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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办法汇川区村居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基层民主监督管理制度,推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省纪委、省监察厅、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农村开展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试点工作的意见)黔纪发202027号等规定和精神,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是村居民自我监督的群众性组织,在村居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由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受权,对村级事务决策和执行情况施行监督,对村居民会议
2、和村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三条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由人组成,其中主任1名,委员2名,至少要有1名熟悉财务管理。第四条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与村居民委员会任期一样,届满后与村居民委员会同期举行换届选举,可连选连任。第五条村居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工作由区委、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镇街党委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施行。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六条区、镇街成立村(居)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组,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和本办法;二部署、指导和监督村(居)监督委员会选举工作;三培训选举工作人员;四解答选举中的有关问题;五做好群众上访接待工作。第七
3、条村居成立村居务监督选举委员会,由村居召开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由主任和委员共5至7人组成,主持村居务监督选举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原则上选委会主任由村居党支部书记担任。第一号公告,样式见附件1第八条村居务监督选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做好选举的宣传、发动等筹备工作;二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并组织施行;三总结选举工作和整理档案,报镇街党委党工委和区纪委、民政部门备案;第三章选举形式第九条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的选举可采取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两种选举形式。原则上采取村居民代表会议。第二号公告,样式见附件2第十条采取村居民会议选举要切实做好选民登记。凡年满18周岁以上的村居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
4、举权,按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每位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要一个投票权,以第八届村居换届选民登记为准,做好增加或减少的选民核实工作并于选举日前十五日前公布。第三号公告村居民会议,样式见附件3第十一条采取村居民代表会议的要切实做好代表的资格审查和登记第八届村居民代表,并于选举日十五日前公布。第三号公告村居民代表会议,样式见附件3第四章候选人的产生第十二条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人数比应选人数多2-3名至少5人以上。第十三条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具备下面基本条件第四号公告,样式见附件4:一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村居村民;二思想-素质好、公正正派、敢于监督,在群众中有较高声
5、威;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熟悉村居情况并热心本村居公共事务,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安然平静文化知识;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职,委员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主任不超过65周岁。第十四条村居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村居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成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和近姻亲,村居文书、村居会计、村居报账员不得列为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的候选人。第十五条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候选人提名方式:一由村居民自荐;二由村居民10人联名提名;三由村居党组织提名。原则上可将村居党组织纪检员、原居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及党风廉政监督员等符合条件的优先列为候选人,可以适当从返乡干部职工、德高望重的村居民、退休老师等群众认可度高的
6、人员中产生。第十六条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候选人确实认: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研究通过,并报镇、街道党委进行审查后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方可确定为正式候选人。第五号公告,样式见附件5第五章选举程序第十七条村居务监督选举委员会要切实做好投票选举准备工作:一准备选票、票箱和选举结果报告单;二布置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设立机密写票处;三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第十八条村居务监督选举委员会应在投票日的5日前确定投票的详细时间和地点,并发布公告第六号公告,样式见附件6。第十九条召开选举会议:一推选监票人、计票人。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二采取村居民会议的,如
7、人数较多可适当设立投票站,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居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三采取村居民代表会议的,有村居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投票,选举有效。第二十条投票结束后,收回的选票应当封存并于当日集中在选举大会会场,由监票人、计票人当众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计票人签字。选举结果应当场向村民公布。第六章选举结果的认定第二十一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无效,等于或者少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有效。全部书写模糊无法识别的选票,全票作废,部分书写模糊无法识别的选票,能够识别的部分有效,无法识别
8、的部分无效。第二十二条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选举人对候选人能够投赞成票,能够投反对票,能够另选本村其他村民代表,可以以弃权。第二十三条中选人得赞成票应当超过投票总数的半数。假如票数相等不能确定中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中选。中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缺乏的名额另行选举,根据第一次投票未中选人得票多少顺序就所差人选数增加一名差额进行重新选举确定中选。第二十四条选举结果前三位中选为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由村居支部与监督委员会成员协商产生,新中选的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和委员,报所在镇街党委党工委、区纪委和民政部
9、门备案并公示。第七号,样式见附件7第七章罢免、辞职、补选第二十五条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工作受村民监督。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因违纪违法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的,本人应主动提出辞职,不主动辞职的,可由村居党支部提出罢免建议,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到会过半数同意的,予以罢免。第二十六条对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不履职或履职不力的,经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能够以书面形式向村居党支部提出罢免要求并写明罢免理由。第二十七条罢免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须经村民代表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村居党支部报镇街人民政府和区纪委、民政部门备案。第二十八条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出现下面情况的,其职务自行终止:一向村居
10、民代表会议书面提出辞职并被接受的;二民主测评信任票数达不到应到会人数一半的;三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居出本村范围、被依法追查刑事责任、劳动教养的;四违背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的,或者连续三个月以上不履行监督职责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职的。第二十九条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因故缺额的,应当及时由村居党支部主持,根据本办法规定的选举程序召开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实行差额选举进行补选。缺额情况和补选结果,应当报镇(街)党委党工委和区纪委、民政部门备案。第八章责任追查第三十条对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有关机关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一违背本办法规定调整、变更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指定、委派、撤换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以及阻止依法中选的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履职的;二伪造选票、虚报选票数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三对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或者对提出要求罢免村居民监督委员会成员的村居民进行压制、打击报复的;四用暴力、威胁、贿赂等手段妨害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毁坏选票和票箱等毁坏村居民监督委员会选举的。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区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村居。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附:全部公告样式根据选举方式自行修正内容文字,公告统一采用大规格的纸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