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决权与国家主权的矛盾与调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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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族自决权与国家主权的矛盾与调和法学本科课程论文民族自决权与国家主权的矛盾与调和民族自决权实现形式的多元视角学院法学院专业法学学号202030811218学生姓名林云汉学生班级11级法学2班指导老师滕宏庆提交日期2021年12月13日老师评语:民族自决权与国家主权的矛盾与调和民族自决权实现形式的多元视角【摘要】民族自决权是人权在国际法领域内的重要表现;国家主权则是人权的重要保障之一。前后两者均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然而在当代国际社会中,多民族国家内的民族自决权事实上对国家主权的统一造成了一定的威胁,两个原则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十分值得注意的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不少人将“全民公投作为民族自决的主要

2、形式,以致于造成了很多主权纠纷的案例。当代社会中,应当如何理解民族自决权及其实现形式?能否通太多元的民族自决实现形式缓和其与国家主权之间的矛盾?【关键词】民族自决权国家主权后民族自决权时代多元实现形式独立权自治权1.民族自决权的定义和沿革1沿革民族自决权起源于十五、十六世纪以来近代欧洲的民族主义运动。中世纪结束以来,欧洲陆续成立的民族国家,如西班牙、意大利、法国等等,正是民族自决的详细表现。民族自决的第一次完好提出,是在18世纪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中提出的,并在法国1791宪法中确认,法国“绝不用兵力反对任何民族的自由。然而,民族自决权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仍然仅仅适用于欧洲国家,对于亚非拉地区,

3、西方国家事实上遵从着双重标准,并没有完全适用“民族自决权,反而在扩大其殖民地区。民族自决作为国际法原则的提出,乃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1918年美国总统威尔逊在国会中提出“十四点计划,将民族自决原则作为美国的一项基本政策。不少人评论,美国该政策的提出事实上是为了削弱欧洲国家的实力,以及争取更大的筹码对抗苏联。另一方面,20世纪20年代列宁的民族主义思想也为民族自决原则作出了宏大的奉献。列宁的民族自决思想是在近代以来西方国家统治下殖民地国家林立的基础上的,即建立在“压迫民族和“被压迫民族的二分之上。其所谓民族自决,是指“民族脱离异族集体的国家分离,就是成立独立民族国家,其主要内容为政治分离权。

4、二战之后,随着联合国的建立,民族自决权得到进一步确实认。(联合国宪章)将民族自决权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但并未具体叙述何谓“自决1;1952年(关于人民和民族的自决权)、1960年(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1965年(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预及其独立与主权之保护宣言)、1970年(关于各国按照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等等也对民族自决权做出了扼要讲明;而著名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也将民族自决权纳入其中2。事实上,自列宁提出民族自决以来,尤其是二战结束以来,民族自决权的主要任务便是帮助处于异族统治之下的殖民地国家获得政治上的独立。因

5、而,民族自决权的繁荣,集中表如今二战结束至冷战结束的期间。然而,上世纪70年代以来,各殖民地民族纷纷获得了政治独立,建立了民族国家,民族自决权在其经济、文化领域上的意义越来越凸显出来。2定义1(联合国宪章)第一章第一条:“联合国之宗旨为:二、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加强普遍和平。2两公约第一条第一款均规定,:“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他们凭这种权利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并自由谋求他们的经济、从各个国际公约看来,民族自决权,除去其争议部分,至少能够被定义为:各个民族拥有的一定程度上的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自由谋求其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的权利。从

6、其主体和内容上看,民族自决权还能够被细化:对于民族自决权的主体,首先应当厘清,民族即“历史上构成的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民族文化特点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人们的共同体。3当然,在现实生活中,共同体所具有的“共同特质到达什么样的程度,才能够被定义为“民族,是有待商榷的,必须交由详细情况详细分析。对于主体问题,更大的争议主要体如今“什么样的民族才享有民族自决权。有观点以为,民族自决权仅适用于外国统治下的民族,而不适用于主权独立国家、一个民族或一个国家的一部分;然而目前主流观点,包括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则以为自决权是所有民族的权利,是普遍适用的4。而民族自决权的内容事实上也

