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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中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证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行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局集中统一会计核算施行细则)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固定资产是指单价在500元以上且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一般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且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专用设备,并在使用经过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到达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仪器、课桌凳等,不管单价多少,均应按固定资产管理。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应坚持管理规范、责任明确、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
2、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确实定;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理;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账务管理等。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摸清财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好、完好。二固定资产管理体制第六条学校要有一位领导分管该项工作。总务处是学校对财产物资实行全面管理的职能部门,应配备专职总管理员,负责全校的财产物资管理,各有关部门应设置部门管理员,详细负责本部门的财产物资管理工作,构成一种专管、兼管、群管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要力求稳定,使她们放心工作,熟悉业务。确需调动时,应办清交接手续。
3、第七条学校总务处对全校固定资产施行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一拟订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施行办法和规章制度;二介入大型、精细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购置,大型修缮及基本建设项目的论证、施工和验收等工作;三登记固定资产总分类账簿;四审核办理固定资产增加、调剂、处理等手续;五组织学校的固定资产清查和统计工作;六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七组织培训、考核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第八条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施行日常管理,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是:登记有关的固定资产明细账簿,建立固定资产使用卡片;二申报购建计划,介入可行性论证,并负责详细验收工作;三保管、养护固定资产
4、;四办理固定资产内部借用手续;五提出固定资产处理申请;六检查、报告固定资产日常使用情况。三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分类和计价第九条学校运用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它收入及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经过捐赠、调拨等形式获得的固定资产均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第十条学校固定资产分为十大类:第一类土地、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第二类通用设备第三类专用设备;第四类交通运输工具;第五类电器设备;第六类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第七类仪器仪表/计量标准器第八类;文艺体育设备第九类;图书文物及陈列品第十类家具用具以及其它类。对固定资产“类、“项、“目的详细分类统一根据(国家固定资产分类
5、目录)分类管理。第十一条学校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购价和调拨价入账。按规定支付的车辆附加费计入购价内;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根据建造中的全部相关支出计价;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经过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根据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六其它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协议计价;七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计价,
6、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八购置固定资产经过中发生的差旅费、运杂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第十二条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进装置;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五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四固定资产增加第十三条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进、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第十四条学校应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收入预算,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购建计划,结合学校实际确定审批权限和程序,避免重复、盲目购建。第十五条学校购置固定资产应实行政府采购,未
7、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由学校行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第十六条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应及时根据国家有关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盘点。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退货或索赔。五固定资产使用与维护第十七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加强固定资产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爆、防锈、防蛀、防盗等工作。经常对固定资产进行养护。第十八条固定资产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对大型、精细、贵重仪器设备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障碍性事故发生。对房屋构筑物应定期查勘、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第十
8、九条对精细、贵重以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应制定详细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并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第二十条购置大型精细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以及基本建设经过中构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应及时采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第二十一条学校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借出单位提出申请,经学校领导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由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借出手续,登记备查账簿。收回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应认真勘验。出租、出借固定资产获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地上缴学校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第二十二条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努力提高利用率。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清查制度,每学期期末终了前应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确保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做出处理。六固定资产处理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处理是指学校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