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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试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保障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公平、公正履行职责,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效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施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规定。前款所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下面简称执法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法律、法规受权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以及经依法批准履行法律、法规受权机构的全部或者
2、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本条第一款所称执法人员,是指依法从事路政管理、道路运输管理、水路运输管理、航道管理、港口管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海事管理、地方铁路运输管理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并持有合法有效执法证件的人员。本条第一款所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包括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施行的行政检查、行政强迫、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施行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的行为,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执法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执法全经过记录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建立执法信息分享机制,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第四条施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应当做到:一事实认
3、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三严格执行法定执法程序;四规范填制执法文书;五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管辖第五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案件的管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执法部门管辖。第六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执法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执法部门管辖。第七条两个以上执法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第八条执法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部门。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
4、关。第九条下级执法部门以为其管辖的案件属重大、疑难案件,或者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办理的,能够报请上一级执法部门直接管辖或者变更管辖部门。第十条跨行政区域的行政处罚案件,相关执法部门应当互相配合,相关行政区域执法部门共同的上一级执法部门应当做好协调工作。第二节回避第十一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第十二条申请回避,应当讲明理由。执法部门应当对回避申请及时作出决定,制作(回避申请决定书)并送达
5、申请人。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应当申请回避的情形的,执法部门应当作出回避的决定。执法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属的执法部门负责人决定。执法人员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执法部门负责人决定其回避。回避申请及决定应当存档或者记录在案。第十三条执法部门作出回避决定前,执法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查处;作出回避决定后,应当回避的执法人员不得再介入该案件的调查、决定、施行等工作。第十四条检测、检验及技术鉴定人员和翻译人员需要回避的,适用本节规定。检测、检验及技术鉴定人员、翻译人员的回避,由指派或者聘请上述人员的执法部门负责人决定。第十五条被决定回避的执法人员、检测、检验
6、及技术鉴定人员和翻译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进行的与执法有关的活动能否有效,由作出回避决定的执法部门根据其活动能否对执法公正性造成影响的实际情况决定。第三节期间与送达第十六条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场当日或者当时不计算在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执法文书送达的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第十七条执法部门应当根据下列规定送达执法文书:一直接送交受送达人,由受送达人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
7、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当事人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二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的,能够邀请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作见证人,讲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执法人员、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可以以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经过,即视为送达;三经受送达人同意,能够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能够确认其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电
8、子送达执法文书,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迫措施决定书、行政强迫执行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除外。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回证)中予以确认。采取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的,以执法部门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但受送达人证实到达其确认的特定系统的日期与执法部门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当前位置:文档视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试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试行四直接送达有困难的,能够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执法部门代为送达。委托送达的,受委托的执法部门根据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方式送达执法文书,并及时将(送达回证)交回委托的执法部门。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
9、日期;五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采取公告方式送达,讲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并在檀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公告送达能够在执法部门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可以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经过。第三章行政检查第十八条执法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采取路水面巡查、书面检查、设备设施监控、经营场所检查或者综合运用以上方式,加强对行政行为相对人的监督检查。第十九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抽查机制,健全随机抽查对象和执
10、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抽查频次。开展行政检查,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工作方案。第二十条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装备标准配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交通管理器材、个人防护装备、办公设备等装备,加大科技装备的资金投入。第二十一条施行行政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根据相关规定着制式服装,根据需要穿着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光背心、救生衣,携带执法记录仪、对讲机、摄像机、照相机,配备发光指挥棒、反光锥筒、停车示意牌、警戒带等执法装备。第二十二条施行行政检查,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出示合法有效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第二十三条施行行政检查,不得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不得检查与执法活动无关的物品,避免对被检查的场所、设施和物品造成不必要的损坏。第二十四条施行路水面巡查时,应当保持执法车船清洁完好、标志明晰夺目、车船技术状况良好,启用示警灯,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驾驶。第二十五条施行路面巡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选择不阻碍通行的地点进行,在来车方向设置分流或者避让标志,避免引发交通堵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