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制中财务会计与资产评估的规范化运作概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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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企业改制中财务会计与资产评估的规范化运作概要福建省土地估价行业协会 副会长厦门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 副会长厦门大学资产评估研究中心 高级会计师厦门市大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董事长 梁明煅第一部分 企业改制服务内容和操作流程一、 2005年是改革攻坚年?1、 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中确定的2005年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工作有哪些?2、 今年的意见有哪些鲜明特点?3、 将如何有效推进2005年经济体制改革工作? 二、 企业改制服务内容和操作流程(一)、改制准备阶段1、进行改制可行性研究,出具改制可行性分析报告;2、协助甲方对广大职工进行宣传和动员,设计调查表格分类分层次进行民意调

2、查;3、协助甲方进行调研,吸取同行业其他单位的改制经验教训;4、就甲方主要资产的产权归属的认定,协助甲方同有关部门进行协调。(二)、拟定改制方案草案1、分析并建议具体审计基准日、评估基准日和改制基准日;2、分析并建议具休股权结构;3、分析并建议建立完善的企业改制程序;4、出具改制方案草案。(三)、清产核资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产权界定;2、协助并建议纳入改制范围的资产;3、对纳入改制范围的资产进行清产核资,对债权进行审查并建议追讨,对债务进行清理,制作改制资产清册,;(四)、财务审计1、选择专业合作伙伴,就纳入改制范围的资产负债进行审计,并由专业合作伙伴出具审计报告;(五)、资产评估1、在审

3、计报告基础上,进行资产评估,出具评估报告书;2、协助乙方就评估报告报有关部门备案或核准。(六)、政策协调1、协助乙方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有关改制政策,制作申请报告。(七)、妥善进行职工安置1、拟定职工安置方案草案2、配合改制企业工会,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掌握每位在岗职工的意向,制作询问笔录,并出具分析报告。3、选择专业合作伙伴,由该专业合作伙伴对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的形成、职工与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领取经济补偿金的过程进行见证,并对这些行为的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书。4、综合各项基础数据和企业支付能力,建议职工经济补偿金方案。5、协助制作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

4、门审核的所有相关文件。(八)、资产处置1、对各项资产的处置方案提出建议;2、拟定各项资产的处置方案。(九)、改制实施及新公司组建1、设计新公司股权设置与认购暂行办法;2、制定改制正式方案;4、配合乙方起草拟新设立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有关文件资料;5、对新公司的第一届股东会、董事会及有关选举事宜提供策划意见。6、建议改制后公司的法人冶理结构模式和具体组织机构。三、 企业在改制中应聘请专业改制顾问1、 政策性强:2、 专业性强: 3、 程序复杂、周期长: 4、 涉及面广: 5、 发展需要:第二部分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一) 批准制度。(二)

5、 清产核资。(三) 财务审计。(四) 资产评估。第三部分 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的程序(一) 确定改制方案 改制企业在改制时,应首先确立改制方案。改制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l 公司改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l 公司的资产、负债和净资产规模;l 公司改制方式;l 公司股本设计;l 公司分立时对人员和非经营性资产的处置;l 土地使用权的处置;l 公司债权债务的处置l 公司其他无形资产的处置。(二) 明晰产权 改制企业的产权应当清晰。对于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产权纠纷的改制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进行产权界定或者产权纠纷调处。对于出资证据齐全但尚未明确产权归属关系的,应当由原占有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补办相应

6、手续。尤其是土地,中国移动上市:先行发文,后办证。(三) 资产清查与审计(四) 资产评估(五) 确定改制形式。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制,不得将国有资本低价折股或者低价转让给经营者及其他职工个人。企业公司制改制的形式有: 1整体式改制。企业实行整体式改制的,改制企业的国有资本应当按照评估结果全部折算为国有股份,由原企业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持有,并将改制企业全部资产转入公司制企业。 2分立式改制。企业实行分立式改制的,应当按照转入公司制企业的资产、负债经过评估后的净资产折合为国有股份,并可以由原企业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持有,也可以由存续企业持有。分立后没有纳入改制范围的资产,按照剥离资产进行处理。 3合并式改制

