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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审查指南修改公报第审查指南修改公报第 4 号(征求意见稿)号(征求意见稿)一、关于第四部分第一章第一、关于第四部分第一章第 5 节的修改节的修改5 5. .回回避避制制度度 与与从从业业禁禁止止 复审或者无效宣告案件合议组成员有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合议组成员应当自行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当事人有权请求其回避。专利复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任职期间,其近亲属不得代理复审或者无效宣告案件;处室负责人任职期间,其近亲属不得代理该处室负责审理的复审或者无效宣告案件。其中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
2、亲属。专利复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离职后三年内,其他人员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代理专利复审或者无效宣告案件。当事人请求合议组成员回避的或者认为代理人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且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据。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请求,应当以书面方式作出决定,并通知回避请求人当事人。二、关于第四部分第一章第关于第四部分第一章第 5 节修改的说明节修改的说明对第四部分第一章第 5 节有关回避制度的修改意在保证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案人员依法公正审理案件,保障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案件审理正常有序高效地进行,维护行政机关的执法形象。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复审和无效案件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决定,属于依法授权行使公权力的行为,因此规范审案人员需要回避细则 382的范围,维护其清正廉洁的公共执法形象至关重要。现行指南中,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工作人员离职后代理复审和无效案件的情形没有规定,实践中也曾出现过当事人就此提出质疑的情形,给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案件审理带来不便。鉴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属于参照公务员进行管理的行政机关,因此有必要参照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在审查指南中增加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离职人员从业禁止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