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办法剖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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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发生触电、火灾等事故,依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作业许可管理规定等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分公司及其直属企事业单位和全资子公司(以下统称所属企业)的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临时用电作业是指在生产或施工区域内临时性使用非标准配置380V及以下的低电压电力系统不超过6个月的作业。非标准配置的临时用电线路是指除按标准成套配置的,有插头、连线、插座的专用

2、接线排和接线盘以外的,所有其他用于临时性用电的电气线路,包括电缆、电线、电气开关、设备等。第四条 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应遵循专业化管理的要求,有效落实直线责任和属地管理,强化作业风险管控,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作业,防止事故发生。第五条 安全环保与节能部负责制订集团公司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第六条 专业分公司负责对本专业领域所属企业落实本办法进行专业指导和监督检查。第七条 所属企业负责本办法的实施落实,依据本办法制定细则,开展相应培训,落实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要求,并及时开展检查指导,确保作业安全。第二章 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职责第八条 用电单位是使用临时用电线路的单位,对用电作业过程的安

3、全负责,主要安全职责是:(一)负责向属地单位提出用电申请,按要求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二)参与临时用电作业风险分析,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三)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安全交底和现场管理。第九条 属地单位是临时用电作业区域所属单位,主要安全职责是:(一)组织开展临时用电作业风险分析。(二)审核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并进行监督检查。(三)审批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四)负责临时用电相关工作的协调,落实供电单位。第十条 供电单位是安装和拆除临时用电线路的单位,主要安全职责是:(一)参与临时用电作业风险分析。(二)按照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要求,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三)向用电单位进行安全交底。(四)负责用

4、电过程中的安全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用电申请人是用电单位的现场作业负责人,主要安全职责是:(一)提出申请并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二)参与临时用电作业风险分析,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三)负责临时用电作业前安全培训和安全交底。(四)参与现场验收和关闭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五)当人员、设备发生变更时,及时报告属地单位。第十二条 用电批准人是属地单位电气主管负责人,主要安全职责是:(一)组织开展临时用电作业风险分析,与用电单位、供电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沟通作业风险和安全要求。(二)组织现场核查临时用电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三)负责签发和关闭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第十三条 电气专业人员是供电单位指定的专业

5、人员,主要安全职责是:(一)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情况和存在风险。(二)核实作业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三)负责安装、维修、拆除临时用电线路。(四)对临时用电线路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四条 作业人员是用电单位使用临时用电线路的人员,主要安全职责是:(一)在临时用电作业前确认作业区域、内容和时间。(二)临时用电作业前,参加工作前安全分析,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及控制措施,并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进行作业。(三)发现异常情况有权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四)临时用电作业结束后,负责清理作业现场,确保现场无安全隐患。第三章 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要求第一节 基本要求第十五条

6、临时用电作业实行作业许可管理,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无有效的作业许可证严禁作业。临时用电设备安装、使用和拆除过程中应执行相关的电气安全管理、设计、安装、验收等规程、标准和规范。第十六条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是现场作业的依据,只限在指定的地点和规定的时间内使用,且不得涂改、代签。第十七条 用电申请人、用电批准人、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相应培训,具备相应能力。电气专业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持证上岗。第十八条 安装、维修、拆除临时用电线路应由电气专业人员进行,按规定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并正确使用工器具。第十九条 临时用电线路和设备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有的电气元件、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规

7、范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或接零保护。第二十条 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第二十一条 用电单位不得擅自增加用电负荷,变更临时用电地点、用途。否则,供电单位应立即停止供电,并通知属地单位收回作业许可证。第二十二条 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使用临时电源。否则须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第二十三条 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抢险所涉及的临时用电作业,遵循应急管理程序,确保风险控制措施落实到位。第二节 临时用电组织设计第二十四条 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含5台)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