7、。企业实行合并式改制的,经过评估后的净资产折合的国有股份,合并前各方如果属于同一投资主体,应当由原共同的资本持有单位一并持有;如果分属不同投资主体,应当由合并前各方原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分别持有。企业合并后没有纳入改制范围的资产,按照剥离资产进行处理。(六) 股权设置 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制的股权设置方案,应当由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制定;在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有资本持有单位的情况下,应当由具有控制权的国有资本持有单位会同其他的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协商制定。 股权设置方案应当载明:股本总数及其股权结构、国有资本折股以及股份认购、股份转让条件及其定价等内容。企业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

8、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权限,向国有资本变动的审批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并附送以下文件资料:1. 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制的批准文件;2. 改制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3. 改制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决议;4. 改制企业资产清查结果以及资产重组方案;5. 改制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6. 资产评估报告核准文件或者备案表;7. 公司制企业国有股权设置方案;8. 公司制企业股东认购股份的协议;9. 公司制企业的公司章程。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报送的资料,按照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提供以下资料:1. 中央单位或地方财政(国资)部门及国有股东关于国有股权管理问题的申请报

9、告;2. 中央单位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同意组建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3. 设立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产重组方案、国有股权管理方案;4. 各发起人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营业执照及主发起人前三年财务报表;5. 发起人协议、资产重组协议;6. 资产评估报告核准文件或者备案表;7. 关于资产重组、国有股权管理的法律意见书;8. 公司章程。经批准实行内部职工持股的企业,内部职工股份的认购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改制企业或者公司制企业不得为个人认购股份垫付款项,也不得为个人贷款提供担保。内部职工(包括经营者)持有股份尚未缴付认股资金的,不得参与分红;超过法律规定期限尚未缴付认股资金的,应当调整

10、公司制企业的股权比例,并依法承担出资违约的责任。(七) 土地使用权的处置 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制,对占有的国有划拨土地应当进行评估并按照土地主管机关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后,区别以下情况处理:1. 作价入股方式。采取作价入股方式的,评估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投资,随同改制企业国有资本一并折股,增加公司制企业的国有股份。2. 出让方式。采取出让方式的,由公司制企业购买国有土地使用权,按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3. 租赁方式。采取租赁方式的,由公司制企业租赁使用,按照规定支付租金。(八) 剥离资产的处理1. 整体出售。2. 租赁经营。3. 无偿移交。 (九) 改制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的条件 国有大中型企业

11、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享受通知规定的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1.利用原企业的“三类资产”(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含)以上;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改制企业可用国有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由此造成的账面国有资产减少,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冲减国有资本。 改制企业的国有净资产按规定进行各项支付的不足部分,应由原主体企业予以补足;剩余部分可向改制企业的员工或外部投资者出

12、售,也可采取租赁、入股或转为债权等方式留在改制企业。 依法规范劳动关系。对从原主体企业分流进入改制企业的富余人员,应由原主体企业与其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并由改制企业与其变更或重新签订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应在改制企业工商登记后30天内完成。 对分流进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富余人员,原主体企业要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个人所得经济补偿金,可在自愿的基础上转为改制企业的等价股权或债权。 对分流进入改制为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富余人员,原主体企业和改制企业可按国家规定与其变更劳动合同,用工主体由原主体企业变更为改制企业,企业改制前后职工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13、。 改制企业要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十)改制企业的其他政策规定1. 债权债务承继与债务保全。改制企业清理核实的各项债权债务,应当按照以下要求确定债权债务承继关系,并与债务人或者债权人订立债务保全协议: (1)企业实行整体改制,应当由公司制企业承继原企业的全部债权债务; (2)企业实行分立式改制,应当由分立的各方承继原企业的相关债权债务; (3)企业实行合并式改制,各方的全部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的企业承继合并前企业的相关债权债务。2. 债权转股权的处理。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制时,经批准或者与债仅人协商,可以实施债权转为股权。经国家批准的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债权,可

