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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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某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是使广大职工在从事生产劳动过程中得到安全健康的根本保证。根据国家、上级各有关部门的要求和结合炼钢部安全生产和实际,为保障炼钢部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炼钢部各作业区、部室以及全体干部、职工(含劳务工、生产性民工及进入炼钢部生产区域从事各种生产活动的人员)。第三条炼钢部各级领导、各部室及各作业区领导、各班组长、安全组织保证体系及全炼钢部职工,对安全生产均负有相关的责任,在日常和当班生产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指示和决定,认真

2、做好安全生产的组织,检查、督促、改进及完善工作。第四条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每个干部、职工(合同工、劳务工、计划外用工、生产性民工、外委施工人员)均对安全生产负有责任,都必须在各自的岗位上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第五条 安全生产光荣,违规违章可耻。每个干部、职工都必须对违规违章行为、不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操作、不按标准化作业的各种不安全行为及现象坚决予以制止,不得迁就。第二章 安全领导及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立第六条 安全生产领导机构的设置。炼钢部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为炼钢部安全生产领导机构,部长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主管安全生产的副部长及部工会主席为副组长,各部室主任、专业线主

3、管及各作业区作业长为炼钢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并由此构成安全生产管理网络,日常的具体工作由生产安全室负责实施。第七条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炼钢部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设置生产安全室及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保证所配备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中专(含中专)以上的学历,工龄3年以上,具备本部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2、保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炼钢部在调整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岗位时,事前必须征得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的意见。3、支持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的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4、生产安全室是安全生产管理机

4、构,其成员由安全环保主管、安全环保主办工程师、安全环保工程师及专职安全环保管理(科员)共7名组成,负责炼钢部日常安全生产业务工作。第八条 以炼钢部部领导、各部室主任、专业线主管、管理主办、专职安全员及各作业区区长为炼钢部安全生产主管成员,负责炼钢部的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监督、组织整改以及日常安全事务。第九条 为维护安全监督的严肃性,强化安全生产管理,炼钢部专职安全员,领导小组成员具有下列权利:1、对严重危害安全生产的,有停止作业权。2、对违反安全制度的,有罚款和提出处理权。3、对紧急情况,有先处理后汇报权。4、对安全生产工作,有参加和召开同级干部会议权。第三章 安全检查(隐患整改)管理第十

5、条 安全检查主要坚持以防为主,深入查意识、查制度、查纪律、查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查人的不安全行为,查物的不安全状态,发现问题时采取相应有效的措施及整改消除,防止和避免事故的发生。第十一条安全检查包括:重点检查、季节性检查、专项检查和全面检查,要坚持重点检查与全面检查相结合。第十二条 安全检查的主要项目包括:1、起重设备安全状况(含露天栈桥监控)。2、电器设备安全状况。3、防暑降温措施及设备设施。4、防火防爆安全状况。5、防洪防雷电设施的安全状况。6、要害部位安全状况(配电房、电器室等)。7、定置管理及6S管理执行情况。8、安全基础管理工作情况。9、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完好情况。10、标准化作业执行

6、情况。11、危险源(点)控制对策落实情况。12、劳动纪律、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第十三条炼钢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相关人员按集团公司安环部要求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作业区必须组织经常性的安全检查(每周不少于一次),各个班组必须做到班班有安全检查,做好安全检查制度化、经常化、系统化。第十四条各层次管理人员必须重视、支持和参加炼钢部组织的安全检查工作,各专业有关人员必须积极参与炼钢部组织的各项专项安全检查。第十五条凡检查出不安全的隐患,都必须按“三定四不推”(即定人员、定措施、定期限;岗位能整改的不推给班组、班组能整改的不推给作业区、作业区能整改的不推炼钢部、炼钢部能整改的不推给公司)的原则加以整

