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2013司法考试婚姻继承法真题及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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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9-2013司法考试婚姻继承法真题及解析2020-2021年司法考试题婚姻法继承法部分单项选择题202123刘某和洪某夫妇共有两个儿子甲、乙和一个女儿丙。由于夫妇二人承包林地、种植大棚蔬菜,生活比拟富有,盖了两栋三层的楼房,购买Y4,汽车,还有数十万元的存款。为避免日后子女们争夺财产,刘某和洪某夫妇立下了书面的遗嘱,指定这两栋三层的楼房由甲继承,由于在林地承包、种植大棚蔬菜经过中,甲付出的最多。不幸的是,甲因病于2004年死亡,留下未成年的儿子乔乔。而刘某和洪某夫妇则于2020年6月在运输蔬菜途中因交通事故同时遇难死亡。针对刘某和洪某夫妇的遗产“两栋三层的楼房,下列讲法正确的是:A.应由

2、乔乔代替其父作为遗嘱继承人,独立继承B.应由乔乔与乙、丙两人共同继承C.应由乙、丙两人共同继承D.乔乔作为孙子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因而,无权继承【答案】B【解析】首先,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刘某和洪某夫妇书面遗嘱指定“两栋三层的楼房由甲继承,因而,在遗嘱生效后,甲则有权根据遗嘱的指定获得“两栋三层的楼房的所有权。但是甲先于遗嘱人刘某和洪某夫妇死亡,因而,该遗嘱不生效。固然甲有儿子乔乔,但是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乔乔不能代替甲作为遗嘱继承人独立继承“两栋三层的楼房。所以,选项A是不正确的。其次,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且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继承

3、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乔乔作为刘某和洪某夫妇的孙子女,不属于第一顺序或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但是,作为刘某和洪某夫妇的子女甲的子女,在甲(乔乔勺父亲)先于刘某和洪某夫妇(乔乔的祖父母)死亡时,乔乔依法作为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他的父亲甲继承被继承人(刘某和洪某夫妇)遗产的份额。由于代位继承人只要乔乔一人,因而,乔乔有权独立地与乙和丙两人共同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所以B选项是正确的,CD选项是错误的。28陈某与潘某离婚后,潘某带着2岁的儿子陈煜改嫁包某。陈某、潘某、包

4、某三人订立收养协议,陈煜由包某收养,今后一切与陈某概无关系,但未办理收养登记。5年后,潘某与包某生下一女,取名包红。陈某离婚后,与洪某结婚,生女取名陈婴。几年后,陈某、包某相继逝世。下列讲法中正确的是:A.因未办理收养登记,包某与陈煜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父子关系B.陈煜作为包某生前抚养且无经济来源的人,可适当分得包某遗产C.陈某的遗产由洪某与陈婴继承,陈煜不能继承D.陈煜既能够继承陈某的遗产,可以以继承包某的遗产【答案】D【解析】因包某与陈煜之间构成扶养关系,陈煜得继承包某遗产,AB项错误;由于包某与陈煜间不成立收养关系,因而陈煜与陈某的父子关系继续存在,其能够继承陈某的遗产,C项错误,D项正确。

5、32灰太狼、喜羊羊于2000年结婚。婚后,灰太狼与别人共同经营合伙企业,喜羊羊在家照料家务,同时帮灰太狼处理一些生意上的事。2020年2月因感情不和,喜羊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对于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灰太狼同意将一部分转让给喜羊羊,下列讲法不正确的是:A.假如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喜羊羊依法获得合伙人地位B.假如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并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灰太狼、喜羊羊能够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C.假如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灰太狼、喜羊羊能够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D.假如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

6、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灰太狼、喜羊羊不能分割在合伙企业的份额【答案】D【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面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1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下面情形分别处理:(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获得合伙人地位;(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能够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

7、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能够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获得合伙人地位。因而,ABC项符合规定,D项错误。36时年72岁的徐某,没有继承人,现有房屋三间,存款3000元以及其他财产价值约6000元。为了安度晚年,徐某与其邻居何某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何某承当其生养死葬的义务,死后其遗产全部留归何某。协议签订后的第一年,何某对徐某照顾得比拟周到。第二年,何某忽然不根据协议履行,徐某生病,何某置之不理。徐某发现何某忙于餐馆经营,于是主张解除协议。半年后,徐某因病逝世,未留遗嘱。下

