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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包料进行施工。(2)甲方若变更设计应及时同乙方对工程价款、工程期限进行调整,新增部分内则按报价表中单价结算。(3)合同总造价:(大写)(小写)(单位工程造价参照预算书决定)。三、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开工前负责人员接通施工现场电源,电费由甲方承当。2.指定专人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办理中间交工项目的验收手续,负责工程验收确认签字。3.甲方负责提供场地给乙方存放工具,乙方负责看管。4.施工经过中,如遇设计变更、下雨、停电、以及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祸,原定工期理因顺延。5.工期完工后,应在接到乙方验收申请三日内,会同乙方进行工程验收,对工程的质量问题,甲方必须以
3、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工程视甲方验收合格。(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双方约定的范围,做好材料的制作、供给和管理。2.及时向甲方发出开工通知。施工时应严格按合同、预算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成和交付。3.乙方负责清理现场卫生。4.必须遵守甲方的安全保卫制度,做好施工现场的防火、治安工作。5.工程验收合格后,乙方保修保修期内属乙方负责质量问题,负责无偿修复(不含人为性毁坏及自然灾祸毁坏)。乙方承诺在接到甲方维修电话后,48小时内派人到甲方现场进行维护工作。6.乙方在施工中,如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自行负担,甲方不承当任何法律责任。保修期间因广告牌掉落引发的事故由乙方负责,甲方
4、不负任何责任。四、工程付款方式:1.合同签定当天,甲方支付乙方工程预付款,占总工程款的%,计人民币:元,大写:。2.施工人员进场施工,甲方支付乙方工程进度款,占总工总款的%,计人民币:元,大写:。3人民币:元,大写:。五、违约责任:(一)甲方:1.未能根据承揽合同规定的内容履行本人应付的责任,除乙方完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乙方因而发生的实际损失。2.工程途中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而造成的停工、返工,甲方应采取弥补措施或者减少损失,同时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停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3.工程未经历收,甲方提早或者擅自使用,既视同验收合格,由此发生的质量或者
5、其他问题,由甲方自行负责。4.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拨付工程款,乙方有权停止施工,以此产生的责任由甲方负责。5.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合同应及时与乙方获得联络,协商解决并以双方签字为准,否则应承当全部责任。6.工程交付使用,甲方如未能按合同规定付款,应偿付逾期违约金,每日按总价的0.2%支付给乙方。(二)乙方:1.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负责无偿整改。2.工程交付时间不符合规定,应偿付逾期违约金,每日按总价的0.2%支付违约金给甲方。3.乙方按双方约定的内容、方式完成合同规定的制作工作,乙方如需变更内容时,经过甲方书面同意,若质量出现问题,双方应协调达成解决协议,再行议付。六、本合同有效期内因自然灾
6、祸及因国家法律政策变更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内容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双方互不承当违约责任。但应在四十八小时内,将相关事件、可能引发后果等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的十五天内,向另一方提交有关权威部门的证实,及本合同(包括补充协议)约定义务与责任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的报告。七、工程审批手续由方办理,甲方应提供市政、工商所需的材料。八、甲、乙方发送通知的方法,如用电报、电传通知时,凡涉及双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形式通知。合同中所列甲、乙方的地址即为各方的收件地址。如若地址有更改,须及时用书面通知他方。凡按各方最后地址送达的通知或其他有关文件均视为有效送达。
7、九、本协议涉及的设计图、制作图、工程报价预算书均可作为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在履行本合同经过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甲乙任何一方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十一、其他: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工程完工,款项结清,本合同自然终止。甲方(章)乙方(章)签字:签字:201年月日201年月日工程合同付款方式范本2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关于工程款的争议占据大多数。审理工程款纠纷案件的基本思路是确定工程造价和已付款项,查清这两个事实问题,案件基本上就能够迎刃而解。建设工程造价动辄几千万元乃至上亿元,行业内挂靠施工、垫资施工的情形又普遍