7、改,对炼钢部不能处理的重大隐患由炼钢部专题报告上一级审查,暂时不能整治的隐患,要制定出相应的临时措施和具体监控办法,保证整改前的安全,属炼钢部安排能解决的隐患由生产安全室下达整改指令书,被指令的单位必须按指令要求无条件地完成整改,能现场整改及马上可以落实的要当场落实整改人员及整改完成时间。第十六条 炼钢部专职安全员、部相关管理人员及作业区干部,要坚持经常深入到各生产、工作岗位现场进行安全巡查,随时发现不安全因素并加以制止、纠正或消除。第十七条 炼钢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织的各项安全检查和专项检查,有关作业区、部室(专业)必须积极派员参加,不得以其它理由推辞。凡较大的节日前,炼钢部各作业区必须进行

8、全面安全检查,确保节日前后和节日期间的安全生产。第十八条各作业区对查出的隐患,凡自己能解决的,必须尽快自行整改处理;自己不能解决的,必须及时向炼钢部有关部门用书面反映。在未整改之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护。凡炼钢部下达的隐患整改指令书,被指令单位必须按时、按质、按量整改完成,及时将信息反馈。第十九条 安全检查整改要求、信息反馈及检查表格等其他相关内容均按集团制度(2018)第71号文安全检查整改管理规定相关内容执行。第四章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的劳动防护作品,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所配备的各种人身防护装备。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

9、种劳动防护用品。购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设备室、责任作业区及仓库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省和集团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在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渎职失职、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安全员对发放和使用劳动用品行使监督、检查、考核的综合管理职能,对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有权提出处理意见。设备室材料仓库按公司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发放在岗职工本人,严格执行发放标准,做到“保证重点、照顾一般、切合实际、注意节约、防止浪费”。劳动防护用品发放:1、职工领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建立职工个人劳保用品发放登记卡,凡属公司内工作调动,其劳动防护用品原则上随人带走,并

10、由调入单位出具新任工种(岗位)证明,交单位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按新任工种(岗位)的标准发给。如果原调出单位领发的劳动防护用品与新任工种(岗位)对照相同的部分,应按新任工种(岗位)的期限标准计发;新任工种(岗位)需要增发的部分,按其调入之日起计发。2、已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或已办理离休、退休(包括息工、离岗休养)的职工,原已领取的劳动防护用品不收回,归个人所有,但应收回其劳保用品发放登记卡。已经到离、退休年龄或已经通知办理离、退休职工,不得继续领取新的劳动防护用品,否则按使用期限折价收费。3、凡属公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带、安全网、氧气呼吸器、有毒有害气体测定仪等),应建立定期检验制度,经常

11、检验或校正,保证其安全性能;同时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建立发放、领用、保管制度。如果领用后因公损坏或遗失,必须有充足理由并有人证明,方可重新领用,否则应折价由领用人赔偿。4、凡职工个人的劳动防护用品在使用期未满而因公损坏者,经单位证明,可酌情补发。如发现对劳动防护用品无故损坏、丢失或随意转卖、换物者,应追究责任并给予经济处罚。5、新工人入炼钢部时,可按其所分配的工种标准同时发给两套工作服,但应按两套使用时间计算。第二十一条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职责。安全管理人员:1、认真贯彻公司有关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制度、规定和标准,牵头组织完善本单位有关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制度,严格监督执行。2、听取、汇报各工

12、种对劳动防护用品的意见和要求,及时请示上级主管部门。3、经常性地检查、督促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发放和使用情况。材料仓库:1、负责编制领取劳动防护用品的计划,及时领取,保证供应。2、负责职工对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台帐等工作。3、收集职工对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质量等意见,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或向安全员反映。炼钢部、人力资源管理:1、负责向材料仓库及时提供调出、离退、改变工种人员的名单,经材料仓库负责人对劳动防护用品手续办理签字后才能予以办理有关调、离、退手续。2、教育职工、干部自觉遵守公司和炼钢部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和发放标准,正确使用和爱惜劳动防护用品。3、当职工人数有较大的增减和伤

