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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20))发布的提示关于(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20)发布的技术提示重要提示:本技术提示旨在向各位在第一时间传递相关信息。固然本技术提示中的信息来源于较为可靠的信息渠道,但由于受时间所限以及尚未获得纸质书籍,因而本技术提示中的信息仍可能不准确及不完好,并且也没有全面列举2020版(讲解)与2020版相比的所有重大变化及其影响。故本技术提示仅可作为目前阶段的初步参考材料使用,请以最终的纸质原书以及技术部根据纸质原书发布的更具体的后续技术提示为准。据可靠消息,财政部于近日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20),目前正在印制中,估计纸质的书籍将在不久后面世。考虑到该内容对
2、我们今年年审的关系重大,故我们在本期技术提示中,先就我们目前所了解到的该版本讲解在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合并、关联方披露等方面与(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20版相比的部分重大变化作一概要性的提示。待获得纸质书籍后,我们将尽快组织气力进行具体的新旧比拟,并发布更具体的技术提示,必要时还将对本所的新准则下报告模板中的会计政策表述进行调整。请各位留意技术部将于今后发布的后续通知和技术提示。根据我们目前了解到的情况,(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20)与(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20)相比,在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合并、关联方披露方面的部分重大变化如下:一、(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1、同一控制企业合并下的长期股权
3、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假如被合并方存在合并财务报表,则应当以合并日被合并方合并财务报表所有者权益为基础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以前实务上一般也是照此办法操作的,新版只是对此正式予以明确,所以估计该条对实务操作的影响不大。2、非同一控制企业合并下企业合并成本包括购买方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当的负债、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之和。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此条明确了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构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中相关直接交易费用的处理,即在母公司个别报表上也采用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第一条所列的合并报表层面一样的处
4、理原则,即予以费用化。自(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发布以来,相关部门对这一问题的观点有太多次反复,如今的最终意见与我们在本所“2020年度会计准则最新发展培训班上介绍的观点不一致。待获得纸质原书后,我们将对照原书中的表述修改本所报告模板中的相关会计政策表述。3、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发生变化,但被投资单位仍然是投资单位的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时的处理:1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减少投资单位应当继续采用权益法核算剩余投资,并按处置投资的比例将以前在其他综合收益资本公积中确认的利得或损失结转至当期损益。2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增加投资单位应当根据新的持股比例对投资继续采用权益法进
5、行核算。在新增投资日,假如新增投资成本大于按新增持股比例计算的被投资单位可识别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假如新增投资成本小于按新增持股比例计算的被投资单位可识别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应按该差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和营业外收入。在新增投资日,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获得新增投资时的原账面价值与按增资后持股比例扣除新增持股比例后的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识别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和资本公积。上述为新明确的要求。需关注。4、披露1投资者应单独披露其在联营企业的终止经营中所占的份额;2长期股权投资构成合营时,合营者应当披露与其在合营中的权益有关的下
6、列承诺的总额,披露时应与其他承诺分开列示:与合营者在合营中的权益有关的资本承诺,以及在与其他合营者共同发生的资本承诺中其所占的份额;合营者在合营本身的资本承诺中所占的份额。上述是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的投资)第38段和(国际会计准则第31号合营中的权益)第55段新增的披露要求。5、过渡母公司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所构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根据本章第二节的相关规定确定其投资成本。即包括购买经过中支付的手续费等必要支出。此规定表明,由企业合并以外的原因构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金额中仍然包含直接交易成本,即仍忽然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四条的规定。这一点与企业合并中构成
7、的长期股权投资不同。6、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以及类似主体持有的、在初始确认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者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投资,即便符合持有待售条件,也应继续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核算。此规定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第5(c)段的原则一致。根据该段规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中的计量规定不适用于由(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资产。同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第六条也已明确该条不适用于(企业会计准
8、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资产。7、过渡1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经过中持有对被投资单位的重大影响以上的股权,应当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视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经过中持有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股权,应当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在初次执行日应当追溯调整,计入资本公积。2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制的,应以评估确认的资产、负债价值作为认定成本,该成本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企业的子公司进行公司制改制的,母公司确定的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上述两
9、点是对原已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第2号中相关规定的进一步重申和明确。我们估计不会导致现行的会计实务产生重大变化。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1、业务合并准则的使用范围仅通过合同而不是所有权份额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构成一个报告主体的情形如今属于企业合并准则的适用范围。此问题已在(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202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详见本所技术提示(2020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最新要求对年审的影响)。2、或有对价2020版指出或有对价的公允价值应计入企业合并成本,并相应地将其确以为一项权益或负债,或资产;假如在调整期内出现对购买日已存在的
10、情况或新的证据而需要调整或有对价的,应当予以确认并对原计入商誉的金额进行调整;除此之外的或有对价调整不得调整商誉。根据2020版,只要在购买日判定有关调整很可能发生并且能够可靠计量的,才应将相关金额计入企业合并成本,将来期间对或有对价的相关调整,应在调整发生的当期调整企业合并成本。此问题是根据2020年1月修订后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第39段等规定作出的修改,事实上修改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十一条第四项对于或有对价确认条件的规定,即不再把“在购买日判定有关调整很可能发生作为确认或有对价时的一项单独考虑因素。该问题在本所“2020年度会计准则最新发展培训班上已经作为“
11、未纳入解释4号的IFRS3和IAS27的部分其他重要修订提及,详见培训课件第109114页。3、递延所得税2020版指出,对于购买日获得的被购买方在以前期间发生的未弥补亏损等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因不符合条件而未确以为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假如在购买日后12个月内符合确认条件的,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冲减商誉,除此之外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应计入当期损益,不得调整商誉金额。2020版对于购买日后确认的此类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应将商誉降低至假定在购买日即确认了该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情况下应有的金额,减记得金额作为利润表中的资产减值损失。这样的处理原则上不应增加因企业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获得的被购买方可识别净资产
12、公允价值的份额而计入合并当期利润表的金额。此问题应是对(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第五条的重申和强调。三、(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受同一方重大影响的企业之间不构成关联方:例好像一投资者的两家联营企业之间不构成关联方;仅拥有同一位关键管理人员的两家企业之间不构成关联方。此问题是对(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第四条的进一步澄清,有助于在一定程度上消除该两条之间存在的不一致。四、(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披露公允价值信息应当区分公允价值计量层次并进行披露。该新增要求是根据自2020年起生效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27A、27B段的内容而新增的。在财政部近日发布的(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202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25号中,已经提出了相应的基本披露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