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文化市场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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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山东省文化市场管理制度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文化娱乐经营管理第三章 音像制品经营管理第四章 书刊经营管理第五章 文化市场管理分工和经营职责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七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繁荣文化艺术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内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指文化市场经营活动包括:(一)文化娱乐经营;(二)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录、发行、放映、销售和租赁;2(三)书刊的出版、印刷、发行、销售和租赁;(四)其他营业性文化活动。第四条 文化市场的经营

2、和管理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第五条 文化市场经营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单位和个人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必须按国家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发给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发行及其单位的设立和图书报刊的出版、印刷、发行及其单位的设立,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第六条 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保护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禁止和取缔内容反动和淫秽、色情等精神产品及文化娱乐活动。禁止买卖和转让书号、刊号、音像出版号;禁止租借、转让文化经营证照;禁止倒卖文化娱乐票券。第七条

3、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工商、税务和公安等有关行政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文化市3场管理工作。第八条 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都有监督文化市场经营管理活动和揭发、举报文化市场经营管理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权利。第二章 文化娱乐经营管理第九条 文化娱乐经营主要包括营业性文艺演出、电影放映、文化艺术品展销、文化艺术培训、时装表演和游艺场、舞厅、音乐茶(餐)座、电子游戏以及其它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第十条 配合各类庆祝、纪念、比赛活动进行文化娱乐经营没有营业证照的,须取得临时营业证照后,方可进行。第十一条 文化

4、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接受外单位聘请参加营业性演出或从事业余的文化有偿服务活动,须经本单位批准。演出和服务收入应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的比例交给本单位。个人所得部分应依法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聘用单位凭被聘人员单位批准证书聘用,并应与被聘人员签订书面合同,交被聘人员所在单位备案。单位应聘应由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二条 舞厅、音乐茶(餐)座的经营者不得雇用舞伴。第三章 音像制品经营管理第十三条 音像制品经营是指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4光视盘等的出版、制作、复录、发行、销售、租赁、放映和电视摄像有偿服务等。第十四条 音像出版单位应严格执行选题报批制度。不得出版有国家明令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音像复录生产单位不

5、得将出版单位委托生产用的母带转让、出售;不得自行编录、复录、出版、发行音像出版物。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营业性翻录活动。第十五条 音像出版物必须标明版权标记,无版权标记的音像出版物不得进入市场。严禁走私、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传播内容反动、淫秽和宣扬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的音像制品。第十六条 个体和集体单位不得经营录像制品和录像放映。经批准从事收费的录像放映单位,不得将录像放映业务承包给个人经营。第十七条 单位内部使用的进口音像资料和非出版单位录制的音像资料,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禁止进行营业性播放。第十八条 凡明令查禁或停止销售、放映的音像制品,销售和放映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停止

6、销售和放映,并按要求上缴或封存,不得拖延、截留或转移。5第四章 书刊经营管理第十九条 书刊经营是指图书(包括图片、画册、挂历、年历、台历等)、报纸、期刊的出版、印刷、发行、销售和租赁。第二十条 书刊出版单位必须按批准范围出版图书、报刊,严格执行选题计划、报批制度和书稿的编辑、审查制度。对有国家明令禁止内容的书稿一律不得出版。第二十一条 承印公开发行的图书、报刊,必须有出版单位的委印证明,并按委印证明的要求印刷,不得擅自更改内容、增加印数;不得将委印出版物的图版、纸型转让或出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禁止印刷企业承印非法出版物或自编、自印、自售出版物。未经批准承印出版物的印制单位,一律不得承印出版物。

7、第二十二条 出版单位出版发行的图书、报刊,必须标明版权标记,无版权标记的出版物不得进入市场销售。第二十三条 书刊发行、销售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批准范围和方式从事书刊经营活动。个体书店(摊)和未经批准的集体书店不得经营书刊批发业务。第二十四条 内部发行的图书、报刊,必须按规定严格控制发行范围,不得公开销售。6非出版单位不得自行编印图书、报刊出售。经批准编印的内部图书资料,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不得进入市场销售。第二十五条 非正式发行单位不得进行或参与出版物的征订、发行和销售的经营活动。任何单位都不得利用职权或其他手段强行征订、发行出版物。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教学用书及辅导读物和国家规定包销类的大中专

8、教材,一律由新华书店统一征订包销,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征订、发行和销售。第二十七条 经营国外和港、澳、台出版的图书、报刊,举办国外和港、澳、台出版的图书、报刊展销活动,须经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第二十八条 凡明令查禁或停止发行的出版物,销售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停止销售,并按要求上缴或封存,不得拖延、截留或转移。第五章 文化市场管理分工和经营职责第二十九条 文化市场管理的职责分工:(一)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文化娱乐和文化系统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以及其他营业性文化活动的管理;(二)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广播电视系统和社会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管理;7(三)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音像出版、复录、发行单位的审批和

9、书刊经营活动的管理。未设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县(市、区),由文化行政部门根据上级文化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书刊市场的管理工作;(四)工商、税务、公安行政部门除负责文化市场经营的登记发照、税务征收、场所治安管理外,协同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文化市场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第三十条 省属单位开办的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由省文化市场管理部门管理,也可由省文化市场管理部门授权所在市(地)文化市场管理部门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开办的文化市场经营活动,按有关规定管理。第三十一条 文化市场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按职责分工指导和监督、检查文化市场经营活动;

10、(三)按职责分工办理文化市场管理的有关事项;(四)负责文化市场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五)对违反文化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第三十二条 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持营业证照,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和批准的场所经营;(二)建立健全文化经营管理制度;8(三)严格照章纳税;(四)不得乱涨价、乱收费;(五)不得宣扬资产阶级自由化、淫秽色情、封建迷信和凶杀暴力;(六)不得利用文化活动及文化场所进行赌博、卖淫、嫖宿以及其他危害公民身心健康的违法犯罪活动。第三十三条 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公开办事程序和有关规定,不得参与文化市场经营活动;不得收受贿赂

11、,营私舞弊。第三十四条 文化市场管理实行稽查员制度。稽查人员在执行文化市场检查监督任务时,应出示稽(检)查证。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五条 对执行本条例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文化市场管理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三十六条 鼓励公民举报、揭发文化市场经营、管理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揭发、举报成绩显著的,由有关管理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三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未领取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的,由文化市场管理部门按管理分工予以取缔,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9轻重,由文化市场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给予警告、责

12、令停止其经营、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和非法收入,并处非法所得一倍至六倍罚款直至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处罚。(一)擅自扩大核定经营范围的;(二)买卖和转让书号、刊号、音像出版号的;(三)租借、转让文化经营证照的;(四)违反规定经营音像制品和图书报刊的;(五)不按规定上缴查禁的非法出版物的;(六)雇用舞伴的。前款规定的处罚可单用,也可以合并使用。第三十九条 罚没款收入应按规定一律上交地方财政。第四十条 在文化市场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偷税漏税的,由税务部门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

13、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 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失职、渎职行为或以权谋私、侵犯经营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 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10上一级有关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上级行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由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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