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法违约责任合_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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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合同法违约责任合论合同法违约责任内容摘要:约责任是合同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我国现行(合同法)具有很多突破性的特点。笔者结合我国现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从内涵界定及其特点、归责原则、样态、免责事由、承当方式、责任竞合和因第三人原因违约几方面对违约责任制度的相关问题作粗略的论析。关键词:违约责任归责原则(合同法)违约责任承当方式违约责任,又称违背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背合同债务所应承当的责任。作为保障债权实现及债务履行重要措施的违约责任制度与合同债务联络密切。一方面,违约责任是债务不履行所导致的结果,是以债务存在为前提的;另一方面,违约责任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国家强迫债务人

2、履行债务和承当责任的法律表现。因而,违约责任和合同债务的关系能够归结为:债务是责任发生的前提,责任是债务不履行的结果。违约责任是我国(合同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合同法)对以往的违约责任制度进行若干补充和完善,其最大的特点在子:第一,增加预期违约责任和加害给付责任,进而构筑了违约责任的真正内涵。第二,以严格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进而强化了违约责任的功能,顺应了合同法的发展趋势。第三,将预期违约制度和不安抗辩兼容并蓄,进而弥补了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适用上的缺陷。第四,将完全赔偿原则和可预见规则相结合,进而兼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第五,允许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最大限度地保护

3、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给当事人行使权利提供充分的空间。1本文拟结合我国现行(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制度的相关问题作粗略的论析。一、违约责任的内涵界定及其特点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背合同义务应承当的责任。在英美法中违约责任通常被称为违约的弥补remediesforbreachofcontract),而在大陆法中则被包括在债务不履行的责任之中,或者被视为债的效力的范畴。违约责任制度是保障债权实现及债务履行的重要措施,它与合同义务有密切联络,合同义务是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违约责任则是合同义务不履行的结果。2我国(合同法)第七章专设违约责任,规定了预期违约及实际违约等所应承当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具有

4、下面特点:1)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因而,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不同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2)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债务所导致的结果。构成违约,必须存在有效成立的合同关系,而且存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事实。因而,违背合同义务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相区别的重要特点。(3)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违约责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守约方才能基于合同向违约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与合同无关的第三人不能根据合同对违约方提出请求或诉讼。(4)当事人能够预先约定违约责任。当事人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违约责任预先约定。例如预先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幅度,预先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

5、法,预先设定免责条款等。当然,当事人对违约责任的预先约定必须公正合理,否则将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5)违约责任具有惩罚性和补偿性双重属性。违约责任具有惩罚性毋庸置疑,法律通过对违约方的制裁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同时可以以起到预防或减少违约现象发生的作用。另一方面,根据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违约责任以损害赔偿作为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具有较强的补偿性。根据违约责任的补偿性,一方在违约后,所承当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因而而遭到的损失。3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综关各国立法实践,对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我国(合同法)确定了严格责任原则。(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

6、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当继续履行,采取外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的责任。这里所确定的即为严格责任原则。所谓严格责任,又称无过错责任,是指违约发生以后,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应主要考虑违约的结果能否因违约方的行为造成,而不考虑违约方的成心或过失。(合同法)中把归责原则确定严格责任的理由主要有:第一,严格责任确实立并非自(合同法)开场,在(民法通则)以及(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中也有关于严格责任的规定。第二,严格责任具有方便裁判和加强合同责任感的优点。第三,严格责任原则符合违约责任的本质。由于违约责任在本质上是以合同义务转化而来的,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在一

7、方不履行合同时追查其违约责任,是在执行当事人的意愿和约定,因此应该实行严格责任原则。第四,确立严格责任,有助于更好地同国际间经贸交往的规则接轨。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都确立了严格责任原则。4三、违约责任的样态对于违约责任的样态,又称违约形态。综合我国(合同法)及各国实践,笔者以为主要有下面几种:第一,预期违约。这是从英美法的概念。其可分为两种详细类型:5其一、预期拒绝履行,指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至前,一方当事人以言辞或行为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其将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有明示和默示两种表现形式。其二、预期不能履行,指在合同履行期届至前,有情况表明或一方