8、存在,所以工程款大多是分数十次乃至上百次支付,付款方式也不尽统一,加之当事人财务管理混乱,查清已支付的工程款数额往往就需要消耗审讯人员的大量精神。十分是在施工经过中当事人之间因发生各种矛盾而导致关系恶化、配合欠缺时,繁重的对账工作只能通过法庭主持完成。就审讯实践所反映的情况来看,工程款主要通过银行账户、承包人有关人员或特定的第三方来支付,也有部分款项是通过以房屋抵偿或与应扣款项相抵销而视为支付。这些支付方式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问题,应当引起承、发包双方的足够重视。一、直接支付至承包人的指定账户。发包人将工程款支付至承包人的指定账户,无论是转账、现金汇款还是使用票据,对双方来讲都无疑是避免纠纷的最
9、有效方式。即便付款或收款的凭证不慎遗失,任何一方都能够到银行查询交易记录完成举证,法院可以以通过调查取证查清付款的具体信息。然而,全部工程款都采用此种方式支付的情况却并不多见,原因在于建筑市场普遍存在着挂靠施工的现象,实际施工人只是借用建筑企业的资质,以其名义签订合同、开具发票和制作施工资料,被挂靠的企业与工程发包人之间实际上并无财务往来。个别建筑企业为了便于实际施工人承建工程,专门为其设立分公司或单独开设账户,这样固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规范款项往来,但毕竟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之嫌,并且挂靠双方的本意是令相互资金独立开来,而在法律意义上总公司与分公司的财产、债务具有同一性,这对双方而言都增加
10、了很多不可预见的风险。二、支付给承包人的有关人员。发包人将工程款直接支付给实际施工人的情形较多。除了实际施工人以外,承包人的财务人员、现场负责人或委托受权的其别人往往也会收取工程款。个人收款常见的第一个问题是没有委托受权手续或手续不规范。有的案件中,固然发包人能够提供承包人有关人员收款的凭证,但是不能提供收款人的委托手续,或委托手续受权不明,由于施工队伍构成复杂、人员流动性大,根本无法找到收款人进行核实,甚至根本无法得知收款人的身份信息,则增加了发生纠纷的几率。第二个问题是没有收款凭据或收款凭据不规范。个人收款,一般是收取现金或票据,然后出具收条、收据或经签字的票据复印件。如发包人收款后没有出
11、具收条,显然会导致承包人举证困难。如收款凭据不能如实、完整地记载收款日期、金额、事由、方式等信息,也容易引发纠纷。收款日期与实际不符、收款金额大小写不一致、收款事由未明确与工程的关联性等现象在审讯实践中都有所反映,但发生几率相对较小。收款人向发包人出具借条而非收条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实际受骗事人之间仅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不存在借贷关系,出具借条的真实目的是预收工程款。但即便通过书面证据只能认定为借款,可以以通过抵销而计入已付的工程款范围。票据支付引发的纠纷则相对较多,除签发空头支票较为常见外,其他的不规范现象也在案件中有所反映。一是签发转账支票时不填写收款人。某建筑企业在向工程分包人签发转
12、账支票时,固然票据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但该企业并未填写收款人。经几次流转后,由最后一手自行填写收款人信息后到银行办理转账。尽管分包人在获得支票时已经在存根上签字,但其声称领取支票后因余额缺乏而将支票退还给总包单位。法院经调查发现,最终的收款人不仅不是支票存根中记载的企业,而且与原、被告也从未发生过业务往来,支票上的内容根本无法如实反映支付情况。二是转让银行承兑汇票时未进行背书。在一起案件中,发包人未经背书,就将银行承兑汇票交付给承包人的经办人员,此后汇票屡次流转也未背书。背书内容上反映出的仅是该发包人将支票背书给最终的收款单位,既没有如实反映支票的流转经过,也无法证实支付款项的事实。三是收
13、取票据的凭证内容有失完好。由于票据金额较大,流转速度较快,收取票据的凭证对证实款项的支付就特别重要。一般来讲,支票进行第一手流转时需在支票存根上签字,支票的后续流转及汇票的流转则需要另行开具收据。实践中有的采用收条形式,载明票据编号、金额或附票据复印件;有的采用格式化的收款收据。在一些收条和收据中,仅记载收取款项的事实,而未载明是采用票据支付的方式,进而引发关于票据与收条或收据能否指向同一笔款项的争议。为充分发挥票据的功能,避免发生纠纷,使用票据付款时应当力求规范。三、支付给特定的第三方在履行合同经过中,发包人需要将一部分工程款支付给第三方,而承包人对此予以认可或应当认可的,同样具有法律上的效
14、力。1、支付给约定的第三方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将工程款支付给第三方,该第三方通常是债权受让人、材料供给商、施工人员、供水供电单位、审计单位、材料检测单位、规费征收单位等,承包人对上述第三方负有债务,或发包人按约垫付了本应由承包人支付的费用。实践中还出现过发包方提早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但基于某种考虑而通过第三方过账的情况。在双方约定将款项支付给第三方时,没有签订书面协议,或支付的凭据不完备的情形较多。有的发包人在代付费用后,并没有证据证实相应费用与工程的关联性。在一起涉及代付规费的案件中,由于政策原因,发包人在立项后即缴纳了工程规费,而后才与承包人签订合同,但签订合同时规费缴纳标准已作调整,部分规
15、费取消或减少,双方又没有明确此前多缴纳的规费怎样处理,因而只能由发包人自行承当。2、支付给法定的第三方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发包人一般只应对承包人履行给付工程款的义务。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能够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当责任。发包人据此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的,施工单位应予认可。此外,在转包、分包或挂靠施工的情形下,实际施工人以承包人名义对外所负材料费用、人工费用等债务,符合代理或表见代理特征的,相应债权人可向承包人主张权利,承包人在履行付款义务后,实际施工人也应予以认可。3、支付
