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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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附件 1 苏州市吴中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苏州市吴中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目 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和依据1.2 气象灾害的概念和分级1.3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体系1.4 工作原则1.5 适用范围2 组织机构与职责2.1 指挥机构2.2 办事机构2.3 成员单位2.4 应急队伍2.5 专家组2.6 应急指挥系统3 预测预警3.1 综合监测3.2 信息报告23.3 风险评估3.4 预警级别和发布3.5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4 应急响应和终止4.1 分级响应4.2 指挥协调4.3 气象响应行动4.4 部门联动4.5 社会响应4.6 应急终止5 保障措施5.1 应急队伍保障5.2 技术保障5.3 通信与装备

2、保障5.4 交通运输保障5.5 治安保障5.6 物质保障5.7 资金保障5.8 社会动员保障6 后期处置6.1 善后处置6.2 调查评估36.3 总结通报6.4 灾害鉴定6.5 灾害保险7 管理、监督7.1 宣传、教育和培训7.2 演习演练7.3 责任与奖惩8 附则8.1 名词术语解释8.2 预案管理与更新8.3 部门预案8.4 实施日期41 总则1.11.1 编制目的和依据编制目的和依据为全面提高应对突发气象灾害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

3、条例 、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中国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 、 江苏省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以及苏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1.21.2 气象灾害的概念和分级气象灾害的概念和分级本预案所称的气象灾害是指由台风、暴雨、大风、雷电、龙卷风、冰雹、大雾、高温、干旱、寒潮、低温、大雪、霜冻等灾害性天气气候造成的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紧急事件。根据苏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江苏省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气象灾害分为级、级、级、级 4 个等级,符合相关标准之一即为达到该等级的级别。1.2.1 特别重大气象灾害(级)(1)特大暴雨、大雪、龙卷风、台风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重要城

4、镇和 50 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造成 5000 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2)全区范围内将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3)在其他地区发生的可能对我区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5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1.2.2 重大气象灾害(级)(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潮、大风和台风等造成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造成 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等气象灾害;(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

5、场、港口、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 12 小时以上的。1.2.3 较大气象灾害(级)因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造成 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造成 100 万元以上、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1.2.4 一般气象灾害(级)因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造成 1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1.31.3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体系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体系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包括本主预案和台风、暴雨、雷电、大雾、高温、寒冷等六个预警应急子预案,由此构成苏州市吴中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体系,并根据防御气象灾害的需要适当调整。1.41.4 工作原则工作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

6、实科学发展观,充分体现“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的原则;(2)坚持防灾与抗灾并举、以防为主的原则;6(3)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负责为主的原则;(4)坚持部门联动、按责分工、形成合力、资源整合、信息共享、社会响应原则;(5)坚持依法管理、规范操作的原则。1.51.5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1)本行政区内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严重气象灾害时,开展的监测、预报、预警、防御和救灾等应急处置工作;(2)气象灾害虽然不发生在本行政区内,但按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开展的气象应急处置工作。2 组织机构与职责2.12.1 指挥机构指挥机构设立苏州市吴中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作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的

7、指挥机构,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总指挥。发生特别重大(级)和重大(级)气象灾害时,由区长担任总指挥,指挥部成员由区气象局和其他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指挥部职责:(1)制定并组织实施气象灾害应急预案;(2)在区应急指挥中心领导下,统一指挥气象灾害的预警及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建立、运行和维护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处置系统;(3)根据权限,启动和终止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向上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门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7(4)下发防灾抗灾通知,发布雨情、风情、灾情信息,发布社会动员通告,为市民防灾、抗灾提供指导和引导;(5)指导和协助镇级人民政府做好气象灾害的预警、预防、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6)组

8、织对苏州市吴中区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置系统的评审,提出改进意见。对全区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2.22.2 办事机构办事机构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地点设在区气象局,区气象局领导任办公室主任。指挥部办公室职责:(1)宣传、贯彻气象灾害防御和灾害应急处置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规定;(2)组织制定各类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子预案,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体系;(3)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期间,传达和执行市应急指挥中心的决定和指示,协助指挥部开展灾害应急的指挥和组织工作;(4)负责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维护,负责全区气象灾害的接报、收集、汇

