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网络环境下搜索引擎商标侵权的认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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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精品】范文 参考文献 专业论文浅谈网络环境下搜索引擎商标侵权的认定浅谈网络环境下搜索引擎商标侵权的认定 摘要:在搜索引擎服务中,某些居心不良的商家在自己的源代码中加入知名商标或商号作为搜索关键词,利用他人商标的知名度或商誉侵占市场,抢夺业务。对这些被链接的第三方的商标侵权行为应当在传统商标售中利益混淆理论的基础上,引入“初始利益混淆”理论,以保障商标权人的利益。同时,也要防止 “初始利益混淆理论”适用扩大化,以平衡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利益。 关键词:搜索引擎;商标侵权;初始利益混淆 一、引言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搜索引擎服务进入了人们的视野,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如众所周知的百度

2、。通过搜索引擎将他人的商标作为关键词,埋设在网页的源代码中,当消费者在搜索栏内输入该关键词时,相应的信息便会自动显示出来。当代消费者选择商品一般都是从熟悉商标开始的,商标是消费者和商家之间联系的重要纽带。网络用户为了选择自己需要的商家信息,一般都会输入该商家的商标,然后借助搜索引擎来查找相关的信息,然后再一一甄别。某些要搭便车的商家便将他人的商标信息作为主题词或关键词埋入自己的网页源代码中,当用户输入他人商标时,其网站便会显示在搜索页面的前面,误导网络用户进行点击。这些关键词或主题词在HTML(超文本标记语言)中有一种语法叫METATAG(元标记)。这种METATAG非常隐蔽,网络浏览者通过肉

3、眼无法识别,但是网络管理者可以控制,搜索引擎可以识别。 上述这些所谓的关键词与被链接者自己的网页毫不相干,却夹杂在消费者真正想访问的网页当中,导致网络用户不太容易找到自己原本想要搜索的网页。在这种情况下,某些比较怕麻烦的浏览者会直接放弃自己原本想要访问的网页,从自己被动链接的网站中寻找商品或服务。这在某种程度上变相截留了真正的商标、商号所有人的客户信息,增加了恶意网站的点击率,为他们赢得了潜在客户资源。此种行为是否侵犯了商标权人的商标权已经成为司法实践的一大难题,也引起了理论界的高度关注。一般而言,搜索引擎商标侵权主要涉及两个侵权主体,一个是被链接的第三方网站,另一个是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本文

4、主要围绕被链接的第三方网站的商标侵权行为认定进行讨论,以期对理论发展和实务探讨有所帮助。 二、原则上仍以“误认”、“混淆”作为判断标准 商标是用来区别一个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和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商标所指向的商品或服务是特定的,换言之,商标是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相联系的。商标权正是要保护这种联系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传统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是:一是判断被诉商标与注册商标、被诉侵权商品或服务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或近似;二是被控商标侵权行为是否是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三是是否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混淆。这里的误认、混淆一般包含两种情况:一种是会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所标

5、示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商标权人;另一种是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诉侵权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与商标权人之间存在某些特定的联系。因此,是否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混淆是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关键。这就是传统的售中利益混淆理论。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商标的使用领域已经由网下拓展到网上,随之产生的便是商标网络侵权行为的泛滥。虽然网络商标侵权较之传统商标侵权更加复杂、更加隐蔽,但其认定的原理应当与传统商标侵权认定的原理相同,其核心或关键依然是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混淆。而在对“误认、混淆”的具体认定中,商品或服务的类似程度都是应当重点考量的因素。 但是,在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侵权又与传

6、统的商标侵权有所区别。以大众搬场诉百度网络侵权案为例,2007年5月9日,上海大众搬场物流有限公司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二中院)提起诉讼,状告百度网站侵犯其商标权。百度网站被告侵犯商标权缘于其“竞价排名”和“火爆地带”栏目网页中出现的大量假冒大众搬场名称甚至商标的链接网站。这些链接网站的网页均以与大众搬场相同或近似的法人名称招揽、经营搬场物流业务,擅自使用大众搬场拥有排他许可使用权的“大众”注册商标。上海二中院认定,接受百度网站“竞价排名”服务的第三方网站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网站上使用“大众搬场物流有限公司”、“大众搬场”等字样,假冒原告大众搬场公司的网站,使相关公众对其提供的搬场

7、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侵犯了原告大众交通公司享有的“大众”注册商标专用权。 该案被学界称为我国网络商标侵权第一案。以该案为例,消费者在打开被链接的搭便车网站时会有两种情况发生。一种情况是消费者未能甄别消息来源真假,直接根据查到的信息去订购搬场服务。此时,消费者已经明显产生误认,根据传统的售中商标侵权理论,该种行为毋庸置疑是商标侵权行为。第二种情况是消费者进入到链接网站后,根据自己了解的信息意识到该网站是假冒的,此时消费者或选择关闭网页,寻找真正的大众搬场公司,或继续抱着试试看的心态继续浏览该网页决定是否订购其服务。此种情况下,消费者实际上已经意识到该网站并非是其最初想找的大众搬场公司,那么此种商

