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合同与出口单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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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口合同与出口单证出口合同与出口单证(2007-07-2810:29:51)转载分类:国际贸易知识集锦单证的缮制必须以出口合同为根据,而且还由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必须通过单证的传递与运转才能实现;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讲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基本合同:01,众所周知,国际贸易是以为合同为中心的,不同国家企业之间订立的货物进出口合同统称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或国际货物销售合同(Contractforinternationalsaleofgoods);02,我国在对外经济往来中,与国外的有关方订立的合同很多,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却是一种最重要的、基本的合同;03,这是由于:在对外贸易中,尽管

2、有多种贸易方式,但是通常的逐笔成交以货币结算的单边进口或出口的方式仍然是主要的、基本的,其他的方式或以此为基础,或是它的发展;04,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情况下,外方以货物作为资本投入或以合资、合作企业的资金进口所需物资,或将产品外销,或兼而有之;05,在技术转让贸易中,由于往往要结合有关机器设备等的进口;06,在劳务合作、承包工程业务中,在劳动力输出入的同时,也通常要带动建筑材料的出口和进口;07,所有这些对外经济往来,大都离不开货物的进出口,而国际货物买卖合作就是以逐笔成交、货币结算的方式与其他国家地区商人达成的货物进口或进口合同;08,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在进行交易时,通常还要与供货部门、要

3、货部门以及运输、保险、银行等机构订立合同,这些合同都是为履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服务的,是辅助性的合同。最基本的还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二、达成和履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范:0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其他经济合同一样,体现了我国外贸企业和国外客户之间的经济关系,也体现了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02,经济合同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法律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手段。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才能得到法律的成认,合同当事人的权利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义务遭到法律的监督和约束;03,1999年3月九届人大第二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面简称(合同法)。该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04,(合同法

4、)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律。它的公布和施行,定将保护涉外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发挥重要作用;05,(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坏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法)又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而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迫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由此可见,根据我国(合同法),订立和履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范;06,法律规范:A,首先应当符合国内法。国内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在本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生效内生效的法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符合国内法,是指符合某个国家制定

5、或认可的法律。例如: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六条、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订立合同,包括涉外合同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即便按照法律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国际惯例的,也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然而,由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分别居于不同国家或地区,不同国家的法律对同一事项的规定又往往各不一样,因而一旦发生纠纷或争议,如双方当事人所在国的法律对争议问题的规定不一致时,在处理争议时以何方国家法律为根据就成问题,这就是通常所称的“法律冲突;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各国法律大都对本国涉外经济合同应适用何国法律做出详细规定。但各国的规定又不尽一样。有适用缔约地法律,也有适用于履约地法律的;较多国家的

6、法律规定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络的国家的法律或允许当事人选用合同适用的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我国涉外经济合同当事人“能够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假如“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络的国家法律。;何谓“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络的国家,则须视不同交易的详细情况由受理合同争议的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例如:一家设在北京的中国外贸企业与一家设在东京的日本企业在广州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上签署了一项买卖合同,条件是上海港船上交货。由于这个合同的缔约地是广州,履约地是上海,都在中国,能够以为与该合同最有密切联络的国家是中国。反之,假如这个合同在东京签订的,交货地点是日本某

7、港口,假如合同未选用适用的法律,按我国法律规定,处理该合同争议时,可能适用日本的国内法;B,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还必须按国际惯例办事。国际贸易惯例是在国际贸易的长期实践中逐步构成的一些较为明确的、固定内容的贸易习惯的一般做法,其中包括成文的和不成文的;但主要是由国际贸易组织加以编纂和解释的,成文的,为大多数国家处于一样地位的人士所成认,并普遍使用和共同遵守的原则、准则和规则;国际贸易惯例只要在当事人成认或在实践中采用时才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在采用时可对惯例的内容加以修改或补充;目前,对我国外贸工作关系最大的、紧为重要的是关开贸易术语和货款结算方面的惯例;还有一些其他的惯例和双方当事人构成的

