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辩诉交易制度的异同及其启示-2019年精选文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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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辩诉交易制度的异同及其启示-2019年精选文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辩诉交易制度的异同及其启示2016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受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XX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下面简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正式明确在北京、天津、上海、郑州、西安等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相关文献随之大量增加。由于“认罪认罚与“从宽之间存在某种“对价意味,所以很多学者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辩诉交易制度联络到了一起,但并未对此展开深化阐述。笔者以为,分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辩诉交易制度之“异能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明确运行边界

2、,归纳二者之“同能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提供理念上或操作技术上的启发。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辩诉交易制度的一样点1.保障被告人的快速审讯权是一样目的得到快速、及时的审讯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重要人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第3款规定:“任何因刑事指控被逮捕或拘禁的人,应被迅速带见审讯官或其他经法律受权行使司法权利的官员,并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受审讯或被释放。悬而未决的等待会“给犯人带来无益而残酷的折磨,而快速审讯符合司法认知规律且有助于加强刑罚的警戒作用。正如波斯纳所讲,“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不能无视代价,司法机关在追寻真相的经过中,不可能也不应当像自然科学研究者那样为了探索

3、真相而皓首穷经,由于即便司法系统等得起,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社会也耗不起。刑事审讯必须在有限的时间内给被害人、被告人和社会一个明确的结果。被害人渴求救济和心灵抚慰,被告人渴求“尘埃落定的宣判,社会公众渴求对恶行予以及时惩戒,推延刑罚“造成的印象不像是惩罚,更像是表演。但问题是,怎样在案件多、司法资源少的情况下保证快速审讯权的实现呢?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辩诉交易制度应运而生。通过辩诉交易,被告人能够避免因案件调查而必须接受额外的对人身自由予以限制的审前程序,可以以避免等待审讯结果的焦虑和不确定性。与美国施行辩诉交易制度的背景类似,我国刑事司法审讯也面临宏大的案件压力。根据20072016年

4、(中国法律年鉴),20062021年全国法院一审刑事案件收件数、积案数都大幅增长,20202021年增速尤其显著。在案件增加迅速、司法资源又相对紧张的形势下,怎样提升司法效率、保证被追诉人的快速审讯权,已成为必须回应的问题。这就是今天为何要强调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被害人利益表达制度化是一样缘起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谈及刑事司法,很多学者的反响都是怎样保护被告人,却忘了在绝大多数犯罪案件中除了那些没有直接被害人的犯罪案件必然存在犯罪人、被害人及其互相关系,忽视被害人或者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关系必然忽略很多影响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因素。随着西方刑罚民粹主义思潮的兴起,理论界开场重新审视被害人在刑事司法中

5、的重要地位。从构成经过来看,辩诉交易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都是被害人利益表达的制度化。就辩诉交易制度而言,在制度发展之初,被害人之所以愿意接受辩诉交易至少有三方面原因:一是经济方面,通常情况下被害人必须承当比拟昂贵的作证费用,尽管法院在案结后会支付这些费用,但对于很多被害人来讲,短期内承当这笔费用也是不小的压力;二是时间方面,即便庭审本身耗时不长,往返法院也耗时较多,被害人因而要承当额外的误工成本;三是假如不接受辩诉交易,被害人就要承受很大的败诉风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是如此,该制度外表看来是自上而下的刑事政策改革的结果,实际上是国家对民情的一种自下而上的吸纳。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_

6、定了被害人的诉讼当事人地位,但司法实践中被害人还是经常被有意无意地忽略,公诉案件中被害人除了能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其地位几乎等同于证人。为了知足被害人利益表达的需求,刑事和解制度逐步兴起。认罪认罚从宽作为总领刑事和解等刑事程序的制度,自然而然地吸纳了刑事和解程序的合理性,关注被害人的利益诉求。3.施行前提都是被告人自愿被告人自愿原则被视为辩诉交易的“帝王条款“合法性源泉,防备辩诉交易中国家权利滥用的根本性条款,公正、平等地进行辩诉交易的前提和基础。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2021年修订,下文中的(刑事诉讼法)均指该法第50条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明本人有罪,该条位于(刑事诉讼法)总则部分,对刑事

7、诉讼的各个环节都有约束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不例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XX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第1条从正面强调了自愿性原则,第2条从反面罗列了因不具有自愿性而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情形。据此,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既不能通过暴力、威胁、欺骗等方式逼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也不能通过不认罪认罚就从严的方式逼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4.量刑决定权主体都是法院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中,法院对能否接受控辩双方关于罪名的协商以及怎样量刑拥有最终决定权,法官对接受还是拒绝辩诉双方提交的答辩协议拥有决定权:假如接受,就应当通知