8、标链接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呢? 根据传统商标法混淆理论是很难将其界定为商标侵权的。但是,正如大众公司起诉时主张的那样假“大众搬场”不但侵占了市场、抢夺了业务, 还影响了真“大众” 的信誉。 现在大众每天接到的投诉电话达到几十甚至上百个。所以,尽管消费者并没有对相关商品和服务产生混淆,但是并不排除某些消费者可能基于各种原因而选择这些搭便车公司,这就直接减损了真正的商标权人的成交机会,增加了第三方网站的商业机会。退一步来讲,消费者未选择这些假冒的公司,但却在客观上增加了其网站的点击率,为他们赢得了潜在的成交机会。如果这些行为法律不加以禁止,势必违反了商标立法的初衷,侵害了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为此,

9、笔者建议应当引入国外的“初始利益混淆规则”,对于在meta-tag 中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商标造成“在先混淆”情形的,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谓“在先混淆”,是指虽然消费者最终把真正的权利人与非法的使用者区别开来,没有混淆,但在登录之前混淆却实实在在地存在。因为这种混淆,链接的第三方网站或截留客户或增加点击率提高自己的知名度,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自己的销售额。 三、引入“初始利益混淆”理论 (一)初始利益混淆理论的概念及意义 初始利益混淆的规则最早产生于美国。这一规则与传统的售中利益混淆理论的差别在于混淆发生的时间节点不同。传统商标混淆理论强调的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是否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

10、淆,而初始利益混淆强调的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前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与传统售中“混淆”规则所不同的是,“初始利益混淆”规则偏重于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利益, 而传统的售中“混淆”规则更侧重于消费者利益的保护。换言之,根据初始利益混淆规则,由于侵权行为人的误导,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之初,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了混淆,就构成商标侵权,不管该混淆误认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是否已经意识到。如果初始利益混淆规则适用恰当,可以有效防止商标淡化。 目前,学界基本上都同意在商标网络侵权领域引入“初始利益混淆”理论。虽然与商标淡化理论一样,“初始利益混淆”规则也是侧重于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但是有学者明确指出传

11、统的商标淡化理论也无法妥善解决此类问题(指类似大众搬场之类的搜素引擎商标侵权)。首先,商标淡化理论保护的对象侧重于保护驰名商标,对于一般商标的保护力度不够大;其次,商标淡化理论很难解释搭便车的商标侵权行为具有减少、削弱驰名商标或其他具有相当知名度的商标的识别性和显著性的问题。 (二)防止“初始利益混淆理论”适用扩大化 虽然“初始利益混淆理论”很好地解决了网络商标侵权中的搭便车行为,有效地保护了商标权人的利益,但是如果这一原则扩大适用,则有可能破坏商标法所保护的法益平衡,在某种程度上抑制或阻碍自由竞争。事实上,在近几十年的司法实践,就有将初始利益混淆规则适用扩大化的趋势,成为法官审理商标侵权案件

12、的一个捷径。法官用初始利益混淆规则取代了原来的多元素判断,虽然在某种程度上提高了办案的效率,但却过度保护了商标权人的利益,在某种程度上形成垄断,阻碍了新的企业的发展,也削减了消费者获取同样商品或服务的渠道。因为对于消费者而言,其对于一种商标或品牌的信赖源自于其对其他同类但不同厂家生产商品的不断比较,这就是所谓的“择其优而选之”。而“初始利益混淆理论”原则适用的扩大,在某种程度上破坏了商标权人和消费者权益的平衡。 前车之鉴,后车之师。我国在引入商标“初始利益混淆理论”原则的同时,也应明确商标混淆的含义,完善我国的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笔者认为,完善商标合理使用制度应参照以下标准:一是被告所使用的文字

13、图形是否是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二是被告描述他人商标或使用他人商标作为说明性文字时是否刻意突出该文字的显著性;三是是否在引用或描述他人商标、图形时向浏览者明确表明其仅是“说明性质”的文字;四是被告的使用行为是否有可能导致原告利润下降、声誉受损等。 四、结语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有别于传统商标侵权,网络商标侵权行为更加隐蔽、更加复杂。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 面对日益增多的网络商标侵权纷争, 人民法院如何平衡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确定侵权认定规则, 仍是知识产权审判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这些问题还应由学者、实践工作者进行更多探讨, 从而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

14、。同时,我们也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完善立法, 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统一的执法标准。 参考文献: 1吴汉东,胡开忠.走向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2孙海龙,姚建军.商标侵权问题研究J.电子知识产权,2007(08). 3崔立红.网络中商标隐性侵权的认定J.中华商标,2001(07). 4黄武双,李福进.从售中“混淆”到初始利益混淆利益平衡视角下的网络搜索关键词商标侵权认定J.中华商标,2007(10). 5吴登楼.析互联网域名与商标冲突之解决J.知识产权,199(03). 6王迁,王凌红.知识产权间接侵权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作者单位:上海大学法学院)-最新【精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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