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罚金刑的法律监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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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精品】范文 参考文献 专业论文论罚金刑的法律监督论罚金刑的法律监督 摘 要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趋繁荣,社会财富及公民财产不断增长,公民的财产观念逐渐增强,而罚金刑的正确运用与执行作为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的重要手段,其在我国刑罚体系中的地位不断增强,因此对罚金刑的法律监督工作已经成为我国目前检察工作开展的重点之一,本文结合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及修订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相关法律及检察工作实践,对罚金刑的法律监督工作进行梳理与归纳,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 罚金刑 适用 执行 法律监督 作者简介:崔巍、张洪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

2、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2-161-02 一、加强对罚金刑法律监督的必要性 罚金刑是我国刑法法定的四种附加刑之一,是指审判机关依法判处犯罪的自然人或者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为其自身合法所有金钱的刑罚方法,是我国刑罚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与其它刑罚种类相比,罚金刑有其不可替代的优势:首先,对部分基于营利目的的经济类犯罪分子断绝其继续实施犯罪的必要资金,客观上最有效地遏制住犯罪人员的再次犯罪。其次,适当地并处罚金刑,使犯罪分子“人财两空”,发挥了刑罚的惩罚功能,也起到了更好的震慑作用。再次,单处罚金刑使轻微刑事犯罪分子免于囹圄,既避免其在监狱或看守所中与

3、其他犯罪分子相互影响,也更有利于犯罪分子的改造。 基于上述优点,我国历次刑法的修订过程中,罚金刑的比例呈明显增加的趋势,目前已覆盖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全部罪名的近百分之五十。因此,如何正确、有效地开展对罚金刑的适用与执行的全面法律监督,对确保我国刑事司法工作的公平与规范有着重要意义。 二、对罚金刑开展法律监督的依据 检察机关是我国宪法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宪法是检察机关对刑事法律运行开展监督的最高法律渊源,罚金刑的适用与执行是我国刑事司法工作的具体构成,因此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对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具体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修订后的人民检察

4、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第65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执行罚金刑、没收财产刑以及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中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活动实行监督,发现人民法院有依法应当执行而不执行,执行不当,罚没的财物未及时上缴国库,或者执行活动中其他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上述法律规定则是人民检察院对罚金刑的适用与执行依法监督的直接法律渊源。 三、罚金刑法律监督工作现状 对罚金刑法律监督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对罚金刑适用的监督和对罚金刑执行的监督。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只是概括性地规定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在实践工作中仅能通过对刑事判决、裁定审查的途径对

5、罚金刑在刑事司法中的适用予以书面监督,监督手段单一,力度不够;另外,由于相关法律一直未具体明确罚金刑执行的监督职责由哪一部门负责,导致罚金刑执行领域的监督一直处于空白状态。修订后的规则第658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执行罚金刑实行监督,为检察机关监督法院执行罚金刑提供了法律依据,结束了检察机关长期以来对罚金刑监督“一条腿走路”的局面,也为法律监督工作开拓了新的领域。 四、对罚金刑开展监督的途径与方式 从目前罚金刑监督实践来看,对罚金刑的法律监督途径主要有三种:一是公诉部门通过参加法庭审判以及对未生效判决、裁定的审查依法对法院适用罚金刑程序是否合法、量刑是否得当开展监督;二是控告申诉部

6、门对当事人申诉的已生效判决、裁定中涉及罚金刑的部分开展监督;三是监所检察部门以及派驻监狱、看守所检察室对罚金刑的执行开展监督。根据新刑诉法和修订后规则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法定的监督手段主要有提出纠正意见、发出检察建议、二审抗诉、再审抗诉、对构成犯罪的司法执法人员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等。 五、对罚金刑开展监督的原则 依法监督。检察机关本身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监督行为有其内在的合法性要求,因此对罚金刑的适用和执行开展法律监督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规范刑事诉讼监督机制和手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法监督,才能真正维护法律的尊严,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 敢于监督。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

