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编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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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示范文本编号)四川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四川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特别条款与提示一、公共租赁住房系政府或政府授权依法提供,旨在为 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进城务 工人员的阶段性居住困难而修建的住房。凡不具备政府规定 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不得申请租住公共租 赁住房。凡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等情况, 以故意隐瞒或以欺骗形式入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均应依法收 回房屋,并取消其承租资格,记入不良诚信档案。二、承租人因家庭人口、家庭收入或住房等发生变化不 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住资格条件的,应

2、当及时与出租人解 除租赁合同,退还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政府及其授 权的主管部门有权依法强制收回。三、公共租赁住房仅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及其家庭 成员居住使用,亦可由保障对象之间合租居住使用,不得转 借、转租、用于其它非居住用途或无正当理由连续 3 个月以 上未在承租的住房内居住,否则将依法收回,并取消其承租 资格。四、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房屋结构和使用 性质,否则将依法收回,并取消其承租资格。五、承租人应按照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按时足额缴纳房 屋租金,未按约定按期缴纳租金经催缴依然不缴纳的,依法 收回房屋,取消其承租资格,并追缴所欠租金及约定罚金。3六、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届满

3、,应退还承租住房。需 要继续租住的,应当在合同期满 3 个月前提出续租申请,经 审查符合续租条件的,重新签订住房租赁合同。七、本合同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的重要法律文书,请妥善收存保管。4四川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使用说明四川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使用说明1、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供本省行政区域内各市(州)、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授权)的管理部门将公共租赁住房出租给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时使用。2、承租人凭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出具的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通知书及有关身份证明,向出租人申请办理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手续,并签订

4、本合同。3、签订本合同前,承租人可以对拟承租房屋进行实地查看。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的内容。对于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语不理解的,可以向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法律服务机构咨询。4、【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 部分为填写内容。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的,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5、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本合同示范文本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当事人自行约定。6、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及空格处填写的有效文字与符号均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内容。本合同文本中涉及

5、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优先。7、除法律规定必须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备案的合同外,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5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完整一致。四川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四川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6市(州)市(州) 县县( (市、区市、区) )编号: 承租人:承租人: 出生日: 年 月 日 性别 户口所在地: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委托(法定)代理人: 住所地: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承租人家庭成员(或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情况:姓名: ,与承租人关系: (详细情况附件列明)姓名: ,与承租人关系: (详细情况附件列明)姓名: ,与承租人关系: (详细

6、情况附件列明)姓名: ,与承租人关系: (详细情况附件列明)出租人:出租人: 7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日常联系地址和电话: 委托授权代理人: 职务: 具体联系人: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出租人将公共租赁住房出租 给承租人,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 就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事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第一条 出租人出租人资资格格本合同出租人属于下列第 种情形:(一)出租人为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二)出租人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法委托(授权)管理 机构,被委托(授权)单位以自身名义与承租人签订本合同, 行使和履行各

7、项权利义务。被委托(授权)单位名称: 授权依据: 第二条第二条 承租人承租人资资格格本合同承租人属于下列第 种情形:8(一)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二)新就业住房困难职工。(三)进城务工住房困难人员。第三条第三条 公共租公共租赁赁住房基本情况住房基本情况(一)出租人所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该住房) 坐落于 【县、市、区】 【大道】【路】【街】 号【小区】 【幢】【号楼】 单元 层 号,房屋结构为 ,户型为 室 厅 厨 卫,朝向为 。该住房建筑面积为 平 方米,使用面积为 平方米。(二)该住房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见 本合同附件二。该附件作为出租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承租人

8、交付该住房和承租人在本合同租赁期满或被取消住房保障 资格交还该住房时的完整验收依据。第四条第四条 租租赁赁期限、用途期限、用途(一)该住房租赁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二)该住房仅供承租人及本合同附件一载明的家庭成 员居住使用,不得转借、转租,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从事经营 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连续 3 个月以上未在承租的住房内居 住。9第五条第五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租金及支付方式(一)该住房的市场租金为 元/月,承租人按市场 租金的 %缴纳租金,即每月 元(大写: )。(二)承租人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租金:1、按月付款。由承租人在领取该住房钥匙时将本合同为 期一个月的租金一次

