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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滕州市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居民二次供水管理,保障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和供水安全,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住建部、发改委、公安部、卫计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 山东省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管理规定、 枣庄市城市供水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居民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将城镇公共供水经储存、加压,再送至居民家庭的供水设施。包括供水管道、水池(水箱、压力水容器)、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深度处理设备、水质监控设备等。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运行、维
2、护和管理。第四条 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居民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居民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居民二次供水的价格管理和成本核算工作。第五条 市公共供水经营单位负责实施本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 2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或擅自停用、改动、拆除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第六条 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符合城乡供水专项规划,经市公共供水经营单位进行必要性技术论证,在保障水质达标和供水管网运行安全的前提下,经济合理选择二次供水方式。第七条 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严格执行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402010)、
3、 滕州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技术规定(见附件)等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第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必须独立设置,不得与消防、供热、非饮用水等设施混用。二次供水设施应有防倒流污染措施及其它安全供水措施。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由市公共供水经营单位负责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相连接,禁止在城市供水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第九条 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由市公共供水经营单位负责组织设计和建设,并负责维护和管理。开发建设单位委托主体设计单位进行初期设
4、计时,应征求市公共供水经营单位的意见,做好二次供水设施与管道位置的预留;应当协调配合二次供水设施的施工,承担相关管沟、设备- 3 -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新建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归市公共供水经营单位所有。第十条 二次供水设施开工建设前,开发建设单位应与市公共供水经营单位签订委托建设协议,明确双方对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的权利及义务,并向市公共供水经营单位一次性支付二次供水设施配套建设费。二次供水设施配套建设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订。第十一条 居民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由市公共供水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组织竣工验收,并报相关部门备案。新建居民二次供水工程须经验收合格并
5、备案后,方可向城镇居民供水。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由原建设单位建设的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待枣庄市人民政府制定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的具体办法后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和卫生标准的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应当按照标准规范进行改造。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的改造应当与“一户一表”改造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等统筹实施,加强物防、技防建设,推行封闭管理模式,切实提高安全供水保障能力。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投入运行的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经业主大会决定移交给市公共供水经营单位的,市公共供水经营单位应当接收,并签订资产转移相关手续。业主或原管理- 4 -单位应当将竣工总平面图、结构设备竣工图、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
