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集体土地征收程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方案]集体土地征收程序.docx(11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方案集体土地征收程序 方案集体土地征收程序集体土地征收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将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的行为。土地征收方案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施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土地征收的详细施行部门是各级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一、土地征收程序第一步:发布征地通告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处等。通告后抢栽、抢
2、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第二步:征询村民意见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所在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国土资源局应将村民对征收土地的意见和听证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第三步: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处、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由国土资源局现场填制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和所有权
3、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国土资源局应将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第四步:拟订“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征询、听证、调查、登记情况根据审批机关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讲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给土地方案。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第五步:征用土地公告征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村进行征用土地公告。征用土地公告的内容: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处;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办
4、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第六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村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员的详细安置途径;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详细措施。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
5、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提出。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第七步: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将公告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第八步: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政府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批准后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并交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施行。第九步:土地
6、补偿登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土地承包合同)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第十步:施行补偿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按规定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按期交付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能够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46条:“国家征收土地的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施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
7、持土地权属证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条例)第25条第3款:“。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施行。第45条:“违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出土地,拒不交出的申请人民法院强迫执行。最高人民法院4月9日发布了(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迫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从案件受理、审查、执行和新旧规定衔接等程序和实体方面对人民法院办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作出了详细规范。据有关负责人介绍(规定)着眼于提高操作性、指导性有利于从制度上理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秩序防备强迫
8、执行经过中发生违法和侵犯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事件。(规定)共11条自2021年4月10日起施行。多重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提要】当事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起诉;当事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起诉;政府申请强迫执行的应审查和裁定;执行中存在违法情形的可起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讯庭负责人表示(规定)充分考虑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多重保护。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面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办理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案件中能够通过四个方面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司法救济和保护手段:首先当事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能够依法提起诉讼;其次当事人对补偿决定不服或者补偿
9、协议达成后反悔的可以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三当事人既不起诉又不履行征收补偿决定有关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迫执行的人民法院对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正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执行的裁定;第四行政机关在执行经过中假如存在违法或者不当情形被执行人及利害关系人还能够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赔偿诉讼。这些机制的设置与执行对于切实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权利滥用都具有重要的作用。明确“裁执分离的强迫执行方式【提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不能自行决定强迫执行必须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能否准予执行的裁定据介绍(规定)明确了“裁执分离为主导的强迫执行方式。所谓“裁执分离是指作出裁
10、决的机关(机构)与执行裁决的机关(机构)应当分离即不能由同一机关(机构)既行使裁决权又行使执行权进而体现权利的监督与制约防止权利的滥用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体如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强迫执行方面“裁执分离主要体现为两种情形:一是根据(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迫执行。也就是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不能自行决定强迫执行而必须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能否准予执行的裁定。二是就人民法院内设机构而言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迫执行其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的由行政审讯庭
11、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需要由人民法院强迫执行的由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组织施行。补偿明显不公平应裁定不准予执行【提要】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法规根据;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等情形不准予执行就申请机关应当提交的材料及相关要求除(条例)规定的强迫执行申请书及附具材料外(规定)还列举了六项详细内容。包括: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根据的规范性文件;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申请强迫执行的房屋状况;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迫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详细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根据(规定)
12、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面七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包括: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法规根据;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明显违背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严重违背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超越职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迫执行的情形。人民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的应当讲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裁定送达申请机关。就强迫执行的方式(规定)明确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施行可以以由人民法院执行。就新旧规定的衔接过渡问题(规定)明确(条例)施行前已依法获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房屋拆迁裁决的参照(规定)有关强迫执行方式的规定精神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