13、、公、产、病、事假及工伤、脱产学习等超过三个月以上的人员名单、用书面报材料仓库,为作计划、发放提供依据。各单位及职工:1、作业区、班组要经常教育、检查、督促职工正确使用和穿戴劳动防护用品;2、作业区、班组对劳动防护用品不能适应有关岗位、工种的需要时,应如实向安全员、材料仓库或主管领导反映,在尚未解决之前,应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3、作业区、班组对职工随意损坏、转让或转卖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要及时制止、上报,并严肃处理。4、每个职工必须严格按规定正确使用、穿戴劳动防护用品。5、因工伤或产生过程中非主观造成劳保用品损坏,要求补发者,本人提出书面报告,需有作业区长、班组长或工人证明,经安全员核实由主管

14、领导审批后,才能给予补发。6、凡因生产需要或劳保用品质量问题,需要提前领取的,一律经安全员审核,主管领导批准,才能提前领取,但使用期限仍按原使用时间延长。7、劳动防护用品顺丢失或因不爱护而损坏导致不能使用,原则上不予补发,如因此而影响上岗的,按原价考核使用者后增发劳动防护用品。8、劳保卡丢失者,打报告经安全员审核批准并按主管部门(供应部)规定上交手续费后,由领料员给予补办。9、因工种变动、须由人力资源管理员方面出具证明才能按照新工种劳保发放的期限发放。第二十二条 劳保用品穿戴和发放标准等其他相关内容均按集团制度(2009)第20号文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执行。第五章 职工安全教育培训第二十三

15、条安全教育培训的原则安全培训教育是职工培训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之一。把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安全目标管理的正常轨道,要形成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和经常化。本规定适用于炼钢部各作业区、部室确立了劳动关系的全体在岗职工。炼钢部各单位行政一把手应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认真负责。并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法规、事故案例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素质,促进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落到实处,确保安全生产。第二十四条安全教育培训的对象、内容与要求。新入炼钢部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1、新入炼钢部人员是指新招进炼钢部并确立了劳动关系的合同工、技校生、大中专生,

16、外单位调入的干部、工人、新分配来炼钢部的转业、复员军人以及来炼钢部实习人员等。2、三级安全教育是指炼钢部级安全教育、作业区安全教育、班组(岗位)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四十学时。其中炼钢部级安全教育为16学时(两天),作业区级安全教育为12学时(一天半),班组(岗位)级安全教育为12学时(一天半),累计为五天时间(含考试时间在内)。3、凡属新入炼钢部人员都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经逐级(炼钢部、作业区、班组或岗位)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4、三级安全教育责任划分:炼钢部级安全教育由主管副部长主管,生产安全室具体负责,各作业区、管理科室及驻点人力资源管理员配合;作业区安全教育由本作业区负责

17、人组织实施;班组(岗位)安全教育由班组长负责组织实施;5、三级安全教育内容炼钢部级安全教育:国家的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本炼钢部有关安全管理制度、规程等;本炼钢部发展史及主要生产工艺流程和主要概况;设备以及存在或潜在的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和主要的安全卫生防护技术设施、装置与安全卫生防护规范、事故应急措施及岗位职业健康安全知识等;通用安全技术(防火、防爆、防触电、防中毒、防机具伤害等),劳动卫生文化等基本知识;有关事故案例等。作业区安全教育:本作业区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及职业健康防护知识;本作业区的生产工艺特点、设备分布、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和预防工伤事故与职业病的

18、主要措施;本作业区发生过的典型伤亡事故案例(含重大人身险肇事故)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应急救援的基本知识;在本作业区范围内及生产(施工)过程中必须懂得和掌握的有关安全技术知识与安全技术知识与措施。班组(岗位)安全教育职工安全生产职责、岗位责任制及班组安全建设的有关要求、标准;班组生产特点、作业环境、危险区域和设备状况及其性能特点以及潜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和安全卫生防护技术装备(装置)的设置、性能、特点以及安全防护装置的作用与维护、使用方法;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标准化作业程序及内容;本班组(岗位)曾发生过的典型伤亡事故案例及预防措施和经验;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作用和正确的使用方法;安全操作实