6、、设备的安装使用及维护保养等设施档案及图文资料一并移交,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的具体办法按照枣庄市有关规定执行。在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市公共供水经营单位管理以前,原设施管理单位不得擅自中止二次供水设施管理或者降低管理和服务标准。第十五条 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后,由市公共供水经营单位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维修维护和查表收费等工作。移交后的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归市公共供水经营单位所有,泵房归全体业主所有,由市公共供水经营单位无偿使用。市公共供水经营单位应当与最终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实现抄表到户、计量到户、服务到户。第十六条 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应当保证二次供水设施不间断供水。因计划检修或工程施工等原因
7、需停止供水时,应提前 24 小时通知用户。因突发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第十七条 承担二次供水设施运行和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修、清洗消毒档案;制定卫生、水质管理及安全保障、设施巡查等制度并公示; (二)设立专(兼)职机构或人员负责处理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和服务的投诉;(三)负责对水池、水泵、供水管道等设施及相关处理设备进- 5 -行维护、保养,对水池、水箱等各类储水设备定期进行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四)配备必要的自检设备,按照规定开展水质检测,或委托有资质的部门进行水质检测,保证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五)保证水压符合
8、国家有关标准;(六)发生供水事故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证居民日常生活用水,同时报告市供水主管部门、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并协助调查处理。第十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含供水设施折旧、设施大修维修、水质安全保障、运行管理等)应计入公共供水经营单位运营成本,通过城市供水价格统一弥补。第十九条 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水质的监督管理,定期对二次供水设施的水质、水压以及管理维护等情况进行检查。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二次供水设施的水质、清洗消毒等情况进行检查。第二十条 居民二次供水水质出现异常时,市公共供水经营单位和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向市供水主管部门、市卫生计生主
9、管部门报告,不得隐瞒。市供水主管部门接到水质异常报告或居民二次供水水质投诉后,应当及时开展处理处置工作,并会同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水质安全。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供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6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 年 12 月 31 日,原滕州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滕政发2013115 号)同时废止。附:滕州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技术规定- 7 -附: 滕州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技术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切实保障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
10、,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结合滕州市区实际,制订本技术规定。1 给水系统1.1 采用无负压设备应充分分析外部管网、周边用水情况、小区住宅构成等多种因素。以下情况不得采用管网叠压供水技术:1.1.1 供水管网经常停水的区域;1.1.2 供水管网供水压力波动过大,增压设备引入管处压力小于0.20MPa的区域;1.1.3 使用管网叠压供水设备后,对周边现有(或规划)用户用水会造成严重影响的区域;1.1.4 现有供水管网供水总量不能满足用水需求的区域;1.1.5 市政管道小于300mm且近期无改造计划;1.1.6 用水时间过于集中,瞬间用水量过大且无有效技术措施的用户;1.1.7 供水保证
