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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团有限公司授权管理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受权管理机构与职责(4)第三章受权的构成(5)第四章受权的形式(6)第五章受权的变更与维护(7)第六章受权责任追查机制(8)第七章受权监督检查(10)第八章附则(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A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下面简称“集团公司的整体利益,加强集团公司经营管理、内部控制、自己约束和风险防备,建立合理的受权机制,提高决策效率,确立集团公司的决策权、知情权、调控权,特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受权,指集团公司受权机构或岗位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向授权机构或岗位授予经营管理活动的权限。包括集团公司对下属二级成员单位有关财务、资金、人事、资产、业
2、务等管理活动权限的规定,以及集团公司各管理层级之间的逐级受权。第三条受权与赋予责任、授权与承当责任相统一。自授权之日起,授权者必须履行下面义务和承当下面责任:一在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严禁越权;二严格根据规定的程序行使职权;三越权行为,必须追查相关责任;四对授权权限内事项承当全部责任。第四条公司的受权管理应遵行如下原则:一逐级受权原则。上级受权机构或岗位对下级机构或岗位受权,下级机构或岗位根据需要可再进行转受权,转受权机构或岗位向原受权机构或岗位负责和承当全部责任,不得转授或变相转授已有权限之外的权限;二适度受权原则。授权机构或岗位在受权范围内依法进行经营管理活动,经营管理的风险与其控制风险的能
3、力相一致;三制约监督原则。受权不相容岗位互相分离,经办机构或岗位对超越受权范围事项有权拒绝,并向上级受权机构或岗位报告。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的受权、经理层对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受权、集团公司对各二级成员单位等受权的管理。二级成员单位对三级成员单位受权,可参照此制度执行。第二章受权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集团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是受权管理的决策机构。董事会负责对经理层进行受权,总经理办公会负责对职能部门及成员单位进行受权。受权构成的集团公司“受权表由董事会同意审批并签署执行。第七条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是集团受权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受权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与调整受权管理相关
4、制度,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受权方案,对受权内容进行初步审查;二详细办理基本受权及十分受权事宜、制定各类受权表;三规范受权管理,对受权表、受权书等受权有关的文书进行登记、使用、保管、归档;四负责、督导落实公司受权管理工作,检查受权执行效果;五其它与公司受权管理相关的工作。第八条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和成员单位是受权的执行部门,具有下面执行职责:一为集团公司法人受权提供充分的决策根据;二对各自业务管理范围施行规范受权管理;三定期检查各单位授权运转管理情况。第三章受权的内容第九条集团公司受权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通过“受权表见附件1的形式完成受权方案的起草、报批、发布等管理工作。第十条“受权表中权限设置重点内
5、容应包括决策事项、受权主体、受权权限、受权分配层次等。第十一条受权权限应主要包含提议、审核、批准三类:一提议:对管理制度、方案或事项提出建议和意见的权利,可包括提名、提议、提案、推荐、建议等;二对政策、制度、方案、办法、措施或重要业务事项的科学性、可行性进行审议或修订的权利,包括审核、审查、核对、审议、联签等;三最终决定政策、制度、方案、办法、措施或重要业务事项能否施行所赋之的权利,包括审批、决定、批准、裁决、否决等。第十二条集团公司、各二级成员单位相关决策事项的受权分配层次不宜太多,一般如下:一集团公司的受权分配层次为:下属二级成员单位、职能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总经理、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等;
6、二下属二级成员公司的受权分配层次为:职能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总经理、董事会专业委员会、股东大会等。对二级成员单位决策事项,需要集团公司审批的,在集团公司履行审批手续后,由主办部门办理该二级成员单位相应决策文件,如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第十三条权限不明确时,授权机构或岗位应当向受权机构或岗位书面请示并获得明确受权,授权机构或岗位不得以受权权限不明而做任何擅自行动和决定。集团公司其他规章制度中对受权机构或岗位的经营管理权限有明确规定的,如不违犯并不超越“受权表规定的,视为受权。第四章受权的形式第十四条集团公司受权应根据集团公司“受权表的权限分配,以“受权书见附件2的形式逐级向下颁发,作为授权