7、颇为广泛。固然不少人,包括列宁,以为民族自决权仅是受压迫民族在政治意义上的独立权,但是二战后,民族自决权的内容得到了充分的完善,使之不仅局限于政治上的独立了。1970年联大通过的公约既已明确指出,“一个民族自由建立独立国家,与某一独立国家自由结合或合并,或采取任何其他政治地位,均属该民族施行自决权之方式5。另外,众多国际公约也已将“追求经济、社会和文化之发展作为自决权的内容之一,而不仅仅局限于政治权利。2.国家主权与民族自决权之矛盾1国家主权的提出国家主权的提出,亦是源于16、17世纪的西方各民族国家。其主要内涵为国家领土完好与政治独立不遭到损害,能够包括两方面的特征:一是对内的最高权,即国家

8、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和物以及领土外的本国人享有属地优越权和属人优越权,二是对外的独立权,即国家在国际关系上是自主的和平等的6。然而,19、20世纪以来,随着垄断资本主义的兴起和殖民地的陆续产生,西方国家为了其扩张垄断资本以及稳固其在殖民地的地位,开场对主权原则提出挑战。随着国际法的进一步完善,西方学术界也逐步普遍成认有限的、相对的、受国际义务削减的主权。十分需要指出的是,冷战结束以来,一些西方国家倡导的“人权高于主权理论进一步挑战传统国际关系和国家主权,为“新干预主义提供了理论根据7。然而,无论国家主权能否应遭到限制,其早已为国际所普遍接受为一项国际法基本原则。(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四款以及(国

9、际法原则宣言)均明确表示,“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损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好或政治独立。2矛盾与折中民族自决作为政治独立权的局限民族自决权,至少直至20世纪后半叶,其主要内涵即为民族的政治独立权。在非殖民化尚未完成的时期,民族自治权乃是被殖民的民族脱离宗主国的主要武器,其并不损害宗主国合法的国家主权。各项国际条约竭力推崇民族自治权的同时也确认国家主权,其目的为消除殖民地,因此两者的矛盾在去殖民化时期内并不明显。然而,上世纪70年代以来,殖民地问题逐步退出国际舞台焦点,统一多民族国家内民族自决权与国家主权的博弈也愈发剧烈。在稳定的主权国

10、家内,一个民族能够随意地公布政治独立吗?要知足什么样的条件才能政治独立?这些问题一直以来一直成为国际社会争论的焦点。科索沃问题、黑山问题、南奥塞梯问题、科西嘉问题等,事实上都离不开上述问题的争论。显然,在国际政治格局日趋稳定的今天,国家主权虽然应遭到一定限制,但其作为国际格局根基,是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存在的前提,其重要性毋庸置疑。国家主权是政治共同体的权利体现,属于政治范畴,3孙国华主编:(中华法学大辞典法理学卷),中国检查出版社。4尚颖:(对国际法中民族自决原则的重新认识),(浙江社会科学)2000年第3期。5(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和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联合国大会1970年第

11、2625项决议6杨泽伟:(论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与国家主权),(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2年第3期。7而民族自决的根基,即“民族这一概念,是历史、文化、血统等因素下促成的,与国家主权并不完全重合;因而,后者也不可能因民族自决而就此瓦解。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民族自决权,即便机械地理解为政治独立权,也是应当遭到限制的。(国际法原则宣言)明确指出,民族自决权“不得解释为受权或鼓励采取任何行动,局部或全部毁坏或损害在行为上符合上述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及自决权原则并因之具有代表领土内不分种族、信仰或肤色之全体人民之政府之自主独立国家之领土完好或政治统一。显然,民族自决权若能够在政治独立的层面上无限地

12、实现,则无异于在一个主权国家内发起“民族净化活动,造成国家支离破碎:一个几百几千人的群体,只要其自称为民族,便可随时随地公布独立。另一方面,现今各国之间和一国境内各地区之间人口流动不断增大,导致了地区的多民族杂居或人口流动,一个地域内占相对数量优势的民族公布独立,无异于否认了其他民族人民在该地域上流动或寓居的正当权益,事实上也是在损害其他民族的自决权。即便在单一民族占数量上绝对优势的国家,剥夺外族少数群体之正当权利以实现传统意义上的民族自决权,也是明显不可取的。显然,这种单纯政治独立权意义上的民族自决权,不仅存在自己矛盾,更会对当代社会带来极大的不稳定,是不具有可操作性的。因而,解决民族自决权