11、率要求高,不允许停水的用户;1.1.8 供水部门认为不得使用管网叠压供水设备的其他区域。- 8 -1.2 系统选择1.2.1 单套设备的额定供水量不大于32立方米/小时,应采用罐式无负压供水设备;1.2.2 单套设备的额定供水量大于32立方米/小时,应采用箱式无负压供水设备或贮水池加变频调速供水设备;1.2.3 总建筑面积大于20万平方米,应采用箱式无负压供水设备或贮水池加变频调速供水设备。1.3 每套供水设备的供水范围按建筑面积4万m2控制。1.4 无负压设备的水泵扬程应考虑市政可提供压力,压力按节点处最小压力减8m计。1.5 市政供水管网直供层数按实测水压确定。1.6 采用水泵-屋顶水箱增
12、压方式的高层住宅可采用主管减压供水,但不得串联减压。1.7 生活泵房进水管应单独从小区室外管网上接入,具备条件的采用环状管网接入。1.8 高层住宅应采用分区加压,分区供水层数按每个分区69层控制,可支管减压。1.9 水泵机组按总流量的30%、70%、100%的组合配置,双变频。2 管材及配件2.1 采用的管材、配件应符合现行产品标准要求,管材及配件的工作压力不得大于产品标准允许的工作压力。2.2 管材可根据下列规定选用:- 9 -2.2.1 室外埋地管道选用球墨铸铁,橡胶圈柔性接口;2.2.2 单元引入管选用衬塑钢管或PPR管;2.2.3 立管选用衬塑钢管或PPR管;2.2.4 吊装管道选用衬
13、塑钢管或PPR管;2.2.5 泵房内管道选用不锈钢管、衬(涂)塑(PE)钢管,法兰连接;2.2.6 衬(涂)塑(PE)钢管的选用:2.2.6.1 当管道系统压力不大于1.0MPa时,可采用衬(涂)塑(PE)钢管,衬塑管件,螺纹连接或沟槽式连接;2.2.6.2 当系统压力大于1.0MPa小于1.6MPa时,宜采用衬(涂)塑(PE)无缝钢管,无缝钢管管件、球墨铸件涂(衬)塑管件,法兰式或沟槽式连接;2.2.6.3 当系统压力大于1.6MPa小于2.5MPa时,应采用衬(涂)塑(PE)无缝钢管,无缝钢管管件、铸钢涂(衬)塑管件,法兰式或沟槽式连接;2.2.6.4 衬(涂)塑(PE)钢管选用规格:DN
14、25、DN32、DN40、DN50、DN65、DN80、DN100、DN150、DN200、DN300。2.3 阀门的选择原则如下:2.3.1 管径50mm时,采用铜质球阀,300mm管径50mm时,采用闸阀;2.3.2 分户水表前应选用铜芯、全铜或不锈钢阀门;2.3.3 室外埋地的阀门采用直埋式,并设在专用阀门井内。- 10 -2.4 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阀门:2.4.1 室外环状管网过长时,应设置分隔阀门;2.4.2 干管上接的支管起端或接户管起端;2.4.3 入户管、水表前、后和各分支立管;2.4.4 水泵的出水管,自灌式水泵的吸水管;2.4.5 水箱的进、出水管、排空管;2.4.6 自
15、动排气阀、压力表、减压阀与倒流防止器等。2.5 加压系统应设置水锤消除装置。2.6 分区立管的末端应设自动排气阀。2.7 住宅户表按设计秒流量不超过水表的过载流量确定水表公称直径。2.8 水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2.8.1 水表前后直线管段的最小长度,应符合水表的产品样本的规定。2.8.2 分户水表应设置在户外。3 管道布置和敷设3.1 各分区管道应在阀门处以位置、颜色或数字标识区分。3.2 楼前管最小管径100mm。3.3 埋地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地下管线的最小净距要求应满足相应规范要求。3.4 单元引入管与污水排出管的管外壁的水平净距大于1.0m;应有不小于0.003的坡度坡向室外
16、管网或阀门井,拐弯处应设支墩;当穿越承重墙或基础时,应预留洞口,管顶上部净空高- 11 -度不得小于建筑物的沉降量,一般不小于0.1m,并充填不透水的弹性材料;穿越地下室外墙处应预埋柔性或刚性防水套管。3.5 单元引入管、立管应从建筑物的公共部位敷设。3.6 室外管道应覆土敷设,管顶覆土厚度0.71.0m,非机动车行道下最小覆土0.7m,局部最大覆土不超过2.0m;室外条件不能满足覆土要求可在地下室顶板吊管安装。3.7 埋地管道应直接敷设在未经扰动的原状土层上;地基土质较差或地基为岩石,管道可采用砂垫层,厚度不小于100mm,并应铺平、夯实;地基土质松软,应做混凝土基础。3.8 埋地管道在管径
17、300mm,且试压压力小于1.0MPa时,在一般土壤地区的弯头、三通处可不设支墩。3.9 室内明敷管道与墙、梁、柱的间距应满足施工、维护、检修的要求,可参考下列规定:3.9.1 横干管:与墙、地沟壁的净距100mm;与梁、柱净距50mm(此处无接头);3.9.2 立管:管中心距柱表面50mm;与墙面的净距:当DN32时25mm,DN=3250时35mm,DN=6510050mm,当DN=150时60mm。3.10 管道井的尺寸,应根据管道数量、管径大小、排列方式、维修条件,结合建筑平面和结构形式等合理确定。管井的工作通道净宽0.6m,并分层设置可上人操作的隔断。管井内各种管道的间距可按下列规定
18、确定:管外壁距墙面100mm,距梁、柱50mm;管外壁之间的距离:DN32时100mm,DN32时- 12 -150mm。3.11 管道穿越楼板、屋顶、墙所需留洞(或套管)的尺寸参见表1表1 留洞(或套管)尺寸管道名称穿楼板穿屋面穿(内)墙钢塑复合管孔洞尺寸为管道外径加40mm与楼板同铜管孔洞比管外径大50100mm与楼板同不锈钢管(可用塑料套管)(须用金属套管)孔洞比管外径大50100mm3.12 管道的支吊架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3.12.1 不锈钢管的支吊架间距不得大于表2的规定;表2 不锈钢管支吊架最大间距(m)公称直径(mm )1015202532405065水平管1.01.52.02
19、.5立管1.52.02.53.0注:1 DN25可采用塑料管卡;当采用金属管卡与管道之间应采用塑料带或橡胶等软物隔垫。2 在配水点处必须采用金属管卡或吊架固定,管卡或吊架应设置在距配件4080mm。3.12.2 钢塑复合管采用沟槽连接时,管道支吊架间距不得大- 13 -于表3规定;表3 钢塑复合管支吊架最大间距(m)直径(mm )65100125200250315间 距3.54.25.0注:1 横管的任何两个接头之间应有支承。2 不得支承在接头上。3 沟槽式连接管道上,不考虑管道因热胀冷缩的补偿。3.12.3 立管管卡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3.12.3.1 楼层高度5m,每层必须安装1 个;3.