9、总工作,分析气象灾害的各种重要信息,向指挥部提出处置建议;(5)组织专家对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趋势、危害程度作出评估,提出应急处置办法;(6)联系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下级气象应急8部门;(7)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和上级气象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处置情况,对灾害开展调查、评估和鉴定,上报调查报告;(8)协同区应急指挥部或有关部门制定气象应急演练计划、定期组织人员培训和专项演练;(9)负责与毗邻地区气象应急部门的联系,完善区域应急协作联防机制;(10)完成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日常工作。2.32.3 成员单位成员单位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区委宣传部,发改委、经贸委、教育局、公安局、

10、民政局、财政局、住建局、市政公用局、城管局、交通局、水利局、农林局、卫生局、环保局、安监局、粮食局、宗教局、园林局、贸易局、供销总社、广电总台、国土局、供电公司、电信局、气象局、消防支队组成。成员单位职责:区委宣传部:把握全区气象灾害防御、救助宣传舆论导向;指导各新闻单位做好相关新闻报道;协调、监督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预警信号和公众引导信息的传播工作。发改委:协调做好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工程的规划工作,制定救灾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计划。经贸委:负责协调救灾物资器材的调拨和紧急供应。教育局: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措施或市应急指挥中心的决定,采取措施保证学生在校和上、下学路途中的安全,必

11、要时通知学生停课。9公安局:负责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保护;限制高速公路车流、车速;通过交警信息屏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组织警力,随时准备投入抢险救灾工作;保障相关区域社会治安稳定和交通道路的畅通,维护抢险救灾的现场秩序,协助危险地区或受灾地区群众安全、快速转移,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分子。民政局:负责灾民的生活安置和救助;做好救灾款物的接收、分配、发放和管理工作;做好气象灾害损失情况的统计、通报工作。财政局:负责调拨气象灾害应急系统建设和应急运行经费;做好灾后救助和恢复生产所需财政经费的审核、划拨和监管工作。住建局: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对在建工程采取安全措施,撤离、转移施工人员

12、,协助督促做好雷电防护工作。在台风、暴雨、大风等气象灾害预警期间,协助做好苏州城区危房、简易房内群众的撤离和转移安置工作。市政公用局:对城区中的主要道路、燃气、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抢排险,协助排除城市积涝,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城管局:负责因气象灾害引发的户外广告牌、店招店牌、广告灯箱、霓虹灯等的安全应急处置工作。交通局:负责抢险救灾物资和抢险救援人员的运输,调度安排人员撤退和物资运输的交通工具;恢复被毁坏的道路和有关设施;负责水上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搜救工作。10水利局:负责做好水利防洪设施的巡查和汛情预警;组织实施由台风、暴雨引起的洪涝灾害的应急抢险和防洪排涝工作;做好长江、太湖和内河

13、的水源调度工作。农林局:负责及时提供农业气象灾害、森林火灾信息,组织农业防灾、减灾、救灾和森林火灾的防御、扑救工作;帮助、指导农民及时恢复灾后生产。卫生局:负责灾区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防止和控制灾区疫情、疾病的发生、传播和蔓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疫情和防治信息。环保局:因气象灾害造成环境污染时,按职责开展应急处置活动。安监局:负责处置气象灾害引发的危险化学品泄漏、安全生产事故;监督全市督促高危行业、生产企业采取措施防范气象灾害。粮食局:负责向灾区调运粮食,确保粮食供应。园林局:负责行道树木、城区园林、名胜古迹和古树名木的安全;及时清除被毁树木,协助恢复交通、输电、通信畅通;做好重点

14、地区的雷电防护工作。宗教局:做好辖区内寺院等宗教场所的防雷、防风工作。贸易局:负责灾区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保障居民日常生活需求。供销社:负责部分抢险物资的供应工作。广电台: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救援的宣传动员和新闻报道工作;及时准确地播发气象灾害预报、警报、预警信号;根据指11挥部的要求及时增播、插播防灾信息和公众引导信息。国土局:负责处置由气象灾害引发的地质灾害,做好相应灾害预警;做好地质灾害的勘查、监测和防治工作。供电公司:负责保障防灾抢险、政府办公和生命线工程的电力供应;努力排除毁损电力设施造成的危险;积极组织灾后供电设施恢复,尽快恢复正常供电。电信局:保证应急通信系统的正常运行,尽快恢复被破