8、列表述错误的是:A.徐某的遗产应根据遗赠扶养协议全部归何某继承B.何某没有正惜理由不履行遗赠扶养协议,徐某有权解除协议C.徐某解除了遗赠扶养协议,能够不补偿何某在协议签订后第1年为照顾他支付的费用D.何某不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徐某的遗产应当归集体组织或国家所有【答案】A【解析】根据(继承法)第31条的规定:“公民能够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根据协议,扶养人承当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能够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根据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当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据此徐某能够与何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9、)若干问题的意见)(下面简称(继承法意见))第56条的规定,“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归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因而B、C、D三项都正确。根据(继承法)第32条的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结合题目所给的条件,能够判定A项是错误选项。202122.甲在乙寺院出家修行,立下遗嘱,将下列财产分配给女儿丙:乙寺院出资购买并登记在甲名下的房产;甲以僧人身份注册

10、的微博账号;甲撰写(金刚经讲解)的发表权;甲的个人存款。甲死后,在遗产分割上乙寺院与丙之间发生争议。下列哪一讲法是正确的?A.房产固然登记在甲名下,但甲并非事实上所有权人,其房产应归寺院所有B.甲以僧人身份注册的微博账号,目的是为推广fo法理念,其微博账号应归寺院所有C.甲撰写的(金刚经讲解)属于职务作品,为保护寺院的利益,其发表权应归寺院所有D.甲既已出家,四大皆空,个人存款应属寺院财产,为维护宗教事业发展,其个人存款应归寺院所有【答案】A【考点】遗嘱、物权、发表权【解析】寺院出资购买房产固然登记在甲名下,但寺院为事实上所有权人。因此题不涉及交易,故应确认寺院为房产所有权人,选项A正确。微博

11、账号属无形财产,应属于遗产范围,归僧人继承人享有。根据(著作权法施行条例)第17条,甲撰写的(金刚金讲解)在其生前未发表且未明确表示不发表,死后发表权由甲的继承人行使。甲的个人存款,不会因出家事实而改变,仍属于甲个人遗产范围。选项BCD错误。23.甲与乙结婚多年后,乙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甲保管夫妻共同财产但拒绝向乙提供治疗费,致乙疾病得不到及时治疗而恶化。下列哪一讲法是错误的?A.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权起诉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B.乙有权提出离婚诉讼并请求甲损害赔偿C.乙在离婚诉讼中有权请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D.乙有权请求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甲予以行政处罚【答案】C【考点】夫妻扶养

12、义务、夫妻共有财产、离婚过错赔偿【解析】甲和乙为夫妻,依法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乙患重病期间,甲拒绝支付医疗费的行为构成遗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下面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规定,按照该条规定,乙有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A选项正确。根据(婚姻法)第46条第(4)项,乙有权在离婚诉讼中请求甲赔偿损害,B选项正确。根据(婚姻法)第47条,甲的行为不属于能够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且乙已通过损害赔偿获得救济,故C选项错误。根据(婚姻法)第43条第3款,施行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治安

13、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乙有权获得公安机关救助,D选项正确。24.甲与保姆乙约定:甲生前由乙照料,死后遗产全部归乙。乙一直细心照料甲。后甲女儿丙回国,与乙一起照料甲,半年后甲逝世。丙以为本人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且尽了义务,主张甲、乙约定无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遗赠抚养协议有效B.协议部分无效,丙能够继承甲的一半遗产C.协议无效,应按法定继承处理D.协议有效,应按遗嘱继承处理【答案】A【考点】遗赠抚养协议【解析】根据(继承法)第31条,甲与乙没有法定继承关系,故其协议应当认定为遗赠扶养协议,题干中没有介绍该协议具有无效情形,故该协议有效,A选项正确。根据(继承法)第5条,丙与甲具有

