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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山东省高等学校科技计划管理办法(鲁教科字20093 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省高等学校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高校科技项目)的管理,提高中青年教师的科研水平,培育研究生的科研素养和创新能力,促进教学改革与发展,提升我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水平和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高校科技项目是我省知识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支持我省高等学校中青年教师和科技人员从事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第三条第三条 高校科技项目分为资助经费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每年集中申报一次,研究期限一般为 2 至 3 年。资助经费来源于省财政设立的山东省高校科研专项经费,用于资助省直
2、属高校中青年教师和科技人员申报的项目。第四条第四条 山东省教育厅科研处是高校科技项目的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的受理、评审、立项、检查、结题验收等工作。第二章 申 报第五条第五条 高校科技项目采取限额方式申报。第六条第六条 申报条件(一)选题学术思想新颖,符合我省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具有较强的创新性或较大的应用前景。(二)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我省高校在岗的教师和科技人员,学风端正,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须具有中2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年龄不超过 45 周岁,重点支持 40 岁以下的中青年教师。(三)课题组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主要成员有足
3、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申请项目的研究,所在单位能提供相应的研究条件。(四)项目负责人无主持在研的高校科研项目。(五)申报自筹经费项目时,须提供出资证明。非省直属高校教师和科技人员只能申报自筹经费项目。(六)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依托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申请的项目,提倡跨学科、跨院校、跨部门联合申报,发挥群体优势,联合攻关,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第七条第七条 申报程序(一)省教育厅每年 4 月底前下发本年度高校科技项目申报通知,确定各高校项目申报限额、条件、程序和有关要求等。(二)各高校根据省教育厅申报文件确定的限额及要求,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校内申报
4、,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在对初审结果校内公示(不少于 7 天)后,确定申报的项目。(三)申请人应如实填报山东省高等学校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项目组成员均应在申请书上签字,不得代签。(四)项目负责人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应对本校申报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所在高校学术委员会应对申请项目的研究意义、研究内容、技术路线和方法等进行全面审查,择优推荐。有合作单位的,应在申请书上签署合作意见并加盖公章。申请项目的内容应真实,并无对他人科研成果知识产权的3侵权问题及其纠纷,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承诺对此承担责任。第三章 评审与立项第八条第八条 高校科技项目评审与立项遵循“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公正合理、择优支持”的原则
5、。项目的评审过程分为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和审批立项三个阶段。第九条第九条 形式审查由省教育厅科研处负责,对审查不合格的项目不予评审;专家评审采取通讯评议和会议评审相结合的办法。第十条第十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对专家评审通过的资助经费项目及经费额度进行联合审批立项,并下文公布。自筹经费项目由省教育厅审批立项并下文公布。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项目批准立项 1 个月之内,签订山东省高等学校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简称合同书)。资助经费项目合同书由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与省教育厅科研处签订,并作为拨款和结题验收的依据;自筹经费项目合同书委托学校与项目负责人签订,报省教育厅科研处备案。逾期不报,且
6、又不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的或项目负责人提出无法落实合同书确定的条款,作自动放弃处理,则撤销该项目。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实施,填写山东省高等学校科技计划项目年度进展报告,重点反映研究项目的重要进展和阶段性成果、经费使用情况和下年度工作计划等。年度进展报告应于每年 1 月底前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统一报省教育厅科研处,其中,资助经费项目的年度进展报告将作为下一年度拨款的重要依据。4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高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对研究人员发生变动、研究内容上有重大调整以及须延期、中止的项目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省教育厅审批。其中,延期项目延长期
7、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省教育厅科研处将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抽查。第五章 经费管理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高校科技项目经费主要由山东省高校科研专项经费资助和承担单位自筹等构成,同时鼓励社会资金投入。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高校科技项目资助经费按照一次核定、分年度拨款的办法下达,其支出的范围及管理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下发的山东省高校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鲁财教200816 号)执行。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因故撤销或中止的项目,除停止拨款以外,视情况收回已拨经费的全部或剩余部分;对违反相关规定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并核实后,将撤销对项目的资助,直至收回已拨全部经费。第六章 结题验收第
8、十八条第十八条 高校科技项目应在合同结束后 6 个月内进行结题验收。一般情况下,基础研究类项目提交结题报告,应用研究类项目采取会议验收或通讯验收。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采用结题报告结题时,需填写山东省高等学校科技计划项目结题报告书,并附带相关研究成果的证明材料。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采用验收方式结题时,专家组应包含技术、财务、管理三个领域的专家,会议验收一般不少于 7 人,通讯验收一般不少于 5 人。课题组5应提交验收申请和山东省高等学校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书,附带相关研究成果的证明材料。需要进行成果鉴定时,可与验收工作同时进行,但需提交成果鉴定材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研究成果包括:论文(须在核心
9、期刊上发表或被SCI、EI、ISTP 收录)、专著、软件、数据库、模型、专利等。项目成果均应标注“山东省高等学校科技计划项目”(A Project of Shandong Province Higher Education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rogram)和项目编号,未标注的不得作为结题验收材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项目结题验收以合同书为基本依据,对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进行审核,提出结题验收意见。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通过结题验收:(一)未完成合同书的主要目标任务;(二)提供的结题验收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三)擅自修改
10、合同书规定的研究目标、内容;(四)超过合同书规定期限 6 个月以上,且未报省教育厅审批;(五)经费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六)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但未能解决或作出说明,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未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要进行整改完善,并在 6 个月内再次提出结题验收申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未通过结题验收或无正当理由中止研究的项目负责人,36年之内不能申报高校科技项目;对不认真履行项目组织和管理职能,违反相关规定,甚至弄虚作假,项目结题验收通过率低的高校,省教育厅将视情况减少其项目申报限额,直至暂停受理其项目申请;对项目管理规范,结题验收通过率高的高校,将适当增加其项目申报限额。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对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若科学意义较大,应用前景较好,需在该研究领域继续深入研究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所在学校推荐,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评审后,视情况给予连续资助。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高校科技项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参照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制定的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国办发200230 号)执行。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山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2001 年印发的山东省教育厅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