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施行细则.docx

上传人:安*** 文档编号:19035040 上传时间:2022-06-03 格式:DOCX 页数:20 大小:24.4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上海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施行细则.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0页
上海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施行细则.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上海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施行细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上海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施行细则.docx(20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上海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施行细则上海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施行细则上海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施行细则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总则为了维护学校正常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加速完善学分制管理形式下的学生学籍管理,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2月12日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2005年3月25日发布等法律、法规的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施行细则。第二章第二章入学与注册入学与注册入学与注册第一条第一条学校根据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

2、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实,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虽经请假而逾期报到的,以旷课论处。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根据规定复查。复查合格者,办理注册手续,获得学籍,发给学生证;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追究。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实,短期治疗可到达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但应

3、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户籍也随之转回。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实,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第四条第四条第四条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第五条第五条第五条学生入学资格的保留、取消,由校招生办公室会同有关院系、校医院研究后提出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校长批准。第六条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均应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缴纳学费、报到、注册。未经注册者,不能获得新学期学籍。各院系须在学校规定的学生注册时间,及时将报到注册

4、、请假、迟到、旷课等学生人数及名单报教务处备案。第七条第七条保留学籍、休学及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办理复学手续,学校不予注册。第八条第八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期报到注册,必须获得有关证实,事先办妥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因伤、病请假,须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实,假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按期到校报到注册的,自上课之日起以旷课论处,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三章第三章成绩考核与记载成绩考核与记载成绩考核与记载第九条第九条第九条学生所学课程均应考核,无故不参加考核者,课程成绩作零分记载。学生参加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考核后的成绩及所得学分载人学生成绩登记表

5、及学生成绩总表,学生成绩总表归入本人学籍档案。课程成绩考核应包括平常考核和期终考核。平常考核包括出勤、学习态度、平常作业等;期终考核根据各门课程的特点采用笔试、口试等形式进行。实践教学环节含军事训练、社会实践、体育锻炼、毕业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论文等在结束时进行考核。考核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动。如确系老师评分不当或总分发生过失须改动成绩,应由评分老师书面讲明情况,连同试卷交教研室审核,经院系负责人同意,报经教务处核准。考核成绩每学期在教学管理网络系统中发布。第十条成绩考核与绩点第十条第十条课程考核成绩采用五等十级制记分,并用绩点来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老师阅卷时按百分制评分,再折合

6、成相应等级和绩点。1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关系如下:成绩百分制成绩等级绩点优等90100A4.08589A-3.7良等8284B3.37881B3.07577B-2.7中等7274C2.36871C2.06467C-1.7及格6063D1.0不及格60F02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所得的绩点,即为该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用学生所修全部课程含重修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学分数含重修学分,即为该生平均学分绩点。即:平均学分绩点GPA=课程绩点课程学分课程学分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该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它能够作为学生学业的继续、奖学金的发放、双专业或跨校

7、辅修、提早毕业、毕业后就业等的重要根据。平均学分绩点每学期结算一次。第十一条课程按学期计算学分。学生学习某门课程,学期考核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成绩到达或超过“D级者,即获得该门课程在该学期的学分数;成绩为“F者,不能获得学分,必须补考或重修。实践教学环节按环节计算学分,凡考核成绩到达及格或以上者,即获得该环节的学分。公益劳动不计学分。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二条体育课为公共必修课,其成绩要以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不及格者应予重修。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者,随下一届学生或由各院系在适当的时间安排一次重修,所需费用包括重修费用由学生自理。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学生因病

8、、因重修课程考试或奖励学分课程考试时间与正常考试时间相冲突或其它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在考前持相关证实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病假须持校医院病假证实,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凡因急病来不及事先提出申请的,必须在本门课程考试次日凭急诊病假证实办理申请缓考手续。逾期不办者,作旷考处理。课程的缓考在下学期初进行,成绩按学期考试成绩记载。缓考者须在考试前办理有关手续,若再次缺考,一般按旷考处理。旷考者必须重修。任意选修课和随堂考试课程没有缓考。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上海财经大学学生课程考试试场规则)。凡考试舞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取消正常重修资格,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如确实有