14、血缘关系,属于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遗赠抚养协议有效的情况下,甲的遗产应当根据该协议约定执行,不应当根据法定继承或其他继承方式处理,故BCD选项错误。202021.黄某与唐某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约定财产平均分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全部由唐某归还。经查,黄某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刘某借款10万元用于购买婚房。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刘某只能要求唐某归还10万元B.刘某只能要求黄某归还10万元C.如黄某归还了10万元,则有权向唐某追偿10万元D.如唐某归还了10万元,则有权向黄某追偿5万元【答案】C【考点】离婚时的债务清偿【解析】选项A、B错误。(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

15、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实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实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此题中,黄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刘某借款10万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即购买婚房,固然该借款是以个人名义借的,但是仍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刘某既能够要求黄某归还,可以以要求唐某归还。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一方就共同债务承当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此题中,黄某与唐某自愿达成了离婚协议并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全部由唐某归还,该

16、协议合同有效,对黄某与唐某具有约束力。若黄某向刘某归还了10万元借款,则有权向唐某追偿10万元。22.甲与乙登记结婚3年后,乙向法院请求确认该婚姻无效。乙提出的下列哪一理由能够成立?A.乙登记结婚的实际年龄离法定婚龄相差2年B.甲婚前谎称是海归博士且有车有房,乙婚后发现受骗受骗C.甲与乙是表兄妹关系D.甲以揭露乙父受贿为由胁迫乙结婚【答案】C【考点】无效婚姻【解析】选项A错误。(婚姻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婚姻法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选项A中,乙登记结婚的实际

17、年龄离法定婚龄相差2年,在甲与乙登记结婚3年后,该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因而,以此为由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选项B错误。(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选项B中的情形不属于无效婚姻的情形,不能以此为由主张婚姻无效。选项C正确。(婚姻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表兄妹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因而,甲与乙是表兄妹关系,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该婚姻无效。选项D错误。(

18、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能够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据此可知,若乙是被胁迫而与甲结婚的,该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而非无效婚姻。另外甲乙登记结婚已经3年,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已过,该婚姻也不能被撤销了。23.下列哪一行为可引起放弃继承权的后果?2020年卷三单项选择第23题A.张某口头放弃继承权,本人成认B.王某在遗产分割后放弃继承权C.李某以不再奉养父母为前提,书面表示放弃其对父母的继承权D.赵某与父亲共同发表书面声明断

19、绝父子关系【答案】A【考点】继承权的放弃【解析】选项A正确。(继承法意见)第四十七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成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实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据此可知,张某口头表示放弃继承权,且本人成认的,发生放弃继承权的法律后果。选项B错误。(继承法意见)第四十九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场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据此可知,王某在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继承权的,不发生放弃继承权的法律后果。选项C错误。(继承法意见)第四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

20、权的行为无效。据此可知,李某以不履行其法定的奉养义务由前提主张放弃继承权的,该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不发生放弃继承权的法律后果。选项D错误。继承权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亲关系而产生的,这种血亲关系不能解除。父母与子女由于家庭矛盾而发表的脱离父母子女关系的声明没有法律效力,在法律上得不到成认,即这种声明对基于血亲关系而产生的法定继承权没有影响。因而,赵某与父亲固然共同发表书面声明断绝父子关系,但赵某对父亲遗产的继承权仍然存在。202019.甲妻病故,膝下无子女,养子乙成年后常年在外地工作。甲与村委会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甲的生养死葬由村委会负责,死后遗产归村委会所有。后甲又自书一份遗嘱,将其全

21、部财产赠与侄子丙。甲死后,乙就甲的遗产与村委会以及丙发生争议。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20年卷三单项选择第19题A.甲的遗产应归村委会所有B.甲所立遗嘱应予撤销C.村委会、乙和丙共同分割遗产,村委会可适当多分D.村委会和丙平分遗产,乙无权分得任何遗产【答案】A【考点】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嘱的效力【解析】(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场后,根据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根据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根据协议办理。据此可知,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大于遗嘱或遗赠的效力,遗嘱或遗赠的效力大于法定继承。此题中,被继承人甲生前与村委会订立遗赠抚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因而,应该根据遗赠抚养协议的