13、和国家主权之矛盾的出路,应当在对民族自决权的多元解读之上,摒弃“自决权即独立权的狭隘观点。事实上,在全球化的趋势下,“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纯粹民族国家已经愈发稀少,多民族共荣的政治共同体国家才是主流8。学界往往更多地关注民族自治权在政治独立层面上的窘境和出路;然而笔者以为,讨论在当代多民族国家的语境下,民族自决怎样通太多元途径实现,才是解决上述矛盾的更妥当视角。3.前民族自决权和后民族自决权、对外民族自决权与对内民族自决权全面认识民族自治权的前提,必须在历史与管辖权的范畴内分别对其内涵进行分类。从历史的角度看来,根据非殖民运动的完成与否,能够区分出前民族自决权和后民族自决权。前民族自决权是指,从

14、19世纪末以来,各个殖民地、半殖民地和被压迫民族享有的建立主权国家的集体权利,其基本含义即是威尔逊、列宁等所关注的政治独立权,也主要适用于殖民地、半殖民地和被压迫民族9;后民族自决权是指,20世纪70年代末去殖民化任务基本完成后,主权国家范围内一个民族应享有的不可剥夺的自己管理权,其不仅在政治权利上从独立权逐步变为为了自治权、参政权等,从权利的重心上也逐步从政治权转向了经济权、文化权10。显然,在现今全球化趋势和多民族主权国家占主流的语境下,讨论后民族自决权才是题中之义。从管辖权的角度来看,以民族自决权的实现需求是基于国外原因还是国内原因,能够区分出对外民族自决权和对内民族自决权。对外民族自决

15、权是指,一个民族排除外国殖民统治或政治干涉而追求政治、经济、文化独立的权利;而对内民族自决权则是指在国家主权管辖下的民族所拥有的自决权利,主要包括了1追求与国内其他民族相比平等不受歧视的权利;2保持本人民族的文化、风俗的权利;3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11。对内民族自决权的关注点,显然能给当今民族自决权的多元化理论提供更广阔的思路。4.民族自决权的多元形式民族自决权的当代出路1最低限度的政治独立权考量“难以容忍标准与全民公投以后民族自决权的视角解决民族自决权与国家主权之间的矛盾,并不意味着完全放弃民族自决在政治8张宝成:(论主权民族国家视野下的“民族自决权),(内蒙古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

16、版),2020年1月。9孙建中:(论国家主权与民族自决权的一致性与矛盾性),(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2期。10当然,在上世纪70年代以前,也有不少民族自决问题并不是基于殖民统治而产生的,如外蒙古独立问题和科西嘉岛问题等等。笔者以为,考虑这些问题,也应当从后民族自决权的视角讨论。11独立意义上的作用。也就是讲,不能一味以“国家主权至高无上为由排挤一切政治独立的请求。20世纪上半叶纳粹德国以国家主权之名压迫犹太民族的教训仍然记忆犹新,我们显然不能以“去殖民化进程已告完成而忽略了“去殖民化背后真正的追求所有民族均能收到平等、公正的对待。对于一个民族,尤其是少数民族而言,脱离政治共

17、同体始终是其基本集体人权的最后保障。笔者以为,在讨论民族自决转向对内体制化以及转向经济、文化领域之多元出路前,首先应回答在什么情况下,一个民族不得已能够行使独立权或脱离统治权。政治独立权适用的情况应当由两种:一种是行使自决权的民族之聚居地本身有侵占历史背景或主权有争议;另一种是在一个民族聚居地领域内的民族遭到了明显不公正的对待。对于第一种情况,该地区内民族能够通过全民公投来决定能否实行地区独立,然而必须知足一个前提:应当获得相关争议国家的同意。典型的例子便是南苏丹通过公投独立以及英国议会允许苏格兰通过全民公投决定能否独立。若争议国家不同意,独立权的行使也是不合法的。另外,权威国际组织如联合国能