8、被告人其协议中约定的处置意见将在判决和量刑中予以体现;假如拒绝,则应当通知辩诉双方其协议被拒绝并将此情况记录在案。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中的相关表述与此有异曲同工之妙:“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本人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XX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能够依法从宽处理。认罪认罚能否从宽由法院决定,这既是对我国(宪法)第126条该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讯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的尊重,也是对目前“以审讯为中心司法改革理念的贯彻。人民法院是我国唯一拥有审讯权的国家机关,定罪量刑是审讯权的组成部分,因而,能否从宽的决定主体

9、只能是人民法院,其他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干预人民法院的量刑工作。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辩诉交易制度的明显差异1.证实标准能否降低不同2002年“国内辩诉交易第一案B11引起轩然大波,赞同者有之,反对者亦有之。笔者对司法机关敢于尝试通过妥协来解决疑难案件的勇气和智慧表示欣赏,但仍然以为,辩诉交易制度不合适我国现实情况。在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经济体制转型尚未彻底完成,政治体制尚不完善,腐败现象仍然多发,民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度仍有待提升的情势下,辩诉交易制度所采用的“合意真实规则是明显不合时宜的。域外辩诉交易中关于“事实的交易,会给我国社会公众带来“以钱买刑“司法不公等负面感受,进而加剧社会阶层之间的矛

10、盾。B12辩诉交易制度在美国能够发展壮大,并不代表其关于“事实的妥协在我国也能收效良好。固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侦查终结、审查起诉、审理宣判等都要到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实标准,但司法实践中还是出现了个别虚置法律条文并最终酿成冤假错案的现象,以致“亡者归来“真凶再现时,司法机关在民意面前显得非常被动。在此背景下,假如还对“事实不清,证据缺乏的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就等于认可“认罪从轻的错误做法。B13从实践应用的角度看,降低证实标准虽然有助于缓解公检法机关的办案压力,但有违追求真实的司法精神,一旦证实标准降低,必将撼动我国刑事司法的正当性。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和

11、速裁程序的案件都需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该法虽对和解程序未作明确规定,但根据该法第6条的统领性规定以及第168条、第195条的规定,能够以为我国刑事诉讼经过中的任何有罪案件,包括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均需到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实标准。2.罪名定性可否商榷不同在美国,辩诉交易包括控罪交易和判刑交易,在控罪交易中,检察官能够撤销起诉书记载的多项罪状中的一项或多项,控罪和判刑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同时进行。B14在对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展开讨论之前,需要先介绍国内外立法对罪刑法定原则理解的不同。罪刑法定在拉丁文中的表述是nulluamcrimen,nullapoenasinelege,据此,

12、很多国家的立法只从消极的方面强调“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譬如,日本(宪法)第31条规定:“任何人,假如不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其生命或者自由不被剥夺、或者不被科处其他的刑罚。德国、法国、韩国的立法中也有类似规定。与此不同,我国高度重视罪刑法定原则的消极、积极两方面内容。我国(刑法)第3条除了规定罪刑法定的消极内涵,还格外强调“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按照法律定罪处罚。换言之,什么样的行为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犯罪,应当判处什么样的刑罚,都必须严格遵循刑事法律的明文规定。即便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或者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精神,也必须在罪刑法定原则的范围之内。“宽不是要法外施恩,严

13、也不是无限加重,而是要严格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刑事法律,根据详细的案件情况来惩罚犯罪。B15强调罪刑法定原则的积极内涵还是消极内涵从外表上看并没有什么区别,实则不然。从消极内涵来看,罪刑法定原则的功能是去罪化,旨在防止国家在欠缺法律根据时刑罚擅断、任意追查个人的刑事责任,其服务于刑法的自由保障功能。从积极内涵来看,罪刑法定原则强调刑法惩罚犯罪的积极扩张功能,强调必须严格按照刑法的?定来惩罚犯罪,是对国家本位思想的强化。B16可见,罪刑法定原则的积极内涵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对罪名进行商榷的余地,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至少在理论上是不能像美国那样秉持实用主义原则来商榷罪名的。至于罪名交易会不会

14、随着人们对“罪刑法定含义理解的变化而合法化,只能交给时间回答。3.从宽标准能否明确不同域外辩诉交易制度对认罪认罚的时间点和内容、认罪态度对定罪量刑的影响,都有明确规定。譬如,英国实行逐级折扣制度,通过区分认罪时间对量刑折扣力度的影响来催促那些明知本人有罪的被告人及早作出有罪答辩,进而节省司法资源。“被告人作出有罪答辩的阶段越早,所能享遭到的量刑折扣就越大B17,“假如有罪答辩是在最后一刻或审讯经过中作出的,或是在被告人意识到定罪是不可避免时才作出的,甚至能够不给予被告人的这种策略性答辩以任何量刑上的优惠B18。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刚刚起步,关于认罪时间、认罪内容、认罪态度的从宽标准以及

