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中全水分的测定方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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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中全水分的测定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UDC662.64/.66:543.81GB21184代替GB21179煤中全水分的测定方法Determinationoftotalmoistureincoal国家标准局1984-08-07发布1985-05-01施行本标准适用于褐煤、烟煤和无烟煤的商品煤样、生产煤样和煤层煤样的全水分测定。全水分是指煤样在采取时所含水分的总量。本标准规定测定煤中全水分的三种方法,其中方法A仅适用于烟煤和无烟煤,并作为测定烟煤和无烟煤全水分的仲裁方法。而方法B和C适用于褐煤、烟煤和无烟煤,并以方法B作为测定褐煤全水分的仲裁方法。方法要点:煤样在105110或1455的枯

2、燥箱中枯燥至恒重,以煤样的失重计算水分的百分含量。1仪器设备1.1枯燥箱:内附鼓风机,并带有自动调温装置,温度能保持在105110或1455范围内。1.2浅盘:由镀锌薄铁板或铝板等耐腐蚀又耐热的材料制成,其面积能以大约每平方厘米0.8g煤样的比例包容500g煤样。而且盘的重量应小于500g。1.3托盘天平:感量为1g和5g各一台。1.4枯燥器:内装枯燥剂(变色硅胶或未潮解的块状无水氯化钙)。1.5玻璃称量瓶:直径为70mm,高为3540mm,并带有严密的磨口盖。1.6分析天平:感量为1mg。2煤样的制备2.1根据GB47483(煤样的制备方法)中第3.9条缩制煤样。2.2方法A和B采用最大粒度

3、不超过13mm,煤样量约2kg。方法C采用最大粒度不超过6mm,煤样量不应少于300g。2.3在测定全水分之前,首先应检查装有煤样的容器的密封情况,然后将其外表擦拭干净,用托盘天平(1.3)称重,并与容器上标签所注明的重量进行核对。假如称出的煤样毛重(即煤样与容器的总重量)小于标签上所注的毛重(不超过1%),并且能确定煤样在运送经过中没有损失时,应将减轻的重量作为煤样在运送经过中的水分损失量。并计算出该量对煤样净重(标签上煤样毛重减去容器的重量)的百分数(W1),在计算煤样全水分时,应参加这项损失,并将容器中的煤样充分地混合。注:GB47483(煤样的制备方法)中3.9.3全水分煤样粒度小于3

4、mm,煤样量100g的规定改为本条的规定。当煤样与容器的总重量不超过1kg时,应采用感量为1g的托盘天平进行称重。3测定步骤3.1方法A用已知重量的枯燥、清洁的浅盘(1.2)称取煤样500g(称准到1g),并将盘中的煤样均匀地摊平。将装有煤样的浅盘放入预先鼓风注并加热到105110的枯燥箱(1.1)中,在不断鼓风的条件下烟煤枯燥22.5h,无烟煤枯燥33.5h。再从枯燥箱中取出浅盘,趁热称重。然后进行检查性的试验,每次试验30min,直到煤样的减量不超过1g或者重量有所增加时为止。在后一情况下,应采用增重前的一次重量作为计算根据。注:将称好煤样的盘子放入枯燥箱之前35min开场鼓风。3.2方法

5、B用已知重量的枯燥、清洁的浅盘(1.2)称取煤样500g(称准到1g),并将盘中的煤样均匀地摊平。将装有煤样的浅盘放入预先鼓风并加热到150160的枯燥箱(1.1)中,在1455和不断鼓风的条件下,烟煤枯燥30min,无烟煤枯燥1h,褐煤枯燥1.5h。再从枯燥箱中取出浅盘,趁热称重。然后进行检查性的试验,每次试验15min,直到煤样的减量不超过1g或者重量有所增加时为止。在后一情况下,应采用增重前的一次重量作为计算根据。3.3方法C用已知重量的枯燥、清洁的称量瓶(1.5)称取煤样1012g(称准到0.01g)并将煤样轻轻晃动,使之铺平。打开称量瓶盖,将装有煤样的称量瓶放入预先鼓风并加热到145

6、5的枯燥箱中,在不断鼓风的条件下烟煤枯燥30min,褐煤枯燥45min,无烟煤枯燥60min,再将称量瓶从枯燥箱中取出,立即盖上盖,在空气中冷却约5min后,移入枯燥器(1.4)中继续冷却至室温(约30min)再称重。然后进行检查性的试验,每次试验15min,直到煤样的减量不超过0.01g或者重量有所增加时为止。在后一情况下,应采用增重前的一次重量作为计算根据。4结果计算测定结果按式(1)计算:WGGQ=1100(1)式中WQ煤样的全水分,%;G煤样的重量,g;G1煤样枯燥后减轻的重量,g。报告值要修约到小数后一位。假如在运送经过中煤样的水分有损失,则可按式(2)求出补正后的煤样全水分:WWG

7、GWQ=+?111100()(2)式中的W1是煤样在运送经过中的水分损失量(%),当W11%时,表明煤样在运送途中可能遭到意外损失,则不作补正,但测得的水分则作为试验室收到煤样的全水分。在报出结果时应注明“未经补正水分损失的测定结果,并将煤样容器的标签和密封情况一并报告。5允许误差平行测定的差值不得超过下表规定:%全水分允许误差100.4100.5_附加讲明: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提出。本标准由煤炭科学研究院北京煤化学所、马头洗煤厂化验室、徐州矿务局化验室、开滦矿务局化验室、双鸭山矿务局化验室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玉佳。本标准于1963年12月初次发布。本标准委托煤炭科学研究院北京煤化学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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