14、以实行债权转股权,原企业相应的债务转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企业相应增加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改制企业经过充分协商,债权人同意给予全部豁免或者部分豁免的债务,应当转作资本公积。3. 应付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的处理。改制企业账面原有的应付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余额,仍作为流动负债管理,不得转为职工个人投资。因医疗费超支产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足部分,可以依次以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资本金弥补。改制企业账面原有应付工资余额中欠发职工工资部分,在符合国家政策、职工自愿的条件下,依法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可转为个人投资。不属于欠发职工工资的应付工资余额,作为工资基金使用,不得转为个人投资。改制企业未退还

15、的职工集资款、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应当以现有资产清偿。在符合国家政策、职工自愿的条件下,改制企业也可以将未退还的职工集资款转作个人投资。4. 国家财政专项拨款的处理。改制企业原由国家财政专项拨款、其他各类财政性资金投入以及实行先征后返政策返给企业的税收等,按照规定形成资本公积的,应当计入国有资本。对其中尚未形成资本公积而在专项应付款账户单独反映的部分,继续作为负债管理,形成资本公积后作为国家投资单独反映,留待以后年度按规定程序转增国有股份。公司制企业享受国家财政扶持政策,收到财政拨给的资本性补助资金按照前款规定执行。5.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处理。在公司制改制过程中,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支

16、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的经济补偿金,以及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可从改制企业净资产中扣除或者以改制企业剥离资产的出售收入优先支付。企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规定标准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规定标准的,按照原劳动部印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企业支付的社会保险费,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缴费比例执行。6. 分立式改制中的问题处理机构独立、人事独立、财务独立、职能独立。(1) 企业实行分立式改制,应当理顺存续企业与公司制企业的产权关系,明确存续企业及分立的公司制企业国有股权持有单位。存续企业和分立后的公司制企业应当根据资产相关性和

17、业务相关性的原则分离资产及其债权、债务,不得相互转嫁债权、债务。(2) 存续企业和分立后的公司制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严格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活动和市场价格结算,不得相互转移收入。(3) 存续企业和分立后的公司制企业应当实行人员分开,经营人员不得相互兼职、转嫁工资性费用。(4) 存续企业和分立后的公司制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分账,建立新账,分别编制企业财务会计报告。7. 其他规定。(1) 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制后,应当及时依法办理国有产权登记。(2) 公司制企业吸收新股东而增资,或者由部分股东增资,新增出资应当按照公司制企业账面每股净资产折股,或者按照原有股东协商的比例折股。(3) 经

18、批准实行内部职工持股的公司制企业,因吸收其他单位投资或者进行资本重组、经营者任期届满或者任期未满而离职、因故调离、解除职务或者离退休时,经与股份持有人协商一致,有关股份可以在公司制企业内部转让。(4) 公司制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资本与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利润分配。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应当坚持同股同利的原则,国家股红利的具体收缴办法按财政部、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及财政部其他有关规定执行。(5) 企业整体或者合并改制为公司制企业的,改制前的会计档案、资料应当由公司制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保管、处理。(6) 主管财政机关对企业实行公司

19、制改制中涉及的国有资本变动行为,应当进行检查监督。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实行公司制改制的,或者在公司制改制过程中未按照本规定执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主管财政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四部分 清产核资:壹. 定义:贰. 清产核资的范围:l 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范围应当包括:企业总部及所属全部的子企业(含下属事业单位、分支机构、境外子企业等,下同)。对于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清产核资工作的子企业,企业应当附报有关名单并说明原因,经批准后可以账面数作为清产核资工作结果。l 企业所属下列子企业可以不列入参加清产核资工作范围,直接

20、以企业账面数作为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一)子企业新成立不到1年的;(二)子企业因某种特定经济行为在上一年度已组织进行过资产评估的;(三)子企业资产、财务状况良好,经财务审计确实不存在较大资产损失或者潜亏挂账的。l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叁. 清产核资的内容:肆. 清产核资的程序(一)企业提出申请;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企业情况简介;2. 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原因3. 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基准日(清查时点);4. 清产核资工作范围;5. 清产核资工作组织方式;6. 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复同意立项;

21、 (三)企业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工作;(四)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和对有关损溢提出鉴证证明;u 账务清理:u 资产清查:u 价值重估u 损溢认定u 企业资产损失认定的具体办法:n 资产损失认定的证据在清产核资工作中,企业需要申报认定的各项资产损失,均应提供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l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企业收集到的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部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a) 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b) 公安机关的

