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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宅基地管理办法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admin百件实事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4266更新时间:2020-10-10现今国家涉及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一、法律法规1、(土地管理法)第8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2、(土地管理法)第62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
2、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按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二、相关政策1、200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要严格限制分散建房的宅基地审批,鼓励农民进镇购房或按规划集中建房,节约的宅基地可用于小城镇建设用地。对进镇农户的宅基地,要适时置换出来,防止闲置浪费。2、200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加强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民宅基地管理,鼓励农村开展土地整理和村庄整治,推动新办乡村工业向镇区集中。3、200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3、:加强宅基地规划和管理,大力节约村庄建设用地。4、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增收的若干意见):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5、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抓紧编制乡镇土地利用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科学合理安排村庄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根据区域资源条件修订宅基地使用标准。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所节约的土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补偿指标必须依法进行,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土地计划管理。6、(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
4、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7、(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203号):农民住宅建设要符合镇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住宅建设用地要先行安排利用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对村民自愿腾退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购买空闲住宅的,当地政府可给予奖励或补助。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村宅基地相关知识问答来源:法学
5、院2007-7-1616:26:00一、什么是农村宅基地?答:宅基地作为与房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是指专门用于建造房屋住宅为目的的那部分土地。也就是讲,宅基地是指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不能寓居的土地及准备建房屋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根据我国农民的长期生活习惯,农村居民宅基地一般包括寓居生活用地,如住房、厨房、家畜房、仓库、农机房、厕所用地;四旁绿化用地,如房前屋后的竹林、林木、花圃用地;其他生活服务施行用地,如水井、地窖、沼气池用地等几部分。在我国农村大多数地区,宅基地就是一家一户的农民寓居生活的庭院用地。农村居民宅基地的所有权按照
6、法律规定归集体所有,农民对宅基地依法只享有使用权,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群众的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二、什么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答: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宅基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固然农村居民住房全归私人所有,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农民个人没有所有权,只要使用权,因而,农村居民新建住宅应当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过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且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但假如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土地,或者乡村的土地利用规划、村镇规划需要改变土地用处,或村民宅基地的实际使用面积过大,远远超过当地规定的标准,经过村民代
7、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报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基本核算单位有权调剂或重新安排使用。但应对原有宅基地的建筑物和树木等给予合理赔偿,不得平调。三、宅基地使用权包括哪些内容?答:宅基地使用权的泥人范围比拟广泛主要包括下面几方面:1、占有权。宅基地使用权人经依法申请批准获得宅基地使用权,便享有对宅基地的独占权,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擅自使用或剥夺其宅基地的使用。对于宅基地上旧有的建筑设施及其他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做出处理,不得影响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使用。2、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制。不问宅基地使用的年限长短及其建设情况怎样,宅基地使用权非依法定原因不能被剥夺。对于
8、宅基地上的建房,与宅基地使用权同时受法律的长期保障,宅基地使用权人能够自由形式权利。3、在宅基地空闲处修建其他建筑物、设施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人在主要住宅建筑外,可自行在宅基地范围内建筑其他生产或生活需要的建筑和设施。4、宅基地使用权人有在宅基地内种植林木、花草、蔬菜的权利。该种植的林木、花草、蔬菜归使用权人所有。5、依法附随房屋出让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国家保护私有房屋合法买卖,继承、增与等权利。因房屋和宅基地连同一体,不可分离,所以,宅基地使用权必须连同房屋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的变动,必须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四、宅基地与房屋的关系是如何的?答:宅基地与房屋既有区别又有联
9、络:二者的关系详细表如今:宅基地是房屋存在的基础和承载物,没有宅基地,房屋就无法存在,相反,没有房屋,宅基地也将失去其存在的目的而不成其为宅基地,进而变成了一般的其他土地,因此二者在空间上是统一的,在法律概念上是一致的,房屋是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宅基地则是以承载住房为目的的土地,二者密不可分,共同构成了有机联络的整体。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的住房归农民所有。这样,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与房屋所有权主体存在着并非一致的情况,但农村土地使用权能够依法为农民享有。五、我国(土地管理法)对农村宅基地作了哪些规定?答: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
10、有。该法第六十二条进一步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六、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必需要符合哪些条件?答: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农民建房用地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土地管理地方法律中规定,不得超越批准建房。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1、如今住房影响乡镇村
11、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2、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子女确需另立门户罢了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3、经主管部门批准,由外地迁入的农户无住房的;4、集体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且户口已迁入的;5、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实回原籍定居,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用地:1、出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现有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2、一户1子女有1处以上含1处宅基地的;3、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寓居的;4、年龄未满18周岁,又不具备分户条件的;5、虽在农村寓居而户口未迁来当地的;6、其他规定不应建房和安排宅基地
12、用地的。村民因住房出卖、出租而使宅基地达不到标准、或丧失宅基地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但因两户的宅基地都达不到标准而互相调剂,经过批准的能够申请宅基地。严禁利用建住宅为名搞房地产开发和炒房地产的行为。对将现有住宅改为经营场所的,除了不再批准新的宅基地外,还应按其经营场所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从经营之日起,核收土地使用费。对于户口已经“农转非的人员,应适时核减宅基地面积。另外,城镇职工要求自费建房应由城建部门统一规划,经地政部门批准后统一征地、建房,不准私自到农村买地、租地建房。七、城镇居民能否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答: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为建造自有房屋对集体土地占有、使用的权利。我国农村宅基地在一定
13、程度上带有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将不予批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国土资源部2004年234号文件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根据上述规定,农村村民的房屋是私有财产,村民能够依法处置。城镇居民不能购买农村的宅基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能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八、宅基地使用权能否能够继承?答:
14、(土地管理法)第6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使用的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国家及集体所有的土地是能够依法确定由个人使用的,即公民对宅基地有依法使用的权利。遗产必须是公民合法拥有的财产,所以,公民是不能将宅基地作为遗产继承的,而只享有使用权。宅基地为居民、村民各户使用,包括屋基地和院落地,长期不变。宅基地的所有权和公民私房的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私房的所有权属于私房产权人。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但公民继承了
15、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就随着房屋而转移给新的所有人。这也只是详细执行国家的行政法规,而不是继承的结果。九、什么是宅基地纠纷?答:根据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但土地的使用权能够依法转让。因而,农民对宅基地没有所有权,只要使用权。宅基地纠纷只是公民因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而发生的纠纷。宅基地纠纷的种类多种多样。以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不同,可分为双方当事人都为公民的宅基地纠纷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国家或集体的宅基地纠纷;以宅基地纠纷的内容不同,可分为使用权界线不明确的纠纷、侵占公共宅基地或别人宅基地的纠纷、阻碍别人使
16、用权的纠纷、毁损别人土地、房屋的纠纷等。十、如何解决宅基地纠纷?答:我国(土地管理法)中对宅基地纠纷的解决办法,主要有三种:1、协商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据此规定,公民之间发生的宅基地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2、行政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该法还规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3、司法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能够在接
17、四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表明公民之间就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的纠纷,只与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6条和第53条的规定,先经过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理,对于处理决定不服,才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对于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被侵权人能够不经行政机关的处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此外,宅基地纠纷还能够通过人民调解来解决。人们调解是指在调解委员会包括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根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讲服教育、奉劝疏导,促进纠纷当事人相互谅解,平等协商,进而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人民调解是现行调解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项独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一百五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第一百五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获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祸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第一百五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