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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益冲突回避制度利益冲突回避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避免评级经过中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确保公司信誉评级业务规范发展,维护公司声誉及公司、客户利益,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回避是指公司和公司员工由于信誉评级业务经过中存在的利益冲突而不得从事评级业务的情形。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第二章机构设置第四条在公司的评级业务流程设计中,应设置必要的环节,检查、回避利益冲突。第五条在公司的部门职能划分中,要设定相应的岗位和职能,确保业务流程中有关回避制度的执行。第三章原则与准则第六条公司与评级对象存在下列利害关系的,不得受托开展信誉评级业务:1、公司与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为同一实际控
2、制人所控制;2、同一股东持有本公司、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股份;3、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4、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受评级证券发行人或者受评级机构股份;5、本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在开展证券评级业务之前6个月内买卖受评级证券;6、本公司公布或维持受评对象的信誉级别,而该受评对象在近期结束的财政年,为本公司提供相当于或超过本公司该财政年度总净收益的10%的净收益。7、本公司公布或维持与公司关联人员的信誉级别,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人以及直接或间接受控于本公司的人员。8、监管机构相关规定限制的情况。第七条信誉评级评审委员会成员及评级
3、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本人、直系亲属持有受评级证券或证券发行人股份,或者是受评级机构、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2、本人、直系亲属担任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3、公司需依靠并担任下面一个或以上职位的人员:1会计公司负责审计受评对象财务报表的签字人;2为受评对象提供法律咨询,或担任受评对象财务参谋或其他证券服务参谋;4、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持有受评对象发行的证券或为受评对象的实际控制人,或与受评对象或其实际控制人交易受评对象发行的证券,且累积交易金额超过50万元。5、其他足以影响独立、客观、公正原则的情形。第八条上述人员应按规定定期申报本人和直
4、系亲属的投资、持有证券和兼职等情况,并主动回避利益冲突项目。第九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技术支持、合规、备案和数据等评级信息综合管理部门人员本人及直系亲属不得购买任何监管禁止的企业证券。第十条所有与评级和评审相关的员工,未经许可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联络、会见客户或与项目发行、投资相关人员;经批准的联络、会见必须在合规人员监督之下。第四章管理第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每年一月或发生变化一周内,向客户服务中心提交(本人及直系亲属投资、兼职情况申报表),披露本人的投资和兼职情况,供客户服务中心审核签定评级项目的合规性。第十二条分析师和评审委员每年一月或发生变化一周内,向评级总监和评审主任提交
5、(本人及直系亲属投资、兼职情况申报表),披露本人的投资和兼职情况,供评级总监和评审主任审核签定评级项目的合规性。第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技术支持、合规、备案和数据等评级信息综合管理部门人员,上任上岗前签署不得购买任何企业证券的保证函。第十四条外聘专家参加项目评级和评审,参评前签署保密函和不得购买相关证券的保证函。第十五条调岗、离任和退休人员离岗时签署不得购买相关证券的保证函。第十六条所有与评级和评审相关的员工,未经评级总监和评审主任许可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联络、会见客户或与项目发行、投资相关人员;经批准的联络、会见必须置于合规人员监督之下第五章监督第十七条合规专员对信誉评级业务流程中回避制度的执行环节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检查。第十八条申述委员会受理内外部对违规行为的举报,进行调查评估,并加以解决。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