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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的管理规定青岛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16-09-20青政发202127号2021-11-30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青岛市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施行人才强市战略,发挥住房在吸引集聚人才方面的作用,加强我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才公寓是指限定建设标准、租金标准、销售价格,面向各类人才供给的住房。人才公寓分为产权型和租赁型两种类型,以租赁型为主。采取租赁和出售两种方式,逐步解决各类
2、人才住房问题。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人才公寓的建设、分配、运营和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第四条市人才公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人才公寓政策、规划、建设、管理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市人才公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面简称“市人才公寓建设办设在市国土资源房管部门,负责组织拟定人才公寓建设管理相关政策,编制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协调人才公寓土地供给、项目建设,开展督导考核等工作。区市政府、功能区管委应当成立人才公寓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人才公寓统筹规划、建设、分配、使用管理以及组织施行等详细工作。组织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调查分析人才公寓需求情况,组织施行人才公寓分配等工作。发展改革
3、部门负责制定人才公寓建设项目投资计划。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人才公寓项目的资金筹措,安排租赁型人才公寓贴息资金和人才公寓建设管理有关工作经费。科技部门负责落实科技孵化器人才住房需求,配合编制人才公寓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人才公寓项目建设手续办理、监督检查项目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规划部门负责人才公寓规划选址、规划方案审批,配合编制人才公寓空间布局规划。物价部门配合国土资源房管部门确定人才公寓租金价格、出售价格,会同财政部门落实租赁型人才公寓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地税部门负责督导落实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监察部门负责对人才公寓建设中各单位履行职责情
4、况进行监督,并受理相关举报。政府督查部门负责对人才公寓建设和分配等工作进行督查。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五条人才公寓建设坚持因地制宜、多措并举,根据“市级组织、区市负责、政策扶持、市场运作的原则,列入市重点工程项目,推进房源的建设和筹集。第六条市人才公寓建设办应当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技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我市引进人才规划和科技孵化器建设情况,结合各类人才的住房需求和引进人才的区域分布,编制人才公寓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各区市、功能区人才公寓建设总量和布局。市人才公寓建设办应当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科技部门根据人才公寓建设规划,每年10
5、月底前,制定下一年度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区市政府、功能区管委应当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建设计划,组织施行人才公寓建设工作,确保每年6月底前开工。第七条区市政府、功能区管委应当会同市规划部门根据人才的需求情况,结合区域内控制性具体规划,落实人才公寓空间布局规划。人才公寓规划建设应当与科技孵化器分布和人才构造相匹配。人才公寓能够集中建设,可以与科技孵化器和产业园区下面简称“园区一体化规划、一体化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配套、同步管理。人才公寓布局要综合考虑寓居人员的实际需求,同步规划建设教育、医疗、商业、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解决寓居人员的交通出行、子女入学等问题。第八条人才公寓建设主要采取下面
6、形式:一区市、功能区组织建设。区市政府、功能区管委作为辖区人才公寓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区域的人才公寓建设任务。区市政府、功能区管委能够所属国有投资公司机构投资建设人才公寓。集中建设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项目,能够直接确定市、区市和功能区国有投资公司机构作为建设主体。二用人单位自建。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以及用工规模较大或者引进人才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可采取下面方式自行建设人才公寓。其中,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租赁型人才公寓的,能够直接确定为建设主体,参照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1用人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人才公寓;2在企业较为集
7、中的园区和孵化器较为集中的功能区,由园区或者功能区统一划定土地集中建设人才公寓;3用工规模较大或引进人才较多的企事业单位,政府可提供土地,由用人单位投资建设人才公寓。三按比例配建。园区根据科技孵化器项目的规模,配建一定比例的人才公寓。商品住房项目应根据规定比例配建人才公寓。四市场运作。鼓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利用市场化方式,投资建设、经营人才公寓项目。区市政府、功能区管委结合房地产市场情况,能够通过购买商品住房、转化部分存量政策性住房以及租赁、改建存量住房的方式,增加人才公寓建筹数量。区市政府、功能区管委可以以通过落实商品住房房源定向供给,根据人才层次分别发放购房补贴的方式,解决人才住房问题。第
8、九条人才公寓通过下面方式供给土地:一租赁型人才公寓参照公共租赁住房政策,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二产权型人才公寓参照限价商品住房政策,采取定房价、定供给对象、定建设标准和套型面积的办法,以出让方式供地。三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原用地性质能够保持不变。第十条原则上只租不售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的除外的租赁型人才公寓,主要由市、区市、功能区财政投资建设;利用市场化方式建筹的人才公寓,由建设主体投资建设;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的人才公寓,主要由企事业单位或者用人单位投资建设。第十一条产权型人才公寓的出售价格,在土地出让前,由国土资源房管部门会同物价等
9、部门,根据同区域商品住房价格至少下浮20%的比例确定。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已确定的价格,根据住房楼层、朝向、质量和位置等因素,在上下不超过10%的幅度内确定单套住房的销售价格,但整个项目总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土地出让时确定的价格。以限定价格购买的面积,根据不同层次人才应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标准核定,超出部分根据同区域商品住房价格购买。超出限定价格销售部分面积的价款,由开发建设单位按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的有关规定上缴财政,专项用于人才公寓建设。租赁型人才公寓,租金根据不高于同区域住房市场租金80%的标准确定。第十二条租赁型人才公寓应当适当装修,配备相应的生活设施,知足基本的租住需要。第三章优惠政策第十三条
10、对于人才公寓新增用地实行计划单列,应保尽保;集中建设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可根据20%左右的比例配建商业网点等经营性用房用于出租出售,营业收入用于弥补建设和运营成本。配建商业等经营性用房的用地实现的土地出让收益,可根据项目资金平衡情况,给予适当补助。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租赁型人才公寓的,原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不需补缴土地出让金。第十四条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任务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项目,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未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任务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项目,市、区市、功能区可结合收费基金缴纳情况给予资金补助支持。第十五条列入我市人才公寓建设计划的租赁型