8、50千瓦及以上的,用电单位应编制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内容包括:(一)现场勘测。(二)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或配电室、配电装置、用电设备位置及线路走向。(三)用电负荷计算。(四)选择变压器容量、导线截面、电气的类型和规格。(五)设计配电系统,绘制临时用电工程图纸。(六)确定防护措施。(七)制定临时用电线路设备接线、拆除措施。 (八)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防爆措施。第二十五条 使用时间在1个月以上的临时用电线路,应采用架空方式安装,并满足以下要求:(一)架空线路应架设在专用电杆或支架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及临时设施上;架空电杆和支架应固定牢固,防止受风或者其它原因倾覆造成事故。(二)在架

9、空线路上不得进行接头连接;如果必须接头,则需进行结构支撑,确保接头不承受拉、张力。(三)临时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2.5米,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米。(四)在起重机等大型设备进出的区域内不允许使用架空线路。第二十六条 使用时间在1个月以下的临时用电线路,可采用架空或地面走线等方式,地面走线应满足以下要求:(一)所有地面走线应沿避免机械损伤和不得阻碍人员、车辆通行的部位敷设,且在醒目处设置“走向标识”和“安全标识”。(二)电线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米,需要横跨道路或在有重物挤压危险的部位,应加设防护套管,套管应固定;当位于交通繁忙区域或有重型设备经过的区域时,应采取保护措施,并

10、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三)要避免敷设在可能施工的区域内。第三节 用电线路的安全要求第二十七条 所有的临时用电线路必须采用耐压等级不低于500V的绝缘导线。第二十八条 临时用电设备及临时建筑内的电源插座应安装漏电保护器,在每次使用之前应利用试验按钮进行测试。所有的临时用电都应设置接地或接零保护。第二十九条 送电操作顺序为: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上级过载保护电流应大于下级)。停电操作顺序为:开关箱分配电箱总配电箱。第三十条 配电箱(盘)应保持整洁、接地良好。对配电箱(盘)、开关箱应定期检查、维修。进行作业时,应将其上一级相应的电源隔离开关分闸断电、上锁,并悬挂警示性标识。第三十一条 所有配电箱(盘

11、)、开关箱应有电压标识和安全标识,在其安装区域内应在其前方1米处用黄色油漆或警戒带做警示。室外的临时用电配电箱(盘)还应设有安全锁具,有防雨、防潮措施。在距配电箱(盘)、开关及电焊机等电气设备15米范围内,不应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第三十二条 配电箱(盘)、开关箱应设置端正、牢固。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为1.41.6米;移动式配电箱(盘)、开关箱应装设在坚固、稳定的支架上,其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宜为0.81.6米。第三十三条 所有临时用电线路应由电气专业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应定期检查,搬迁或移动后的临时用电线路应再次检查确认。第三十四条 在

12、接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开关应当断电,并做好上锁挂牌等安全措施。第三十五条 临时用电线路的自动开关和熔丝(片)应根据用电设备的容量确定,并满足安全用电要求,不得随意加大或缩小,不得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片)。第三十六条 临时电源暂停使用时,应切断电源,并上锁挂牌。搬迁或移动临时用电线路时,应先切断电源。第三十七条 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用电线路和电气设备,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第三十八条 临时用电线路经过有高温、振动、腐蚀、积水及机械损伤等危害部位时,不得有接头,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第四节 设备的安全使用要求第三十九条 移动工具、手持电动工具等用电设备应有各自的电源开关,必须实行“

13、一机一闸一保护”制,严禁两台或两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使用同一开关直接控制。第四十条 使用电气设备或电动工具作业前,应由电气专业人员对其绝缘进行测试,I类工具绝缘电阻不得小于2M,II类工具绝缘电阻不得小于7M,合格后方可使用。第四十一条 使用潜水泵时应确保电机及接头绝缘良好,潜水泵引出电缆到开关之间不得有接头,并设置非金属材质的提泵拉绳。第四十二条 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应满足以下安全要求:(一)有合格标牌,外观完好,各种保护罩(板)齐全。(二)在一般作业场所,应使用类工具;若使用I类工具时,应装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15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的漏电保护器。(三)在潮湿作业场所或金属构架