7、人的权限责任书面证实。“受权书必须有受权人和授权人签字和盖章。第十五条本制度所称受权书,是指受权人认可各单位从事业务经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范围和权限,并规定各单位对这些活动承当责任的书面证实。第十六条受权书应包括下面内容:一受权人注册名称;二受权人法定代表姓名和签章;三授权人注册名称;四授权人法定代表姓名和签章;五受权范围(事项);六受权期限;七受权时间;八受权人以为需要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五章受权的变更与维护第十七条受权有效期一般为一年,如到期后新的受权未下达,原受权仍继续有效。受权人或授权人其中一方的法定代表如有变更,原受权必须重新签发和确认。第十八条受权如发生下列情况,集团公司依其程度及时变
8、更或撤销授权机构或岗位受权:一经营管理水平发生重大变化;二资产负债规模和质量出现明显变化;三风险控制能力发生显著变化;四受权制度执行情况出现显著变化;五当地经济条件和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六经营管理受权事项改变或不存在;七公司内部机构和管理制度发生重大调整;八董事会以为有影响受权的其他情况发生等。第十九条公司受权机构或岗位责任人发生任免、调动时,其责任人受权随任免、调动通知同时生效。第二十条公司因业务发展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需要扩大权限或发生调整权限变更事项时,由企业管理部拟定受权变更建议,修订“受权表,报董事会批准后发布执行。第二十一条受权的维护一如董事会批准的规范文件中涉及董事会受权内容
9、与本制度不一致时,以董事会批准的最新文件为准。企业管理部应根据最新的董事会批准文件及时通过发布通知修正本制度及“受权表;二如法律法规和外部相关机构的最新要求与本制度受权内容不一致时,企业管理部应根据其最新要求及时通过发布通知修正本制度;三如在受权执行经过中,授权机构或岗位发现受权不清、受权降低了效率、受权阻碍流程执行等情况存在,可向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提出修订意见,企业管理部每半年度集中各授权机构或岗位相关意见,进行分析与修订,修订结果报决策机构批准后执行。第六章受权责任追查机制第二十二条集团公司应建立受权责任追查机制,明确责任与权利的统一。第二十三条集团公司受权实行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代表制,即
10、由授权机构或岗位主要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代表接受受权。第二十四条由于受权错误或不当所导致的后果,由做出受权决定的机构或岗位承当责任。第二十五条授权机构或岗位责任人在受权范围内发生滥用权利、不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影响公司信誉或造成经济损失,追查授权机构或岗位责任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第二十六条授权机构或岗位责任人未经受权或者超越受权开展业务活动,影响集团公司信誉或者造成经济损失,追查授权机构或岗位责任人及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第二十七条审核和审批机构或岗位人员因渎职、过失等原因此致使损失未得到发现或控制,审批人员应承当主要责任,审核人员应承当次要责任。第二十条八审核和审批人员因成
11、心或明知等主观原因此致使损失发生或未得到控制,审核和审批人员应当与直接责任人员承当同等责任。第二十九条集团公司员工对违背本制度的行为有举报权利和义务,对举报人员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保护。第三十条任何授权人均应以维护集团公司利益为前提行使所授予的权利,保证克尽职守,勤勉尽责,以符合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各项管理文件的方式行事。任何根据受权或超越受权的行为所导致集团公司的任何损失,行为人均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第七章受权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集团公司及二级成员单位建立对受权管理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制度,集团公司审计监察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授权机构或岗位行使受权权限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审计。第三十二条受权监督
12、检查的主要内容有:一受权审批岗位人员设置情况。重点检查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各二级成员单位能否存在受权审批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二受权审批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各二级成员单位能否存在越范围、越权审批行为,审批流程能否符合审批程序的规定。第三十三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对受权审批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对发现有越权审批、不进行审批和擅自更改审批用处的,应向有关部门和相关领导提出处理建议,按规定追查相关人员的行政和经济责任。第三十四条凡发现授权机构或岗位责任人有一般越权行为的,应当催促其限期改正;有重大越权行为的,或者有其它不适当行使权利的行为并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建议变更或者撤销其部分或全部受权。一般越权行为指授权机构或岗位责任人超越受权书受权权限,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重大越权行为指授权机构或岗位责任人行使了受权书中受权机构或岗位责任人声明严禁授权人行使的权利,或超越权限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负责修订、修改并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