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经典案例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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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的经典案例解析合同法经典案例解析一该古董买卖合同能否有效?案情介绍李某本人热爱珍藏,并且具有相当的古玩鉴赏能力。其家中珍藏有一商代酒杯,但由于年代太长远,李某无法评估其真实价值,而只能大概估计其价值在10万元以上。某日,李某将其酒杯带到一古董店,请古董店老板鉴赏,店老板特别喜欢该酒杯,并且知道其价值不下百万,于是提出向李某买下该酒杯,出价为50万元。李某对此高价内心特别满意,但仔细一想,心知该酒杯价值绝对超过50万,假如拍卖,超过百万也有可能。但苦于拍卖成本过高,本身也没有条件拍卖。于是,李某心生一计,同意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待日后古董店老板高价卖出后再主张合同可撤销,要求变更合同。结

2、果,古董店老板通过拍卖,酒杯被卖到1000万元。此后,李某向法院主张合同显失公正,要求古董店老板至少再补偿900万元。试分析:1李某与古董店老板的合同能否成立,能否有效?2李某的请求能否具有法律根据?为何?3法院应怎样处理?评析1李某与古董店老板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并且一致,合同有效。2没有法律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显示公正的合同属于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本案中的买卖合同不属于此种情况。首先,李某具有相当的古玩鉴赏能力,固然他不知道酒杯的真实价值,但内心已经知道其价值绝对超过50万元,在此情况下他仍然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法律上就应该推定其意思表示真实有效,而不属于因缺乏经历

3、导致判定失误的情形;其次,李某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的时候,就已经准备事后主张合同变更,因而当然不存在被骗或者失误的情形,相反,李某心知肚明,不属于合同显失公正;再次,李某主张合同显失公正属于恶意,不应得到支持。3根据上面分析可知,法院不应支持李某的请求,应认定合同有效。撤销权与代位权的行使案情介绍甲公司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2000年3月12日,向乙公司借钱15万元。双方谈妥,乙公司借给甲公司15万元,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贷款利息的1.5倍,至同年9月12日本息一起付清,甲公司为乙公司出具了借据。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未盈利,到了9月12日无法归还欠乙公司的借款。某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催

4、促还款无果,但得到一信息,某单位曾向甲公司借款20万元,现已到还款期,某单位正准备还款,但甲公司让某单位不用还款。于是,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甲公司以某单位的还款来归还债务,甲公司辩称该债权已放弃,无法清偿债务。试分析:1甲公司的行为能否构成违约?为何2乙公司能否可针对甲公司的行为行使撤销权?为何3乙公司能否能够行使代位权?讲明理由。评析1甲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系自愿订立,无违法内容,又有书面借据,是合法有效的。甲公司系债务人,负有按期清偿本息的义务;乙公司为债权人,享有按期收回本金、收取利息的权利。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不能如约履行清偿义务,构成违约。

5、2乙公司可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甲公司的放弃债权行为。债权人对于本人享有的债权,完全能够根据本人的意志,决定行使或者放弃。但是,当该债权人另外又系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人时,假如他放弃债权的行为使他的债权人的权利无法实现时,他的债权人享有依法救济的权利。本案中,甲公司放弃对某单位享有的债权,外表上是处分本人的权益,但实际上却损害了乙公司的债权,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能够行使撤销权,撤销甲公司放弃债权的行为。3乙公司能够行使代位权。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享有代位权,在债务人怠于行使本人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的权利时,债权人能够向人民法院请求以本人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6、实现本人的债权。乙公司能够直接向某单位行使代位权。某化工厂能否拒绝归还借款?案情介绍1999年10月11日,某化工厂为扩大生产,向某公司借款20万元,约定于2000年10月11日归还,若迟延还款,某化工厂承当违约金。2000年10月11日某公司要求某化工厂归还借款,某化工厂因产品销售不好,一时无力清偿20万元借款,于是某化工厂向某公司请求暂缓一段时间归还,某公司未作任何表示,此后双方未再发生联络。2002年10月30日某公司找到某化工厂要求归还借款并付清迟延还款违约金。某化工厂以还款时效已过,拒绝还款,某公司遂诉至法院。试分析:1某化工厂拒绝还款的理由是什么。2某公司要求某化工厂还款的请求能否

