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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厦、写字楼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月坛大厦的消防安全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月坛大厦办公区内各单位。第三条 月坛大厦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办公内各单位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负其责,落实消安全责任制。第四条 月坛大厦内任何单位、工作人员都有维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有组的灭火工作的义务。第二章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第五条 月坛大厦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职责:(一)组织制订月坛大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二)组织
2、月坛大厦防火检查,督促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履行上述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第六条 各单位职责:(一)负责本单位固定使用的办公室、会议室、库(机)房等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二)制订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三)确定本单位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四)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五)组织本单位的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第七条 总经办对月坛大厦的公共部分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一)负责公共消防安全疏散设施和消防器材以及建筑消防设施的日常管理、维修保养和定期检测;(二)负责每日防火巡查和定期防火检查,督促有关单位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月坛大厦消防
3、安全的问题;(三)负责动火、用电和电气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四)负责建立和管理月坛大厦义务消防队;(五)负责建立健全月坛大厦消防档案。第三章 消防安全制度第八条 消防安全教育制度(一)各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二)月坛大厦保卫人员和楼层服务人员上岗前应进行消防安全教育。第九条 防火巡查、检查制度(一)各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二)总经办对月坛大厦的公共部分应当至少每日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和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三)防火巡查、检查应当填写巡查、检查记录,巡查、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检查记录上签名,并及时将巡查、检查情况向单位分管领导报告。第十 条安
4、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一)自觉维护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二)对安全疏散设施实行定期检测,及时做好维修工作。第十一 条消防控制室(监控室)值班制度(一)消防控制室应配备专门操作维护人员,实行 24 小时班制度;(二)消防控制室的操作维护人员上岗前应经过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三)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消防控制室。第十二条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一)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二)未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及工作人员不得变更建筑消防设施;(三)对消防设施、器材实行定期检测,并及时做好维修工作。第十三条 动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一
5、)月坛大厦的动火消防安全管理由总经办具体负责;(二)动火单位应事先向总经办提出动火申请,说明动火时间、地点和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三)动火前,总经办派人到现场察看,向动火项目负责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落实应急灭火措施;(四)动火期间,动火单位应当派专人到现场监护;(五)动火后,总经办要督促动火项目负责人检查现场,清除残火,防止复燃;(六)动火作业必须由有操作证的专业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不准违章作业。第十四条 用电、电气设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一)月坛大厦的用电、电气设施消防安全管理由工程部具体负责;(二)对电器和电气设施的安装、维修保养和检测,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不准违章作业、使用;
6、(三)禁止擅自变动用电线路和电气设施;(四)禁止擅自使用电炉、电取暖器等大功率电器;(五)下班或离开办公室时间较久时,要关闭所用电器的电源开关,防止引起电气火灾。第十五 条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制度(一)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入办公楼;(二)禁止在大楼内焚烧废纸等物品;(三)禁止乱扔烟蒂。第十六条 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一)月坛大厦义务消防队人员以月坛大厦保卫人员为主组成;(二)义务消防队至少每月组织一次消防知识学习,每季度组织一次消防专业训练,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第十七条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一)各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二)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由总经办通
7、知有关单位或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1、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2、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3、在公共场所、机房、电气设备专用房间堆放物品影响消防安全的;4、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5、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6、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7、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三)对没有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由月坛大厦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向有关单位提出书面整改意见,有关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落实整改;(四)对逾期不落实月坛大厦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提出的整改意
8、见的,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理。第四章 灭火和应急疏散第十八条 发现火警要立即向月坛大厦消控中心和公安消防机构(电话:119)报警。第十九条 起火单位应当迅速组织力量扑救初起火灾,控制火势蔓延。第二十条 各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在发生火灾时按照预案进行灭火和应急疏散。第五章奖惩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应当给予通报批评的,由月坛大厦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予以通报批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或有关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月坛大厦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月坛大厦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