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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天津工业大学文件津工大津工大 201920192020 号号 签发人:夏长亮天津工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确保仪器设备的完好,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36 号)、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 号)、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津财教20132 号)、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津财会201437 号)以及天津市教委天津市教委系统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实施细则(津教委
2、201513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仪器设备是指:家具和使用年限超过 1 年,满足一定价值标准,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仪器设备,包括通用设备、专用设备、用具、装具等。2凡产权属于学校的仪器设备,无论其经费来源及获得渠道都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第三条第三条 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仪器设备的配置、验收、使用、维修维护、调拨直至报废的全过程实施管理。第二章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管理体制及职责职责第四条第四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要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管用结合”的原则,实行学校、使用部门
3、及仪器设备使用人的三级管理体制。第五条第五条 在主管校领导领导下,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仪器设备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制定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负责对新购置仪器设备的分类编号、登记、入账等管理工作,维护、更新仪器设备固定资产账目等。 负责使用调剂和报废处理等工作。 负责对仪器设备占有、使用部门进行指导、督促、检查,做好仪器设备管理工作。 负责仪器设备各类报表的统计、汇总和审核工作,定期编制统计报告,及时反映各部门仪器设备使用以及变动情况。 组织大型贵重仪器设备购置论证与开箱验收工作。3 负责组织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设工
4、作,推动仪器设备资源合理利用。第六条第六条 各使用部门应指定一位领导主管仪器设备工作,并根据仪器设备规模设置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履行单位仪器设备管理职责。认真做好仪器设备的配置、使用及维护管理,制定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和使用办法,加强对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指导,经常检查并改善仪器设备的使用状况,减少非正常损耗;做到高效节约、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的损失和浪费。第七条第七条 仪器设备使用人作为仪器设备管理的责任人,对仪器设备日常使用维护及完好负有直接责任。第八条第八条 学校保密工作办公室负责涉密仪器设备的鉴定及保密管理工作,建立涉密仪器设备清单。第三章第三章 仪
5、仪器器设备设备管理范管理范围围、 、分分类类与与计计价价标标准准第九条第九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范围: 使用年限 1 年以上,单价在 1000 元(含)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仪器设备,纳入固定资产账。 家具管理的管理范围:单价在 1000 元(含)以上的家具纳入固定资产账。单价在 200 元(含)以上、1000 元以下的批量家具,总金额在 5 万元(含)以上的,纳入固定资产账。4 对于应用软件,如果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应当将该软件价值包括在所属硬件价值中,一并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如果其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按其实际购买价格入账。单独购买或租赁的明确使
6、用时限的软件使用权计入服务费,不入固定资产账。 凡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仪器设备或器材,不列为固定资产管理,按照低值耐用品、易耗品进行管理。低值耐用品:单价在固定资产标准以下,500 元(家具为200 元)以上且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为低值耐用品。包括: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科教器具、家具等。易耗品:指玻璃器皿制品(如移液器、色谱柱、酸度计、层析柱、纯化柱、流量计等)、元件(如电极、光纤器件、光学器件、元器件等)、零配件(如阀门、接插件、芯片、模块、传感器、耦合器、隔离器、坩埚等)等。第十条第十条 仪器设备分类学校仪器设备依据教育部高教司颁发的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进行分类管理,在数据上报时,分类
7、也应满足其他部委相关要求。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的计价 计价购入的仪器设备(含附件)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验收入账。自行研制和加工的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按照研制过5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依据材料、元器件、加工费等)验收入账。自制仪器设备应填写自制仪器设备登记表,经审批后实施。自制完工后由三人以上同行专家验收,核实经费开支,建立固定资产帐目。自制仪器设备负责人对自制仪器设备的安全使用负责。接受捐赠的仪器设备,按照同类仪器设备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验收入账(接受捐赠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入设备价值)。无偿调入的仪器设备,按照原值入账,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同类仪器设备的市场价格入账。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按
8、照仪器设备价值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入账(办理免税进口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入仪器设备价值)。 仪器设备价值的增减变动仪器设备价值变动应遵循以下原则:对原有仪器设备扩充新功能,验收合格后按照改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增记其原值。仪器设备因功能扩充单价达到大型仪器标准的,升格为大型仪器管理。仪器设备维修、保养所支付的费用,不增加仪器设备原值。仪器设备的折旧年限、残值的计算按照上级有关文件执行。6第四章第四章 仪仪器器设备设备的的验验收登收登记记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的验收仪器设备使用部门根据仪器设备采购合同及时办理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及时通过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填写天津工业大学固定资产登记表,
9、由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后入账。财务处依据入账凭证、资产登记表和发票予以报销仪器设备购置费用。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对所有的仪器设备统一编号,打印条形码标签,各使用部门须及时将其贴在仪器设备明显处,条码丢失或损坏应及时申请补打印。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对于各种因科研等任务需要,非为本校使用而购置的仪器设备,须提供有关合同或协议,直接办理财务报销手续,不记入本校固定资产账。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每月与财务处对账一次,确保账账相符。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低值耐用品报账前需到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备案。各使用部门应加强对低值耐用品的管理,参照本办法对其进行建账管理,对其报损、报废应履行严格的审
