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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县委办公室工作人员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县委办公室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行为,防止利益冲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定)及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全县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县委办公室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县委办公室系统全体工作人员。承当公共管理或服务职能的其他工作人员参照适用。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利益冲突,是指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职责经过中,其私人利益与公职身份所代表或维护的公共利益两者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因其作为或不作为,直接或间接使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获取利益。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利益,包括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
2、。财产性利益,是指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物或期权、债权等其他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非财产性利益,是指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在政策制定、行政审批、执法裁量、人事管理等方面谋取的有形或无形的利益。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工作人员有下列亲属关系的人: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共同生活的继父母、继子女关系视为前款规定的特定关系人。第六条本规定
3、所称的私人利益,不仅包括工作人员本人的利益,而且包括其特定关系人的利益。第七条本规定所指的利益冲突包括下面类型:一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直接从利益相关者收取利益:1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2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3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4以集资、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5利用知悉或者把握的与工作职权有关的信息谋取利益;6其他利用职务之便直接获取利益的行为。二工作人员利用公共权利的影响,直接或间接地实现本人或特定关系人的私人利益:1处理涉及本人或特定关系
4、人的公务;2具有特订婚属关系的人在同一单位或有特定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任职,有特定管理职权的工作人员在成长地等特定地区任职;3、允许、纵容特定关系人从事与本人职权相关的营利性活动;4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5违背规定干涉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6其他利用职务影响获取私人利益的行为。三工作人员具有双重身份,利用公共权利的影响,在公务经过中以公共角色的身份介入私人事务,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私人利益:1违背规定兼职;2违背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3违背规定退休或离任后从事与原任职务有关的营利性活动。第八条防止利益冲突,坚持下面原则:一公共利益优先。工作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在履行工作职
5、能时,应当坚持公共利益优先,以公共利益为行为最高的衡量标准。要求其正确处理或限制可能对履行公务产生妨害的私人利益,自觉排除有碍公正履职的私人利益冲突影响,否认应当放弃介入有关公务的执行。二透明与审慎。工作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准定,做到公开透明,及时报告有可能损害公正履行公务的私人利益;工作人员应审慎执行公务,在执行公务中的行为应遭到严格的监督;在处理利益冲突经过时,其行为应当具有一致性和公开性。三加强个人责任和表率作用。工作人员要时刻谨记和履行本身的公共职务责任,时刻保持廉洁,随时作出表率,应当以有利于公共利益的方式来处理利益冲突。工作机关要以有效的防止利益冲突政策和行为来展
6、示表率作用,不断加强工作人员个人和工作机关履行职权的公信力。第九条工作人员禁止借行使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市场监管、消费维权等职权,或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第十条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经过中涉及本人或特定关系人利益的应当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第十一条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工作机关担任双方直接从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工作机关从事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审计工作。市县两级工作机关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在任命、选配各个职位、岗位工作人员时应当考虑工作人员亲属关系等因素并按
7、有关规定进行适当回避。第十二条工作人员原定上不能在本人成长的街道、乡镇辖区任工作所所长,原定上不能在本人成长的社区、行政村辖区担任片段长。市县两级工作机关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在任命、选配各个职位、岗位工作人员时应当考虑工作人员的成长地等因素并按有关规定进行适当回避。第十三条工作人员禁止允许、纵容特定关系人从事与本人职权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第十四条工作人员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一不准要求或者指使提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二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别人谋取利益,默许、纵容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三不准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
8、亲属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四不准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及特定关系人从事经商、办企业等营利性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第十五条工作人员禁止违背规定干涉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一不准干涉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济活动等事项;二不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相关部门及其人员以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条子、指定、强令等方式,干涉和插手各类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为,影响市场经济活动正常开展或者干扰正常监管、执法活动。第十六条工作人员禁止违背规定兼职或从事营利性活动。工作人员退休或离任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禁止从事与在职时职权相关的营
9、利性活动。第十七条新进入工作系统公务员队伍的人员,原从事其他职业或从事有关营利性活动的,在入职前应当辞去原职业或以转让、停业等适当方式停止有关营利性活动。第十八条工作人员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要求的对象和内容如实申报个人有关利益事项。第十九条工作人员违背本规定有关规定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等处理,构成违纪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条各级领导干部应带头自觉遵守本规定,并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抓好职责范围内的防止利益冲突工作。对听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背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根据有关规定施行责任追查。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县委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