22、立案结案证明、回复;c) 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d) 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及清偿文件;e) 政府部门的公文及明令禁止的文件;f) 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g) 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h) 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l 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它是指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分析计算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对企业的某项经济事项发表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专业鉴定机构等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l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本企业在财

23、产清查过程中,对涉及财产盘盈、盘亏或者实物资产报废、毁损及相关资金挂账等情况的内部证明和内部鉴定意见书等,主要包括:a) 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b) 资产盘点表;c) 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d) 企业内部技术鉴定小组或内部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应当聘请行业内专家参加技术鉴定和论证);e) 企业的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f) 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的损失,要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对作为资产损失的所有证据,企业都应当根据内部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进行逐级审核,认真把关;承担企业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业务的中介机构应根据独立审计准则规

24、定做好相关证据的复核、甄别工作,逐项予以核实和确认。n 资产损失认定的原则n 货币资金损失的认定n 坏账损失的认定n 存货损失的认定n 待摊费用挂账损失的认定n 投资损失的认定n 固定资产损失的认定n 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的认定n 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损失的认定(五)企业上报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报告及社会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对资金核实结果进行批复;资金核实(七)企业根据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结果批复调账;(八)企业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九)企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伍. 清产核资的组织陆. 清产核资的要求:柒. 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捌.

25、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u 中介委托u 损失及挂账鉴证 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过程中,对于清查出的下列损失及挂账,应当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经济鉴证: (一)企业虽然取得了外部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但其损失金额无法根据证据确定的; (二)企业难以取得外部具有法律效力证据的有关不良应收款项和不良长期投资损失; (三)企业损失金额较大或重要的单项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的报废、毁损; (四)企业各项盘盈和盘亏资产; (五)企业各项潜亏及挂账。 在企业损失及挂账经济鉴证工作中,中介机构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实施必要的、合理的鉴证程序: (一)督促和协助企业及时取得相关损失及挂账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 (二

26、)在企业难以取得相关损失及挂账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时,中介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要求企业提供相关损失及挂账的内部证据; (三)中介机构赴工作现场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取得相关调查资料; (四)根据收集的上述材料,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对企业相关损失及挂账的发生事实和可能结果进行鉴证; (五)通过认真核对与分析计算,对企业相关损失及挂账的金额进行估算及确认; (六)对收集的上述材料进行整理,形成经济鉴证材料; (七)出具鉴证意见书。 企业损失及挂账的鉴证意见书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对于企业的相关损失及挂账应按照类别逐项出具鉴证意见; (二)鉴证意见应当内容真实、表述客观、依据充分、结论

27、明确。 在企业损失及挂账经济鉴证工作中,中介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查阅企业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勘察业务现场和设施,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与核实;对企业故意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和相关损失及挂账证据的,中介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有权对相关损失及挂账不予鉴证或者不发表鉴证意见。u 专项财务审计u 审计报告玖. 清产核资工作有关具体政策:第五部分 国有企业整体改制为公司制企业会计处理国有企业整体改制股份有限公司一般沿用旧账册,公司的经营业绩仍是连续的,在按资产评估结果调整账务时,一般应注意以下问题:1. 根据财政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复的股权管理方案确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即将评估基准日的

28、评估后的净资产按股权管理方案确定的股本记入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科目,将评估后的净资产与股本的差额记入“资本公积”。2. 将评估基准日与调账日之间发生的被评估资产的处置、销售、折旧等,按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与账户余额账面价值(账面价值=账户余额-减值准备)之间的差额进行调整。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如果评估增值部分已按规定折成股份的,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应当按照评估后的固定资产原价计提折旧。3. 若建账日发现评估基准日被评估资产发生明显减值,对资本保全有影响的,一般应由被评估企业的母公司用现金或其他资产补足,或用以后年度应分享的利润补足。4. 在评估基准日与建账日之间发生的盈亏,一般应由主发

29、起人享有或承担。第六部分 税费政策第一、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一、企业公司制改造 二、企业股权重组 三、企业合并 四、企业分立 五、企业出售 六、企业关闭、破产 七、其他 第二、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一、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