14、上作业时,应使用类或由安全隔离变压器供电的III类工具。(四)在狭窄场所,如锅炉、金属管道内,应使用由安全隔离变压器供电的III类工具。(五)III类工具的安全隔离变压器,类工具的漏电保护器及、III类工具的控制箱和电源联结器等应放在容器外或作业点处,同时应有人监护。(六)电动工具导线必须为护套软线。导线两端连接牢固,中间不许有接头。(七)临时施工、作业场所必须使用安全插座、插头。(八)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移动式电气设备和手持电动工具,使用过程中需要移动或停止工作、人员离去或突然停电时,必须断开电源开关或拔掉电源插头。第四十三条 临时照明应满足以下安全要求:(一)现场照明应满足所在区域安全

15、作业亮度、防爆、防水等要求。(二)使用合适灯具和带护罩的灯座,防止意外接触或破裂。(三)使用不导电材料悬挂导线。(四)行灯电源电压不超过36V,灯泡外部有金属保护罩。(五)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在特别潮湿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第四十四条 所有临时用电开关应贴有标签,注明供电回路和临时用电设备。所有临时插座都应贴上标签,并注明供电回路和额定电压、电流。第四章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管理第四十五条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流程主要包括作业申请、作业审批、作业实施和作业关闭等四个环节。第四十六条 用电申请人负责与属地单位进行沟通,准备临

16、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等相关资料,提出作业申请。第四十七条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应包括用电单位、属地单位、供电单位、作业地点、作业内容、用电时间、电气专业人员、作业人员、安全措施,以及批准、延期、取消、关闭等基本信息。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应编号,并分别放置于作业现场、属地单位及其他相关方;关闭后的许可证应收回,并保存一年。第四十八条 根据作业风险,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应由具备相应能力,并能提供、调配、协调风险控制资源的属地单位电气主管负责人审批。第四十九条 收到临时用电作业许可申请后,用电批准人应组织用电申请人、相关方及电气专业人员等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一)确认作业的详细内容。(二)确认作业单位

17、资质、人员能力等相关文件。(三)分析、评估周围环境或相邻工作区域间的相互影响,确认临时用电作业应采取的所有安全措施,包括应急措施。(四)确认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期限及延期次数。(五)其他。第五十条 书面审查通过后,用电批准人应组织用电申请人、相关方及电气专业人员等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内容包括:(一)与临时用电作业有关的设备、工具、材料等。(二)现场作业人员资质、能力符合情况。(三)安全设施的配备及完好性,急救等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四)个人防护装备的配备情况。(五)人员培训、沟通情况。(六)其他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第五十一条 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通过之后,用电批准人、用电申请人、电气专业人员和相关方

18、均应在许可证上签字。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可同时在作业现场进行。第五十二条 对于书面审查或现场核查未通过的,应对查出的问题记录在案;整改完成后,用电申请人重新申请。第五十三条 临时用电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应按照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要求进行作业。第五十四条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班次。必要时,可适当延长作业许可期限,但最长不能超过15天。办理延期时,用电申请人、用电批准人、电气专业人员应重新核查工作区域,确认作业条件和风险未发生变化,所有安全措施仍然有效。第五十五条 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现场所有人员都有责任立即停止作业或报告属地单位停止作业,取消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按照控制措施

19、进行应急处置。需要重新恢复作业时,应重新申请办理作业许可。(一)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而影响到作业安全时。(二)作业内容发生改变。(三)实际临时用电作业与作业计划的要求不符。(四)安全控制措施无法实施。(五)发现有可能发生立即危及生命的违章行为。(六)现场发现重大安全隐患。(七)发现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情况或事故状态下。第五十六条 临时用电作业结束后,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单位和属地单位,电气专业人员按规定拆除临时用电线路,并签字确认。用电申请人和用电批准人现场确认无隐患后,在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关闭作业许可。第五章 附 则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与节能部负责解释。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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