9、悔改表现的,经所在院系和教务处批准,可给予一次重修时机。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学生上课应实行考勤。学生缺课累计超过其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第四章第四章选课与课程补考与重修选课与课程补考与重修选课与课程补考与重修、免修免修、免听免听第十七条第十七条选课选课原则与程序见(上海财经大学本科学生选课手册)。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第十八条补考与重修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补考1次,补考不及格者必须申请重修,并交纳课程重修费用,参加下一学年学期同一课程考核。其中考试成绩在51分含51分以上的学生,假如重修课与正常课程在时间安排上有冲突,学生可向该重修课程任课老师书面申请免听课,并办理有关手续,经同意

10、后可部分听课或自学,参加下一学年学期同一课程考核,并在学习经过中按教师要求提交重修课程的课堂作业。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及时重修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负责人同意报教务处备案,但一般不得超过一学年。每门课程成绩在成绩单中只记载一次及格成绩。各课程重修的成绩,按实际所得分数记入学生成绩总表,时间按实际获得学分的时间登记,并注明“重修。重修考核不及格者可再次申请缴费重修原则上重修不得超过二次。学生重修同一门课程超过一次的,在备注栏中注明第几次重修。选修课不及格者,学生不必重修,但毕业时必须知足总学分要求。第八学期需重修的毕业班学生原则上只允许办理1-2门重修课程。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免修学生通过自

11、学或其他途径已把握了某门课程知识,经本人申请、院系审核、教务处备案,可交纳一定费用后参加学校组织的免修考试,或在高一年级该课程期终考试时参加免修考试,凡免修考试成绩在80分或良好以上含80分或良好者,准予免修。但思想-理论课、体育、军训、实验及实践教学环节等不能申请免修。办理免修申请手续,须提早一学期进行。第五章第五章转院系转院系转院系专业专业、转学与专业选择转学与专业选择转学与专业选择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经国家招生统一考试、按志愿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录取的院系和专业完成学业。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学校能够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院系专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考虑准许转院系

12、专业、转学:1学生在某些方面确有特长,或对拟转入的院系专业有特殊志趣和才能,并有出版著作、发表论文、科研成果、获奖证书等证实者;2学生入学后出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其他专业学习者;3学校认定确有其他某种特殊原因,不转院系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4学生要求转入其他院校,经学校审核同意、转入学校考核证明,转学更能发挥其特长或合适其身体条件者;5.其他经学校认定的事由。申请转院系专业或转学的学生,在未经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前,必须参加原院系专业学习,否则认定为旷课并以校纪论处。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院

13、系专业或转学: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4应予退学的;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学生转院系专业、转学按下列办法办理: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院系专业,须由学生本人向所在院系申请,经所在院系院长主任同意,向拟转入的院系推荐,由拟转入院系按本院系同级标准严格进行专门的业务考核。一般应考核与拟转入院系专业密切相关的课程一至两门,考核成绩在85分以上,有特殊要求的课程在90分以上,并报教务处审批,方可同意转院系专业。2学生在本市范围内转学,须由转出院系推荐,教务处审核,报市教委批准后,

14、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并报教育部备案。3学生跨省市、自治区转学,须由转出院系推荐,教务处审核,报市教委批准后,发函向拟转入学校联络,由转入学校同意后报所在省市、自治区高教部门批准,我校接获有关批准文件后,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手续。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转院系专业、转学的手续,一般应在学期开学前办理。转院系、专业、转学一般不得延长学习年限。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根据学校统一安排按宽口径招生的学生可根据各院系的有关规定在本院系范围内自行选择专业。学生须在导师的指导下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选择专业。学生选择专业须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负责人批准,方可确认,并报教务处备案。第六章第六章休学与复学休学与复学休

15、学与复学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学生能够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常年限不超过六年含休学。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1在校学习期间因病、伤经指定医疗单位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2根据考勤,一学期因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3因创业或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以为必须休学的学生。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学生本人申请休学,应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讲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实,经学校批准,能够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休学学生应办理休学手续并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