8、当事人根据客观事实发现另一方当事人届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其亦有明示和默示两种表现形式。我国(合同法)第108条对预期拒绝履行做了规定,而第68条关子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则兼含有以上两种类型的详细表现行为。笔者以为,我国的立法分类不明确,实践中的适用有一定困难。第二,不履行。即完全不履行,指当事人根本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的违约情形。根据不履行的时间,有先期不履行预期违约的一种和实际违约两种;根据当事人的主观态度,又可分为拒绝履行和履行不能,拒绝履行的行为若发生在履行期届至前,则为预期违约,若发生在履行期届满后,则可能构成履行迟延或履行不能根据债务的详细性质确定。为避免重复,笔者以为此处不履行主要包括

9、债务人届期不能履行债务和届期拒绝履行债务两种。第三,迟延履行。即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债务。包括债务人迟延履行和债权人迟延履行。债务人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或者在合同未定履行期限时,在债权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届满,债务人能履行债务而未履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承当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承当对迟延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的赔偿责任。债权人迟延履行表现为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接受而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即迟延受领。若债权人迟延造成债务的损害,债权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第四,不适当履行。即指虽有履行但履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违约情形。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两种情

10、形。瑕疵履行是指一般所谓的履行质量不合格的违约情形。债权人可依(合同法)第111条的规定,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当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因交付的标的物的缺陷而造成别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112条,债务人由于交付的标的物内在缺陷而给债权人造成人身或合同标的物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害时,债务人还应承当损害赔偿责任。第五,其它违约行为。指除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之外的,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履行方式和地点而履行债务的行为。主要包括:1)部分履行行为;2)履行方式不适当;3)履行地点不适当;4)其他违背附随义务的行为。四、免责事由所谓

11、免责事由,是指免除违背合同义务的债务人承当违约责任的原因和理由。详细包括法定的免责事由和约定的免责事由。详细内容如下:(一不可抗力根据我国(合同法),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制的客观情况。详细地讲,不可抗力独立于人的意志和行为之外,且其影响到合同的正常履行。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繁多,一般而言,包括自然灾祸和社会事件两种。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对于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不能履行,应当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有关当事人的责任。但在法律另有规定时,即便发生不可抗力也不能免除责任,主要有:其一、迟延履行后的责任。大陆法系民法典大都规定,一方迟延履行债务之后,应对在逾期履行期间发生

12、的不可抗力所致的损害负责。我国(合同法)第117条对此有所规定。其二、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旅客伤亡的责任。我国(合同法)第302条对承运人采取了特殊的严格责任原则6。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24条及(铁路法)第56条亦有相关规定。此外,对于不可抗力免责,还有一些必要条件,即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履行不能之时,债务人须及时通知债权人,还须将经有关机关证明的文书作为有效证实提交债权人。(二债权人过错债权人的过错致使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人不负违约责任,我国法律对此有明文规定的有(合同法)第311条货运合同、第370条保管合同等。(三其他法定免责事由主要有两类:第一,对于标的物的自然损耗,债务人可免责。这一情

13、形多发生在运输合同中。第二,未违约一方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债务人对扩大的损失部分免责,我国(合同法)第119条对此有所规定。(四免责条款免责条款,又称约定免责事由,是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限制其将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分解开讲,其一,免责条款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是一种合同条款,具有约定性;其二,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明示的,不允许以默示方式作出,也不允许法官推定免责条款的存在;其三,免责条款旨在排除或限制将来的民事责任,具有免责功能。7我国(合同法)从反面对免责条款作了规定。(合同法)第53条规定了两种无效免责条款:第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第二,因成心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此外,格

14、式合同或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免除其责任的,该免责条款无效。五、违约责任的承当方式(合同法)第107条规定的承当违约责任的方式有继续履行、采取弥补措施、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对这几种方式进一步琢磨,不难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8第一,继续履行与采取弥补措施不属于承当违约责任的方式。继续履行与采取弥补措施是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以及合同义务的延续,都是违背合同后的处理措施,但不是违约责任的承当方式。违背合同的处理措施中能够包括支付违约金与违约损害赔偿。继续履行与采取弥补措施是(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的体现,属于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不具有违约责任的作用。从性质上看,继续履行与采取弥补措施只属于合同当事人的义务,其中

