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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年赣州市国税系统税收宣传资料(电子版)1.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哪些新规定?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指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
2、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其他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含本数)。2.问: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或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
3、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将无法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能计算进项税额抵扣。3.问:2010年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如何缴纳车辆购置税?答:对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暂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所称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4.问: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如何规定?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4、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5.问: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答:(1)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
5、减除:一是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2)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3)企业将符合以上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
6、得额时扣除。6.问:企业处置资产哪些情形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答: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2)用于交际应酬;(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4)用于股息分配;(5)用于对外捐赠;(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7)企业发生上述视同销售行为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7. 问:企业处置资产哪些情形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答: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
7、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8. 问:如何认定房地产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标准税务确认条件的批复(国税函2009342号)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的精神,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
8、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其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时均应视为已经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以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所取得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完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9. 问:新法第九条所称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是指扣除全部公益性捐赠支出后的利润,还是未扣除之前的利润? 答:按照实施条例第五
9、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应是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扣除全部公益性捐赠支出后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10. 问:关于企业开(筹)办费的税务处理如何规定?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11
10、. 问:企业给全体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是否可以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12. 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差异,应如何处理?答: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属于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
11、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属于税收方面的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13. 问: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如何规定?答:(1)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2)涉农贷款,是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
12、发2007246号)统计的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3)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4)执行时间。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14问: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答:(1)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2)企业向除以上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3、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一是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是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3)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利息支出应当取得真实合法的凭据方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15问: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如何规定?答:(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
14、,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2)根据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3)根据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注:为所属期),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
15、应纳税所得额,再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16问: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工资在加计扣除时必须符合哪些条件?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
16、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17问:总分支机构预缴税款分配比例是如何进行确认的? 答:根据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省内跨市县经营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赣国税函200975号)规定,总机构分配给各分支机构预缴税款的比例,按照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项因素计算应分摊的预缴税款比例。对跨省或跨设区市经营的总分机构,其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款分配比例需报经省局确认;对设区市内跨县(市)经营的总机构,其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款分配比例需报经设区市局确认。18问:
17、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依据有何变化?答: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5月4日下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省国税局于2009年12月29日转发总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赣国税发2009201号),明确了省、设区市、县三级国税机关审批权限,申请审批表格式,审批时限等内容。19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有关资产如何规定?答:具体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等货币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
18、)性投资。20问:企业资产损失类型具体如何规定?答:企业资产损失可分为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预付)账款损失等货币资产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损失、生物资产损失等非货币资产损失,债权性投资损失和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等投资损失。21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形式有哪些?答: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
19、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6)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7)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22问:纳税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时间如何规定?答: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同
20、意后可适当延期申请。23问:纳税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报送资料如何规定?答:须经国税机关审批的资产损失,企业应向所在地主管或监管国税机关所得税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1)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应如实反映企业基本情况、资产损失的类型、程度、数量、金额、形成的原因,以及税前扣除的理由和税法或政策依据;(2)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要求提供的证据和相关材料。24问:各级国税机关审批税前扣除资产损失权限如何规定?答:(1)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所形成的资产损失,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资产损失的具体审批事项后,由省国税局审核批准。(2)省局监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
21、省内跨设区市汇总纳税(合并)企业申请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由省国税局审核批准。(3)企业全年发生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含)以及设区市局监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设区市内跨县(市、区)汇总纳税企业申请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由设区市国税局审核批准。(4)企业全年发生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由县(市、区)国税局审核批准。25问: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如何规定?答: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
22、得税。26问:企业从事哪些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答:(1)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2)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7问:什么是“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答: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只向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一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由受理税务机关核发一份代表国税局和地税局共同进行