7、平正义是检察工作的根本任务,修订后的规则明确了包括罚金刑在内的财产刑执行程序监督部门为监所检察部门以及派驻监狱、看守所检察室,填补了财产刑监督长期无具体承办部门的空白,为检察工作创新及开拓检察领域迈开了基础而有力的一步。检察人员应当不断增强监督意识,加强监督力度,抓住机遇,敢于监督,更好地担负起维护司法公正的重任,在罚金刑监督领域开创新的工作局面。 善于监督。在突出罚金刑监督重点的前提下,检察人员要深入思考,积极调研,把握住罚金刑监督工作的内在本质及客观规律,善于提出新方法,开拓新的监督举措。同时,开展罚金刑监督督工作要注重工作方式和方法:一是要协调好检察机关内部公诉部门、监所检察部门和控申部

8、门之间的协作关系;二是要与审判机关、侦查机关及时沟通,完善联动机制,促进罚金刑监督工作良性运转。 六、对罚金刑监督工作的具体内容 罚金刑监督工作应当从罚金刑的适用以及罚金刑的执行两方面开展。 (一)对罚金刑适用的监督 在对法院涉及罚金刑的判决、裁定审查中,公诉部门、控申部门应当注重审查该判决中罚金数额是否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当,具体地考量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时,应当注重结合如犯罪所得数额、造成危害结果轻重等进行综合评价。更重要的是,公诉部门在审查应当并处罚金刑的各种经济类刑事案件时,应当对犯罪分子的财产情况进行摸底,将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纳入考量范围,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罚金刑所独具的特殊

9、预防和一般预防的重要功能。 其次,检察工作人员应当注重审查判决、裁定中罚金刑的科处是否合法,如对应当并处罚金的罪行而未判处罚金;刑法未规定罚金刑的罪名而不当处以罚金;具有相应法定从、减轻或者从、加重量刑情节的犯罪是否在罚金数额中得到相应加减的体现;在判决中是否查明前罪罚金刑是否已经缴清;罚金刑的并罚是否符合规范等等,上述几种所列几种情形应作为判决、裁定审查中的重点内容。 (二)对罚金刑执行的监督 监所检察部门应对法院的涉及罚金刑的判决、裁定进行统一备案,及时与法院执行部门沟通,督促法院执行部门将被执行人的罚金执行情况以移送执行文件副本、罚金已缴纳的收据复印件等相关文书的方式及时反馈至监所检察部

10、门。在此类文书备案的相关案件中,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不能遗漏对自诉案件罚金刑的执行监督情况,应当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定期对法院自诉案件的刑事判决、裁定进行抽查,做到监督不留死角。 其次,监所检察部门应对有罪判决、裁定确定的罚金缴纳方式、缴纳时间、缴纳数额等内容进行跟进式的监督,可以调卷审查等方式随时向法院执行部门了解执行进度。对法院判处以一次缴纳和分期缴纳方式缴纳罚金的案件,应当监督法院执行部门是否依法在法定时间内执行完毕。 再次,对法院强制缴纳罚金及减免缴纳罚金的监督中,应重点监督法院执行人员采取强制措施是否合法(如是否依照法律办理各种手续),以及由于不正当的人为因素而对不应当予以减免罚金的被执行人

11、给与减免罚金的现象,检察机关应当对这种执法不公的行为应当严格把关,严厉查处,对相关涉及职务犯罪的司法人员应当依法查处。 另外,对于亲属代缴罚金的情况,检察机关应当严格把握犯罪分子的认罪态度,从这个角度来考量是否对其从轻处罚,从而避免刑事裁判中出现以钱买刑的司法偏差。对在监所中执行的犯罪人员,在掌握其具备履行罚金刑的能力而拒不履行者,应当在对该服刑人员的减免刑期方面予以从严把握。法院对被告人财产先行采取强制措施后,被告人转移、变卖、毁损被扣押财产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进行立案监督。对于罚金未足额缴纳而被法院作出高消费禁止令的情形,检察机关同样可以用书面审查的形式进行监督。 罚金刑的监督工作长期以来作为法律监督盲点区域的情况正在逐渐改变,检察机关应把握机遇,使罚金刑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从而更好地维护法律监督体系的完整性。 参考文献: 1孙谦主编.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理解与适用.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版. 2童建明主编.新刑事诉讼法理解与适用.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版.-最新【精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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