19、践讲解与示范,并针对生产或施工过程潜在的各种危险危害因素逐项逐条进行安全交底。6、实施办法及要求三级安全教育必须建立一套适合各自特点的内容(教材)和规范的考试卷。经教育和考试合格,成绩记入“三级安全教育卡”并由各级责任人分别签名后,存入职工安全教育档案。职工安全教育档案由炼钢部生产安全室统一管理,直至该职工退休或离开岗位为止;职工调出时应给予办理转档。经三级安全教育并考试合格的新入炼钢部人员,应指派有经验和责任心强的师傅作为安全监护人进行“传帮带”。“传帮带”的师傅应做好安全操作的实践示范和讲解。传帮带一般不少于三个月。期满后由师傅、班组长和作业区负责人共同进行考评,考评合格方可上岗独立操作。

20、考评表由参与考评的三方责任人分别签名后一并存入该职工的安全教育档案。凡安排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并考试合格者上岗或允许未经传帮带考评合格者上岗独立操作的,应追究决定者的责任,造成事故的应严加追究,严肃处理。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及培训教育1、从事下列作业的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电工作业;锅炉司炉;压力容器操作;起重机械作业;爆破作业;金属焊接(气焊、割)作业;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建筑登高架设作业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本专业安全技术和技能培训,并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后方能从事该专业的作业。3、经培训考核取得操作证的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复审,合格后方许继续从事该作业。4、安

21、排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必须事先由有经验的老师傅带领和监护,并在岗位上实习不少于半年的时间,待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操作技能后,才能选送参加培训班学习、考证。5、安排或同意无证人员独立从事特种作业,同意未按规定参加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人员继续从事特种作业,应追究有关决定者的责任,由此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严加追究。6、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证及证件复审工作,由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及公司安环部负责组织实施。炼钢部安全员应做好人员监督、协调、配合和选送的把关工作。7、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体格检查由集团有限公司安全部门、卫生部工业卫生科负责实施(炼钢部及各作业区积极配合);经检查不合格者不得送培或取消其该

22、工种的作业资格。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1、直接从事生产指挥的炼钢部部长及主管安全生产的副职,需经过专门的安全资格培训和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证照)后方可任职。安全培训由集团有限公司安全部门组织实施。2、作业区长、班组长的培训教育必须经过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全员性安全教育1、全员性安全教育是指包括各级职能管理人员在内的全体在岗职工的安全教育。2、教育内容国家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安全生产形势、状态和决策、要求等;本企业(单位)的有关安全规章制度以及安全生产状况和防范措施与要求;有关安全卫生防护技术知识和安全操作规范、标准;行业或

23、企业(单位)的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以及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主要危险源(点)的安全监控和防范措施;放映安全教育录像片或开展现场(岗位)安全练兵、比武、演习、演讲等。3、全员性安全教育应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并进行安全知识规程等方面的考试,成绩应记入个人安全教育档案。4、考试不合格者应予补考,仍不合格者应酌情扣罚当月奖金,直至合格为止。5、全员性安全教育由炼钢部负责组织实施,各作业区、班组配合。日常安全教育1、班前安全讲话讲话内容介绍上一班生产中出现的故障及处理办法和违章行为及纠正措施;当天生产或检查(施工和临时性生产、工作)任务特点、可能出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作业环境、危险因素及预防应急措施;提

24、醒职工作业中必须遵守的安全事项和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具(用品)等;告知班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安全操作事项和必须充分关注危险危害因素及其防范措施、要求和行为安全规范。班前安全讲话由班组长或兼职安全员负责。如有迟到缺席人员,应及时补课。班前安全讲话内容应有记录,作业区每周不得少于一次,炼钢部安全领导小组每一次对班组进行检查考评,并加强监督和指导。2、安全活动日教育班组应坚持每周一次安全日活动。安全日活动由班组长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活动日教育内容学习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检查讨论本班组一周来安全规章制度、标准化作业的执行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传达上级(包括炼钢部、作业区)的有关安