8、习惯做法,对当事人可以起到法律约束作用;C,我国外贸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还应符合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合同相关的国际条约。目前与我国对外贸易合同有关的国际条约主要有:01我国与某些国家缔结的双边贸易协定或贸易支付协定、贸易协定书,以及我国核准或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02于1980年制定,我国于1986年12月11日核准并于1988年1月起生效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可讲是与我国对外贸易关系最大的一项国际条约。我国政府在交存对该公约核准书时,作了两项保障:A,对该公约的第一条第一款b项进行保留,即我国不同意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对我国企业来讲,该公约仅适用于公约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B,对

9、该公约的第十一条、二十九条及有关规定提出保留。即我国企业对外订立、修改、协议终止时应采用信件、电报、电传在内的书面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缔结或参加时声明保留的条款外,优先于国内法;三、构成一项有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必要条件:一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具有法律行为的资格和能力我国合同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例如若是“自然人,必须是公民;01,未成年人对达成的合同可不负合同的法律责任;02,精神患病者或醉汉,

10、在发病期间或神志不清时达成的合同可以免去合同的法律责任;若是“法人,则行为人应是企业的全权代表,如:1,非企业负责人代表企业订立合同时,一般应有受权证实书、委托书或类似的文件;2,在我国只要政府允许、批准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才能从事对外贸易活动,才能就其有权经营的商品对外订立买卖合同;二就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的意思一致0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买卖双方的法律行为,不是单方面的行为,所以,必须双方当事人表示意思一致,即合意,合同才能成立。而这种一致必须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02,在实践中要通过一方的发盘和另一方对这个发盘的接受的程序;03,这种自愿又应以合法为前提;04,假如发现一方用诈骗、

11、威胁或暴力等行为使另外一方接受而成立的合同,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三必须互为有偿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是互为有偿的,有偿的交换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性质所决定的,有的国家对此称为“对价(Consideration),就是讲,一方所享有的权利,以另一方所负的义务为基础,双方应互有权利,卖方交货,买方交款,是互为有偿。不按合同规定交货或付款都负有向对方赔偿损失的责任;四合同的标的和内容必须合法01,所谓“标的合法,即货物和货款等必须合法。货物应是政府允许出口或进口的商品,假使政府管制的,则应有许可证或配额。外汇的收付必须符合国家规定;02,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

12、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凡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迫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我国除业已公布的有关涉外经济合同的法律,如上文提到的(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基本法律外,还有(海关法)、(海商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商标法)、(专利法)等很多单行法律;03,此外,我国政府还订有一系列对外贸易法令和管制措施,以及我国政府缔结和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我国企业对外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都必须遵守而不得有任何违背;04,国家的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还规定,凡内容涉及限制价格、限制销售地区、限制竞争等的合同,如不符合反垄断法、竞争法等的规定,即属于违背社

13、会公共利益的范围。可能因而而被视为无效合同;五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01,有的国家法律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或超过一定金额的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而不成认口头合同有效;02,有的国家允许使用口关合同形式;0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十一条规定:销售合同无需一定以许可书订立或书面证实,在形式方面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04,如前所述,我国政府在核准该公约时,对该条约及有关规定作了保留。据此,我国与缔约国当事方或适用该公约的其他当事方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均须采用书面形式;05,值得注意的是:1999年公布施行的新(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

14、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十一条又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文、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应当指出,(合同法)固然允许当事人订立合同能够采用口头形式,但根据实践经历和我国历来的立法思想,涉外经济合同是重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所以,除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交易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外,其他的交易,一般也应采用书面形式或在商量交易时就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书面合同为准;06,此外,世界各国一般都有规定有不同程度的对外贸易管制措施;07,某些买卖合同必须经过一定的审批手续方为有效;08,但凡我国法律或行政

15、法规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于获得批准时才告成立;凡符合以上条件的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法律才能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又监督双方当事人履行各自承当的义务。任何一方无权片面变更或解除合同,履行合同经过中发生争议时,合同是解决争议的法律根据,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审理争议案件时,根据合同规定以及根据法律和惯例断定责任方履行义务,赔偿对方的损失,并在必要时由法院强迫执行。需要指出的是,凡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同不仅无效,且当事人还可能遭到法律的制裁;四、订立国际买卖合同InternationalBusinessContract的程序合同是当事人双方通过商量Negotiation获得意思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