10、批手续,由各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批,报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备案。对其他低值品、易耗品,各使用部门需建立有品名、数量、单价等的物品明细帐,加强管理。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各使用部门每年应对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低值品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清查,将低值耐用品账目和清查情7况报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备案,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核对、汇总,并按照上级要求进行不定期抽查。第五章第五章 使用管理使用管理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各使用部门应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和安全使用。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各单位使用仪器设备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应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提出书面申请,报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单价在 10
11、 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为大型仪器设备,该类仪器设备管理须符合天津工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严禁对仪器设备随意拆改。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各使用部门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应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增加开机时间,充分发挥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中的作用。仪器设备要加强维护,严格按照操作说明书使用操作,严禁脱岗使用。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在仪器设备管理中,禁止任何形式的闲置浪费、擅自外借、出租、丢弃等行为。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作为学校固定资产,严禁任何个人借职务之便据为己有,并严禁私用。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发生机构调整
12、、人员调离、人员岗位变动、人员退休等情况造成仪器设8备使用人员与实际不符时,仪器设备所属部门及当事人应及时通过固定资产管理系统调换仪器设备使用人员,并负责核查账物,做好交接工作。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建立仪器设备不定期盘点机制。根据实际需要,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对特定范围的仪器设备进行盘点清查,确保账实相符。第六章第六章 仪仪器器设备设备的的处处置置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仪器设备的处置,是指仪器设备的校内外调拨、出售、转让、报废等。仪器设备的处置必须按规定和权限范围严格审批。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仪器设备的处置工作必须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从我校实际情况出发,充分挖掘仪器设备的潜力,严格
13、执行申报、审批手续,杜绝国有资产流失,保证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运转。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仪器设备在所属单位内进行调整,需经本单位仪器设备管理负责人同意;在校内单位之间调拨,须经仪器设备调出及调入双方单位管理负责人同意。校内调拨须报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备案并办理调拨和调账手续。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仪器设备进行校外调拨、出售、转让的,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请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审批通过前不得进行处置。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申请报废的仪器设备,必须符合下列情况之9一: 超过仪器设备折旧年限,经大修后技术性能仍不能满足实验精度和工艺要求,已无使用价值。 仪器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
14、能耗高、效率低。 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进行维修、改造不经济。 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修理费用昂贵,已无修理价值。 达不到技术、安全、环保要求,危害较大。 需要迁移而不能迁移的。 被国家列入淘汰产品。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仪器设备报废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需组织 3 名相关专家对拟报废设备进行技术鉴定,出具鉴定报告。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丢失的仪器设备不能按报废处理。仪器设备申请报废后,在仪器设备残值回收前,使用部门应妥善保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完成报废处置备案审批程序的仪器设备由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和财务处共同销账。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仪器设备处置收益按市教委及财政局有关规
15、定处理。任何部门、个人不得自行处理废旧仪器设备,截留处置收入。10第七章第七章 损毁损毁、 、丢丢失的失的处处理理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发现仪器设备损毁、丢失,使用部门应及时报告保卫处或公安部门。查明情况和原因后,由当事人写出书面损坏或丢失报告,并附上保卫处或公安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交仪器设备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明确处理结果,加盖部门公章后,报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备案。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应按照天津工业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予以赔偿。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赔偿费用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上缴学校财务。第八章第八章 附附则则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各使用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管理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对经学校保密工作办公室鉴定,涉及国家安全的仪器设备的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活动,要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在资产登记时向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说明,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津工大2017140 号”同名文件同时废止。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11天津工业大学二一九年一月十五日(印发:各学院、部、处及直属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