16、给基于其他因素确定的第三方在实践中,个别的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恶意逃避债务,引发集体信访、上访等社会问题。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往往会参与协调,由发包人代为承包人履行相应债务。发包人代为承包人履行债务后,即对承包人享有无因管理之债权,与工程款债务可作抵销。常见情形一是垫付工人工资,二是垫付工伤赔偿款。但发包人垫付款项后,在诉讼经过中承包人通常会对债权人的主体身份、标的及垫付款项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因而,发包人在向第三方支付款项时,首先必须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组织和协调下进行,不能擅自向第三方付款,更不能直接与第三方进行结算。其次,必须仔细核实第三方的身份,且付款
17、额度控制在第三方的债权范围之内。最后,还要妥善保留证据,同时寻求相关机关的见证。四、以房屋抵偿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不具备付款能力的情况下,会用其开发的房屋抵偿部分乃至全部工程款。但在实际操作中,受房地产交易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约束,这种抵偿并不能和一般意义上的以物抵债一样通过转移所有权来完成,而是需要承包人联络购房人、商谈价款后,由开发商直接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开具发票,但房款实际是由承包人收取。这种操作方式本身是不规范的,也容易产生纠纷。一方面,从手续上看,固然购房人由承包人指定、价格由承包人确定、房款由承包人收取,但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发包人(开发商)与购房人之间签订,发包人必须根据商品房
18、预售合同的约定对购房人履行义务,同时还必须举证证实房款已经过承包人收取的事实。另一方面,抵偿时的房屋价款与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价款之间存在的差额部分怎样处理,必须事先作出明确的约定。五、抵销应扣款项扣款本身并不属于支付工程款的范畴,而是基于一定的事由,履行合同经过中承包人对发包人负有债务,该债务与工程款债权可互相抵销。详细主要体现为下面四种情形:1、扣除甲供材料款在合同约定部分材料由甲方(发包人)提供的情况下,工程造价需扣除该部分材料款,双方产生争议的可能性较小。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有的是在确定工程造价时直接扣除,有的则是在既定造价的基础上,将甲供材料款计入已付工程款。后者产生争议的情况较
19、多,材料进场后发包人没有及时要求承包人签收确认,导致诉讼经过中没有证据证实甲供材料的数量、价款。在一起桩基工程分包单位与工程总承包单位之间的工程款纠纷案件中,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工程所需的钢材,由钢材供给商直接将钢材运输至制桩的单位,但签收人又非制桩单位员工。从建设单位开场,经过工程总承包单位、桩基工程分包单位、制桩单位,最后到钢材签收人,都没有就甲供钢材办理相应的手续,以致甲供钢材的规格、数量、价款无法通过完好的证据链予以证明。2、扣除违约金承包人承当的违约金,主要是延误工期的违约金,也有少数是因未交付完工资料而产生的违约金。延误工期违约金的核心问题是完工日期及交付日期确实定。在发包人将工程分包
20、给不同承包人,但仅对工程作整体验收的情况下,各承包人如以为实际完工日期早于整体完工日期,需要提供证据,因而承包人在完工后应及时要求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作出书面确认。3、扣除质量瑕疵的修复费用施工存在质量问题,应由承包方承当相应的修复费用。如双方能够协商确认金额,可直接从工程款中进行扣减。如不能确认,还需要发包方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质量问题进行检查、分析,提出修复方案后再进行造价鉴定。发包人单方作出的扣减决定,对承包人不发生效力。4、扣除审计罚款。在动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中,通常会约定审计罚则,即送审金额超出审定金额一定比例的,对承包人处以审计罚款。符合约定条件的审计罚款应当与工程款进行抵销。从证据
21、的角度来看,付款应当是一个相对容易证实的事实。但在审讯实践中,建设工程领域的付款却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无论是对发包人还是对承包人而言,明确约定收款方式,严格根据合同履行,完备各种手续凭证,都是避免纠纷的最有效途径。工程合同付款方式范本3发包方:_承包方: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详细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工程大概情况1.工程名称_;2.工程地点_;3.工程计划批准单位及文号_;4.工程范围和内容:全部工程建筑面积_平方米。(各单项工程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第二条工程期限1.本工程合同总工期为_天(日历
22、天从开工之日算起)。2.本工程开工日期_年_月_日,完工日期_年_月_日。3.如遇下列情况,经发包方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签证后,工期作相应顺延,并用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1)发包方在合同规定开工日期前_天,不能交承包方施工场地、进场道路、施工用水,或电源未按规定接通,影响承包方进场施工者。(2)明确由发包方负责供给的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等未能按双方认定的时间进场,或进场的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等向承包方交验时发现有缺陷,需要修配、改、代、换而耽搁施工进度者。(3)不属包干系数范围内的重大设计变更;提供的工程地质资料不准,使基础超深;施工方法与设计规定不符而增加工程量影响进度者。(4)在施工中因停水、停电连续影响8小时以上者。(5)发包方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无故拖延办理签证手续而影响下一工序施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