15、坏的通信设施,消除安全隐患,保证通信畅通。区气象局:牵头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承担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指挥平台,收集提供气象灾害的雨情、水情、汛情、风情、灾情、态势等信息;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和社会防灾抗灾引导信息;为抢险救灾提供现场保障服务;调查、评估、鉴定气象灾害;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消防支队:参加气象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水文局:负责水情、汛情监测工作,及时提供水文监测信息,必要时进行水情巡测和预报。2.42.4 应急队伍应急队伍当启动级以上(含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时,设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现场监测组、物资供应组、善后处理组、宣传

16、报道组。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时,各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开展工作。综合协调组根据不同的气象灾害类型,由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交通局、水利局、农林局、安监局、国土局、气象局、12水文局等单位领导组成。区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组长,气象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主要职责:全面掌握天气趋势、气象水文实况和灾害信息;组织县以及与市气象台及周边地区气象机构的天气会商,发布预警信号,组织社会响应;拟定抢险救灾方案,部署抢险、救援和善后工作。抢险救援组由公安局、住建局、市政公用局、城管局、交通局、水利局、卫生局、环保局、园林局,供电公司、电信局等领导组成。组长根据不同的气象灾害救援工作类型,由总指挥确定。主要职责:负责

17、各种类型气象灾害和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的抢险和救援工作;疏散、转移群众,维护社会秩序;救治伤病人员,寻找失踪人员,打捞、挖掘并妥善处理死亡人员。现场监测组由民政局、水利局、环保局、国土局、气象局、水文局组成,组长由气象局业务部门领导担任。主要职责:现场监测气象、水文信息和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发展情况;为指挥部提供第一手现场资料;对灾情和影响情况做出初步评估,反馈至指挥部;为抢险救灾活动提供现场保障。物资供应组由民政局、住建局、市政公用局、交通局、水利局、粮食局、贸易局、供销总社组成。组长根据不同的气象灾害救援工作类型,由总指挥确定。13主要职责:根据灾害情况,及时组织供应抢险救灾所需物资和设备;

18、组织供应灾区群众的生活必需品;保证物资运输畅通、及时。善后处理组由民政局、公安局、交通局、卫生局组成,由民政局相关领导任组长。主要职责:组织对伤亡人员的身份确认,收集、保管伤亡人员的财物;通知相关人员家属,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接待和安抚工作,协助伤亡人员家属办理处置有关事宜;做好受伤人员的医疗护理工作。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广电台、气象局组成,由区委宣传部分管领导任组长。主要职责:负责指导、管理、协调有关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的新闻报道,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组织接待各地媒体的新闻采访;落实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公众防灾抗灾引导信息的播发。2.52.5 专家组专家组气象灾害应急专家组由民政局、建

19、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农林局、国土局、气象局、水文局等成员单位的专家、市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专家和上级气象部门专家指导组成员组成。主要职责:为全区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制定,信息系统建设与管理、灾害科学最新发展趋势的跟踪等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对特别重大、重大以及较大气象灾害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灾方案、处置办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提出14相关建议;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提供决策依据和技术指导。2.62.6 应急指挥系统应急指挥系统2.6.1 区气象灾害应急固定指挥系统(1)在区气象局预报服务中心基础上,建设完善市气象灾害应急固定指挥系统。主要通过气象高速专网和卫星通信系统来实现国家、

20、省、市、县四级天气会商,与上下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实现完全资源共享;通过区政府电子政务网或专网与区应急指挥中心和各成员单位实现互联互通;建立通畅的应急指挥通信和信息通道,实施远程调度和协助现场应急处置。(2)利用综合显示系统、视频会议系统、实景监控系统、综合信息发布系统、态势处理系统和预案管理系统等,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指挥工作。(3)通过建立气象、水文、环境、地质、森林火灾、海洋、农业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和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4)根据气象灾害的严重程度,影响大小,本着有利于全面掌握情况、正确作出决策、安全高效实施指挥的原则确定指挥位置。2.6.2 县级气象灾害应急

