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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财产管理办法学校财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院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好,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江苏省职业院校后勤管理规范),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我院资产管理和使用实行院长校长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建立学校与各系、部两级管理体制。第三条后勤处代表学校对全院除图书以外的资产施行综合管理,各系、部对资产实物进行详细管理,图书由图书馆负责管理。第二章校产的范围第四条、校产涵盖的范围包括下面十个方面:1教室2专用教室含实训室、实验室、多媒体教室、会议室3办公室4食堂含餐厅、浴室5男女学生宿舍6运动场含篮球场、排球场、羽毛球场、网球场、塑胶跑道等7体育馆含
2、乒乓球室、器材室8物品器具储藏室、仓库9监控室、网络中心10其他公共区域:报告厅、微机房、语音室、中心机房、自行车库、校门、围墙、配电房、超市、照明及消防设备、卫生设备、卫生设施、草坪、花卉基地、花坛及广场、宣传报栏等。第三章管理组织系统第五条、校产管理组织系统1、在院长校长室的统一领导下,由学校分管领导主管,后勤处详细负责、总管学校财产。2、各类设备、校产根据分块、分线管理原则落实,由各有关负责人详细负责、管理。各处室、各系内财产负责人为各处、系主任;各老师办公室财产负责人为各办公室主任(由系主任任命);各班级财产详细负责人为班主任;各专用室含报告厅、会议室、实验室、图书阅览室、微机房、语言
3、室、体育馆、中心机房、多媒体教室等的财产负责人为各处系指定的专用室负责人;食堂含餐厅财产负责人为食堂主任;学生寝室的财产负责人为各相关班级的班主任,运动场含篮球场、排球场、羽毛球场、网球场、塑胶跑道等财产负责人为体育室负责人;超市的财产负责人为店主;各储藏室财产负责人为各物品储藏单位的负责人。第六条、财务室、资产办协助后勤处建立学校财产账,分类建立资产总账和分类明细账,所有资产和大宗物品图书、实验实习设备、课桌椅等都必须登记造册;各处、系包括教室、寝室、办公室、实验实习设备、食堂以及各专用室等现有财产均应登记造册,经后勤处核对无误后,后勤处代表学校与各处系财产负责人签定有关协议,建立资产管理责
4、任制度,落实详细责任人。第四章购物与领用制度第七条、学校添置财产,先由各处、系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分管领导审核,经院长校长同意,必要时经院长校长办公会议确定,由物品采购小组负责组织购置。第八条、学校基建和较大型维修,较大型、较多物品添置由分管领导组织人员进行预算编制,经院长校长同意,交院长校长办公会议确定;基建维修和较大型较多以上物品添置,必须通过公开招投标形式,必要时报请或委托上级有关职能部门公开招投标。第九条、添置校产,经校产专管员验收签字后,登记入册,方可分配使用,严禁未报购物和购物后未报验收入册擅自领用。第十条、上级有关部门或有关单位、组织无偿调拨的仪器和赠送的设备、装备、图书等有关资产,
5、应由验收人员或接受人员填报(固定资产调拨使用单)入账后方可使用。第十一条、各处、系的用品、常规教具由后勤处根据需要和可能情况统一配备。各处、系负责人或教职工个人领用公物均需填写(领物登记单),写清数量用处并签字,严格手续,明确责任。笔墨纸张虽属低价易耗品,也力求节俭节约,杜绝浪费。第五章使用、借用和检查制度第十二条、处、系财产由其部门负责人负责或由有关人员负责使用管理,后勤处每学期检查一次。第十三条、班级和学生寝室使用财产,原则上每一学期盘点验收一次。在期初由后勤处与各系主任签定责任书,中途发生变化增减,发现损坏应及时记载,由负责人追查责任人的详细责任,期末由后勤处组织人员进行盘点结算,作为考
6、核和赏罚的根据。第十四条、后勤处根据以上规定期限进行检查外,有权对各处系及部门的校产进行不定期的抽查,了解校产使用及维护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发现损坏,查明原因及时理赔维修。第十五条、院长校长室定期对后勤处校产管理情况进行验审,保证账账、账物相符。第十六条、校产原则上不出借。如确实需要的,应由借物单位或借物人出具借条,讲明物品、数量、归还时间等内容。出借人签名并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后勤处备案方可出借,并由后勤处开具出门证。本校老师确因特殊需要向学校借用财产的,也应办理相关手续。出借财产由后勤处限期收回。归还时应严格验收,遗失或损坏的,应按赔偿制度处理,教学仪器为常用设备,原则上不予出借。第十七
7、条、班级多媒体设备的管理及责职落实多媒体教室设备包括:液晶投影仪、视频展台、多功能讲台、电脑等各多媒体教室都有详细配置清单。每一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前由教务处盘点设备,并当场演示后,由班主任填写“学校多媒体教室设备配置清单,完成交接工作。部门主任、班主任即为多媒体设备责任人,负有平常对设备的管理、使用自检自查、联络维修、保证设备正常运转等责任。第六章赔偿制度第十八条、财产缺损的责任追查第一款学校校产被损坏或缺少,由后勤处逐级追查财产损坏或缺少者的责任。第二款班级财产的损坏或损失,由班主任追查班级中的责任学生并索赔。第三款各处室、各系财产损坏或损失,由各处系负责人及时向责任人了解并核实情况,及时以书
