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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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专用条款:是承包人与分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详细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详细化、补充或修改。1.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获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4分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承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分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获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项目经理:指分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

2、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设计单位:指承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获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监理单位:指承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获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承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详细身份和职权由承包人分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0工程:指承包人分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范围内的工程。111合同价款:指承包人分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用以支付分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完成分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当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2

3、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承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承包人或分包人承当的经济支出。114工期:指承包人分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分包天数。1.1开工日期:指承包人分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分包人开场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6完工日期:指承包人分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分包人完成分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7图纸:指由承包人提供或由分包人提供并经承包人批准,知足分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讲明和有关资料)。118施工场地: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

4、及承包人在图纸中详细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当的责任。12索赔:指在合同履行经过中,对于并非本人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当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制的客观情况。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场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场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场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

5、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完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时。、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讲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本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承包人分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承包人分包人协商解决。双方可以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

6、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讲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讲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能够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讲明本合同。3.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

7、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分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承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当。、图纸4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分包人提供图纸。分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承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分包人承当。承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当,分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

8、2分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分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承包人。4.分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好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实行工程监理的,承包人应在施行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承包人分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承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承包人批准。5.3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

9、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互相穿插。双方职权发生穿插或不明确时,由承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5.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承包人分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根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承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分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详细职权由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10、6.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本人的职权,并可在以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早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承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受权范围内向分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分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承包人派驻工地的其别人员均无权向分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

11、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分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分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分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分包人以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分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分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分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分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分包人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

12、当,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承当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分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如需更换工程师,承包人应至少提早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项目经理7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分包人根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3项目经理按承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根据

13、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络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承包人或第三人,由承包人承当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分包人,由分包人承当费用,不顺延工期。7.4分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早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5承包人能够与分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以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承包人工作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面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

14、,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知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分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实分包人本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分包人,进行现场交验;(7组织分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

15、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当有关费用;(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8.2承包人能够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分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承包人承当。8.承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分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分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分包人工作9.1分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面工作:()根据承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承包人承当由此发生的费用;(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16、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承包人承当由此发生的费用;()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承当由此发生的费用,因分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已完工工程未交付承包人之前,分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人自费予以修复;承包人要求分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

17、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到达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当因本身原因违背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分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9.分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0、进度计划0.分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1.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分包人应根据承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

18、程编制进度计划,其详细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0.3分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分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良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分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分包人无权就改良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开工及延期开工1.1分包人应当根据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分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分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分包人要求,工期相应

19、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分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根据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推延开工日期。承包人赔偿分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12、暂停施工工程师以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分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分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分包人施行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能够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分包人复工要求后8小时内未予答复,分包人可自行复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

20、停工的,由承包人承当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分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分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分包人承当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3、工期延误3.1因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承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承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一周内非分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小时;()不可抗力;(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32分包人在13.款情况发生后1天内,就

21、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4、工程完工14.1分包人必须根据协议书约定的完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完工。142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根据协议书约定的完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完工的,分包人承当违约责任。14.3施工中承包人如需提早完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早完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早完工协议应包括分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承包人为提早完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早完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四、质量与检验15、工程质量15工程质量应当到达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

22、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根据。因分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分包人承当违约责任。15.双方针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而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当。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当。1、检查和返工61分包人应认真根据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根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分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分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分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分包人承当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6.3工程

23、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分包人承当。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承包人承当,相应顺延工期。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分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承包人承当。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到达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分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分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分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分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

24、收,应在验收前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分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分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成认验收记录。1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分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18、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能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分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承包人承当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分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分包人承当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9、工程试车19.

25、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分包人分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分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分包人准备试车记录,承包人根据分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场试车前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分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成认试车记录。1.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分包人的要求,分包人按

26、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5双方责任(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分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承包人承当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分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分包人采购的,由分包人承当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承包人承当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3由于分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分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当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

27、延。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承包人承当。(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分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完工手续。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完工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如承包人要求在工程完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分包人配合时,应征得分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五、安全施工20、安全施工与检查20.1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施行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分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而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当。202承包

28、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承包人不得要求分包人违背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当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1、安全防护21.分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场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施行,防护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当。21.2施行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分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施行,由承包人承当安全防护措施费用。22、事故处理2

29、.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分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当发生的费用。222承包人分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承包人分包人根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承包人分包人根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

30、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2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一周内非分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3.4分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

31、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分包人通知后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工程预付款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向分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承包人不按约定预付,分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承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分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承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分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当违约责任。5、工程量确实认2.分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下面称计

32、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分包人,分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分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根据。2工程师收到分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天起,分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根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分包人,致使分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25.对分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2、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承包人应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承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26本通用条款第2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

33、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2.承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分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承包人收到分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分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分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26.4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分包人可停止施工,由承包人承当违约责任。七、材料设备供给2、承包人供给材料设备2.实行承包人供给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承包人供给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

34、览表包括承包人供给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27承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分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实,对其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由分包人派人与承包人共同盘点。73承包人供给的材料设备,分包人派人参加盘点后由分包人妥善保管。承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分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分包人负责赔偿。承包人未通知分包人盘点,分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274承包人供给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承包人承当有关责任。承包人应承当责任的详细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材料设备单价与

35、一览表不符,由承包人承当所有价差;(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分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承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3)承包人供给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承包人同意,分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承包人承当相应费用;(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承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5)供给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承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承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承包人承当因而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给时间,承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分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2.5承包人供给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分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当。26承包人供给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8、分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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