15、相应的从宽量刑幅度的规定还处于相对空白状态。4.能否具有合同效力不同很多学者将辩诉交易理解为控辩双方之间的合同、契约B19,以为就像订立民事合同之前合同双方要对合同的权利、义务有充分的了解一样,在达成辩诉交易之前,控辩双方也要对“要价和“对价进行充分的了解和商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信息把握上处于明显的弱势,为了保证辩诉交易公平,就要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有罪答辩的自愿性、明知和理性。“根据美国最高法院判例以及州的规定,被告人应该了解认罪答辩的直接后果,也就是明确的、即时的、多数情况下自动发生的且与量刑的性质或者刑期有关的影响。B20在辩诉交易达成后,控辩双方有按照“合同内容履行各自职责的义

16、务。假如一方违约,另一方就没有义务履行相关约定。譬如,“被告不遵守协商时,检察官亦无须履行协商的约定,若已履行可请求法院恢复原状B21,假如“被告人没有享遭到对辩诉交易所预期的起诉或判决让步,抑或检察官未能谋求辩诉交易承诺的让步或又对这些让步提出了反对意见B22,则被告人有权撤回答辩。美国律师协会对辩诉交易中有罪答辩的撤回规定了两类理由:一是被告人对辩诉交易的性质没有准确的认知;二是控方违背约定或其他原因导致被告人在辩诉交易中约定的权利不能实现。B23与此相比,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契约“合同意味并不突出。有学者指出,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不完全具备辩诉交易这种预期利益的明确性,在职权主义

17、的影响下,有时从轻或从宽处理更像国家对被告人一种额外的恩泽,被告人并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实难称之为交易或是合同B24。三、对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启示诚如有学者所讲,“比拟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本国法律所面临的问题B25。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辩诉交易制度的比拟分析不能为了比拟而比拟,最终必须落实到推动实际工作上。笔者以为,通过对两种制度的比拟研究,至少能够为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提供下面七方面启示。1.注重快速审讯,但不能无视基本诉权如前所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辩诉交易制度在很大程度上都是为了应对案件多、司法资源少的情况下怎样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快速审讯权问题,但辩诉交易制度的发

18、展历史表明:不能矫枉过正,以致刑事审讯沦为只为清理积案的快速通道,却忽视被告人的正当程序权利。譬如,固然辩诉交易制度的初衷是为了节省司法资源、加快司法进程,但“为了避免出现错案,法官还是会做很多工作。法官在诉讼程序中会反复询问被告人关于交易中能否存在威胁、能否出于自愿、能否遭到不正当影响等问题B26。再如,根据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法庭即便接受有罪答辩也不能不作调查,不能在查明答辩的事实基础之前仅根据答辩作出判决。B27换言之,程序上的简化不能演变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障的简化。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对此,不能以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不会上诉

19、,就没必要浪费时间和资源等到上诉期满再将判决交付执行,也不能以为能够在被告人表示不上诉的情况下直接交付执行,否则,都是违背正当程序原则的。B282.重视被害人意见,但不能一概听取美国辩诉交易制度中被害人享有知悉权、出庭权、介入诉讼程序权、快速终结诉讼权、财产请求权等广泛的权利,但无权阻止辩诉交易。美国辩诉交易经过中被害人并不介入交易本身,但由于成文法规定被害人享有表达判决意见的权利,所以控方为了避免辩诉交易遭到被害人反对,往往会充分征求被害人意见。被害人假如不满控方在辩诉协议中的承诺,就有权向法官提出独立于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法官在量刑时必须加以考虑。B29借鉴美国的经历,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

20、点中应充分听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见,并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否获得被害人谅解作为量刑的重要考虑因素,但被害人不享有阻止认罪认罚从宽的权利。此外,对于被害人提出的量刑诉求要进行详细区分。1被害人要求重办被告人。被害人陈述对量刑产生影响的前提是法官能够通过听取被害人陈述来准确评估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及其犯罪行为所造成损害的严重程度,假如被害人的陈述或者量刑意见因被复仇情绪所裹挟而失真,法院就不能受制于被害人的量刑意见。由于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较之司法机关往往带有愈加强烈的个人情感,他们对犯罪行为恶性的描绘可能因带有更强的主观色彩而有失真实,假如赋予被害人量刑意见的决断性地位,就会导致被害人以量刑意

21、见为筹码向犯罪人提出苛刻的条件。详细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对于被害人反对从宽处理并要求重办被害人等类似意见,法院要理性区分被害人的表达是复仇意愿的宣泄,是理性的诉求,是对受害事实的控诉,还是为了加大与被追诉人会谈的筹码。对于被害人情感上的宣泄,法官能够予以理解、尊重,但能否听取、听取多少,要详细结合被告人的行为恶性、事懊悔改态度等因素进行考量。换言之,被害人的“愤怒不能成为加重刑事处罚的缘由B30,假如被告人符适宜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则即便被害人对此表示反对,其也无权阻止。2被害人要求从宽处罚被告人。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肯定了被害人谅解对量刑的影响,但实践中不能从一个极端走到另一个极端,不能以为只要被害人谅解,就能够一味地宽纵被告人。尤其是在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中,被害人的追求与国家的追求可能存在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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