30、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三、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税收政策一、勘察设计企业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收入的营业税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二、勘察设计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三、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的,自2000年1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5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此后

31、就企业所得税问题以国税发200160号文通知,就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的,自2001年1月1日后注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事业单位编制的年度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按照前款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是国办发200071好文件附表所列单位;或是在1999年12月31日持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以及虽已实行企业化管理,但仍在县级以上编制管理部门保留事业单位编制户头的单位。2000年1月1日前已转为企业、并入企业,没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未在县级以上编制管理部门保留事业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单位,不得享受

32、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二、改制为企业的勘察设计单位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勘察设计单位整体改制的勘察设计企业(包括整体进入其他企业的勘察设计单位); (二)勘察设计单位所属分院、分支机构改制的勘察设计企业; (三)两个或两个以上改制的勘察设计单位合并后组建的勘察设计企业、集团公司; (四)勘察设计单位改制后设立的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和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三、勘察设计单位改制为股份制企业的,按照原勘察设计单位在股份制企业中所占的股份比例,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四、勘察设计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

33、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时,不再执行原事业单位的成本、费用列支标准,统一按企业的成本、费用列支标准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六、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勘察设计单位,需持转制后的企业工商登记资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七、转制的勘察设计单位移交后,企业所得税收入归属及征收管理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5023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

34、的规定执行。 八、勘察设计单位移交前的欠税,应当及时清缴;未能清缴的,应随同本单位的其他债权债务一并移交,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清欠。 九、勘察设计单位移交后,应当及时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缴销发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和其他有关涉税事项,并在重新办理工商登记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第四、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问题第七部分 划拨土地使用权问题第一、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第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福建省国有企业改革土地资产处置意见的通知一、 处置原则二、 处置方式三、 处置办法四、 相关政策(一)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国有企业改制时,可依据土地的平均取得成

35、本和开发成本,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作为原土地使用者的权益,计入企业资产。划拨土地经批准可以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部分可计为转让方的合法收益,转让后的用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受让方应当申办有偿用地手续。划拨土地需要转为有偿用地的,应按有关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或转增国有资本金、国有股本金,具体数额按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与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差额部分确定。 (二)以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可依法作价出资(入股)、租赁,或在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之间转让。转让后国有企业应持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授权书和有关文件,按规定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但改变土地使用用途或向集团公司以

36、外的单位或个人转让的,应报经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并补交土地出让金,但其缴纳的出让金可作为国家出资,向同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转增国有资本金的相关手续。 被授权的国有企业必须将土地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向省国资委提供年度报告;对企业土地股权及产权的年度变化情况应及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三)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的,作价出资额(股本)按土地评估价知除原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确定,以国有资本金或股本金的方式注入改制后的集团公司或企业。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依法转让、作价出资(入股)、租赁或抵押,改变使用用途的应补交土地出让金。 (四)原划拨土地使用权须采取出让方式处置的,土地

37、出让金按土地评估价扣除原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确定。 省属企业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实行有偿使用方式处置的土地收益,优先用于解决省属破产企业职工和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的安置费用。若有余额的,对余额部分,以各50的比例分别上解入省及省属企业所在地政府设立的“国有企业改制与破产准备基金”专户,专款专用。 (五)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以租赁方式处置的,土地租金以土地评估价扣除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后的金额乘以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确定,并按企业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缴纳土地租金。 (六)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其生产性用地应按照省政府关于推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通知(闽政200134号)规定,纳入当地市、县政府土地收购储

38、备的范围,所得的破产企业土地价款项扣除收购成本后,按企业隶属关系,全部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符合规定纳入当地政府土地储备的省属非破产企业土地,由当地政府提出土地收购方案,收购价以原用途土地基准地价与新用途土地基准地价的中间价确定,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省属企业土地被收购并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成交后,当地财政部门应将该土地出让成交总价扣除收购价后增值部分的50上缴省级财政专户。 破产企业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已设定抵押的,抵押权实现时,也应将土地使用权折价或拍卖后所得的价款,优先用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第三、 厦门市国有工业企业易地技术改造土地处置及资金筹措实施办法第四、 厦门市