21、现场指挥系统县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配备移动气象监测车、移动实景监控系统,在气象灾害发生后第一时间内赶赴现场,进行气象监测,尽快判明灾害性质和危害程度,为气象灾害的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供需要的信息,实现多路现场视频向固定指挥部传输。153 预测预警3.13.1 综合监测综合监测区气象局组织建立全区天气、气候监测网,负责本行政区内气象灾害监测、信息收集、预测预警、灾情评估工作。农林局、环保局、国土局、水文局所属监测机构做好农业灾害、森林火灾、地质灾害及环境、水文等信息的监测工作。3.23.2 信息报告信息报告(1)县级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将气象灾害预测预警信息报本级

22、政府应急指挥中心,同时向上级气象应急机构报告。(2)各成员单位所属监测机构的预测预警信息,应及时向本级政府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并向同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通报。(3)属于一般气象灾害(级)预警信息的,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向区政府应急指挥中心及区气象应急指挥部报告,由区应急指挥中心启动地方应急预案,同时向区应急指挥中心报告。(4)属于较大气象灾害(级) 预警信息,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向区应急指挥中心上报时间最迟不得超过 2 小时。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上报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时间不得超过 2 小时。(5)属于特别重大气象灾害(级)和重大气象灾害(级) 预警信息,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向市应急指挥

23、中心上报时间最迟不得超过 1 小时。区应急指挥中心上报省应急指挥中心,16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上报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时间均不得超过 2 小时。(6)特殊情况下,事发地政府和气象灾害应急机构可以直接向市政府、省政府、国务院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灾害性质、影响范围、事态趋势、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在应急处置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3.33.3 风险评估风险评估县气象应急指挥部收到气象形势报告、天气实况、灾情信息和气象灾害警报等预测预警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汇总、分析,组织专家进行风险评估。达到气象灾害级预警以上标准的,按上述规定向同级政府应急指挥中心提出建议,政府应急指挥中心根据

24、权限,向上请示或决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3.43.4 预警级别和发布预警级别和发布按气象灾害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范围,气象灾害预警分四个级别,由高到低分别为级(特别重大) 、级(重大) 、级(较大)和级(一般) ,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高、降低或者解除。各级政府应急指挥中心根据掌握的情况,按各自权限发布预警信息:(1)级预警,由国家发布或由省应急指挥中心请示国家后由省长签发;(2)级预警,由担任省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的分管副省长请示省长后签发;17(3)级预警,由市应急指挥中心请示省应急指挥中心后发布;(4)IV 级预警,由区应急指挥

25、中心请示市应急指挥中心后发布。3.53.5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根据中国气象局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和江苏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管理规定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可以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该信号只作为政府应急指挥中心发布气象灾害预警的依据之一。启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实施不同等级的应急响应,以政府应急指挥中心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等级为准。4 应急响应和终止4.14.1 分级响应分级响应根据不同气象灾害预警等级,各级政府应急指挥中心、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按照职责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分级响应。气象灾害引起的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地质灾害、道路(铁路)交通事故、内河交通事故、环

26、境污染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等次生和衍生灾害,由相关应急指挥部按权限启动专项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应行动。与预警等级相对应,应急响应行动分为级(特别重大) 、级(重大) 、级(较大)和级(一般)四级。响应内容分为气象响应行动、部门联动、社会响应等方面。具体措施根据不同气象灾害类型,在各子预案中明确。4.24.2 指挥协调指挥协调18气象灾害级和级预警,在省应急指挥中心统一协调下进行处置;市应急指挥中心指挥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成立气象灾害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事发地主要领导、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人担任。气象灾害级预警,在市应急指挥中心指导下,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与协调应急处置

27、工作。气象灾害级预警,所在地县级市、区应急指挥中心指导当地气象灾害应急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4.34.3 气象响应行动气象响应行动市、县级市气象部门按分级、分类的原则开展监测、预报、预警信号发布、现场处置等应急响应行动。此处所列为气象部门响应行动的总体要求,具体措施在相关子预案中列出。4.3.1 级响应行动(1)所在地县级气象部门应急岗位工作人员全部到位,实行 24 小时值班和待命状态;(2)主要负责人 24 小时在岗带班,负责签发重要天气公报和决策服务材料,签发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亲自向区党政领导报告情况;(3)开启县级市电视会商系统,加强与市气象台天气会商,按照市气象台的指导意见做好实时监

