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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职业道德案例分析报告案例再现拉瑞公司创始于1986年,是一家软件开发公司。1990年12月,拉瑞公司被其竞争对手指控侵犯专利权。1991年3月,主管拉瑞公司审计业务的赖信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托马斯完成了对拉瑞公司1990年财务报表的审计。当时该专利案件还处于初步的调查和审讯阶段,托马斯联络了拉瑞公司的律师,并得悉拉瑞公司败诉的可能性低于百分之五十。对于能否应该就该未决诉讼在审计报告中附加一个讲明段加以解释,托马斯和拉瑞公司的CEO乔森各执一词。托马斯坚持以为该诉讼可能涉及到500万美元的重大损失,应该附加讲明段加以讲明该案件的不确定性。而乔森则以为讲明段会对公司进行国内扩张的筹资能力产生潜在
2、影响,因此不同意附加讲明段。托马斯和乔森的的考量都有道理。对于托马斯而言,作为审计师,基于职业判定,事务所觉得该未决诉讼事关重大,应该附加讲明段加以解释,这是审计师的责任与义务。假如审计报告中没有附加讲明段解释该案件的不确定性,一旦该诉讼败诉,各方面利益相关者利益遭受损失,事务所将会面对各种诘难,甚至可能承当赔偿;对于乔森而言,公司扩张在即,假如审计报告中有此附加段,报表使用者可能会怀疑拉瑞公司的偿债能力,会考虑假如拉瑞公司败诉,在付出巨额赔偿的同时其重要产品也要下线,这会不会对拉瑞公司造成沉重的打击。有了这些顾虑,潜在投资者可能会不愿意投资拉瑞公司,这就会对公司的筹资能力造成不利影响,出于公
3、司利益的考虑,乔森不愿意在报告中见到相应附加段。关于未决诉讼,案例中只提到托马斯联络了拉瑞公司的律师,通过从律师那里获得的信息做出了职业判定。但是在处理这类未决诉讼时,仅仅通过从被审计方的律师那里咨询来的信息就做判定是比拟草率的行为。托马斯还应该联络拉瑞公司的高层,联络负责该案件的政府相关人员以及控诉方迪杰公司的律师,多方获取信息,对各方信息进行分析后再做出职业判定。尽管乔森竭力反对添加讲明段,托马斯最终还是坚持己见。为此乔森很不满意,并且扬言很可能会将拉瑞公司1991年的财务报表交与其他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1991年,诉讼案件一直到当年9月还是没有进展。由于对前一年审计报告中的讲明段耿耿于怀
4、,并且担忧赖信事务所又给出和前一年一样的审计报告,乔森在邀请托马斯提交审计申请的同时又瞒着托马斯邀请另外两家公司递交审计申请。关于乔森隐瞒托马斯向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发邀请的事情,乔森这么做显然是不道德的。事务所基于本人的判定对拉瑞公司的财务报表给出了审计意见,即便乔森先生觉得该报告有损害公司利益之嫌,对报告不满意,也应该和托马斯进行洽商,有问题或者有其他打算开诚布公地提出来。不应该瞒着托马斯改找另外的事务所。另外,乔森先生为什么能够瞒着如今担任审计工作的单位邀请其他审计公司,难道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改选事务所进行规范吗?这个问题将在后面的案例分析中进行讨论乔森联络的这另外两家事务所中,有一家互友
5、事务所非常想拥有拉瑞这家客户。一来拉瑞在编辑出版这个新兴市场上所开发的应用软件非常成功;二来互友还得悉拉瑞公司1992年会聘请有关人员为其提供管理咨询服务,所以互友很希望得到这项极具获利潜力的业务。我们能够看出,互友事务所想拥有拉瑞这家客户并不仅仅由于看好拉瑞公司的发展,或许更是由于想得到为该公司提供管理咨询服务的时机,借此获取更多的服务费用。互友事务所的动机不单纯,可能导致以后互友事务所的审计独立性遭到影响。这个在案例分析中会详细讲明三家会计师事务所都向拉瑞公司呈递了审计申请。最终,拉瑞接受了互友的申请。互友的公费标准比其他两家事务所低15%,不过此项公费标准的执行要建立在1992年它能够为
6、拉瑞公司提供咨询服务的基础上。拉瑞公司接受了此项公费标准,并承诺将会聘任互友为其提供管理咨询服务。拉瑞公司最终接受了互友的申请,互友的公费标准比其他事务所低15%,并且该公费标准的采用是建立在捆绑提供咨询服务的基础上。该两点在下面分析我们知道,乔森先生之所以寻找另外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是担忧赖信会计师事务所会在对1991年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时,仍然给出附加讲明段解释未决诉讼的审计报告。据此我们能够合理揣测,拉瑞公司,或者讲乔森先生和互友事务所达成了案例中没有讲明的“协议,即互友事务所在给拉瑞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中不要附加讲明段解释讲明该诉讼案的情况。案例分析1在本案例中,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托马斯
7、以为,基于事务所的立场,这件诉讼案件所涉及的500万美元的数目重大。请问:审计师在评判诸如未觉诉讼等这类不确定性事项能否重大、及能否需要在审计报告中附加讲明段时,需要考虑哪些因素?本案例中涉及到一个审计中的重大事项,是一个关于拉瑞公司作为被告的诉讼案件,就该案件的披露,托马斯与乔森发生了分歧,导致后面的一系列事情的发生。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重大事项披露的评价标准:不确定事项是指其结果依靠于将来行动或事项,不受被审计单位的直接控制,但可能影响财务报表的事项。注册会计师在理解不确定事项时,应当把握下面特征:1不确定事项的结果依靠于将来行动或事项。2不确定事项不受被审计单位的直接控制,在管理层批准财务