22、约定办理,遗产全部归村委会,那么无论是受遗赠人丙,还是法定继承人乙都不能分得遗产。202019.甲男与乙女通过网聊恋爱,后乙提出分手遭甲威胁,乙无奈遂与甲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乙得知,甲婚前就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久治不愈,乙向法院起诉离婚。下列哪一讲法是正确的?A.法院应判决撤销该婚姻B.法院应判决宣告该婚姻无效C.对该案的审理应当进行调解D.当事人能够对法院的处理结果依法提起上诉答案:B解析:此题考核婚姻的效力问题。(婚姻法)第10条第三项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该婚姻关系无效。此题中,甲婚前就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久治不愈,知足无效婚姻的构成要

23、件,属于无效婚姻。因而,法院应当判决宣告该婚姻关系无效,而非撤销该婚姻。所以,A项错误,B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据此可知,对于审理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法院审理时不适用调解,且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能上诉。因而,CD项错误。20.甲、乙结婚的第10年,甲父逝世留下遗嘱,将其拥有的一套房子留给甲,并声明该房屋只归甲一人所有。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该房屋经过八年婚后生活即变成夫妻共有财产B.如甲将该房屋出租,租金为夫妻共同财产

24、C.该房屋及租金均属共同财产D.甲、乙即便约定将该房屋变为共同财产,其协议也无效答案:B解析:此题考核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确实定。(婚姻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可知,首先,此题中甲父在遗嘱中明确表示将房屋赠给甲,因而,该房屋属于甲的个人财产,C项错误。其次,该房屋不会由于经过一定的年限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当事人有约定。因而,A项错误。再次,法律给予了当事人通过约定

25、将夫妻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那么假如甲乙约定将该房屋变为共同财产的话,该约定是有效的。因而,D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获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者应当获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者应当获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根据上述第一项中的规定可知,甲将作为个人财产的房屋出租后获得的租金属于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获得的收益,此种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而,B项讲法正确。多项选择题202163甲与乙结婚不到半年,在一次事故中脑部

26、遭受重创,虽经全力抢救挽回生命,但智力严重受损,智商仅相当于三岁孩童。起初乙还能耐心照顾,但随着时间经过,乙渐渐丧失耐心,稍不顺心便随意打骂甲,且经常整日外出,致甲单独在家受饿。甲的父母欲解除甲乙的婚姻。下列讲法中错误的有:A.因乙对甲有虐待行为,甲的父母能够直接以甲的名义提起离婚诉讼B.甲的父母应先依十分程序变更监护关系,然后代理甲提起离婚诉讼C.因乙对于婚姻破裂存在过错,故在离婚判决生效后一年内,甲的父母还能够代甲提出赔偿请求D.甲为无行为能力人,无法做有效意思表示,故该离婚诉讼无须调解即可迳行判决【答案】ACD【解析】依(婚姻法解释(三))第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

27、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能够按照十分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A项错误,B项正确。无过错方提起离婚诉讼的,赔偿请求应一并提起,C项讲法过于绝对,错误。离婚诉讼无论一方当事人能否具有行为能力,均应先行调解,D项错误。77袁某与马某为夫妻,婚后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袁某名下。袁某在生前立下遗嘱,在其死后,家里的存款30万元全部由马某继承,房子由袁某的儿子袁直继承,藏书2000册由其侄子袁方继承。袁某死后,袁方得知袁某将藏书留给本人,便过来帮助袁家操办。2个月后,诸事已定,袁方向袁直请求交

28、付藏书,被袁直拒绝。下列讲法正确的有:A.袁某的遗嘱部分无效B.袁某死后,袁直无须办理登记即获得房屋的所有权C.袁方有权请求袁直交付2000册藏书D.袁直有权拒绝向袁方交付2000册藏书【答案】A,D【解析】房屋属于袁某与马某的夫妻共有财产,而非袁某一人所有,故其遗嘱中有关房屋的内容部分无效,A项正确,B项错误。袁方未在知悉遗赠后2个月内表示接受遗赠,视为拒绝接受,C项错误,D项正确。202166.甲育有二子乙和丙。甲生前立下遗嘱,其个人所有的房屋死后由乙继承。乙与丁结婚,并有一女戊。乙因病先于甲死亡后,丁接替乙奉养甲。丙未婚。甲死亡后遗有房屋和现金。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戊可代位继承B.