28、测、加密观测和跟踪预报服务工作;(4)通过电视游动字幕、电台广播、声讯电话、短信、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显示屏等方式向公众发布气象信息、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公众防灾抗灾引导信息;19(5)及时将本地气象信息、灾害信息向上级气象部门和下游相关地区气象部门通报,实施天气联防;(6)根据气象灾害类型,气象部门应急工作小组进入待命状态。一旦出现重大灾情,现场应急工作组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鉴定灾害类别、监测实况、收集灾情,并及时向后方报告情况。4.3.2 级响应行动除按级响应行动的要求开展应急工作外,重点开展气象灾害现场的先期处置工作,按照市气象局的要求做好灾害鉴定、实况监测、灾情收集和情况报告等工作。4.3.

29、3 级以上响应县级气象部门在市应急指挥中心的领导下和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除了按级响应行动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外,还应做到:(1)每小时向政府提供一次天气形势图,雨情、水情、灾情态势演变图;(2)加强与市气象台的天气会商,必要时直接与省气象台进行会商,接受上级气象部门的技术指导;(3)配合上级气象部门应急工作组在本区域内开展工作,做好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联系协调工作。4.44.4 部门联动部门联动预案启动后,根据气象灾害的预警级别和类型,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迅速向相关成员单位通报情况,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开展监测、预测、防灾、抢险、救灾、处理善后等应急联动20行动。级和级预警期间,成立应

30、急工作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分工,协调、调动本部门应急队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4.54.5 社会响应社会响应预案启动后,根据气象灾害的预警级别和类型,由区气象灾害指挥部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公众防灾抗灾引导信息,动员社会各界开展防灾减灾活动;各级人民政府、联动部门按照指挥部的要求向社区、学校、建筑工地、车站港口、水电气供给部门和广大市民发布防灾避险警示,或有组织地开展人员撤离、财产保护、设施加固等行动。4.64.6 应急终止应急终止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气象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由区应急指挥中心根据权限,决定或请示市应急指挥中心批准后,向社会宣布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5 保障措施5.

31、15.1 应急队伍保障应急队伍保障公安、消防、医疗卫生等部门是气象灾害基本救援队伍。加强气象应急队伍建设,各相关成员单位加强专业抢险队伍建设,积极组织群众抢险队伍,必要时请求驻苏部队、武警官兵等组成抢险队伍。重大和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时,指挥部成立各应急工作组分头开展工作。5.25.2 技术保障技术保障加强气象灾害应急技术支持系统建设,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顺利实施。21(1)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系统,集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预报分析处理、气象信息传输、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和气象灾害信息综合加工处理于一体,提高气象灾害预报、预警能力;(2)建立和完善气象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突发气象

32、灾害综合监测系统,建设完善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中心,改善气象灾害预警播发系统,提高气象灾害应急指挥能力和社会响应能力;(3)建立和完善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平台。实现气象、水文、环境、灾情等信息资源共享。5.35.3 通信与装备保障通信与装备保障(1)以现有气象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有线和无线、地面和卫星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稳定可靠的气象信息通信系统;(2)实现与区应急指挥中心及各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宽带网络的互连互通,实现信息共享;(3)建立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的气象灾害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期间通信畅通;(4)根据需要,组织区气象部门在抢险救灾现场建立移动式气象监测站或现场指挥和气象服务保

33、障系统,为防灾抗灾工作提供气象保障;(5)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对重要通信设施、传输线路、技术装备的维护养护,配置备份系统,建立健全紧急保障措施。5.45.4 交通运输保障交通运输保障 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运输,负责抢险、救灾22车辆、船舶的调配。必要时组成专业运输队伍,征用车辆、船只确保抢险抗灾物资和人员的及时运输。5.55.5 治安保障治安保障 做好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救灾行动和工程、设备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组织好灾区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65.6 物资保障物资保障 各专业部门、物质供应部门、易受灾害的单位和部门按规定储备抢

