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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2007年9月修订)基金发起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目 录前言1释义2第一部份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5一、基金发起人5二、基金管理人6三、基金托管人10四、基金份额持有人13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21第二部分 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23一、基金的基本情况23 二、基金份额的发行23三、基金合同的生效24四、基金的托管24五、基金的投资管理25六、基金的申购、赎回27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35八、基金的销售及服务代理36
2、九、基金的注册与登记过户36十、基金的资产35十一、基金资产估值36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38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40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41十五、差错处理44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46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48十八、基金专用交易席位的选用49第三部分 其他事项52一、业务规则52二、违约责任52三、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53四、通知与送达53五、基金合同的效力54六、基金合同的修改和终止55七、基金合同当事人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地、签订日56前 言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本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本基
3、金运作。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民法通则、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法、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真实合法、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4、本基金由发起人按照信托法、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证监会做出的有关本基金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遵守信托法、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6、基金管理人承诺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4、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二、本基金合同是规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1、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2、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本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之时,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享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所有权利和利益,承担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所有义务,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应视为其对本基金合同所有条款和条件的承认和接受。3、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信托法、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5、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为准。释 义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1、基金或本基金:指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本合同、本基金合同:指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3、民法通则: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4、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5、合同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6、信托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7、暂行办法: 指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并施行的
6、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8、试点办法:指2000年10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实施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9、元:指人民币元10、招募说明书: 指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11、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2、基金管理人: 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3、基金发起人: 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4、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15、基金销售代理人: 指依据有关销售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16、基金注册与登记过户人: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与登记过户的、本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机构17、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
7、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18、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本基金合同合法取得本基金份额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19、个人投资者:指自然人投资者20、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21、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2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净认购额超过人民币2亿元,且认购户数达到100户的条件下,基金发起人可以依据试点办法和实际发行情况停止发行,并宣告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23、设立募集期: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止的时间段
8、,最长不超过3个月2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25、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26、T日:指认购、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申请日27、认购:指在设立募集期内,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28、申购: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29、赎回: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3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3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3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33
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34、更新招募说明书: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的有关基金简介、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披露事项的说明,更新招募说明书是对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35、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36、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37、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互联网网站,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38、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
10、部门规章以及其他对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39、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40、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41、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第一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一、基金发起人(一) 基金发起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11、地址:上海浦东源深路273号2、法定代表人:柳亚男3、成立时间:2002年8月23日4、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44号5、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6、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7、存续期间:持续经营8、联系电话:02168644577(二)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1、基金发起人的权利(1)申请设立基金;(2)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2、基金发起人的义务(1)公告招募说明书;(2)遵守基金合同;(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4)基金不能成立时,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时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并承担发行费用;(5)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
12、的其他义务。二、基金管理人(一)基金管理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地址:上海浦东源深路273号2、法定代表人:柳亚男3、成立时间:2002年8月23日4、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44号5、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6、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7、存续期间:持续经营8、联系电话:02168644577(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依法独立运用基金资产并独立决定其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 (2)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
13、质押、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3)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以基金资产负担因处理基金事务所支出的其他费用以及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若基金管理人以其自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基金资产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基金管理人违背管理职责或者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自己受到的损失,以其自有财产承担;(4)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5)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6)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
14、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7)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8)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9)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并以基金资产履行偿
15、还融资和支付利息的义务;(10)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11)按照基金法,代表基金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12)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信托法、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管理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2)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防范和减少风险;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
16、认购、申购、赎回和其它业务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这些业务;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与登记过户工作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资产相互独立,确保分别管理、分别计帐;保证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确保分别管理、分别计帐。(4)除依据信托法、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基金管理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不得将基金资产转为其自有财产,违背此款规定
17、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5)除依据信托法、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不得委托第三人管理、运作基金资产;(6)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据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对基金管理人履行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情况进行的监督,并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对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救;(7)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8)按照法律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9)严格按照信托法、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0)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等;除
18、信托法、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做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11)依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12)不谋求对基金资产所投资的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13)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14)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15)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及其他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完整记录15年以上;(16)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
19、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7)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基金管理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19)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0)基金管理人因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信托目的处分基金资产或者因违背本合同规定的管理职责、处理基金事务不当而致使基金资产受到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基金资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本合同所规定的信托目的而接受基金资产的,应当予以返还
20、或予以赔偿;(21)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或得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22)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24)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三)基金管理人禁止行为1、以基金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2、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业务;3、从事除国家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自营业务;4、从事资金拆借业务;5、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6、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7、从事证券信用
21、交易;8、以基金资产从事房地产投资;9、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10、基金之间相互投资;11、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基金管理公司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三、 基金托管人(一)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1、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2、法定代表人:刘明康3、成立时间:1912年2月5日4、组织形式:国有独资公司5、注册资本: 1421亿元6、存续期间:持续经营(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资产;(2)依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
22、运作;(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5)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1)基金托管人将遵守信托法、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3)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资产的托
23、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硬件和软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4)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保证其托管的本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5)除依据信托法、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资
24、产转为其自有财产,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6)除依据信托法、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8)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基金,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开设证券账户,以基金的名义设立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9)对基金商业秘密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者进行基金交易有关情况负有保密义务,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投资者的相关情况及
25、资料等;除信托法、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单位基金资产净值;(11)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12)负责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的资金保管和清算;(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事项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14)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合同等
26、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15)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16)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17)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18)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持有人名册、会计账册、报表和其他有关基金托管事务的完整记录等15年以上;(19)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27、;(20)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21)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23)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24)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因违背托管职责或者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自己受到的损失,应以其自有财产承担,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26)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
28、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三)基金托管人的禁止行为(1)基金托管人不得投资于基金;(2)基金托管人不得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基金合同及其他规定之方式保管基金资产;(3)除信托法、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明确规定的情形之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不得拖延和拒绝执行。(5)除依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和分配基金资产;(6)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资产转为其自有财产,不得将自有财产与基金资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基金资产进行相互交易;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资
29、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7)基金托管人不得同意基金管理人将基金资产用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8)基金托管人不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告、定期报告;(9)基金托管人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本基金合同及其他规定所禁止的其它任何行为。四、基金份额持有人(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权利与义务。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1)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2)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基金收益;(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查询或获取公开的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4)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并在规定
30、的时间内取得有效申请的款项或基金份额;(5)获取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6)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义务;(7)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8)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销售机构的过错导致利益受到损害,有要求赔偿的权利;(9)知悉基金合同规定的有关信息披露内容;(10)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1)遵守本基金合同;(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承担规定的费用;(3)以其对本基金的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31、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5)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1、召开事由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10%以上(不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修改基金合同(基金合同中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除外);(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3)更换基金管理人;(4)更换基金托管人;(5)转
32、换基金运作方式;(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7)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事项。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2)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2、
33、召集方式(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34、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4)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
35、、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3、通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36、、电话。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4、会议的召开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亲自出席会议者
37、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1)通讯开会。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基金管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38、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3)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的条件,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的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
39、期限为10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利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4)属于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的基金份额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不小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5)属于以通讯开会的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基金管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40、提示性公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5、议事内容与程序(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决
41、定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不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5天提交召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10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10天的间隔期。基金份额
42、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1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43、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 不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需由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20%(不含2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2)议事程序现场开会在现场开会的方
44、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通讯开会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6、表决(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
45、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7、计票(1)现场开会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