9、性支付给出租人,提前十个工作日支付 下个月的租金。2、按季度付款。由承租人在领取该住房钥匙时将本合同 为期三个月的租金一次性支付给出租人,提前十个工作日支 付下个季度的租金。3、按年度付款。由承租人在领取该住房钥匙时将本合同 为期一年的租金一次性支付给出租人,提前十个工作日支付 下个年度的租金。4、一次性付款。由承租人在领取该住房钥匙时将本合同 租金总额一次性支付给出租人。(三)承租人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租金:1、现金支付。交款地址: 2、委托银行代扣。户名: 出租人开户银行: 专用账号: 3、银行转账支付。收款单位: 出租人开户银行: 10专用账号: 第六条第六条 租房保租房保证证金金承租

10、人应在合同签订后,第一次支付房屋租金之日,一 并付给出租人租房保证金 元。租赁期届满或本合同终止 时,承租人无违约行为、无费用未缴清的,出租人全额退还 租房保证金本金(不计利息)。如承租人有未缴纳费用或应赔 偿出租人的费用,出租人有权直接从保证金中扣除。第七条第七条 租租赁赁期期间间相关相关费费用的承担用的承担租赁期间的相关费用,双方约定按照下列方式承担:(一)与该住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 更新和改造的专项维修资金及相关规定应由出租人承担的 其他费用,由出租人承担。(二)房屋租赁期间,发生的与使用承租房屋相关的水电 气费、物业管理费、停车费、光纤宽带费、有线电视费、生活 垃圾处

11、理费和应分摊的其它费用,以及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征 收与使用承租房屋有关但本合同未列出的费用,均由承租人 承担。承租人应按时向相关单位缴交上述费用,并承担逾期 缴交的责任。第八条第八条 房屋的交付及返房屋的交付及返还还(一)出租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租期的起算日前将该住房 按约定条件交付给承租人,出租人保证房屋符合出租使用条 件。本合同附件二载明的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 关物品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或盖章并移交该住房钥匙后视 为交付。11(二)租赁期满不再续租或申请续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未予核准的,以及租赁期间承租人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 住条件出租人要求提前收回房屋的,承租人应自收到出租人 交房通

12、知之日起二十日内将该住房及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 物品交还出租人。交还房屋时,承租人应当保持该住房及附 属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状态,结清本合同第七条第(二)款约 定相关费用。第九条第九条 房屋的修房屋的修缮缮(一)在租赁期间,出租人应保证该住房的使用安全。因 自然损耗、使用寿命等非承租人原因引起该住房及附属设施 设备的损坏,由出租人负责维修,具体包括:1、房屋基础、墙体、柱、梁、楼地板、天棚等构件;2、房屋共有明沟、暗沟、沉沙井、排水管道、化粪池等配 套设施;3、房屋其他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4、 。5、法律法规规定由维修资金开支的维修科目,出租人应 当协调。(二)在房屋专用部分和自用设施设备中,承租

13、人负责下 列项目的维修:1、房屋门窗的玻璃及门框扇、窗框扇等;2、分户水表及表后的水管、水龙头、洗涤盆、大便器等 给排水设施;123、分户电表及表后的电线、插座、开关、灯具等供电照 明设施;4、因承租人故意或者过失原因而损坏的房屋构件及配 套设施等;5、 。(三)对承租人负责维修、更换的项目,承租人有权自主 选择维修单位,其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等具体事项由承租人 与维修单位自行协商。凡房屋所在小区及房屋对维修、更换的项目有规格、尺 寸等统一要求的,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四)对出租人负责维修、更换的项目,承租人向出租人 提出维修要求后,出租人应在 日内提供维修服务。(五)出租人如需对该住房进行检查

14、或维修时,承租人应 按出租人要求积极配合,不得阻扰。若因承租人原因导致该 住房不能及时检查、维修而发生房屋安全事故或造成他人损 失的,由承租人承担须承担的责任。(六) 第十条第十条 房屋的使用房屋的使用(一)承租人应合理、安全使用该住房及附属设施设备。 如因使用不当、私自拆改造成该住房及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 承租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二)承租人不得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设施和对房屋结 构有影响的设备。承租人如需装饰装修房屋,应征得出租人 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因装饰装修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承租人13自行承担。交还房屋时,承租人不得拆除依附于该住房的装 饰装修部分,也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出租人进行补偿。若