20、12.3.2 楼层高度5m,每层不得小于2 个;3.12.3.3 管卡安装高度,距地面应为1.51.8m,2个以上管卡应均匀安装。3.13 敷设在有可能结冻的房间、地下室及管井、管沟等地方的管道应有防冻保温措施。3.14 金属管材应采用适当的防腐措施。钢管埋地敷设宜在外壁刷冷底子油一道、石油沥青或环氧煤沥青两道外加保护层;不锈钢管道埋地敷设,宜采用管沟或外加防腐套管、外缚防腐胶带。4 增压泵房及设备4.1 增压泵房4.1.1 增压泵房要单独设置,与消防泵房热力交换站隔开,具有独立的门窗关锁,不得布置在需要安静的房间的上下方及与其毗邻的房间内;泵房门尺寸应考虑设备进出需要,采用双开- 14 -钢
21、木防盗门;进出泵房应有良好的通道。4.1.2 增压泵房应合理布置,除应考虑水箱或稳流罐、管线、控制柜等设施外,还应考虑有足够的巡检和维修间距,以及20平方米左右的管理场所,泵房净高一般不低于3米。4.1.3 增加泵房地面、四周墙体、屋顶必须做防水处理;内墙应粉刷;泵房应配备良好的通风、排水设施,泵座四周砌筑排污沟并与集水坑连通,集水坑必须安装自控排水设施和钢制盖板。4.1.4 泵座基础及变频控制柜的支墩应高出泵房室内地面0.3米以上,二次加压设备四周应留有不小于1米的检修通道。4.1.5 增压泵房用电应单独计量,配备日常照明和应急照明设施;动力电缆及通讯电缆要引入泵房控制柜;二次供水设备电缆敷
22、设方式采用桥架安装。4.1.6 增压泵房应设计安装自动控制系统,其水量、水压、设备运行状况等数据应传送至滕州市公共供水经营单位,自控设备应符合滕州市公共供水经营单位相关要求。4.1.7 增压泵房内进水和出水管道材质、施工工艺必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并做好防结露保温处理。稳流罐进水管道应安装防盗阀门、压力表、过滤器、橡胶柔性接头,设备出水管道安装法兰闸阀、止回阀、橡胶柔性接头。4.2 二次供水设备4.2.1 二次供水设备实行市场准入制和审查备案制度,以保证设备性能和运行质量,保护市政供水管网,保障城区安全供水。- 15 -4.2.2 采用无负压供水设备时,无负压机组中的变频泵应设有备
23、用泵,供水设备进水管处应设倒流防止器。4.2.3 二次供水设备技术参数应符合滕州市公共供水经营单位相关技术要求,具备远程监控功能,条件允许时应达到远程控制功能。 4.2.4 下列参数出现异常时二次供水设备保护应能启动并报警:水压超压或欠压,水池(水箱)液位超高或过低,变频器故障,异常大流量,异常水质参数。4.2.5 二次供水设备在数据恢复正常时应能自动恢复运行。当管网入口压力低于0.15MPa时,系统能自动停机;当管网入口压力高于0.2MPa时,系统能自动开机。4.3 水泵应采用自灌式。4.4 水泵吸水管口应设置喇叭口,喇叭口直径为吸水管直径的1.31.5倍;喇叭口应低于水池最低水位不小于0.
