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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本文是关于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口滩涂管理,保障河道行洪纳潮,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河口滩涂资源,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入海河口滩涂(下面简称河口滩涂)的开发利用、整治和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河口滩涂开发利用,是指从事河口滩涂的促淤、圈围、围垦等活动。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口滩涂,属国家所有;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经
2、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口滩涂的管理,严格控制河口滩涂的开发利用。开发利用河口滩涂资源,必须保障行洪安全和纳潮需要,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统筹兼顾交通、水产养殖、国土资源开发、改善生态环境等,保障河口的合理延伸,发挥滩涂资源的综合效益。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口滩涂实行统一管理,负责施行本条例。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交通、规划、建设、环保、民政、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施行本条例。第六条珠江、韩江、榕江、漠阳江、鉴江、九洲江的河口以及跨地级以上市的河口是本省的主要河口。主要河口滩涂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他河口滩涂
3、按分级管理原则,由有管辖权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第七条珠江河口的详细范围按水利部(珠江河口管理办法)的规定划定。其他主要河口的详细范围由省水利、海洋与渔业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划分,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确定。其他河口的详细范围由有管辖权的市、县水利、海洋与渔业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划分,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确定,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章开发利用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自权限制定河口滩涂开发利用规划。河口滩涂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综合调查和评价的基础上,根据当地自然、经济、技术等条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河口滩涂开发利用规划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域开发利用总
4、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相协调。第九条本省主要河口滩涂的开发利用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交通、规划、建设、环保、民政、林业等部门和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珠江河口滩涂的开发利用规划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由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其他河口滩涂的开发利用规划,由有管辖权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的河口滩涂开发利用规划,是河口滩涂开发利用和整治的基本根据。规划的调整、补充和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条开发利用河口滩涂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河口
5、滩涂开发利用规划;(二)河口滩涂高程已较稳定,处于淤涨扩宽状态;(三)符合河道行洪纳潮,生态环境、渔业资源保护,航道、河势稳定,防汛工程设施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开发利用河口滩涂,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资料。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如下主要内容:(一)经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查同意的河口滩涂开发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二)河口滩涂开发利用项目所涉及的防洪措施;(三)河口滩涂开发利用项目对河口变化、行洪纳潮、堤防安全、河口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措施;(四)开发利用河口滩涂的用处、范围和开发期限。第十二条开发利用河口滩涂,实行防洪规划同意书制度。开发利用主
6、要河口滩涂的,由河口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出具防洪规划同意书。开发利用珠江河口滩涂按规定需由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出具防洪规划同意书的,应当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开发利用其他河口滩涂的,由有管辖权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出具防洪规划同意书,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在主要河口促淤、圈围、围垦滩涂,符合防洪规划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河口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后,会同省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交通等部门组织专家论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后方可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在其他河口促淤、圈围、围垦滩涂,符合防洪规划的
7、,由有管辖权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交通等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后方可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在河口从事其他开发利用滩涂的活动和建设,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第十四条河口滩涂开发利用工程完工后,开发利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原审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完工资料,报请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工程不符合设计标准或规定要求的,开发利用单位或个人必须返工重建并承当费用。未经历收或经历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第三章整治和管理第十五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分级管理权限,根据河口整治规划的要求,结合
8、河道行洪纳潮需要,提出河口的年度整治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河口年度整治计划,多渠道、多层次筹集资金,用于河口的整治。第十七条河口滩涂实行有偿使用。开发利用河口滩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专项用于河口的整治、防洪防浪设施建设等,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第十八条经批准开发利用河口滩涂的项目,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能开工建设,又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延期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第十九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河口滩涂开发利用项目施工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对未按批准的位置和界线进行施
9、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第二十条经批准开发利用河口滩涂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河口滩涂用处、范围。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二十一条本条例施行前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正在施工的河口滩涂开发利用工程,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三个月内按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补办申报审批手续。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完工的河口滩涂开发利用工程,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鉴定为阻碍行洪纳潮但能够治理的,原开发利用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规定的防洪标准和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治理方案进行治理。影响行洪纳潮又无法到达治理要求的,必须有计划地平围行洪,退地还河,
10、详细方案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第二十二条河口滩涂经开发构成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开发利用单位和个人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开发利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工程验收后持防洪规划同意书、工程验收合格证实材料和其他有关证件,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确权登记发证手续。河口滩涂经开发后未构成土地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第二十三条不得在河口的渔业资源保护区和渔港围垦。确需围垦的,应当先征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二十四条不得在港口、码头港区范围和航道进行围垦及从事其他阻碍港口、码头港区和航道的开发利用活动。因河道冲淤或防汛等确实需要围垦的,应
11、当先征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二十五条生态公益林规划区、红树林和鸟类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河口滩涂,禁止开发利用。第二十六条在河口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砂金的,必须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交通、国土资源等部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按批准的范围、数量和作业方式开采,按规定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第二十七条河口滩涂开发利用的检查、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由河口滩涂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违背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或未重新办理审批手续而进行开发利用活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弥补措施,能够
12、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下面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查责任。对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弥补措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迫执行。第二十九条违背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能够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下面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第三十条违背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不缴纳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和河道采砂管理费的,责令其限期缴纳。缴费单位拒不缴纳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河道采砂管理费,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迫执行。第三十一条违背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未按批准的位置和
13、界线施工又不改正,或擅自改变开发利用项目的用处、范围的,能够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下面罚款;影响行洪纳潮但尚可采取弥补措施的,责令采取弥补措施;严重影响行洪纳潮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开发利用单位或个人承当。第三十二条违背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交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三十三条阻碍、威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14、、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滩涂的正确利用滩涂是中国重要的后备土地资源,具有面积大、分布集中、区位条件好、农牧渔业综合开发潜力大的特点。滩涂是一个处于动态变化中的海陆过渡地带。向陆方向发展,通过围垦、引淡洗盐,可较快构成农牧渔业畜产用地;向海方向发展,可进一步成为开发海洋的前沿阵地。滩涂是水产养殖和发展农业生产的重要基地,是开发海洋、发展海洋产业的一笔珍贵财富。滩涂不仅是一种重要的土地资源和空间资源,而且本身也蕴藏着各种矿产、生物及其他海洋资源。滩涂的利用主要是围垦。我国提倡和鼓励沿海地区利
15、用滩涂围垦造田,扩大耕地面积,但是由于沿海淡水严重缺乏,滩涂改造成耕地成本高且效益低,越来越多的滩涂围垦丧失了造田的“初衷,成为海水养殖的“乐园,使得国家希望围垦造田或通过围垦到达土地占补平衡的愿望难以成为现实。围垦后的滩涂都是盐碱地,改造成耕地,需要大量的淡水经太多年冲洗才可用于种植。沿海自然港湾和潮间带滩涂历来是生物资源丰富的地方,由于滥围垦,这些场所已被永久毁坏;海域自净能力下降,污染严重。今后治理起来,比围垦要花更多的钱;影响港口功能。主要是由于围垦造成淤积严重。专家们研究发现,围堰合拢后20xx年,堤外新淤面积就相当于原来的围垦面积,使得航道变浅、变窄。还有一些围海工程因填土之需,开山挖土破石,造成山体裸露,一遇大雨,滚滚浊流入海,毁坏了海域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