16、。交易商量的经过也就是订立合同的经过。交易商量通常要通过询盘Inquiry、发盘Offer、还盘Counteroffer、接受Acceptance四个环节。其中,发盘Offer)和接受Acceptance是决定性的,也是订立合同的必要的和基本的法律程序。一询盘/询价Inquiry01,询盘Inquiry又称询价,是一指一方为购买或销售某项商品而向对方就有关交易条件提出的询问;02,可只询问价格,可以询问其他一项或几项交易条件,直至要求对方发盘,即询问全部交易条件,因而,询盘也是一项发盘的邀请;03,在实际业务中,由买方主动发出询盘的比拟多;04,询盘对于买卖双方均无法律上的约束力,但它往往是一

17、笔交易的起点,所以不应忽视;05,询盘不是每笔交易商量必经的步骤,有时未经对方询盘即可向对方发盘;或不向对方询盘而径向发盘。二发盘/发价/要约Offer01,发盘人Offeror向特定的受盘人Offeree提出的按其所提的各项交易条件订立合同并表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特别确定的建议。我国法律称为“要约;02,我国(合同法)将“要约定义为“希望与别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03,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A,内容详细确定;B,表示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04,发盘一般在卖方收到买方询盘后提出,或由卖方径向买方提出,这称为售货发盘SellingOFfer;05,可以以由买方主动

18、或经卖方询盘后提出发盘,这称为购货发盘BuyingOffer,习惯上又称为“递盘Bid;06,一项发盘,一经受盘人在发盘的有效期内接受,交易即告达成,合同有效确立。三还盘/还价CounterOffer01,还盘/还价CounterOffer,是受盘人对发盘内容不完全同意而提出添加、限制和其他更改的表示;02,还盘实际上是受盘人对发盘拒绝后,以发盘的人身份做出的一项新的发盘;03,一项发盘经还盘后,还盘人成了该项新发盘的发盘人,而原发盘人就成为新发盘的受盘人;04,新发盘的受盘人如对还盘有不同意见,仍可再行还盘,以致能够屡次往返进行还盘,直至一方接受还盘或中止商量为止。相互屡次往返还盘,是交易商

19、量经过中,买卖双方矛盾复杂的表现;05,还盘在法律上具有双重性质:既是对发盘的拒绝,又是一项新的发盘;06,一项发盘,一经受盘人还盘,即告失效,除非获得原发盘人的同意,受盘人不能在还盘后反悔,再接受原发盘;07,同样,一项发盘经原发盘人再次还盘后,还盘人也就不再受还盘内容的约束;四接受/承诺Acceptance01,接受Acceptance是受盘人同意一项发盘的肯定表示,我国法律称为“承诺02,被接受的发盘包括各次还盘,受盘人也包括还盘的受盘人;03,一方的发盘,经指定的受盘人接受,合同即告成立,双方即可分别履行通过发盘和接受达成的协议中所规定的义务;04,我国(合同法)将承诺定义为“受要约人

20、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合同法)又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能够通过行为做出承诺的除外;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05,要约没有确定期限的,如要约以对话方式做出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应立即时做出承诺。如要约以非对话方式做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06,我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二十三条规定:“合同于根据本公约规定对发价的接受生效时订立;07,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构成一项有效发盘要具备下面条件:0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受盘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02表明在得到接受

21、时承受约束的意旨;03内容必须特别确定;08,发盘应于被送达受盘人时方始生效;09,构成一项有效接受则应具备下面四个条件:01由发盘指定受盘人做出;02同意发盘所提出的条件;03在发盘规定的有效期内送达发盘人;04用声明或其他行动表示出来;10,思想上接受但保持沉默或不行动,不构成接受。五、书面合同的签订一合同的形式01,合同的形式是指当事人达成协议的表现形式;02,当代各国对合同形式大都采用以不要式为原则,一般不加限制;0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十一条就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实,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销售合同能够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实。;04,

