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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乡镇建设管理办法为了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进一步提高基础设施和公用服务设施开发建设力度,提升村容村貌,改善村镇环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各乡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组织领导各乡镇成立建设管理办公室(下简称“建管办”),书记为办公室主任,镇(乡)长为副主任,副镇(乡)长、武装部长及国土管理员等为成员,设1至2名专职人员。二、建设管理办公室职责(一)负责就乡镇发展定位、整体布局、规划思路及实施措施向乡镇党委、政府提出意见与建议;参与乡镇党委、政府涉及规划建设事务的研究决策。(二)负责代表乡镇政府组织编制乡村规划,提出具体的规划编制要求,对规划编制成果进行审查把关并签字认可后,按
2、程序报批。(三)负责代表乡镇政府对政府投资性项目进行规划把关并签字认可后,按程序报批。(四)负责代表乡镇政府对乡镇建设项目的规划和设计方案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意见。(五)负责代表乡镇政府对乡镇建设项目按照规划实施的情况提出意见与建议。(六)负责向乡镇政府提出改进和提高乡村规划工作的措施和建议。(七)负责管理乡镇农房建设管理及资料的初步审核并上报区国土局、住建局审批。三、具体事项(一)规划编制、修编1.镇、乡人民政府应按照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组织编制镇、乡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规划在报送审批前,镇的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3、,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上述规划在报送审批时,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2.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二)政府投资类公建项目管理1.凡乡镇范围内的政府投资类公建项目都需由乡镇规划建设委员会审查通过其选址、方案后,出具意见报区规委会审查。2. 乡镇范围内的政府投资类公建项目需由乡镇规划建设委员会配合规划部门进行项目放线以及验收。3.乡镇范围内的政府投资类公建项目在建过程中由乡镇规划建设委员会对其进行定期巡视监督(对项目修建过程中是否按照规划放
4、线、风貌实施)。(三)农房建设管理1审批范围(1)市级审批:城市规划区内农房。按照中心城区自建房管理办法执行。(2)区级部门审批:凡场镇规划区内、旅游景区、公路沿线分散建房户,先由乡镇规划委员会按照规划进行初审,并签署初审意见,统一将报建手续报送区国土、交通及住建部门审批(不在公路沿线的不报送交通部门审批)。(3)乡镇审批:上述范围以外分散农房重建的规划建设管理,由各乡镇审批,建立农户建房档案(涉及占用耕地的需先报送区国土局进行审核,不得占用基本农田)。2建房条件若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农民建房,在出具区国土分局提供的地质灾害报告后,可批准其避开场镇规划区、公路沿线以及旅游景区进行修建。申请建房户
5、原有住房属于危险住房,在经专业机构鉴定危险等级为D级危房,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住房,若房屋不在场镇规划区、公路两侧(国道20米,省道15米,县道及以下10米范围内)以及旅游景区内,可批准其原基改建;若在场镇规划区、公路两侧(国道20米,省道15米,县道及以下10米范围内)以及旅游景区内,原则上不批准原基改建,可避开场镇规划区、公路沿线和旅游景区进行修建,选址需符合“三避让”原则。3.审批程序(1)建房申请村民建房应向本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建房申请。建房申请中应载明家庭三代人口结构、现有住房及处置、申请建房用地位置和面积等情况以及建房理由;由区级部门审批的农房由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
6、交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审核通过后,签署意见交国土、规划建设及交通主管部门受理。由乡镇审批的农房由大队和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交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受理。(2)申请受理国土、规划建设及交通主管部门及乡镇接到建房申请材料后,尽快完成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并作以下处理: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应作出受理决定并书面告知建房申请人。(3)现场踏勘区级部门审批农房:受理建房申请后,国土、规划建设及交通主管部门召集乡(镇)人民政府建管办、国土资源管理所及村民委员会人员与申请建房户到建房用地实地踏勘调查。经现场踏勘调查,对不符合建房
7、条件的,应书面告知建房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退还建房申请材料。乡镇审批农房:镇(乡)建管办及时召集国土资源管理所及村民委员会人员与申请建房户到建房用地实地踏勘调查。经现场踏勘调查,对不符合建房条件的,应书面告知建房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退还建房申请材料。(4)审核审批区级部门审批:现场踏勘符合建房条件的,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尽快为符合场镇总体规划的申请建房户办理红线图,交通主管部门为公路沿线建房户出具选址意见,移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许可证。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接到建设用地许可证后,对建设方案符合新村建设规划或雨城区农房方案设计图集的,应为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
8、镇审批:现场踏勘符合建房条件的,请建房户填写规划区外农房建设申请表(占用耕地的,应同时提供经区国土局审核通过证明),并交由镇(乡)建管办办理。(5)建房用地放样村民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建管办召集村民委员会、申请建房户到现场放样验线。放样验线通过后,申请建房户方可动工建设。(6)竣工验收村民建房竣工后,村民委员会应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建管办,由建管办召集村民委员会到实地进行竣工验收。并做好验收档案。4.法律责任(1)申请建房户应对提交报批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2)农村村民在未依法取得有关规划许可文件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划许可文件的规定进行建设
9、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控制,不允许其施工水电入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3)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宅基地,非法占地建房的,由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4)国土、规划建设、交通、农工办、城管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附则(一)本办法由区住建局、区国土局负责解释。(二)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