18、否认可,也是应当考虑的因素12。对于第二种情况,笔者以为,应当引入“难以容忍的测试,即主权国家内一个民族能否收到了明显不公平的对待,以致于难以容忍,且穷尽了合法救济途径都不能实现其正当请求的情况下,应当准许其通过政治独立脱离该共同体。然而,这种独立权的行使,亦应当具备一个基本前提:即该民族应当在该主权国家内拥有一块经长期历史文化构成的、该民族一向占有绝对人数优势的历史寓居地。否则,该独立权无异于剥夺了其余寓居在独立民族寓居地上的人们的正当权利,也不合理地该寓居地外国民对寓居地合法享有的国家主权。知足此种情况的全民公决,则不应以国家能否允许为要件。由于,以明显不公正的政治压迫对待一个地区的民族之

19、行为,已经使该国家失去了其作为政治共同体对该民族实行统治的法理基础,即任何一个理性的民族都不会同意接受该共同体的统治;所以,在国家对该民族之统治已不具合法性的情况下,考虑该民族的全民公决便不存在不合法的前提了。132民族自决政治权的体制化自治权、参政权与少数人权利的保障然而,对于大多数民族而言,上述允许独立权行使的情况并不存在。因而,应当退回后民族自治权的视角即怎样确保民族自治权在主权国家框架之下通过制度化以实现。此种语境下的民族自治权应当保障的是:1民族间的平等不受歧视;2民族的文化、风俗、传统受尊重;3民族内部事务管理得以实现。只要上述需求得到实现,方能消除国家主权与民族自决权间的矛盾,实

20、现多民族之共荣。笔者以为,政治权利的体制化,亦应当分三种情况考量:第一种是一个民族在一个经历史文化构成的聚居地区内占有优势常住人口比例。该情况下应当通过确保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实现民族自决权,即在合宪的基础上实现一个民族在相当程度上的自己管理权,该管理权包括了民族政治、经济、文化各种事务的自己管理,主要是通过自治民主议会和自治政府的形式实现。当然,该民族自治也必须保证自治区内其余民族人民的基本权利尤其是政治权利。需要指出的是,民族自治制度应当在施行的地域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基础。民族自治的典型例子有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意大利的特伦蒂诺-南蒂罗尔地区民族自治等。第二种是在一定区域内,一个民族占

21、有较大的常住人口比例。该情况下,由于自决民族不占绝对多数,为保护其他民族居民的基本权利,民族自治制度显然不适用。此种情况下,应当保证自决民族具有相当的参政权,这主要体如今当地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中,该民族应占有相当的席位,以确保其自决权能够通过政治制度得到基本保证。第三种是对于那些在一定区域内,自决民族在常住人口比例上不高,但也具有一定数量的情况。此情况下,该民族应当被认定为少数群体,其应当在当地立法机关中占有与其相应的且足以造成立法上的影响12廉思:(民族自决权实现方式的法理研究以全民公决制度为对象的分析),(政治学研究),2020年第3期。13当然,对于这种情况下公投应到达什么程度的多数才能

22、成立独立,也是个值得考虑的技术性问题。也许有人会问,“50%多数即可独立,难道不会使得一个国家分裂与否由多数和少数派的一票之差决定了吗?不过,公投中有近一半的人决定不脱的席位;如确实该民族数量缺乏以进入立法机关,该地方立法也应当确保此类少数民族的基本权利得到保障,民族文化传统和风俗得到尊重,民族地位平等不受歧视。3向经济、文化权利的偏移随着国际社会完成去殖民化进展,步入后民族自决时代,民族自决权的重心也开场向经济、文化权利偏移,即实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所称“自由谋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之权利。民族自决的经济权利即保障一个民族本身的民族经济能够自