16、享有在校注册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应征参加中国人民当兵的人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学籍,作自动退学处理。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1因病、伤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恢复健康的证实,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2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应于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向教务处提出复学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复学。3保留学籍、休学的学生在未办理复学手续以前,不得先行上课。4复学的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若该专业下一年级未招

17、生,则由教务处和学院系协商安排适当的专业学习。5对申请复学的学生,学校进行操行审查,休学期间有严重违纪等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6休学期满一个月后仍未到校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学籍,作自动退学处理。第三十条第三十条学生休学期间,不得就读其他学校。第七章第七章退退学学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1学业成绩未到达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2保留学籍、休学期满未办复学手续者;3休学期满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4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等疾病者;5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6未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7.超过学校规定期

18、限未注册又无正当理由者;8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讲无效者;9因病、伤应休学而未休学,经学校提示、发动后仍不办理休学手续,并在一年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10.根据教学计划进度,连续两个学期未能够获得所选学分二分之一者。按规定应予退学的学生,由院系负责人签署意见,送教务处审核,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市教委备案。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学生退学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1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入学前是国家或集体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者,退回原单位;其他学生退回家长或监护人所在地落户。2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实,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至少

19、学满一年,经过考试成绩及格者。凡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退学证实或肄业证书。3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生申请自费出国学习者应办理退学手续。凡属自费出国学生,可申请在出境前保留学籍一年。申请时须提交国外院校的正式入学通知书、办理签证所必须的经济担保书及其他有关证实文书的复印件,交验原件。第八章第八章考勤与纪律考勤与纪律考勤与纪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考勤1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军训等都应实行考勤,不得迟到早退。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虽请假但未经批准,或超过假

20、期而未办续假者,一律以旷课论处。2学生旷课时间的计算以课程表的课时数为准。对于学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实践教学活动和学校规定必须参加的其他各项集体活动,学生无故不参加者,每半天按2学时、一天按4学时计旷课。3学生请假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均须事先填写请假单,由辅导员班主任签署意见,送院系办公室办理请假手续。请假在3天以内由院系办公室审批,4天以上由院系负责人审批。请病假须持本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医院证实;请事假亦需有必要的证实,一般从严把握。请假期满,应及时向院系办公室销假。4考试期间,除急病、急事外一般不得请假。如必须请假者,无论时间长短均须报院系负责人审批,向教务处办理缓考手续,否则按旷考论处。第

21、三十五条纪律第三十五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纪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观察、开除学籍的处分。1学生旷课要及时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视其缺勤情节,根据(上海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施行细则)的相关条款,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2学生如有(上海财经大学考试试场规则)第三章第十六条中违纪行为的,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同时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学生如有(上海财经大学考试试场规则)第三章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舞弊行为的,不管能否受益均取消考生考试资格,一般给予记过处分、取消其申请学位资格。协同舞弊者,给予与舞弊者同样处分。代

22、替别人考试者,代考者与被代考者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在校学习期间两次舞弊者一律作开除学籍处理。3凡违背校纪校规者,由学生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但涉及全日制本科生留校观察或开除学籍者,应会同教务处办理有关手续。毕业班学生不给予留校观察处分。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对违背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学生的处理,应实事求是,处理适当,并将处理结论通知学生本人。学生如对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上海财经大学学生校内申述管理施行细则),向学校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述。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决定、报市教委备案。特殊情况报经

23、市教委审批。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的后续事项按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可获得学习证实。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对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第九章第九章学制学制学制、毕业与学位毕业与学位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学制四年。学生在学期间可按指导性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学习年限为基础,实行弹性学制,弹性幅度最短不低于三年,最长不多于六年。第四十条第四十条第四十条但凡按教学计划和有关条例,提早学完全部课程,获得相应学分,符合毕业条件,允许提早毕业。要求提早毕业的学生,必须提早一年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并报教务处和学生处,列入毕业计划。学生能够延长在校学习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年。学生要求延长在校学习期限,必须在第八学期开学前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负责人同意,教务处批准方可确认。未提早提出延长学习期限申请或者虽经申请但未获批准的学生,学校一律按四年制本科要求进行管理。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学生在延长期学习期间,必须按有关规定交纳费用,有关住宿、医疗等其他问题按延长期的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培训材料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