15、出租人已按国家规定进行了装饰装修且满足日常使 用条件的,承租人不得提出改装要求。(三)承租人应根据合同约定,保证安全使用房屋及其附 属设施设备,不得有下列危及房屋安全的行为:1、不得私自拉接电线或使用不合格的电器、电线、插座、 开关等设备或超负荷用电、窃电;2、不得在设计使用的厨房外房屋或公共通道等非厨房 部位生火煮食;3、不得在房屋内及公共部位堆放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 等危险物品;4、不得在房屋内超出房屋使用荷载堆放物品,也不得在 公共部位堆放物品;5、不得在房屋用地及公共部位范围内乱搭乱盖建(构) 筑物;6、 。(四)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租租赁赁合同的合同的变变更更因实施城乡规划、房屋被征

16、收征用、拆迁,出租人提前 收回该住房,导致承租人无法继续承租的,出租人应先行安 置,承租人可在出租人提供的其它房源中重新选择一套住房, 继续承租。14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租租赁赁合同的提前合同的提前终终止和承止和承继继(一)租赁期间承租人因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及住房等情 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住资格条件的,应当向 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报,并将该住房腾退并交还出租人。(二)租赁期间因战争、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 该住房及附属设施设备严重损坏无法使用的,本合同自行终 止,由此造成的财产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三)租赁期间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收回、改造该 住房的,本合同自行终止,

17、承租人应当及时搬迁。承租人可 按第十一条约定,重新选择住房,继续承租。(四)发生本条第(二)款情形的,承租人可按当地住房保 障政策规定再次进行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轮候。(五)承租人在承租期间死亡的,本合同“附件一”载明的 家庭成员可以继续租住该住房,租赁期限为本合同剩余租赁 期限。(六)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租租赁赁合同的合同的续签续签承租人在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租赁的,应当 提前三个月以书面方式向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实物 配租续租申请。经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查核准同意的,出租 人可与承租人续签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单单方解除方解除权

18、权的行使的行使15(一)出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 同:1、不能按约定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质量安全 标准的;2、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维护修缮义务,严重影响正 常使用的;3、 。(二)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 同,并提前收回出租房屋:1、承租前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或住房状况骗 取公共租赁住房租住资格条件的;2、因家庭收入、家庭人口或住房状况变化,不再符合公 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条件的;3、承租人转借、转租、以承租房屋私下开展经营活动或 自行调换承租房屋的;4、承租人拆改变动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本合同约定的 房屋用途的;5、故意或者过失损坏承租房屋

19、,在出租人提出的合理期 限内仍未修复的;6、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公共租赁 住房内居住的;7、未按约定按期缴纳租金经催缴且拒不缴纳的;8、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的;169、不按约定安全使用房屋、因承租人过错原因导致房屋 结构损坏、火灾等重大安全事故的;10、 。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出租人的出租人的违约责违约责任任(一)由于出租人怠于履行维修义务或因情况紧急,承租 人自行组织维修的,应当书面告知出租人拟开支的维修费用,经约定后,出租人应支付承租人实际维修费用,给承租 人造成的损失的应当赔偿。(二)出租人因房屋权属争议导致本合同无效或本合同 目的无法实现的,出租人应按

20、本合同租金总额的 %向 承租人支付违约金,并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进行赔偿。(三)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承租人的承租人的违约责违约责任任(一)租赁期间承租人有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二)款所列 行为之一的,应按本合同租金总额的 %向出租人支付违 约金,并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进行赔偿。(二)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应当自出租人首次催缴之日 起第三日始计算,每逾期一日,应按日租金的 倍向出租人 支付违约金(逾期时间超过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二)款第 7 项 约定期限的,按本条第(一)款约定支付违约金)。(三)按本合同约定,承租人逾期归还该房屋及附属设施 设备、相关物品的,自约定的应交还房屋之日次日起至实际 归

21、还之日止,按日向出租人支付原日租金 倍的违约金, 并按同期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向出租人赔偿损失。17(四)承租人擅自对该房屋进行改建、装饰装修或增加不 可移动设施设备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 损失。(五)承租人没有按本合同第八条第(二)款约定搬迁其 自有物品的,出租人有权依法处置。(六)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争争议议解决方式解决方式因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的,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工商管理部门裁决, 对裁决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其他其他约约定定。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 中出租人 份;承租人 份;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根据具 体情况对本合同未约定、约定不明确或不适用的内容,签订 书面补充协议进行补充或变更。附件一: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通知书及家庭成员身 份证明(略)(略)附件二: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 (略)(略)18出租人(签章): 承租人(签章):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法定)代理人: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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