22、有的国家的法律对口头合同的法律效力有种种限制,或按规定特定种类的合同必须具备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例如: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0201条规定:凡500美元以上的货物买卖合同就必须有书面文件证实,否则不能通过诉讼由法律强迫执行;05,我国法律对合同形式的要求也是以“不要式为原则的。同时,也规定了“要式合同,即对于某些合同要求必须采用某种形式;06,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未对涉外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作出明确规定。因而,为避免被动,一般在口头贸易商量交易时应向对外声明以书面合同为准,或与对方约定合同采用一定格式的书面合同为宜;二签订书面合同的重要性01,书面合同较口头合同复杂,但在当事人发生纠份

23、时举证方便,容易分清责任,也便于主管机关和合同管理机关监督、检查;0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使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03,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04,在实践中,书面形式是当事人最为普遍采用的一种合同约定形式;05,书面合同一般不要求必须遵从固定的格式。任何载明当事人的全部权利、义务,明确各方的责任,并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书面文件,包括当事人双方为到达交易而交换的信件、电报、电传和其他数据电文,如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都属之;06,在国际贸易实际业务中,买卖双方经过商量达成交易后,一般都需要签订一份合同书,即正式的、有一定格式的书面合同

24、;07,签订正式的、有一定格式的书面合同之重要性A,合同成立的书面证据。让合同得到证实,即便通过口头商量达成的交易,通常也必需要有一定格式的书面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如不用书面形式,便不能得到法律成认而成为无效合同;B,合同生效的条件。通过函电商量达成的交易,双方在商量时交换的信件、电传或电报,可以构成书面合同。但是在商量经过中,假如一方曾声明合同的成立要以双方签订正式书面合同为准,则在正式合同签订以前,仍不存在合同关系。此外,凡需经政府机关审核批准的合同,通常也必须是要有一定的格式的正确合同;C,合同履行的根据。买卖双方不管通过口头还是书面商量,在达成交易后,将协商一致的交易

25、条件,全面的、清楚的逐一列明在一个书面文件上,对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为正确履行合同提供根据;三书面合同的形式和名称01,国际货物买卖正式书面合同的形式和使用的名称,并无特定限制。当事人双方可采用下面多种合同形式和名称:A,正式的合同(Contract);B,确认书(Confirmation);C,协议(Agreement);D,备忘录(Memorandum);E,其他形式(Others);02,我国外贸企业所采用的书面合同形式A,销货合同(SalesContract);B,购货合同(PurchaseContract);C,销售确认书(SalesConfirmation);D,购货确

26、认书(PurchaseConfirmation);我国外贸企业大都印有一定的格式,于成交后,按双方约定的交易条件逐项填写即可。合同和确认书的交易条件都应完好、明确。经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或确认书,都是法律上的有效的合同,对买卖双方具有同样的约束力。一、根据我国习惯,当与外商谈定交易后,一般都由我方来拟制确定书或合同。A,当面商量成交的,在会谈结束时由双方共同签署;B,通过函电往来成交的,由我方签署后,将正本一式两份寄给对方签署,退回一份存查,作为履行合同的根据;C,从法律角度讲,除非在合同商量时,一方声明以签订正式合同为准,一般来讲,对于通过函电达成的交易,一方拟制、送发和要求另一方签退有关合同

27、或确定书,仅属实务性的工作,不影响合同的成立,有关交易商量的函电本身就是合同的书面证实;二、合同或确认书寄出后,如国外客户未及时签署退回,不能影响通过函电商量与国外客户确定的合同关系,我国外贸企业仍可凭有关信件和数据电文电传、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作为合同成立的根据,催促对方履行合同。我国有的外贸企业在向外商寄发确实认书中明文规定:买卖方在收到本确定书后,立即签署退回正本一份。如确认书到达买卖方后若干天尚未签回者,应视为买卖方已默认确定书所规定的各项条款。这样做,使合同的有效性愈加明确。但是假使对方迟迟不签退,则应及时进行交涉,并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或减少可能造成的损失;三、此外,在某些文件上,还有使用协议、备忘录和意向书的名称或标题的。在我国使用这种名称的文件,大都只是用大宗交易或交易条件比拟复杂,技术性比拟强而会谈费时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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