8、报表日,不可能获得更多信息消除该不确定事项。3不确定事项可能影响财务报表,并且影响并不遥远,能够估计在将来时日得到解决。根据以上的评价标准,我们做了如下分析:首先该案件属于重大不确定事项,影响信息使用者对财务报告的理解,应当予以披露。从审计理论上讲,当存在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不确定事项持续经营问题除外、但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在审计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对此予以强调。其次,面对该重大不确定事项,事务所与公司双方负责人的态度是截然不同的。根据上面的分析,我们以为,事务所合伙人托马斯先生的态度行为愈加合理,符合审计的要求,相比之下,拉瑞公司的CEO乔森先生,先是拒绝
9、对该事项的披露,后又以取消与事务所合作作为威胁,试图讲服托马斯先生不要添加讲明段。事务所的合伙人托马斯,并没有迫于威胁而妥协,而是遵守了会计从业人员的道德规范,固然讲这是审计人员的职责,但是仍然值得我们敬仰。而我们以为,乔森先生的做法,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固然保全公司本身利益的想法无可非议,但是从另一个角度讲,隐瞒该未决诉讼可能侵犯了公众的利益。而随后的一系列做法,愈加体现了乔森先生本人,乃至拉瑞公司,对别人利益的一种侵犯。除以上两点之外,我们还发现,案例中关于拉瑞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只提及了乔森先生一人,丝毫没有涉及审计公司与其他公司高管的沟通,比方文中提到的创始人之一霍尔先生,不管是作为审
10、计人员,还是乔森先生,都是工作上的渎职。乔森先生在进行拒绝披露该事项时,忽视了公司股东以及其别人员的权利,而审计人员,根据相关准则的要求,则有义务向董事会、公司其他高管询问案例的真实情况并讲明乔森先生的拒绝行为。除以上分析外,我们还查阅了相关资料,针对审计活动中涉及民事侵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主要有下面几点:1.利害关系人未对被审计单位提起诉讼而直接对会计师事务所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对会计师事务所和被审计单位一并提起诉讼;利害关系人拒不起诉被审计单位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审计单位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这里所指的利害关系人是“因合理信赖或者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不实报告,与被审计单位进
11、行交易或者从事与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等有关的交易活动而遭受损失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认定为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利害关系人。2.会计师事务所因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对外出具不实报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当侵权赔偿责任,但其能够证实本人没有过错的除外。会计师事务所在证实本人没有过错时,能够向人民法院提交与该案件相关的执业准则、规则以及审计工作底稿等。本案例中赖信事务所的行为是非常负责任的,这个负责一是对本人负责,二十对被审计单位负责,三是对利害关系人负责。而相比之下,根据相关的法条我们能够看出拉瑞公司以及之后的互友事务所的作法不免都有些轻视法律,或者讲铤而走险,假如一旦发生了有关侵权的法
12、律纠纷最终结果是拉瑞公司败诉的话,那么拉瑞公司以及互友事务所势必要为他们曾经的行为遭到法律的惩罚。2拉瑞公司邀请其他的会计师事务所也向其提出审计申请,并且最终接受了互友事务所提出的公费标准,这些事实会引发哪些道德问题?这里涉及到一次事务所的变更,下面我们来看一下更换事务所的相关规定:1.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应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2.继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向前任会计师事务所了解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如无正当理由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则不应接受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应予协助并在必要时提供工作底稿3.公司不根据规定的程序更换会计