7、得到实现?评析1某化工厂拒绝还款的理由是某化工厂要求暂缓归还借款,某公司未作任何表示,推定为合同没有发生变更。根据(合同法)第129条的规定,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和申请仲裁的期限,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上述合同因未变更,诉讼时效仍根据原合同计算,其诉讼时效的最后期限是2002年10月11日。因而,某化工厂能够以诉讼时效已过而拒绝还款。2依我国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虽可提起诉讼,但只要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而没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即其所主张的权利得不到法律保障。因而,某公司要求某化工厂还款的请求有可能因诉

8、讼时效已过而得不到实现。百货公司的招租启事能否属于要约?案情介绍某市百货公司通过新闻媒体播发招租启事:将市场装修后分摊位出租,投资装修费2000元。周某于月初得知此消息后,决定租赁两个柜台,于月中去提早支取了即将到期的定期存单,损失利息近千元。可是就在周某准备去租赁摊位时,百货公司又公布讲:因主管部门未批准,摊位不再招租了,请已办理租赁手续的租户到公司协商处理办法;未办理手续的,百货公司不再接待。周某以为百货公司这种作法太不负责任,所以要求百货公司赔偿本人的预期收入若干万元,以及利息损失。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试分析:本案应怎样处理?评析1百货公司发布的招租启事属于要约,由于此要约通过新闻媒

9、体发布,发布之日就应视为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生效,因而不存在要约撤回问题。2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能够撤销,但对撤销要约有限制,下面两种要约不得撤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以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本案中,一方面,通过新闻媒体这种特殊介质发布要约,已经使人确信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另一方面,就周某来讲,他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相当多的准备工作,并付出了一定的经济支出,因而对他来讲,该要约也是不可撤销的。所以,百货公司公布撤销要约的行为无效,实际上合同已经成立。3因而,周某的损失百货公司应该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应该有限制,包括实际

10、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就本案来讲,几千元的利息当然要陪,但周某所称的预期收入因具有不确定性,不在赔偿之列。该买卖合同能否属于有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案情介绍某商场新进一种CD机,价格定为2598元。柜台组长在制作价签时,误将2598元写为598元。赵某在阅读该柜台时发现该CD机物美价廉,于是用信誉卡支付1196元购买了两台CD机。一周后,商店盘点时,发现少了4000元,经查是柜台组长标错价签所致。由于赵某用信誉卡结算,所以商店查出是赵某少付了CD机货款,找到赵某,提出或补交4000元或退回CD机,商店退还1196元。赵某以为相互的买卖关系已经成立并交易完毕,商店不能反悔,拒绝商店的要求。商店

11、无奈只得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返还4000元或CD机。试分析:1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根据吗?为何?2本案应怎样处理?评析1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第58条规定: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获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基于上述理由,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根据。2本案中,当事人因对标的物的价格的认识错误而施行的商品买卖行为。这一错误不是出卖人的成心造成,而是因疏忽标错价签造成,这一误解对出卖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所以,根据本案的情况,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认定为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赵某或补交40

12、00元货款或返还CD机。抵销的法律适用案情介绍甲商场3月份欲从乙冰箱厂购进冰箱50台,每台2800元,共计14万元。双方约定4月份货到后先付4万元,其余待销售后付清余下的10万元货款。后乙冰箱厂想在甲商场开设销售专柜,打开销路。双方遂签订租赁场地合同,约定租赁期为1年,自同年4月起至次年4月止,月租金2万元,共计24万元。由乙冰箱厂3个月付1次,分4次付清。7月份乙冰箱厂通知甲商场,称用应收甲商场的10万元冰箱货款中的6万元抵销其4月至7月的租金。试分析:乙冰箱厂的做法能否合法?为何?评析乙冰箱厂的做法符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