25、全工作要求或安全活动的做法;学习本工种(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标准化作业程序;事故案例分析与预防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其它有关安全内容的学习资料。安全活动日教育内容应记入班组安全活动记录本。缺席人员应由班组长给予补课。作业区负责人、炼钢部安全员应分别每周、每月检查考评一次执行情况、并提出评议意见。对不认真履行检查职责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不坚持组织班组安全日活动的,应追究班组长的直接责任3、复工再教育凡离开本工种、岗位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的所有生产(机械)操作、安装维修人员,复工前均应进行岗位(工种)安全再教育。复工安全再教育由作业区和班组长负责。复工再教育后必须经过考试合格才能上岗

26、,考试成绩应记入“换岗、复工教育卡”内,并归入个人安全教育档案。安排未经再教育的复工人员上岗,应追究班组长或决定者的责任,由此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严加追究。4、转岗人员的再教育凡在本炼钢部内调换工种(岗位)的,必须进行下列再教育:由新到作业区的负责人进行作业区级安全教育;由新到班组(岗位)的班组长负责进行班组(岗位)安全教育;凡在集团有限公司调入炼钢部内又无个人安全档案资料的,均应重新进行三级安全教育。转岗人员进行再教育后,必须经过逐级考试合格才能上岗,考试成绩记入“三级安全教育卡”内归档。炼钢部内调动的,如同时改变工种,应视同新入炼钢部工人,由班组长指定专人做好传帮带和考核,传帮带考核表应归入

27、个人安全教育档案。安排未经再教育的转岗人员上岗独立操作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由此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应严加追究。对违规违纪人员的再教育1、凡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者(即“三违”人员),一经发现应立即停止其工作,除按规定登记处理外,应责令其到炼钢部安全员(违反劳动纪律的应到劳资员)处接受安全(劳动纪律)再教育。2、教育内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者重新学习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作业标准和有关规章制度、安全知识;进行有关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典型事故案例教育。违反劳动纪律者重新学习有关劳动纪律的规章制度、有关法规、法律知识;进行有关违反劳动纪律的典型事故案例教育。接受再教育者应写出书面检查,深刻认

28、识违章的原因及危害性,提出改进措施。接受再教育者在教育完后应经考试合格方能恢复工作。考试成绩记入违规违纪教育卡内,归入个人安全教育档案。不按要求对违规违纪人员进行再教育而导致重复违章或由此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单位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新材料工程(项目)投产前,均应根据新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开展“五新”教育。教育内容包括有关要求、标准、性能、特点、有关技术操作规程及安全卫生防护技术知识等。教育完后应经考试合格方可独立作业。凡是重大建筑安装工程施工、重大危险作业和大中修项目,施工或检修单位在开工之前,必须在对该工程或项目进行危险预分析的基础上制订出有针对性的安全保证措

29、施(组织措施、管理措施、技术措施),并逐条对所有参与作业(施工)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否则不准施工;没按规定进行开工前安全教育交底或安排未经安全教育的人员参与作业(施工)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由此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严加追究。外来参观、学习等其他人员安全教育教育培训,由负责联系及接受参观、学习的管理科室(作业区)负责。外来参观、学习人员进入生产现场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保用品,如涉及到其它特殊劳保用品,由负责联系及接受参观、学习的管理科室(作业区)提供。培训内容应包括参观、学习路线可能接触的危害,紧急情况的应急知识。负责联系及接受参观、学习的管理科室(作业区)必须专人带领,全过程负

30、责。第二十五条 考核标准生产管理骨干(作业区干部)考核标准:1、理解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基本概念,熟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方针、政策和法规、标准。2、掌握安全生产职责的具体条款,熟悉公司和本炼钢部的有关安全规章制度。3、熟悉本人管辖范围内的各岗位(工种)或本专业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标准及国家颁布的有关专业技术准则、法则和标准。4、能根据各岗位(工种)或本专业的特点、主要危险源和事故灾害的可能性,制订出相应的安全技术、管理措施。班组长考核标准1、领会和熟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基本概念和法规、标准;2、熟悉安全生产职责的具体条款、公司和本炼钢部的有关安全规章制度;3、熟悉本班组各岗位(工种

