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示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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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示范文本当前位置:文档视界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示范文本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示范文本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经过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详细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加强燃气安全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使用及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本市燃气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和

2、监督。县市、区建设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详细负责本辖区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消防、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第四条本市燃气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用户和规范服务的原则。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燃气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对发现安全隐患、防备燃气事故发生以及在抢险救灾中的有功人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第二章设施管理第六条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划定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划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敷设地下燃气

3、管道应当同时敷设由耐腐材料制作的安全警示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和损毁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警示带。第七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施行下列行为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三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打桩、顶进以及动用明火等作业四爆破作业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第八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确需敷设管道和从事打桩、挖掘、顶进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经与燃气经营企业协调一致后方可施行。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安全保护指导。建设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对前款规定的燃气设施保护

4、方案产生争议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解决。第九条总重十吨以上的车辆或者大型施工机械确需通过敷设有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的必须事先征得燃气经营企业同意并在通行地段修建承重过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措施经燃气经营企业验收同意后方可通行。第十条因施工等人为原因造成燃气管道及设施损毁的责任人应当协助燃气经营企业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抢修恢复原状。抢修费用由责任人承当。第十一条发生燃气事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依法向燃气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抢险抢修时能够依法拆除阻碍抢险抢修的其他设施和建构筑物。对拆除的除违法建设的外事后应当及时修复、补偿。抢险抢

5、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阻碍抢险抢修作业。抢修室内燃气设施时用户应当无条件拆除违法遮挡包裹燃气设施的装饰装修物。用户不拆除的抢修人员能够拆除。第十二条违法占压燃气管道的建构筑物当事人应当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组织强迫拆除。第十三条燃气经营企业对所运营的燃气设施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安全保护在重点部位设置安全监控装置并逐步建立燃气设施安全监控系统。第十四条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一居民用户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二单位用户和其他用户以管道燃气干管与支管接口处为界接口以外的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由管道

6、燃气经营企业负责接口以内的由用户或者投资者负责。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费用按前款规定由责任人承当。另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办理。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五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完善安全工作运行机制落实安全责任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第十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预案建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抢修队伍配备通讯器材、抢修设备、防护用品并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服务电话并设专岗昼夜值班。抢险抢修预案应当报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备案。第十七条燃气经营企业从事安全管理、作业和抢险抢修的人员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获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安全管理或者作业

7、活动。第十八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用户安全用气操作规程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安排专人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教育、解答用户咨询。定期对用户安全用气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背安全用气规程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提出改正意见。发现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气行为或者有严重安全隐患的能够采取暂停供气的安全防备措施。第十九条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向无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无燃气供给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燃气经营的气源。第二十条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不得施行下列行为一给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二给报废、改装或者非自有的钢瓶充装燃气三给超残液量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四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给钢瓶充装燃气五用槽车

8、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钢瓶间互相倒灌燃气六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七倾倒残液、在核定的经营场所外摆放、销售燃气钢瓶八销售无合格标识的钢瓶九燃气汽车加气站给非燃气车用钢瓶充气十储存量超过核定数量十一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其运营的燃气管网设施、设备的使用情况和设计使用年限制定维护更新计划及时进行维护、更新确保燃气管网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第四章使用管理第二十二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程。管道燃气用户不得擅自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处或者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第二十三条燃气单位用户应当建立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预案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

9、员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维护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燃气安全知识把握安全操作技能。管道燃气单位用户的抢险抢修预案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的抢险抢修预案相衔接。第二十四条燃气用户不得施行下面行为一遮挡、包裹、改动燃气管道、设施二将燃气器具或者设施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气设施的接地导体三管道燃气用户初次通气自行点火擅自启封、动用、调整燃气经营企业密闭的燃气设施四安装、使用不合格的燃气器具、连接器五擅自拆卸、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六加热、摔砸、倒置、曝晒燃气钢瓶七倾倒燃气钢瓶残液钢瓶之间倒气八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记或者漆色九使用明火检查燃气泄露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五条燃气用户应当使用经过国家质量认证

10、的并且经过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的燃气器具。燃气器具应当由获得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的企业安装维修。第二十六条燃气用户发现燃气管道泄漏及设施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接到燃气用户告知时起三特别钟之内抵达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处理未能及时到达处理的用户能够向燃气管理部门投诉。第二十七条提倡燃气用户安装使用燃气泄露报警器和安全自动切断阀。提倡燃气用户参加燃气商业保险。第二十八条在使用燃气的人员密集的室内公共场所和安装有燃气设备的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必须安装燃气泄露报警装置和安全自动保护装置。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燃气设施、经营、使用安全情

11、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通知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和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处理。第三十条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不得拒绝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受理投诉制度设立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燃气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应投诉人。第三十二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第三十三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燃气安全预警联动和事故救援方案并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制定燃气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第三十四条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燃气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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