13、、品质一样的,任何一方能够将本人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本案中,甲商场与乙冰箱厂互负债务,互享债权,相互的合同标的物又属于种类和品质一样的货币,也到了履行期,因而,乙冰箱厂能够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同类债务互相抵销的规定,通知甲商场对6万元债务予以抵销。单方停止供气违约方应承当什么责任?案情介绍某市朝阳玻璃制品厂下面简称甲方与某市天然气供给公司下面简称乙方签订了常年供气合同。合同规定,乙方天天向甲方供给生产用气4000立方,如减少或停供须提早五天通知甲方做好准备。甲方按月结清天然气款。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交付定金5万元。合同签订后不久,随着用

14、气单位的增加,天然气供给日趋紧张,有些用气单位向乙方许诺能够购买高价气。乙方为追求本单位的经济效益,要求甲方减少用气2000立方,甲方不同意。乙方在未提早通知的情况下,单方忽然停止向甲方供气,致使甲方生产设备受损,造成损践约4万元。甲方派人前去乙方交涉,要求其保证供气,并双倍返还其已交付的定金。乙方不同意。甲方遂向某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双倍返还其已交付的定金,赔偿其他损失。试分析:1该合同能否为有效合同?2甲方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根据?并讲明理由。3本案怎样处理?评析1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天然气供给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是有效合同。2甲方的诉讼请求有法律根据。其

15、法律根据是(合同法)第115条。在甲方支付定金,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下,乙方单方擅自减少供气,当甲方不同意时,又在不通知的情况下停止供气,造成甲方的设备损害,这是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并继续履行合同。3法院判决乙方双倍返还已收受的定金共10万元,继续履行向甲方供给天然气的义务。并赔偿甲方因乙方的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4万元。钢材厂能否实现全部诉讼请求?案情介绍1999年11月,某市钢材厂与某铁道工程局签订买卖铁轨合同,约定由某钢铁厂每季度卖给某铁道工程局铁轨50吨,铁道工程局收到货后向钢材厂支付货款。自1999年12月至2000年6月,钢材厂累计卖给铁道工程局铁轨200吨,总价款

16、1000万元,铁道工程局先后支付货款500万元,尚欠货款500万元。期间钢材厂屡次向铁道工程局催收余款,但未曾提出由铁道工程局清偿全部货款及延期付款利息的详细请求。铁道工程局每次收到货后即支付部分货款,钢材厂每次催收货款铁道工程局也支付部分货款,但均未清结。2001年6月,钢材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铁道工程局清偿拖欠的全部货款及延期付款的银行利息及逾期付款滞纳金。试分析:1法院能否全部支持钢材厂的诉讼请求?2为何?评析1法院部分支持钢材厂诉讼请求。1法院支持钢材厂要求铁道工程局清偿全部货款的诉讼请求。2法院支持钢材厂要求铁道工程局赔偿延期付款银行利息及逾期付款滞纳金,但仅从2001年6月自铁道工程局清偿货款之日止的延期付款银行利息及逾期付款滞纳金。2法院部分支持钢材厂诉讼请求的法律根据是:根据(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铁道工程局能够随时向钢材厂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或者按钢材厂随时提出的付款要求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在本案中,钢材厂是2001年6月起诉时提出清结货款并支付延期付款的银行利息及逾期付款滞纳金的请求,以前未曾提出过,所以,铁道工程局未清偿全部货款的行为不构成违约,仅从钢材厂提起诉讼次日为未履行付款义务,应承当这一段时间后的违约责任。即铁道工程局在清偿全部货款后并赔偿从钢材厂提起诉讼次日起至清偿全部货款之日止的延期付款的银行利息及逾期付款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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