29、戊、丁无权继承现金C.丙、丁为第一顺序继承人D.丙无权继承房屋【答案】AC【考点】遗嘱继承、代位继承【解析】根据(继承法)第5条和第27条第(3)项,甲的遗嘱将房屋分配给乙,但乙先于甲死亡,遗产中的有关部分应根据法定继承办理。根据(继承法)第11条,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因而,代位继承适用于法定继承。戊作为乙的晚辈直系血亲,有权代位继承,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根据(继承法)第12条,丁接替乙奉养甲,故丁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第10条,丙为甲子,亦为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能够继承房屋,故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202052.甲与乙离婚,甲乙的子女

30、均已成年,与乙一起生活。甲与丙再婚后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甲的名下。后甲因中风不能自理,常年卧床。丙见状离家出走达3年之久。甲乙的子女和乙想要回房屋,进行法律咨询。下列哪些意见是错误的?2020年卷三多项选择第52题A.因房屋登记在甲的名下,故属于甲个人房产B.丙在甲中风后未尽妻子责任和义务,不能主张房产份额C.甲乙的子女能够申请宣告丙失踪D.甲本人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后,甲乙的子女可代理甲介入甲与丙的离婚诉讼【答案】ABC【考点】共同共有、宣告失踪、诉讼代理人【解析】选项A讲法错误。(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

31、夫妻共同财产。据此可知,甲与丙在婚姻后购买的房屋固然登记在甲的名下,但是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选项B讲法错误。丙是房屋的共同共有人,其对房屋享有的是所有权,而非是继承权。因而,不能因其未尽妻子的责任与义务就剥夺其对房屋享有的所有权。选项C讲法错误。(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所谓利害关系人,是指与失踪人有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的人,如父母、配偶、近亲属、债权人、债务人等。此题中,甲乙的子女与丙之间没有利害关系,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利害关系人,不能申请宣告丙失踪。选项D讲法正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

32、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此题中,甲因中风不能出庭,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其子女可作为其代理人代为介入其与丙的离婚诉讼。202067.郭大爷女儿五年前病故,留下一子甲。女婿乙一直与郭大爷共同生活,尽了主要奉养义务。郭大爷继子丙固然与其无扶养关系,但也不时从外地回来探望。郭大爷还有一丧失劳动能力的养子丁。郭大爷病故,关于其遗产的继承,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20年卷三多项选择第67题A.甲为第一顺序继承人B.乙在分配财产时,可多分C.丙无权继承遗产D.分配遗产时应该对丁予以照顾【答案】ABCD【考点】继承【解析】选项A正确。(继

33、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此题中,郭大爷女儿先于郭大爷逝世,其儿子甲作为其晚辈直系血亲,能够代位继承其母亲即郭大爷女儿的份额。郭大爷的女儿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因而甲也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介入继承。选项B正确。(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奉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13条第3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能够多分。据此可知,乙在分配财产的时候能够多分。选项C正确。根据(继承法)

34、第10条第3款规定,享有继承权的继子女是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此题中,丙与郭大爷之间没有构成抚养关系,因而,丙无权继承遗产。选项D正确。(继承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此题中,丁是丧失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202066.2003年5月王某男与赵某结婚,双方书面约定婚后各自收入归个人所有。2005年10月王某用本人的收入购置一套房屋。2005年11月赵某下岗,负责照料女儿及王某的生活。2020年8月王某提出离婚,赵某得知王某与张某已同居多年。法院应支持赵某的下列哪些主张?A.赵某因抚育女儿、照顾王某生活付出较多义务

35、,王某应予以补偿B.离婚后赵某没有住房,应根据公平原则判决王某购买的住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C.王某与张某同居导致离婚,应对赵某进行赔偿D.张某与王某同居毁坏其家庭,应向赵某赔礼道歉答案:AC解析:此题考核夫妻共同财产及其离婚时有过错一方的赔偿责任。(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本案中,赵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因负责照料女儿及其王某生活等付出较多义务,离婚时赵某提出补偿请求的,王某应予补偿。因而,A项正确。(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能够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