23、由发展,尤其是民族产业得以维系而不被排斥,以及自治区域内自决民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占有并支配该地区的天然财富和资源;社会与文化权利则是对民族在国家中的平等社会地位得到保障,民族传统风俗文化得到尊重与保存。实现经济、文化领域的民族自决权,不仅应通过自治区领域内的公权利保障,更应该通过国家层面的立法与司法保障,以法律确保民族的社会与文化独立且平等的地位免受国家和公民的损害、确保民族产业自由发展不受干扰、确保民族的习惯、风俗、传统在合法范围内不受干扰。5.西藏问题的考虑民族自决权多元途径的运用西藏独立问题困扰我国已久,本文所提供的多元途径之思路,似乎能对其作出一定的解释。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西藏问题很大

24、程度上不仅仅是民族自决权在人权领域的问题,更是一个政治问题,即暗含了中国与一些西方国家在国际政治范畴中的战略博弈。然而,排除这些政治因素,仅仅从民族自决权的角度考量西藏问题,其实并不难得出问题的结论。首先,应当考量西藏地区作为藏族的自决地域能否正当。西藏地区自古以来便是藏族生活、自治的领地,且根据我国第六次人口普查,西藏自治区藏族常住人口到达90%,显然符合藏族的自治地域。其次,应当考量藏族能否适用民族自决的政治独立权。西藏地区自元朝时便并入中国版图,该领土的主权并不具有争议,且中国也从不成认西藏的全民公投,因而为了确定领土归属权的政治独立权在此并不适用。另外,藏族也并未遭到“不能容忍的不公平

25、对待,其在我国民族区域自治体制下较大程度地实现了其民族尊严的保障与平等对待,因而也不适用作为最后救济手段的政治独立权。再者,应当考量藏族能否在政治权利上实现了民族自决。西藏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之一,已有几十年的施行历史,与藏族在西藏地区的人口比例、历史文化因素,藏族在西藏地区实行自治,是恰当地实现其政治上的民族自决权。最后,应当考量国家能否充分地保护了西藏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西藏的经济水平仍然是远落后于全国水平,固然国家的西部大开发战略从未放松,但是怎样从国家层面保障、扶持西藏的经济与民族产业,还是中国的一大难题;另外,在自然资源国有的制度下,藏族人民能否能在一定程度上支配西

26、藏地区的自然资源,亦是需要国家进行仔细考虑的问题。另一方面,固然中国官方一直明确表示少数民族应当得到尊重与平等对待,但西藏近几年的打砸抢烧时间也从侧面表明了,藏族即便在西藏自治区内,也是没有遭到真正的平等对待的;而我国沿海地区对回族、藏族人在工作用人、社会交往等多方面的歧视也表明,藏族人的民族平等权,事实上也是没有得到保障的。我国应当通过立法等方式,保障藏族人不受歧视,且通过推行政策确保藏族人的平等就业、平等生活,方能实现社会文化领域上的真正民族自决。综上所述,从本文的民族自决多元视角看,西藏问题尽管在经济权、文化权上仍有待国家进一步保障,但在民族自决的政治领域内并不存在独立的正当事由。因而,

27、讨论西藏问题,仍然应该在中国主权完好的前提下进行。6.结语随着去殖民化进程的结束,民族自决问题面临着新的发展与挑战。民族自决与国家主权之关系,若拨开各国政治博弈的迷雾,事实上非但不必然是矛盾,反而能够相互补充发展。民族自决权的本质,归根结底乃是保障一个民族的尊严与自由。本文试图通过建立一个多元的民族自决权实现途径,不仅调和其于国家主权的冲突,更是使民族自决权能够切实地实现其本身目的与价值。【参考文献】1.(联合国宪章),1945年2.(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联合国第21届大会3.(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联合国第21届大会4.(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

28、好关系和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联合国大会1970年第2625项决议5.孙国华主编:(中华法学大辞典法理学卷),中国检查出版社6.尚颖:(对国际法中民族自决原则的重新认识),(浙江社会科学)2000年第3期7.杨泽伟:(论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与国家主权),(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2年第3期8.张宝成:(论主权民族国家视野下的“民族自决权),(内蒙古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1月9.孙建中:(论国家主权与民族自决权的一致性与矛盾性),(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2期10.廉思、孙国华:(民族自决权实现方式的法理研究以全民公决制度为对象的分析),(政治学研究),2020年第3期11.何平、李云霞:(论民族自决权与国家主权以科索沃独立为例),(前沿)202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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