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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当前位置:文档视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日期:2附件4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第三条符合下列详细范围并到达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详细范围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
2、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二)规模标准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分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项第1、2、3目规定的标准的项目原则上都必须招标。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誉的原则。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第二章行政监督与管理第五条水利部是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国水利行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根据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规定和办法;(三)受理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四)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五)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资格进行监督与管理;(六)负责国家重点水利项目和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下面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
4、兼任项目法人代表的中央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1第六条流域管理机构受水利部委托,对除第五条第六项规定以外的中央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三)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四)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五)组建并管理省级水利工程建设项
5、目评标专家库;(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第五条第六项规定以外的地方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内容包括:(一)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二)可派员监督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对发现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责令改正,必要时可做出包括暂停开标或评标以及公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对违法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三)接受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第三章招标第九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第十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中,国家重点水利项目、地方重点水利项目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
6、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第十一条的规定经批准后可采用邀请招标:(一)属于第三条第二项第4目规定的项目;(二)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涉及专利权保护,受自然资源或环境限制,新技术或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项目;(三)应急度汛项目;(四)其它特殊项目。第十一条符合第十条规定,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前招标人必须履行下列批准手续:(一)国家重点水利项目经水利部初审后,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其他中央项目报水利部或其委托的流域管理机构批准;(二)地方重点水利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它地方项目报
7、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二条下列项目可不进行招标,但须经项目主管部门(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的项目;(二)应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项目;(三)项目中经批准使用农民投工、投劳施工的部分(不包括该部分中勘察设计、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四)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五)采用特定专利技术或特有技术的;(六)其它特殊项目。2第十三条当招标人具备下面条件时,按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经核准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
8、业技术气力;(三)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四)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历;(五)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六)熟悉和把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第十四条当招标人不具备第十三条的条件时,应当委托符合相应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第十五条招标人申请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时,应当报送下面书面材料:(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二)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气力情况;(三)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四)拟使用的评标专家库情况;(五)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实材料;(六)
9、其他材料。第十六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下面条件:(一)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1勘察设计项目已经确定;2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落实;3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采集完成。(二)监理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2监理所需资金已落实;3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划。(三)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2建设资金来源己落实,年度投资计划已经安排;3监理单位已确定;4具有能知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已与设计单位签订适应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5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施行、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四)重要设备、材料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2重要设备、材料技术经济指标已基本确定;3设备、材料所需资金已落实。第十七条招标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招标前,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备案。报告详细内容应当包括: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方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的工作详细安排等;(二)编制招标文件;(三)发布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3此页面能否是列表页或首页?未找到适宜正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