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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监督管理,推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诚信体系建设,引导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原交通部令 2006 年第 2 号令)、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驾培机构”)。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考核期内,通过量化管理记分的方式,对驾培机构的资格条件、教学管理、经营行为、服
2、务质量、安全责任等方面的综合考核评价。第四条第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第五条第五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驾培机构质量信誉的宣传工作,引导社会公众优先选择质量信誉等级高的驾培机构,运用市场机制鼓励驾培机构注重质量、维护信誉。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驾培机构健康发展,改进教学,提高培训、服务质量。第六条第六条 驾培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服务。- 2 -第七条第七条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全省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制定考核量化评分标准,对各市级道
3、路运输管理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公布年度考核结果。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的日常监督管理、年度考核工作。县(区)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日常考核和半年集中考核具体实施工作。第八条第八条 县(区)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每半年安排一次集中考核;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年终安排一次集中考核。考核时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标准表(见附件 2)给予评分,并填写陕西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情况表(见附件 1)。第九条第九条 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应将日常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发现的问题可在集中考核时酌情
4、扣分。集中考核时可采取听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查看、核对有关证件原件等方法。第十条第十条 考核分值计算:考核得分=实际得分+加分。标准分为 500 分,得、加分内容均为本考核周期内的,分值不累计,不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一)考核周期内,考核得分高于 480 分的,该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优秀;- 3 -(二)考核周期内,考核得分高于 440 低于等于 480 分的,该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良好;(三)考核周期内,考核得分高于 380 分低于等到于 440 分的,该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合格;(四)考核周期
5、内,考核得分低于 380 分的,该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驾培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不合格:(一)不按要求参加年度质量信誉考核或不按要求提供质量信誉考核材料的;(二)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三)未按要求建立质量信誉考核档案,或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不配合,导致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无法进行的;(四)发生一次死亡 1 人及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特、重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驾培机构原因,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受到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重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6、是指由于驾培机构原因,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受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驾培机构许可时间不足半年的,不得参加质量信- 4 -誉考核。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周期为 1 年,每年 3 月公布上一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于当年 12 月 31 日前将评审结果通知被考核的驾培机构,驾培机构对该结果有异议的,于被告知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组织复查;逾期未提出的,不再受理。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于次年 1 月 31 日前,确定考核结果(附详细考核记录),并报
7、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评估,评估后的考核结果按得分高低依次排序,分地区建立驾培机构质量信誉排行榜,于次年 3 月底在“陕西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网站向社会公布,并抄送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省级和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于 3 月 31 日前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本机构网站公布上一年度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方便社会各界查询驾培机构历年的质量信誉等级。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市级、县(区)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档案。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包括驾培机构的基本情况、得分情况、违规处罚情况及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每年度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记录在
8、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的“检查(考核)记录”栏内。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驾培机构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变更,应当在办理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时,一并办理质量信誉管理相关手- 5 -续,当年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不变。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驾培机构,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三个月。整改期间驾培机构停止招生,管理机构暂停签发学员培训记录,抄报市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整改期满,经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查达标的,恢复其招生培训。仍不合格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同时,向市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备,并向