15、的继续履行属于典型的合同义务,采取弥补措施则是合同义务的继续。这两者无论从实际作用上,还是从性质上,都不属于承当违约责任的方式。(合同法)将继续履行与采取弥补措施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规定下来,是不准确的,混淆了合同义务与违约责任9。第二,采取弥补措施的规定也不恰当。“采取弥补措施是一个不详细的概念,含义不明确,到底什么样的措施属于弥补措施,(合同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继续履行是弥补措施,修理、更换、重作也是弥补措施。另外,(合同法)将继续履行与采取弥补措施并列规定下来,则又犯了一个逻辑错误。这两个概念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不是并列关系,不能并列使用。第三,支付价款或者酬金也不属于承当违约责任的

16、方式。我国(合同法)把“支付价款或者报酬规定在违约责任一章第109条中,把支付价款或者酬金作为一种违约责任,笔者以为,这种立法安排不恰当。支付价款或者酬金,这是合同当事人的义务,根本不是违约责任。无论合同当事人能否违约,都应当履行其支付价款或者酬金的义务。支付价款或者酬金与支付赔偿金或者违约金的性质是不一样的,两者不能混淆。因而,笔者以为违约责任的承当方式有支付违约金与违约损害赔偿两种。简言之,违约金是指合同约定的,违约方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就其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在数额确实定上,将完全赔偿原则和可预见规则相结合,进而兼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17、平衡。(合同法)第113条对此有所体现。六、违约责任与其他民事责任的区别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重要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之一,为了更好的理解违约责任,下面就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作一扼要阐述:第一,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二者是(合同法)责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二者之间存在着根本差异:一、二者产生的前提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是基于合同不成立或合同无效或合同被撤销而产生的民事责任,违背的是合同前义务,是法定义务,而违约责任是以合同有效成立而产生的民事责任,违背的是合同义务,是约定义务。二、归责原则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实行过错责任原则。而

18、违约责任,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条件,实行严格责任原则。三、责任方式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只要赔偿损失一种,而违约责任有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强迫履行等方式。四、赔偿损失的范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是信赖利益的损失,而违约责任赔偿范围是履行利益的损失。第二,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是民事责任的两种主要方式,尽管二者存在着竞合的情况,但二者之间有着重要差异:一、二者产生的前提不同。违约责任是基于合同而产生的违背合同的责任;而侵权责任是基于行为人没有履行法律上规定的或者认可的应尽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二、二者的归责原则不同。违约责任奉行严格责任原则即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侵权责任以过错责任原

19、则为主,只要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才能够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或公平原则。三、免责条件不同。在违约责任中,除了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以外,还能够在合同中约定免责事由;而在侵权责任中,其免责事由只能是法定的。(四、责任形式不同。违约金、定金等责任形式只能适用于违约责任;而停止损害、消除影响、恢复声誉、赔礼道歉等只能适用于侵权责任。五、赔偿范围不同。违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因此主要是财产损失的赔偿;而侵权责任不仅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还包括精神损害的赔偿。七、结语以上是我结合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制度的相关问题作粗略的论析。限于篇幅,我对诸如违约责任与更多其他责任的区别、支付违约金与违约损害赔偿的详情等未能

20、作深化的阐述,这些都有待我今后的不懈努力。总之,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育成熟,违约责任制度也必将愈加完善。注释:1张莉,方传安:(浅析合同法违约责任制度若干问题),载(泉州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2001年9月,第19卷第5期。2徐杰,赵景文主编:(合同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0年1月版,第247页。3赵明:(违约责任的研究),载(辽宁金融学院学报),2001年第1期。4参见梁彗星:(从过错责任到严格责任),载(民商法论丛)第八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一7页。5参见彭学龙:(预期违约及相关制度比拟研究),载(商法研究)第四辑,徐学鹿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6对“特殊的严格责任原

21、则,可参见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版中的相关内容。7崔建远主编:(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4月版,第256页。8参见孙春伟:(评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载(学术沟通),2000年,第2期,第7778页。9关于合同义务与违约责任的关系,可参见王小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制度),载(河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年第3期,第1011页。参考文献资料:(合同法教程)徐杰、赵景文主编,法律出版社2000年1月版。(商法研究)第四辑徐学鹿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合同法)修订本,崔建远主编,法律出版社2000年4月版。(侵权行为法第一册)王泽鉴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版。(民商法论丛)第八卷梁彗星主编,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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