31、)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标准;4、能根据本班组生产作业特点,制订出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5、能动用事故管理技术,对一般事故作出正确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特种作业人员考核标准:1、熟悉与本专业作业有关的机、电设备的构造、原理及基本知识;2、能正确使用维护所操作的机、电设备、工具,熟悉有关技术标准、要求;3、能正确判断和排除一般性的常见故障;4、熟悉掌握本岗位(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标准及有关安全管理制度;5、掌握国家的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规以及公司和炼钢部的安全规章制度。新工人考核标准:1、了解并基本领会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公司和本炼钢部的有关安全

32、规章制度及一般安全知识;2、掌握本人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3、掌握所在作业区一般安全生产规定或要求,了解所在作业区生产工艺流程、主要危害因素及预防事故、职业病的主要措施;4、掌握本岗位(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作业标准。职工考核标准:1、领会国家的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公司和炼钢部的有关安全规章制度,熟悉掌握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2、熟悉掌握本人的安全生产职责;3、熟悉本岗位(工种)工艺技术流程和所(操作)使用的机、电设备、工具的主要性能、特点、技术参数与操作准则,可能出现的危害及其预防措施;4、熟悉掌握本岗位(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作业标准。考核与成绩标准1、特种作业人员和新入炼钢部

33、人员的考核,包括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即应知应会)两项。2、特种作业人员和新入炼钢部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的考核,只进行理论考试。3、考试分数标准,以100分为及格,不及格应进行补考,直至及格为止。第六章 大、中修、日常检修及临时故障处理的安全管理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炼钢部内的作业区、部室及外来进入本炼钢部的各种大、中修、日常检修和临时故障处理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第二十七条 炼钢部安全线负责对大、中修、日常检修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提出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意见;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有权先停止作业后汇报权;在大、中修及临时故障处理中,贯彻“谁主管、谁

34、负责”的原则,大、中修基础上主管部室负责对大、中修安全措施的审批和督促落实,并对大、中修过程中的本质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大、中修、日常检修作业作业区负责大、中修、日常检修的安全措施制订和贯彻执行,并对大、中修、日常检修作业现场的本质安全负有全面管理责任。第二十八条 大、中修安全管理规定凡大、中修项目开工前,作业单位必须根据作业过程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制订出具体的安全防范措施,经设备和安全认准后认真实施;对爆破、吊装、水下、深坑、拆除及高压、易燃易爆等危险作业,必须制订单项安全技术方案和安全措施,具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否则,严禁作业。大、中修项目开工前,作业单位负责人要把大、中修的概况、作业

35、方法、安全措施向全体作业人员进行详细交底并报炼钢部专线管理人员备案。两个作业区或两个班组和多工种配合作业,作业区负责人必须向班组长进行交叉作业的安全交底,班组长每天作业前向职工进行环境、注意事项的安全交底。大、中修作业的作业区领导,要定期对作业安全检查,对存在隐患或不安全行为要立即消除和制止,不得放任何和迁就。安全员应监督和检查大、中修作业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有权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大、中修作业所用的跳(桥)板、安全带、梯子等用具或防护用品使用前必须经作业负责人检查,确认后方可使用,对有缺陷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严禁使用。大、中修作业现场的特种作业(如起重、焊割、电气、工程机械、车辆驾驶、

36、高处等),必须按本工种安全规程作业,严禁违章作业。大、中修作业范围涉及影响人行道、生产作业区域的(特别是高处作业的),作业区域必须设置警示牌,夜间设置红灯警示,以免误入作业区。凡在公路、铁路、电力及动力管线的两侧、上空或地下作业时,作业前必须经专业部室与上级有关部门联系,征得同意后按指定范围进行。第二十九条 检修施工的基本安全规定及其他相关内容均按集团制度(2008)第101号文检修工程(项目)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第七章 工伤事故管理第三十条 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及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岗位劳动,但由于炼钢部的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环境不良、管理不善,或

37、有关领导指派到炼钢部外从事本炼钢部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即轻伤、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均属因工伤亡事故。在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分析和处理过程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发生伤亡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和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或者无正当理由又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炼钢部事故调查组按照有关规定,对所在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分或上报上级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公司有关部门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 发生伤亡事故,必须积极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时,