8、面形式报告后勤处,后勤处确定赔偿金额,经分管院长校长同意,向系处索赔或者从系部管理经费中扣除。第四款专用室内的财产损坏或损失,由专用室负责人根据借用登记记载情况,书面向各处、各系主任报告,追查借用人的责任或近期一次借用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索赔。第五款公共设施被损坏或损失的,由值周人员、保安及有关分块负责人查实情况,追查损坏人或携带人的责任,并索赔。第六款班级中损坏或损失的财产,班主任未能查明责任人;各处室损坏或损失的财产,处室负责人未能查明责任人;专用室负责人未能查明专用室内财产被损坏或损失的责任人;值周人员、保安及有关负责人未能查明公共设施被损坏或损失的责任人,将追查有关负责人应承当的渎职责
9、任并照价赔偿。第七款报损财产修复后,各相关处室、各系的负责人和责任人应在修理单上填上明确回复意见。否则,将分别追查相关处室责任人及修理人的责任,必要时还将追查负责人的责任。第八款学校贵重物品及设备由专人负责保管,如有失窃,学校将视详细情况分别追查有关责任人及保安的责任。第十九条、学校严格执行“谁损坏,谁赔偿,“照价赔偿和“有意损坏,从重赔偿的原则。第二十条、未增值校产损坏照价赔偿,已增值校产损坏按现价赔偿,贬值校产损坏由有关部门或领导估价后赔偿。第二十一条、无法评估现价的校产,按原价的一倍至三倍进行赔偿;有意损坏的,原则按原价的三倍进行赔偿。第二十二条、损坏后经修理仍可使用的校产,考虑到修理后
10、校产内的质量影响及外观影响,按修理价含工、本费等的23倍赔偿。第二十三条、班级财产损坏,坚持先赔偿后修理的原则。班级有关设施损坏赔偿金额参见(学校班级财产自查赔偿金额参考表)。第二十四条、赔偿途径第一款由损坏责任人向相关负责人报告设备损坏情况,再由负责人用书面形式向后勤处报告财产损坏或损失情况。第二款由后勤处核实设备损坏程度,定出赔偿金额,或根据损失财产的价值定出赔偿金额,经分管院长校长同意,由后勤处出具赔偿通知单一式三份,后勤处留存一份、交系或处室一份、交财务室一份。第三款系及处室发生损坏和财产丢失的,其赔偿经费由财务室从系部管理经费扣除,或由责任人直接到财务室缴纳,并向后勤处出示已赔偿金额
11、的收据。第四款专用室内损坏或损失的财物由各专用室负责人查实情况,并通报给使用单位的负责人班主任或最后一次使用单位的负责人班主任由负责人班主任按上述途径执行赔偿。同时专用室负责人应将财产损坏或损失情况报给后勤处备案。第五款学生在实验操作经过中,损坏器具等低价易损失物品的赔偿,由实验室管理人员根据一般定价在课后立即索赔,并当场开具由财会室发给的收据单,收取的赔偿连同收据存根及时回交财务室。第六款老师损坏财产的,根据后勤处核定赔偿金额,相关负责人应催促责任人直接向学校财会室缴纳赔偿金。第七款老师个人损坏财产而隐瞒实情、谎报或逾期直至期末检查不报的,将在月岗位工资中强行扣除赔偿,并视情况按老师岗位责任
12、制有关条款给予必要的处分。第八款凡负责人无法查实财产损坏或损失者,由负责人个人承当赔偿。第九款各处室公物损坏,须先付赔偿金后修理,情况特殊的,能够由负责人先向后勤处书面申请,经获准可先修理后支付赔偿金。第十款教职工调离学校,应如数交回领用的所有校产含图书、教参、办公桌椅、耐用教学用具等及办公室钥匙等,再分别由有关处室负责人出具校产回收证实报院长校长室,院长校长室据此开具“干部介绍信,“工资转移证实,损坏或损失的必须按规定赔偿。第七章报废制度第二十五条、资产超过使用年限,并被确定不能使用和修复的,或修复费用大于使用价值的,低值财产或零星校产应由后勤处鉴定,院长校长室主管领导批准,填(报废单),调
13、整财产账。高价值校产或大宗校产的报废须经院长校长批准或院长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报请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第八章赔偿界线与处理原则第二十六条、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而造成损失,应予赔偿:1、不遵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2、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改固定资产;3、工作渎职,不负责任,指导错误或处理不及时;4、由于其他主观原因造成损坏和丢失。第二十七条、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损失,经过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明,可不赔偿:1、使用年久,接近使用期满或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自然损坏或合理的自然损耗;2、由于缺少必要的使用和防护条件,经过主观努力仍未能防止损失的;3、因财产本身的缺陷造成的损坏;4、由于自然灾祸或其他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造成损坏。第九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各种低值易耗品、材料及其他校产,也要建立登记簿,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第二十九条凡违背本办法,参照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行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学校后勤处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有冲突时,以上级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