11、人才公寓建设项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52号有关规定,对建设和运营中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契税、房产税等根据规定予以税收优惠。第十六条对列入我市人才公寓建设计划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项目贷款,政府可予以2%的贴息补助。第四章分配管理第十七条人才公寓主要面向符合青岛英才211计划中确定的引进人才、经认定符合规定条件的来青创新人才、投资创业人员和创客,并且其在青岛市内无住房。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才,根据不同层次享受相应的住房面积标准标准见附件。促进人才引进的购房补助、住房补贴和免收租金人才公寓政策不
12、予重复享受。第十八条人才公寓根据“高端优先、属地管理、逐步解决的原则,根据人才公寓房源情况,综合人才层次、实际奉献、引进时间等因素实行轮候分配。经认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创新人才、创业人员和创客可本着“就近安排、知足急需的原则优先配租,并可在租金方面予以适当优惠。第十九条对高端人才,结合其寓居需求可提供租赁型人才公寓,可以提供产权型人才公寓;对其别人才,主要通过提供租赁型人才公寓解决其过渡性寓居需求。第二十条区市、功能区筹集的人才公寓主要面向区市、功能区引进的人才和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含驻地中央、省属单位符合规定条件的各类人才。市财政投资筹集的部分人才公寓,重点面向办公地址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市
13、直机关事业单位引进的人才,以及中央、省属驻青机关事业单位引进的博士以上且本单位不能解决住房的高端人才。第二十一条市级筹集的人才公寓,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项目房源及人才情况,拟定分配方案,报经市委组织部门审核同意后施行分配。分配程序为:一申请登记。符合人才公寓配租范围及条件的申请人持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二申请审核。用人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在单位公示7天无异议后,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资料。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三资格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复审。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进入评分排序环节,不符合
14、条件的申请人取消排序资格。四评分排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所有申请人进行综合评分排序。评分排序以申请人人才层次高的优先,从高层次人才到较低层次人才依次排序,同一层次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顺序;分值一样的,通过摇号的方式确定先后。排序结束后根据房源与申请人排序结果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入围人选。五配前公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入围人选和排序结果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上公示7天,无异议后方可分配。六公开选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组织公开选房,入围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按顺序一次性签字挑选房号。七签约备案。分配租赁型人才公寓的,在规定的时间内,由用人单位与人才公寓运营单位、配租
15、对象签订三方租赁合同,缴纳房租等相关费用,办理有关入住手续;分配产权型人才公寓的,配售对象持相关材料与开发建设单位签定购房合同。签约结束后,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将签约情况反应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组织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区市、功能区筹集的人才公寓,由区市、功能区根据房源和引进人才需求情况,制定分配方案并组织施行分配;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市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投资建设的租赁型人才公寓,优先面向本单位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分配。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分配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后,组织施行分配
16、;分配结果报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区市房管部门备案。第二十四条对引进人才较多、人才集中的单位,经项目所在地区市政府、功能区管委批准,可根据其对人才公寓需求量,按幢或者单元划定部分房源定向供给,由需求单位按相关规定组织面向本单位职工配租配售。分配结果报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区市房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五条申请人才公寓时应提供下面材料:一人才公寓申请表;二已婚申请人及参加申请的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单身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单身声明或未婚声明;三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实;四经有关部门确认的学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等相关证件;五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原件及复
17、印件;六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材料项目合作的高层次人才除外;七用人单位提供的申请人的业绩、获奖及能力表现材料;八参加申请的企业人才需提供申请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实等凭证;九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第二十六条租赁型人才公寓结合承租人意愿签订租期不超过5年的租赁合同,合同期满后配租对象应限期腾退住房。因特殊情况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由个人通过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办理续租手续,并按重新核定的价格交纳租金。第五章产权和使用管理第二十七条产权型人才公寓办理房地产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在不动产权证书上注明“人才公寓,以及购买标准内面积、购买价格、上市交易等内容。产权型
18、人才公寓自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超过5年但不满10年需上市交易的,上市交易时,应当将购房时以限定价格购买的部分面积,根据成交价格与购买时限定价格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超过10年上市交易的,不需补交土地增值等收益。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等区域内及周边配套区域定向建设或分配的产权型人才公寓上市交易时,应当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才定向出售,其他产权型人才公寓出售对象不限。第二十八条财政直接投资建设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原则上只租不售,周转使用。企业等单位投资建设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其土地用处为住宅的,能够先租后售,出租期限不低于5年,出租期限自办理房地产登记之日起计算。在规定的最
19、低出租期限届满后,能够继续出租,可以按核定的价格出售。出售价格由房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在综合考虑建设、财务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拟将土地用处为住宅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出售的,应当在出租期限届满前1年告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出售的人才公寓自购房人办理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后需要上市交易的,届时按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执行。利用自有存量非住宅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的和以单身公寓形式建设的人才公寓只能出租,不得出售或者变相出售。第二十九条产权属于政府的租赁型人才公寓的租金收入,应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归还人才公寓贷款,以及人才公寓的维护、管理,支付房屋空置期物业管理、物业费补助等。产权属于企业等单位的租赁型人才公寓的租金收入由产权人自行安排。第三十条人才公寓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人才公寓,不得转借、转租、闲置,不得擅自改变房屋构造和房屋用处,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违背上述规定的,应当追缴不当得利。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者附属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维修或者赔偿。第三十一条人才公寓承租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和其他费用。用人单位应当配合运营单位建立租金支付或者租金汇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