13、师事务所,公司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指定意见的审计报告、而会计师事务所坚持正确意见被更换,公司以莫须有的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等等均属违规之列。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过中,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辞聘,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均应当履行必要的程序,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并披露其原因,并对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公司不得干预会计师事务所合法、正常的执业行为,不得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指定意见的审计报告。被解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被解聘的理由如有异议,有权向股东大会申述,同时能够要求公司披露,公司也有义务对此披露。乔森先生由于担忧审计意见再次令本人不满意,
14、所以联络了其他的会计师事务所,然而乔森先生的决定并没有通知原审计单位,赖信事务所,案例中也没有信息显示乔森先生与公司的董事会进行沟通。能够讲乔森先生是一个独断专行的人,作为公司的代表,他的做法损害了会计师事务所的利益,而作为事务所与公司沟通的桥梁,他也损害了公司其别人的利益。我们能够讲乔森的行为是有违道德的。而随后互友事务所申请到了拉瑞公司的审计资格。案例中提到互友的公费标准比其他两家事务所低15%,不过此项公费标准的执行要建立在1992年它能够为拉瑞公司提供咨询服务的基础上,并且互友事务所非常希望拥有拉瑞公司这一客户。分析互友事务所的行为,便有下面几点不合理之处:1.互友公司在接受审计时应该
15、知足一些先决条件Q3,互友公司并没有进行这些先决条件测试程序,而是为了事务所的利益,拉拢了拉瑞公司这一大客户。2以低于其他两家事务所15%的费用,并要求拉瑞使用互友事务所的咨询服务,这种要求严重影响了审计的独立性,并且也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少了15%的服务费,怎样能够保证审计工作的充分进行,绑定提供咨询服务,又怎样能保证审计报告客观性,我们表示质疑。而且,乔森先生最后对互友事务所的选择,更主要的原因是互友公司能给出一个令乔森先生满意的“无保留审计意见,这又怎样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真实性。互友事务所与拉瑞公司的合作,能够讲是沆瀣一气,猫鼠同眠,日后很可能带来严重的财务信息的舞弊,损害的是广大
16、的信息使用者的利益,亦是道德的缺失。Q3互友事务所在接受拉瑞公司的聘任之前,应该做好哪些联络工作?确定公司出具报表所遵循的framework能否合理;确定公司管理层能否明确本身的责任;确定审计人员能获知所需要的文件,记录等等;向管理层陈述审计师的责任和审计目的;与上一任或者现任审计事务所获得联络,确定能否能接受审计工作;会计师事务所在变更经过中可能存在哪些违规行为会计师事务所以迎合公司不合理的要求来承揽业务,以违背职业道德准则的规定,损害前任会计师的合法权益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等判定本身的审计独立性,根据审计的三个阶段准备阶段,施行阶段和终结阶段,我们来了解一下审计独立性的判定标准1.审计准备
17、阶段1)管理当局能否对事务所加以干扰和采取不合作的态度;2)签订与业务约定书的时候,管理当局能否随意修改,限制和削减内容3)审计经过中如需要审查事先计划好的业务工作时,事务所能否遭到外界的干扰2.审计施行阶段1)审计人员能否直接自由的接触被审计单位的所有的账簿,记录,等等;能否得到相关人员的支持配合;2)能否因个人或者私人关系放弃或限制对某些应检查的活动3)管理当局能否限制要求应检查的活动或者限制提供的证据3.审计终结阶段1)审计人员能否事实求是的出具报告,无论报告对当事人是利是弊;2)在设计报告中,表达能否明晰,有无引起外界误解的措辞3)被审计单位能否能否决审计人员在审计报告中对有关事实的判
18、定总结,经过了案例的分析,不管是作为法人主体,拉瑞公司,赖信会计师事务所,互友会计师事务所,或是自然人主体,托马斯先生,乔森先生,我们只是以整个社会的道德尺度去衡量他们的行为,然而,从一个微观而个人感性的角度去看待每个人,又怎样去分辨孰是孰非呢。自私的行为,本身就与对利益的追逐密不可分。乔森先生的作法虽然自私,但是面对公司声誉被毁的危险,他却宁愿铤而走险,违背社会道德,而维护公司的利益。互友事务所的作为,固然违犯了职业的规范,但是也是为了使本人的公司能够获得更好的发展。但是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总是不能同时知足的,我们只能谋取一个平衡点,在不损害社会利益的前提下寻求本身利益最大化。1、向被审计单位
19、管理当局询问其确定、评价与控制未决诉讼事项方面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工作程序。2、向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索取有关资料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书面声明、现存的在关未决诉讼的全部文件和凭证、与银行之间的往来函件、债务讲明书,作必要的审核和评价。3、向被审计单位的法律参谋和律师进行函证,以获取他们对被审计单位资产负债表日业已存在的,以及资产负债表日至复函日期间存在的未决诉讼确实认证据。4、复核上期和被审计期间税务机构的税收结算报告。5、审阅截至审计外勤工作完成日止被审计单位历次董事会纪要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确定能否存在未决诉讼。6、确定未决诉讼确实认和计量能否符合规定,会计处理能否正确。7、确定未决诉讼在会计报表上的披露能否恰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