36、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据此可知,王某与赵某关于婚姻存续期间各自收入归个人所有的约定有效,王某用本人的收入购置的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而,B项错误。(婚姻法)第46条第二项规定,有配偶与别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而,C项正确。D项属于干扰选项,法律没有对此进行规定,因而不选。67.何某死后留下一间价值六万元的房屋和四万元现金。何某立有遗嘱,四万元现金由四个子女平分,房屋的归属未作处理。何某女儿主动提出放弃对房屋的继承权,于是三个儿子将房屋变卖,每人

37、分得两万元。现债权人主张何某生前曾向其借款12万元,并有借据为证。下列哪些讲法是错误的?A.何某已死,债权债务关系消灭B.四个子女平均分担,每人归还三万元C.四个子女各自以继承所得用于清偿债务,剩下两万元由四人平均分担D.四个子女各自以继承所得用于清偿债务,剩下两万元四人能够不予清偿答案:ABC解析:此题考核遗嘱继承、法定继承和被继承人债务的承当。(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归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能够不负归还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债

38、权债务关系不因债务人的死亡而当然消灭,死者有财产的,要用其财产承当生前债务。因而,A项错误。根据(继承法)第33条的规定,继承人仅在继承遗产的价值范围内承当归还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责任。本案中,何某女儿放弃了对房屋的继承,仅对现金继承了1万,因而,她仅需要对债权人负担归还1万的义务。另外,本案中,被继承人所有的遗产总和价值是10万,继承人仅需要在继承10万元的财产范围内承当还债责任,对于剩余的2万元债务,四人能够不予清偿,当然假如有继承人自愿清偿的,法律也不禁止。因而,BC项错误,D项正确。68.钱某与胡某婚后生有子女甲和乙,后钱某与胡某离婚,甲、乙归胡某抚养。胡某与吴某结婚,当时甲已参加工作而

39、乙尚未成年,乙跟随胡某与吴某寓居,后胡某与吴某生下一女丙,吴某与前妻生有一子丁。钱某和吴某先后逝世,下列哪些讲法是正确的?A.胡某、甲、乙能够继承钱某的遗产B.甲和乙能够继承吴某的遗产C.胡某和丙能够继承吴某的遗产D.乙和丁能够继承吴某的遗产答案:CD解析:此题考核遗产继承的相关规定。(继承法)第10条第1款规定,遗产根据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根据上述规定可知,配偶的一方享有对另一方遗产的继承权。此题中,胡某固然以前与钱某有婚姻关系,但是钱某逝世时,他们已经离婚,胡某不再是钱某的配偶,则胡某不享有对钱某遗产的继承权。因而,A项错误。(继

40、承法)第10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讲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根据通常的理解,所谓“有扶养关系,是指由于年老等原因此失去劳动能力不能自食其力,或者由于年幼又无生活来源,需要有能力的家人帮助,而且事实上也构成了帮助关系,比方继父母扶养年幼的继子女学习和生活,继子女扶养年老的继父母。因而,并非所有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都构成过扶养关系,比方,子女因母亲改嫁而与继父一起生活,假如子女此时已经自立,那么,他她与继父母之间便无扶养关系。反过来,假如继父即便年老,但有本人的生活来源,事实上并不需要他她帮助,那么二者之间也没有扶养关系。本案中,胡某与吴某结婚时,甲已参加工作且独立生活,而乙未成年跟随胡某与吴某寓居。由此可知,甲与吴某之间没有构成扶养关系,而乙与吴某之间构成了扶养关系,即甲无权继承吴某的遗产,乙有权继承吴某的遗产。因而,B项错误。吴某逝世时,胡某是吴某的配偶,根据(继承法)第10条第一款的规定,胡某有权继承吴某的遗产。丙是胡某与吴某的婚生子女,享有吴某遗产的继承权。因而,C项正确。吴某是丁的生父,丁享有对吴某遗产的继承权,乙与吴某构成了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关系,乙有权继承吴某的遗产。因而,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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