38、炼钢部领导必须直接指挥抢救。发生重伤以上事故现场必须经安全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共同勘察后方可进行清理,因抢救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应拍照,做出标记或绘制事故现场图。对有毒有害物质外泄事故和重大火灾事故,抢救现场必须设立警戒线,抢救人员应佩戴防护器具;对灼烫或中毒等受伤人员,医护人员(现场人员)必须立即进行急救处理。对于防止事故扩大或抢救事故及时,使财产减少损失或使职工身体免遭伤害以及挽救受伤职工生命的有功人员,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十二条 伤亡事故发生后,负责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和发生事故的班组、作业区应直接或逐级报告炼钢部调度、安全管理人员和炼钢部领导。对重伤以上(含重伤)事故,应立即用最快的

39、方式向炼钢部调度、安全管理人员和炼钢部领导、公司总调、安环部、职工医院和公司领导报告;轻伤事故和人身险肇事故,应在1小时内向炼钢部调度、安全管理人员和炼钢部领导汇报,由炼钢部领导指定有关人员在2小时内向总调和安环部汇报;中夜班发生的轻伤或人身险肇事故,应于第二天上午8:00前向炼钢部领导汇报,有关人员在10:00前向公司安环部汇报。第三十三条 伤亡事故的报告和统计、事故原因的调查分析及责任划分等内容均按集团制度(2008)第21号文职工工伤事故管理制度及炼钢部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规定执行。第八章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第三十四条 职业健康管理工作是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层次管理人员和全体职工都必

40、须牢固树立“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过程控制”和“持续改进”的原则,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的劳动安全卫生法规、标准和集团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严格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对违反劳动卫生规定的一切行为及其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按照安全生产奖惩办法的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经济处罚;若构成犯罪的,交上级作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 劳动卫生条件 切实加强对有毒有害物质及其生产场所的劳动卫生管理,并符合以下要求。1、建立、健全有毒有害物质及其生产场所的劳动卫生管理制度和检测、考核办法(规定)。2、对产生有毒有害因素的生产场所必须配备(设置)密闭、通风、除尘、净

41、化等卫生防护设施(装置),并保证与其生产设备同步运行,各种卫生防护设施的完好率必须达到95%以上。3、劳动卫生防护措施(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粉尘和噪音作业点监测合格率必须达到85%以上。按规定组织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职工健康档案。1、招用新工人(包括短期合同工以及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必须按国家规定进行体检合格,拒收“禁忌症者”和不符合健康要求的工人。2、按规定妥善安排职业病患者和职业禁忌症者的医疗、复查、疗养及工作岗位。严格执行国家的劳动保护规定。1、严禁使用未满十六周岁的童工,禁止安排未满十八周岁的工人从事有毒有害的作业和繁重的体力劳动。2、落实女工“四期”保护,禁止安排怀孕、

42、哺乳期女工从事有毒有害的作业和繁重的体力劳动。3、切实执行国家关于“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规定,因生产(建设)工作需要加班时,应在不损害职工健康的前提下,每人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切实搞好防暑降温工作。1、凡高温岗位(场所)必须配有通风降温(风扇、空调等)设施。2、主要生产(施工)岗位任何时候都要保证有足够的开水供应。3、暑季高温期间必须有凉茶、咸甜汽水、糖水等清凉饮料,供职工饮用。第三十六条 作业现场噪声、粉尘及放射性物质的定期监测及考核评定由公司安环部环境监测站进行,炼钢部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向员工反馈相关信息。第三十七条 新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内容中应对员工

43、进行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教育,增强员工的职业健康防护意识。第三十八条 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场所)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第三十九条 设备室仪器仪表主办工程师负责防护用具(煤气报警器、检测仪表等)的定期申报校验及维护,并对相关防护用具建立档案。第四十条 作业过程的防护与监控管理及职业病防治等相关内容均按集团制度(2009)第34号文职业病防治管理规定规定执行。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以国家、行业和上级部门有关文献执行,如与上级有关规定有抵触之处,以上级规定为准。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炼钢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2019年5月第1版,第1次发布,第0次修订,从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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