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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丽水市建筑施工企业信誉评价办法丽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市场信誉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建筑市场信誉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建筑市场企业综合素质,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市场信誉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誉信息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施行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丽水市行政区域内介入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市场建设活动中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企业信誉信息的收集、记录、评价、公布及应用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
2、工程建筑市场下面简称建筑市场信誉评价,是根据企业基本信息、优良信息和不良信誉信息综合评定的信誉分值。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等。优良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包括表彰、工程获奖、工程创标化、科技进步、社会责任、业主履约评价等信息。不良信誉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迫性标准等,遭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誉信息。详细信誉评价信息及标准详见附件。第四条建立全市统一的房
3、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市场信誉评价标准体系,通过收集介入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市场相关活动企业的基本信息、优良信息和不良信息,对其做出评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能够结合本地实际,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工程担保与保险、日常监管、政策扶持、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应用信誉评价结果。第五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市场信誉评价活动遵循公开、公正、透明、客观诚实信誉的原则。第六条企业信誉评价工作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评价结果在系统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自动更新企业信誉得分。同时报送至丽水市公共信誉信息平台,作为建筑市场领域相关企业的信誉信息公示重要内容。第七条企业信誉评价标准总分为100分,
4、由企业的信誉基本分、荣誉加分和不良信誉信息扣分组成。第八条企业的信誉评价结果依托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用管理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实现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市场信息、企业人员信息、监督管理信息的互联互通,构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市场企业信誉评价的联动监管机制。被评价企业可登录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查询信誉评价信息。第九条丽水市行政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工程获得的表彰、赏罚等荣誉信息由企业自行向评价部门申报,并对所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评价部门应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第十条企业信誉评价根据下列程序进行。1、初次评定:已经依法录入信誉管理系统的企业将得到基本分值。2、动态评定
5、:评价指标有调整的企业可于每月的前5个工作日向市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市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申报的或日常监管中发现的信誉情况变化对企业信誉评价进行动态评定,并在信誉管理系统网站上重新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更新企业信誉得分。对由企业不良信誉信息造成的动态评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上报,经市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同意后在信誉管理系统网站上重新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更新企业信誉得分。不良信誉信息使用时间为6个月至3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使用期限到期后管理系统自动撤销,不再另行公示。有不良信息的主体能够在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建立防备措施且确有实效的前提下,向不良信息认定部
6、门提出信誉修复申请。经核查符合要求后公示无异议的,能够缩短其不良信誉信息的公布期限,但最短不得低于3个月符合(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誉信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适用上述缩短公布期限的条款。第十一条设立丽水市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建筑市场信誉管理暂行办法),设立丽水市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作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市场信誉体系的重要补充。根据“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将存在下列情形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获得企业资质的;二发生转包、出借资质,遭到行政处罚的;三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
7、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遭到行政处罚的;四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同时,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列入丽水市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企业加强监管,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对拟将其列入黑名单的各方主体,认定部门应当事先书面告知其理由、根据和期限以及采取的惩戒措施,并告知其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陈
8、述申辩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认定部门应予采纳。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期限为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1年。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修复失信行为并且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情形行为的,经公示无异议后,可在管理期限到期后在由原列入部门将其从“黑名单移出,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可提早1个月向原列入部门申请移出。第十二条信誉评价体系的管理要求。一企业申请信誉评价时成心错报、误报、漏报、迟报,骗取评价指标行分的,经查实后,信誉评价作0分处理。二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异议信誉信息申述与复核制度,公开异议信誉信息处理部门和联络方式。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对信誉信息及其变更、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等存在异议的,能够向认定该信誉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述,并提交相关证实材料。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异议信誉信息进行核实,并及时作出处理。三各介入信誉评价、信息收集、信息应用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全市各介入信息收集、信誉评价的工作人员应加强监督管理,对发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三条本办法于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附件:1、施工、监理企业信誉评价标准2、勘察设计企业信誉评价标准3、招标代理机构信誉评价标准此页面能否是列表页或首页?未找到适宜正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