34、险救灾物资,及时更新、调整储备物资品种,做到有备无患。5.75.7 资金保障资金保障用于气象灾害应急系统建设,系统和工作机制日常运作、综合监测和信息化建设等所需经费,按规定程序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级政府应保证修复因气象灾害受损的防灾设施、工程所需资金的投入,并对其使用情况给予监管。5.85.8 社会动员保障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应急指挥中心要及时、准确地制定社会动员方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职责范围有效实施社会动员;必要时行政首长要发表讲话,靠前指挥;各新闻媒体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在社会动员中发挥关键作用。6 后期处置6.16.1 善后处置善后处置发生气象灾害的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

35、活必需品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质供应、社会治安、学校复课、23恢复生产和灾后重建等工作;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动员社会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发动社会、机构和个人开展社会救援工作;尽快修复城市生命线工程和被气象灾害损毁的防灾设施和工程,及时补充防灾抢险物料。6.26.2 调查评估调查评估区气象部门会同民政、水利、农业、安全生产监督等相关部门及时组织灾害调查,评估气象灾害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核实气象灾害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情况;分析灾害成因和防御措施效果。气象灾害调查评估报告在灾后 15 日内报本级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6.36.3 总结通报总结通报区气象应急指挥部对应急工作进行总结,分

36、析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工作得失,提出应对气象灾害的措施和建议。应急工作结束后 15 日内报本级政府和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并通报各成员单位。6.46.4 灾害鉴定灾害鉴定区气象部门负责对气象灾害进行鉴定,并承担为保险部门办理受灾人员及财产保险理赔事项提供准确气象灾情信息的证明等工作。6.56.5 灾害保险灾害保险 (1)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可作为气象灾害救助、赔偿的依据。(2)保险部门应当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24(3)鼓励广大社会公民积极参加气象灾害事故保险,相关部门应当为本部门气象灾害专业救援队伍办理人身保险。7 管理、监督7.17.1 宣传、教育和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各级政

37、府和气象、宣传、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媒介,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气象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提高公众防御气象灾害的意识和能力。各级政府应当组织气象应急成员单位进行气象灾害专业应急技能的培训,把气象灾害、预警知识、应急处置知识以及工作管理、救援人员上岗和其他常规性培训工作纳入总体防灾、减灾、应急处置的培训内容。7.27.2 演习演练演习演练各级政府应当把气象灾害应急演练纳入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演练。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当组织由相关成员单位参加的应急合练。各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当定期组织有关管理和业务技术人员,进行室外移动

38、通信系统、车载移动气象台和移动气象监测系统的应急演练,以确保气象灾害发生应急需要时及时、有效发挥作用。7.37.3 责任与奖惩责任与奖惩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由各级人民政府实施奖惩。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气象防灾、减灾、25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因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致病、致残、致死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

39、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1)未按照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本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必要措施、履行有关职责的;(2)因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3)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8 附则8.18.1 名词术语解释名词术语解释(1)气象灾害应急预警。指气象应急指挥部门根据监测、分析、预报,判定某一区域即将发生或正在发生某种严重气象灾害,为避免或减轻灾害,向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的,要求开展应急处置活动的提示信号。从重到轻分为级、级、级、级 4 个等级,分别用红、橙、黄、蓝四色来表示,是突发公共安全事件预警种类之一。(2)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指气象部门发布的气象灾害的

40、图形、颜色和防御指南等综合提示信息。图形表示气象灾害种类,如台风、暴雨、高温等;颜色表示气象灾害的严重级别,分别用红、橙、黄、蓝四色来表示;防御指南是引导社会公众开展防灾、减灾活动的文字信息。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办法由省、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颁布。26(3)灾害性天气警报。指气象台(站)在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时,为提醒公众注意,在预报文稿中使用的警示文字或标题,如暴雨警报、大风警报等。8.28.2 预案管理与更新预案管理与更新本预案由区气象局牵头制定,报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预案的日常管理,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及时组织评审,作出修订,报区政府批准备案。8.38.3 部门预案部门预案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制定部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气象灾害应急部门预案。8.48.4 实施日期实施日期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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