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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面简称(条例)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第二章提取范围第三条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归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三租房自住的;四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发生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五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祸,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六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
2、保障范围的。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一离休、退休的;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三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的;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就业,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且家庭生活困难的。第五条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第三章提取申请第六条职工家庭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归还购房贷款本息等多种住房消费行为,只能就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第七条缴存职工发生住房消费,申请
3、提取住房公积金,房屋地址应当在职工本人、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职工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租赁房屋应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租多套住房的,只能就一套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第八条职工存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和归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行为,或在工作所在地、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住房的,不能申请办理租房提取业务。第九条同一套住房已经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再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可在贷款一年后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贷款本息。第十条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或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祸,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条件由公积金中心根
4、据相关部门管理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第十一条无房屋所有姑且不是房屋所有权人配偶的职工,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或归还购房贷款本息。第四章提取时间第十二条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12个月以内申请;所购商品住房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应当自获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2个月以内申请。购买再交易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自获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2个月以内申请。所购再交易住房在提取申请前6个月内办理过购房提取,或房屋所有权人、共有人中有非职工配偶、父母、子女的,应当自获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满6个月后,12个月以内申请。购买单位房改存量房或
5、经济适用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自获得房改部门鉴章的购房合同后12个月以内申请;购买拆迁安置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自获得购房款发票或收据后12个月以内申请;购买因灾置换安寓居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时间和提取金额由公积金中心根据受灾地人民政府相关政策确定;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自审批文件齐备后12个月以内申请。租房自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在房屋租赁期间按年提取1次。租赁合同终止后的租房提取需在6个月内申请。第十三条初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购房贷款本息,应在获得住房贷款次年对应当月或之后月份申请提取,以后提取申请应当间隔12个月以上申请提取一次。第十四条职
6、工初次申请租房自住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后,以后提取申请应当间隔12个月以上。第五章提取金额第十五条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得超过实际支付费用,且同时符合下面规定:购买商品住房,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合同备案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购买再交易住房,提取金额不超过过户后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时间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购买单位房改房或集资经济适用房,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合同签章时间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购买拆迁安置房,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款发票或收据出具时间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金额不超过
7、12个月内归还的贷款本息。第十六条租赁住房,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提取时承租职工已支付的房屋租赁金额,且不超过规定限额和承租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租房自住提取限额由公积金中心根据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后公布。第十七条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款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可提取金额最高不超过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不超过个人所负担医疗费用。第十八条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五款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可提取金额最高不超过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不超过实际住房损失金额。第十九条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一次性提取申请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本息余额,并注销个人账户。
8、第六章提取材料第二十条身份证实:一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身份证;二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配偶身份证及婚姻关系证实;三委托办理的,代办人应当有委托人的有效委托,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四单位统一办理职工提取的,应当提供单位和经办人有效证实及复印件、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十一条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相应证实材料:一购买商品住房:商品住房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提供房管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收据;商品住房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购房款发票;已抵押给按揭贷款银行的,需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按揭贷款发放凭证;二购买再交易住房:房
9、屋交易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交易契税完税凭证、房屋交易手续费发票;三购买单位房改房或集资经济适用房:房改部门鉴章的购房合同和专用收据;四购买拆迁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或协议、被拆迁房屋权属证实、购房款发票或收据。第二十二条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下列证实材料:一建造自住住房:国土、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建房批准文件、支付建房款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二翻建自住住房:原房屋所有权证、国土、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翻建批准文件、支付建房款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三大修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文件经鉴定为危房需大修、支付大修款或购买建
10、筑材料发票。第二十三条归还个人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购房合同、住房贷借款合同、住房抵押合同、银行出具的还贷明细。部分或全部提早归还住房贷款的,还应当提供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当期部分或全部已还款清偿凭证。第二十四条租房自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按下面要求提供证实材料:一承租商品住房,应当提供地税部门开具的税收通用完税证原件,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复印件,承租商品住房所有权证复印件。承租商品住房暂时未办理房屋产权的,提供购房合同或商品房买卖合同摘要复印件;二承租保障性住房或公有住房,应当提供租赁协议和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租专用收据;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实;四法律法规确定的其它文件。第
11、二十五条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医院出具的符合医保部门规定的重大疾病证实或病情诊断书、医院治疗费用发票、职工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实、提取申请人与患者之间配偶或直系亲属关系的证实。第二十六条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祸,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灾祸处理情况证实和家庭生活困难证实。第二十七条离、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离、退休证或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实。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可凭本人身份证办理。第二十八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
12、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实和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实。第二十九条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当年民政部门颁发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实。第三十条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实。第三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四)、五款规定的,应当提供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实、失业证实、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实。第三十二条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实以
13、及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公证书。对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存在争议的还应提供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或调解文书。第七章提取审核第三十三条公积金中心与委托银行未实行实时结算的,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对职工提取行为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实。第三十四条单位向职工出售房改存量房,集资建经济适用房,应当由单位统一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手续。第三十五条公积金中心应当在接到职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经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应当告知原因。第三十六条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证实材料。骗取住房公积金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退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七条住房公积
14、金缴存单位应当向本单位职工宣传(条例)等法规政策,协助成都公积金中心对套取住房公积金职工的调查取证工作,追回套取的住房公积金。公积金中心应参照(征信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对骗取住房公积金职工进行不良行为登记并告知职工单位,并可在一定时间限制其办理公积金相关业务。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级分中心和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油分中心。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十分讲明:成都铁路局下属各单位、铁通四川分公司及中铁八局职工中,户籍所在地和工作所在地行政区域一样的职工购房,办理购房提取时不做异地购房处理,购房提取按商品房合同备案时间之日起12个月以内申请。工作所在地需由单位出具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