24、5m,至池底的净距应为0.8倍的喇叭口径(不得小于0.5m);吸水管喇叭边缘与池壁的净距不小于1.5倍吸水管径;吸水管之间净距不小于3.5倍吸水管径(管径以相邻两者的平均值计);吸水管流速11.2m/s。4.5 每台水泵的出水管上,应装设压力表、可曲挠橡胶接头、止回阀和阀门。水泵出水管流速采用 1.52.0m/s。4.6 泵房内应设排水沟(沟宽200mm)和集水坑,地面应有0.01坡度坡向排水沟(排水沟纵向坡度不小于0.01),集水坑应采用潜水排污泵提升排出。- 16 -4.7 水泵机组的布置应遵守下列规定:4.7.1 水泵基础的平面尺寸,应每边比水泵机组底座宽100150mm;4.7.2 水
25、泵机组外廓面与墙面之间的最小间距0.8m,相邻水泵机组外廓面之间最小间距0.4m;4.7.3 水泵机组的基础端边之间或至墙面的间距,不小于1.0m;4.7.4 泵房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得小于1.2m;4.7.5 水泵基础应高出地面,不得小于100mm。4.8 泵房内的阀门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4.8.1 阀门的布置应满足使用要求,并方便操作、检修;4.8.2 所选阀门、止回阀的工作压力要与水泵工作压力相匹配;4.8.3 应采用明杆闸阀或蝶阀;4.8.4 止回阀应采用密闭性能好,具有缓闭、消声功能的止回阀。4.9 变频调速给水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条件:4.9.1 电源应为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方式;4.9
26、.2 最不利工况点在水泵特性曲线高效区段的右端点,水泵调速工作范围应在水泵高效区段内;4.9.3 应采用双变频,调速范围应在0.751.0范围内;4.9.4 用水不均匀时,应采用多台泵组合供水,宜配小流量水泵和小型气压水罐;- 17 -4.9.5 设备应具有水位控制的功能,自动开停机。5 贮水池、水箱5.1 生活水池的有效容积按服务区域内的最高日用水量的15%20%确定;生活水箱按服务区域内的最大小时用水的50%确定。5.2 生活水池应设在专用房间的地面,不应设在室外或埋于地下,其上方的房间不应有厕所、浴室、盥洗间、厨房、污水处理间等。5.3 生活水池(箱)应采用独立结构形式,不得利用建筑物的
27、本体结构作为水池(箱)的壁板、底板及顶盖。5.4 生活水池(箱)应密封,材质采用不锈钢,应设有配套消毒设施。5.5 生活水池容积超过100m3,高位水箱容积超过50m3应分为两格,并能独立工作。高度不应超过3m,当超过1.5m时,水池(箱)内外应设爬梯,爬梯及其配件材质,必须使用不锈钢。5.6 生活水池的布置间距应符合表5的规定;表5 生活水池布置间距(m)安装有管道的侧面、管道外壁与墙面的通道宽度人孔盖顶至楼板底的净空底部架空高度0.61.50.5生活水箱的布置间距应符合表6的规定;表6 生活水箱布置间距(m)- 18 -箱外壁至墙面的净距水箱形式有阀门一侧无阀门一侧水箱之间的净距箱顶至建筑
28、结构最低点的净距人孔盖顶至房间顶板的净距最低水位至水管止回阀的净距矩形1.00.70.70.61.50.85.7 水池(箱)应设置进水管、出水管、溢流管、排空管、透气孔、水位信号装置、人孔等。通气管管口、溢流管出口应装设防虫网罩。5.8 生活水池的进水管应装设与进水管径相同的自动水位控制阀(杠杆式浮球阀或液压式控制阀),并不得少于两个,两个进水管口标高一致;屋顶生活水箱进水管不得设置自动水位控制阀。进水管口底应在溢流水位之上100mm。水池进水管的设计流量按平均时用水量计算。5.9 溢流管管径一般比进水管大一级;溢流管应采用水平喇叭口集水,喇叭口下的垂直管段大于4倍溢流管管径;溢水口应高出最高
29、水位0.05m,溢流上不得装阀门。5.10 排空管按2h内将池内存水全部排空进行计算,水池的排空管最小不得小于100mm,水箱的排空管最小不得小于50mm;排空管上应设阀门,应采用间接排水方式;排空管应从池(箱)底接出。- 19 -5.11 通气管由最大进水或出水量求得最大通气量,按通气量确定通气管道的直径和数量,空气流速采用5m/s;通气管不少于2根,管道上不得装阀门,管径一般为100150mm。5.12 人孔的大小为8001000mm;人孔口顶应高出池(箱)顶100mm。5.13 设置生活水池(箱)的房间室内光线、通风应良好,并便于维护管理,室温不应低于5;生活水池(箱)不应毗邻电气用房和
30、居住用房或在其上、下方。5.14 生活水池内应设有水泵吸水的吸水坑,水池底应有不小于0.005的坡度坡向吸水坑;水箱底应有不小于0.005的坡度坡向排空管口。6 水表应具备集中抄表系统的软件要求7 竣工验收7.1 工程质量按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执行;7.2 设备安装按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 50231)执行;7.3 电气工程安装按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及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执行。7.4 卫生要求按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执行。8 本规定未明确的依照国家相关规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