39、人民政府关于公有住房按商品房价出售给职工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批复第八部分 劳动关系问题第一、福建省属国有企业改制改组中劳动关系若干问题一、 职工劳动关系处理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形式二、 特殊群体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三、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办法四、 经济补偿金的解决办法五、 企业改制改组中劳动关系处理工作的程序第二、厦门市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中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暂行办法 一、经济补偿金的确定 、职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按上年度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如企业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如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计算。 、企业连续亏损

40、两年以上的,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不得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其中亏损严重资不抵债的企业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计算。 、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按上年度企业符合有关规定实际发放的在岗职工工资总额除以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的平均人数。 、企业发放的工资总额含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实行经营者年薪制办法的基本工资和效益工资。 ()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劳动报酬; ()计件工资:是指对职工已做工作按照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奖金:是指按月、季、年支付给职工个人的超额劳动报酬,但不含各项专项奖励金等; ()津贴:是指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

41、,如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保健津贴,从事特殊劳动的高温、低温、矿山、井下津贴等; ()补贴:是指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物价补贴。 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津贴、补贴不包括防暑降温费、中餐、夜餐等伙食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电话费补贴、过节费及其它福利性津贴补贴。 二、职工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不满六个月的按半年、超过六个月的按一年计发。原固定职工第一次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按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计发经济补偿。 三、经济补偿金的来源 、企业自行解决。企业有净资产的,应鼓励职工购买企业股权以解决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企业净资产不足,但资

42、产足以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的,或企业已资不抵债,但仍有资产的,都应积极变现资产,包括催讨各种应收的款项、有形资产变现,以及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转让。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土地出让资金,应首先用于安置职工。 、投资主体帮助解决。企业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能解决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的,向投资主体报告企业的资产现状、应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的主要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及要求帮助解决等问题。投资主体接到企业的报告后应深入调查了解,采取有关措施,帮助解决。 、政府帮助解决。投资主体采取有关措施后,仍没有能力帮助解决的,需由政府垫付资金或申请补助的,应视情况分别作出处理。需暂借国有企业改制和破产准备金(以下简称准备金)的,一

43、律由投资主体提出申请,并办理借款,具体要求详见厦门市国有企业改制与破 产准备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须申请从再就业资金补助的,由投资主体向劳动部门申请,抄送财政部门、国资部门。申请经市劳动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批复。计算标准应以不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为基数,按其职工法定连续工龄,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企业职工分流方案根据有关程序通过后,企业、投资主体(主管部门)应支付的资金如数到位后,经审核批准的再就业资金再予以拨付。 、企业按规定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先由应付工资余额(按规定支付相关款项后的余额)、应付福利费用余额(按规定支付相关款项后的余额)中列支;不足部分,调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

44、期初未分配利润的负数,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依次以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等资金弥补。 四、国有中小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对男年底、女年底前出生的除可依法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以外的富余人员,经本人申请可根据其距离法定退休的年限,按当年度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一次性缴清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富余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如享受失业保险期满后仍未就业的,可按规定由最低生活保障接续。该富余人员重新就业后的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资金,纳入其本人的补充养老保险。 原进入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并办理“协保”手续的下岗职工,在解

45、除劳动关系时也可参照以上办法执行。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号和号文有关规定,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的倍数额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该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按市地税部门有关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年以后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因合同期满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按国务院发布的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号)办理。 、实行以承包经营或业务提成、分成等分配方式取得劳动报酬的职工,按同期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其经济补偿金。如企业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原固定工如在“

46、三资企业”工作的,其第一次终止劳动合同或第一次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其经济补偿金按分段计算的办法。即在“三资企业”工作的年限按其终止或被解除劳动合同前个月平均工资计算;进入“三资企业”前的工作年限,按其进入“三资企业”时当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原集体固定工经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转制调入全民所有制企业为全民所有制合同制工人的,其第一次终止劳动合同或被解除劳动合同,按其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计发经济补偿金。 、原为本市城镇户口的临时工被企业招收为固定工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固定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并按此计发经济补偿金。 、列入国家计划内实施破产的企业按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号)的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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