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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嘉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嘉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方便职工提取使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第三条嘉兴市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及各分中心下面简称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承办所属辖区住房公积金详细提取业务。公积金管理部门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的商业银行下面简称受托银行办理结算等金融业务和相关受权业务,并签订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协议,明确双方职责。第二章提取范围和对象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直
2、系亲属是指职工本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第五条职工或直系亲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一购买自住住房含购买商品房、二手房、拆迁房、房改房或保障性住房等自住住房的;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三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第六条职工或配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一归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二无自住住房且租赁住房支付房租的;三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四职工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的;五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第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一)退休的;二出国境定居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以
3、及碰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仍未重新就业的;六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账户封存满半年的。第八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能够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第九条职工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商转公贷款,下同的,不得办理除归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外的其他情形提取;同一套住房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后申请购建房提取的除外。第三章提取材料、频次及额度第十条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情形所要求的证实材料,或同意受权公积金管理部门通过数据分享获取相关信息。公积
4、金管理部门应当对职工提供的申请证实材料进行核对、核查,对职工提交或分享的申请证实材料应当妥善保管。第十一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频次及额度应当符合下面规定:一购买自住住房行为发生后能够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购买自住住房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的个人账户余额。同一套房屋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职工购买该套房屋的总价;如该套房屋有公积金贷款,提取总额与公积金贷款金额合计不得超过职工购买该套房屋的总价。二所购住房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再次发生交易,且已有提取记录的,不允许再次以一样理由提取。第十二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5、行为发生后能够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的个人账户余额;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金额按建筑面积每平米定额计算。第十三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加装电梯完工验收投入使用后,能够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个人实际支付的费用。第十四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频次及额度应当符合下面规定: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情形分为“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和“归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两大类。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包括“委托按月提取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和“提早部分归还本金或提早结清住房公
6、积金贷款本息提取。归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提取包括“委托按月提取归还商贷本息、“按年提取归还商贷本息、“提早部分归还本金或提早结清商贷本息提取。一提取频次1.委托按月提取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按月提取归还商贷本息每月提取一次。2.按年提取归还商贷本息间隔12个月含以上提取一次。3.提早部分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或提早部分归还商贷本金到达规定金额要求即可提取。4.委托按月提取归还商贷本息和按年提取归还商贷本息两种形式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二提取额度1.委托按月提取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按月提取归还商贷本息的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缴存额,且不超过当月还款额。2.按年提取归还
7、商贷本息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之日前12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正常还款本息之和。3.提早部分归还本金或提早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提早部分归还本金或提早结清商贷本息提取的:1提早部分归还本金提取的,公积金账户余额及还贷额均不低于规定金额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有留存金额;2提早结清本息提取的,提取金额不超过贷款的剩余本息额。4.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留存金额在贷款未结清期间不能提取。第十五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每年可按定额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因租赁房屋需持续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两次提取时间需间隔12个月以上。第十六条职工符
8、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年可按家庭名下一套住房实际支付的物业费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如物业费发票上的交费时段缺乏12个月的,须待交足12个月后才可办理提取。第十七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若属患重大疾病持有医保部门规定病种诊历本的,每年提取一次;若属其他重大疾病连续住院自行支付医疗费到达5万元以上的,可自出院之日起一年内办理。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自行支付的费用。第十八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五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第十九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除外、第八条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
9、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的,一年可提取一次公积金账户余额。第二十条提取定额由市公积金管委会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四章提取程序第二十一条职工应当根据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规定,向公积金管理部门或者受托银行业务受理网点提出提取申请。第二十二条公积金管理部门根据职工申请条件和提供证实材料进行受理、审核,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办理支付手续。第二十三条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严格进行提取审核,不得自行放宽审查条件,对识别出的伪造、变造各类提取证实材料,必须及时终止提取行为。如对职工提取行为的真实性有疑义的,可要求职工进一步提供
10、其他有效证实材料,可以向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核实。第二十四条住房公积金提取原则上采用转账方式。对支付物业费、按月提取还贷等持续性提取业务,职工可与公积金管理部门签订委托提取协议书,委托公积金管理部门根据约定进行提取审核和支付。第二十五条公积金管理部门应积极推行网上、掌上提取业务,审核标准与柜面业务审核标准一致,以保障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信息安全。第五章监督第二十六条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取管理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当地财政和审计等部门、缴存单位和职工以及社会的监督。第二十七条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对受托银行经办的提取业务进行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单位和职工不得伪造和提供虚假材料,牟取不当利益。单位和职工提供虚假、伪造证实材料或利用虚假承诺等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根据(嘉兴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管理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并交由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誉征信系统及其他相关社会信誉信息平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个体工商户、自愿缴存者提取住房公积金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组织施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施行细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