23、税务登记管理的税务登记证件。对纳税人提出的税务登记申请,按纳税人缴纳流转税的主体税种确定受理税务机关。通过联合办理纳税人的税务登记,旨在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征纳双方成本,加强效能建设,提升税务机关综合服务水平。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业务范围,包括:国税、地税部门共同管辖的纳税人申请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税务登记证件的验证(换发或遗失补发)、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违章处理以及其他税务登记管理事项。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目前已在全省5个地市先行试点,受到了社会和广大纳税人的普遍好评。28问:个体工商户符合哪些条件应设置账簿? 答:(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
24、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
25、元至80000元的。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29问:国税机关如何核定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定额?答:(1)自行申报。需要核定定额的个体工商户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纳税定额表。申报内容应包括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经营额、所得额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申报项目。(2)信息采集。主管税收管理员对纳税人的基础信息进行采集。(3)核定定额。由个体工商户计算机定额核定系统根据纳税人的经营面积、从业人数、设备台数、设备
26、容量、月用电量等有效采集信息,按核定系统设置的公式自动计算,并参考实地调查和税收规定的核定方法核定定额,生成纳税定额。(4)定额公示,定额下达执行与定额公布。经初步核定定额后,按照定额公示、上级核准、下达定额、公布定额的程序完成个体定额核定全部程序。30问:怎样才能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答: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税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殊困难:(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需要延期缴
27、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31.问:符合哪些条件的纳税人可享受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减免优惠?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847 号)规定,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
28、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32问:什么是出口退税?答:出口退税是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简称,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纳税额。它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并为各国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税收措施。33问: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出口商有哪些? 答: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出口商,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没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
29、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经国家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赋予出口经营资格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其中,个人(包括外国人)是指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34问:享受退(免)税的出口货物范围有哪些?答: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对出口的凡属于已征或应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和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部分货物外,都是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均应予以退还已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35问:享受退(免)税的出口货物一般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享受退(免)税的出口货物一般应具备以下四个条
30、件:(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36问:享受退(免)税的货物出口贸易方式有哪些? 答:享受退(免)税的货物出口贸易方式大致有: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小额边境贸易,境外带料加工贸易,寄售代销贸易等。 37问:享受出口退(免)税的税种包括哪些? 答: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仅限于间接税中的增值税和消费税。38问:出口退(免)税的资金由哪级财政负担?答:从2005年1月1日起,出口退增值税在国务院批准核定的基数内出口退税由中央财政负担,超基数部分中央与地方按照
31、92.57.5的比例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由中央统一退库,地方负担部分年终专项上解。目前我省7.5部分由省级财政统一负担。出口退消费税100%由中央财政负担。39问:出口企业应在什么时间内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答:出口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后,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应分别在外贸部门备案登记或代理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之内,持相关资料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逾期未申请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40问:出口退(免)税计划是怎么回事?答:出口退(免)税计划是列入国
32、家财政预算,由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各地历年出口创汇和退(免)税情况,并结合当年实际,分批下达给各省使用的,各地只能在计划内办理退(免)税。41问:什么是出口加工区?答:出口加工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由海关监管的特殊封闭区域。出口加工区必须设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及隔离设施和有效的监控系统;海关在加工区内设定专门的监管机构,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区监管的暂行办法对进、出加工区的货物及区内相关场所实行24小时监管制度。42问: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可享受什么税收优惠?答:(1)区内运往区外货物,海关视同进口报关业务,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2)区外企业运入区内货物视同出口,由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签发出口
33、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可申请退税。(3)区内企业在区内加工、生产货物,凡属于直接出口或销售给区内企业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4)区内企业委托区外企业进行产品加工,一律不予退(免)税。(5)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进口免税、进料保税。 43问:什么是骗取出口退税?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会产生什么危害?答:骗取出口退税是指不法分子或者企业以伪造、贿赂等手段非法取得退税凭证,假报出口,虚报出口数量、出口金额以骗取国家税款的违法犯罪行为。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不仅直接干扰正常的出口退税,造成国家财政收入流失,而且会严重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滋生腐败,毒化社会风气。44问:对骗取出口退税如何处罚?答:中华人
34、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45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有哪些新规定?答:(1)施行时间: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已经2009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于2010年2月10日以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令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2)适用群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税务行政复议
35、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适用本规则。(3)税务行政复议管辖:对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4)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前置条件: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5)税务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
36、政复议申请: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行政处罚行为:罚款;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颁发税务登记;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行政赔偿;.行政奖励;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资格认定行为。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
37、的具体行政行为。信用等级评定行为。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6)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的方式: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口头申请行政复议。(7)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件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被申请人的名称。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46. 问:有关发票开具、取得
38、方面的规定有哪些?答:(1)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2)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3)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47. 问:税务机关有关发票违章处罚方面的规定主要有哪些?答:对凡未按规定开具、取得、保管发票的单
39、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48. 问:哪些是发票违章行为?如何举报投诉?答:发票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凭证,消费者主动索取发票利国利己。经营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时均应按规定开具发票。不得以收据、销货清单、保修单等白条代替发票开具,也不得以“发票刚用完,过两天再来拿”、“打折后不能给发票”等借口拒开发票。消费者若发现经营者不按规定开具、拒绝开具、开具已刮开刮奖标识发票等发票违章行为,均可采用电话、书信或上门等方式向当地国税机关举报,主管国税机关将及时按规定受理和查处,并为举报者保密。主管国税机关查实后,按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各地的举报电话:章贡区8176250、
40、市直属分局8152261、市经济技术开发区8163601、赣县4431301、南康6606150、信丰3326516、大余8717032、上犹8543128、崇义3812146、安远3726691、龙南3527788、定南4299792、全南2639618、兴国5310980、宁都6816919、于都6233511、瑞金2521673、会昌5626150、寻乌2852297、石城5703217。投诉电话:8152701(赣州市国税局监察室) 8302799(赣州市国税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网址:WWW江西省国税局网址:WWW.jx-n-赣州市国税局网址:WWW.jx-n- 赣州市国家税务局二O一O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