9、社会通报。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严格监督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发现质量信誉考核工作人员严重失职、帮助驾培机构弄虚作假、利用职权牟取私利或侵害驾培机构合法权益的,取消其考核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由此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其参与考核的结果无效。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 2006 年 8 月 15日施行的陕西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办法(陕交运发200677 号)同时废止。附件:1.陕西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情况表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标准表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员满意度调查问卷- 6 -附件 1
10、 陕西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情况表- 7 -驾校盖章 年 月 日驾校名称法人代表(校长)驾校地址联系电话经营项目普通驾驶培训:一级 二级 三级许可证号取得许可证时间资格条件指标(资格条件指标(60 分)分)教练车教练场从业人员教学设备规章制度合计教学管理指标(教学管理指标(200 分)分)教学管理结业考试驾驶证考试平均合格率学员档案合计经营行为指标(经营行为指标(90 分)分)经营行为投诉合计服务质量指标(服务质量指标(70 分)分)服务质量公示合计安全责任指标(安全责任指标(80 分)分)教学安全事故“三防”工作合计考考 核核 得得 分分 情情 况况加分项(加分项(60 分)分)
11、驾校盖章 年 月 日- 8 -县 级 道 路 运 输 管 理 机 构 考 核 意 见(公章)年 月 日市级 道路 运输 管理 机构 考核 意见(公章)年 月 日考 核 人 员考 核 结 果注:此表是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的原始依据,考核人员应如实填写,并存入培训机构档案。- 9 -附件 2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标准表序号考核项目评判内容标准分值1.教练车进行二级维护未维护不得分62.教练车未年检继续教学未年检不得分23.建立健全教学车辆档案未建立不得分,不健全扣 1 分24.教练车未粘贴统一标识未粘贴不得分35.教练车办理道路运输证未办理不得分46.教练车配备灭火器才或安装
12、安全设备未配备或未安装不得分2(一)教练车25 分7.教练车安装使用计时 IC 卡车载机情况未安装不得分;已安装未使用扣 3 分61.租用教练场签订有效合同无有效合同不得分22.擅自改变教练场用途或教练场与有效合同不符擅自改变不得分13.科目设置齐全,达到行业标准要求不齐全不得分;不标准不得分34.场地驾驶教练场达到车辆配比要求达不到不得分25.训练场地变更及时报备未报备不得分1(二)教练场10 分6.训练场地绿化达到 17%标准未达到不得分11.教练员持证上岗率与教练车比例匹配,持证上岗率达到 100%不匹配不得分;未达到100%不得分32.公布教练员培训质量排行榜不公布不得分2一、资资格格
13、条条件件指指标标60分分(三)从业人员3.组织教练员脱产学习驾驶知识、新技能再教育未组织不得分2- 10 -序号考核项目评判内容标准分值4.建立健全教练员档案未健全不得分15.与教练员签订劳动合同未签订不得分110 分6.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车辆管理人员、结业考核 员、计算机管理人员)不全不得分11.达到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所规定必备教学设施设备达不到不得分8(四)教学设备10 分2.教学设备完好率达到 90%达不到不得分2(五)规章制度5 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每少一项扣 1 分51.按交通部统一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教学未按规定不得分202.按规定的学时培训少学时不得分
14、403.填写教学日志未填写不得分;填写不规范不得分;弄虚作假不得分20(一)教学管理100 分4.使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未使用不得分,填写不规范不得分;伪造培训记录不得分201.建立结业考试制度未建立不得分52.进行学员结业考试未进行不得分10二、二、教教学学管管理理指指标标200分分(二)结业考试30 分3.建立培训结业证书发放台帐未建立不得分5- 11 -序号考核项目评判内容标准分值4.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未颁发不得分;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不得分;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不得分10结业考试合格率60 分学员结业考试合格率达到 40%,得 10 分;每上升 10 个百分点加
15、 10分60学员档案10 分建立健全学员档案未建立不得分;不完善不得分;101.用价格手段扰乱市场的有发生不得分102.驾校有挂靠行为、私设培训点行为或在未经核准区域内从事培训经营的有发生不得分203.采取虚假广告招生有发生不得分104.买卖或变相买卖学员名额的有发生不得分10(一)经营行为60 分5.建立服务承诺制未建立不得分10三、三、经经营营行行为为指指标标90分分(一)投诉30 分媒体曝光、投诉经查实,不得分301.使用“机动车驾驶培训学员满意度调查问卷”(见附件 3)未使用不得分,使用低于年培训人数 30%不得分;弄虚作假不得分10四、四、服服务务质质(一)服务质量60 分2.与学员
16、签订合同未签订不得分10- 12 -序号考核项目评判内容标准分值3.存在教练员收受红包、索要财物等增加学员额外经济负担的行为有发生不得分104.实行一次性收费未实行不得分105.学员投诉处理未处理不得分106.训斥、打骂、侮辱学员有发生不得分10量量指指标标70分分(二)公示10 分7.培训机构“八个公示”:培训许可证、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投诉监督电话、管理制度、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学员和场地情况每缺一项扣 5 分101.培训机构管理不当,培训中出现人身安全事故,教学安全事故,属特大责任事故有发生不得分302.培训机构管理不当,培训中出现人身安全事故,教学安全事故,属重大责任事故有发生不得分
17、203.培训机构管理不当,培训中出现人身安全事故,教学安全事故,属一般责任事故有发生不得分10(一)教学安全事故70 分4.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出现责任倒查情况有责任不得分10五、五、安安全全责责任任指指标标80分分(二)“三防”工作10 分培训机构“三防”(防火、防盗、防爆)情况设施不齐全不得分;101.在培训工作中获得部级荣誉302.在培训工作中获得省级荣誉20加分项3.在培训工作中获得市荣誉10- 13 -附件 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员满意度调查问卷尊敬的学员: 您好。为了树立驾培机构“诚信办学、规范经营”的行业风气,使我们的 培训质量不断提高、服务不断完善,希望您能参与对驾培机构满意度的调
18、 查。感谢您的参与和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姓 名性别入学时间职 业年 龄联系电话电子邮件家庭住址及邮编您所在的驾校1、学校有无名不符实、虚假广告? 有 无2、对您的服务承诺是否兑现? 是 否3、学校是否按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时间对您培训? 是 否 4、学校有无乱收费现象? 有 无5、教练员有无吃、拿、卡、要现象? 有 无6、教练员有无侮辱、打骂学员的现象? 有 无7、是否出现无故停止学员训练的现象? 有 无8、学校有无设立市或县管理部门的监督电话? 有 无9、对于您的投诉相关负责人是否及时处理并反馈? 处理 没有10、给您开具合法发票了吗? 有 无您在教学方式和服务方面的其他意见:注:各设区市可针对当地实际情况增加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