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领导干部应具备的几项法律思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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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代领导干部应具备的几项法律思维社会观察jl,籀0占缸2012?0l(上现代领导干部应具备的几项法律思维于秀丽摘要社会矛盾往往是一个综合体,因此领导干部在决策的过程中会综合运用多种思维方式.而在当今的法治时代,领导千部的决策作为一种公共决策总会直接或者间接地与法律发生关系,所以,对于领导干部采说只有一定的法律意识还不够.现代领导干部必须十分熟悉和善于运用法律.熟悉和运用法律不仅仅要全面了解法律,而且要善于运用法律思维处理各种矛盾有什么样的思维方式,就会有什么样的行为,因此,要实现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领导干部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思维关键词法治法律思维公共决篆作者简介:于秀丽,丹东市委党校讲师,

2、研究方向:法学中图分类号:D6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l009.0592(2012)0卜178一O2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政府的逐渐建立,依法行政的不断推进.领导干部法律意识不断加强,依法办事能力和水平也大大提升.但是从被曝光的政府部门个别领导干部履行职责时违法甚至犯罪的案件中不难看出,公权力的行使者因为缺少法律思维,并没有形成依法办事的习惯,法律意识还是比较薄弱.甚至是有的部分领导干部一句话就成了雷人语录,无形之中就被推到了公众批评的风口浪尖,带来很多负面影响.因此对于领导干部来说只有一定的法律意识还不够,还需要在决策,在说话的时候多运用法律思维思考问题,从而避免潜在的错误.2010年l】月

3、国务院提出了国务院关于加强法冶政府建设的意见要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同时意见,再次强调了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性.法冶政府在我国提出已经接近lO年,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立,然而法律的实施情况却不尽如人意.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法治的实现不仅仅是法律制度的完备,更重要的是全社会养成按照法律办事的习惯,运用法律思维去思考问题,解决问题.上海交通大学教授郑成起教授曾说过:法治固然取决于一系列复杂的条件,然而就其最直接的条件而言,必须存在一种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思想方式,即只有当人们能够自觉地而不是被

4、动地,经常地而不是偶然地按照法治的理念来思考问题时,才会有与法治理念相一致的普遍行为方式.因此无论是建设法治政府还是对领导干部个人而言,提高运用法律思维的能力是非常重要的.法律思维又叫法律思维方式,是指在决策过程中按照法律的规定,原理和精神,思考,分析,解决社会问题的习惯与取向,它是一种思考模式或叫思维方式.有什么样的思维方式,就会有什么样的行为,在当今的法治时代,领导干部的决策作为种公共决策很可能会涉及到公民或公共权益,因此必须有一种与之相适应的行政法治思维方式融入行政领导的行政管理活动之中.这就要求领导干部必须十分熟悉和善于运用法律,具备一定的法律思178维.笔者认为现代领导干部应当具备如

5、下几项法律思维:一,现代领导干部应具备法律至上的现代法治思维法律至上就是法律最高,反对的就是权大于法权大于法的根源就是人治的思想的存在.费孝通曾说过所谓人治和法冶之别不在于人和法两个字上,而是在维持秩序所用的力量所依据的规范的质.人治实质是个人的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个人的权威超越法律的权威.从某种意义上讲,人治也不是一无是处.因为民主有时侯意味着程序复杂,拖延时间,不能够快速执行领导的决策,甚至是贻误时机.而人治所带来的权力高度集中则会以最快的速度落实领导旨意,产生巨大的时间效益.因此必然会对许多领导干部产生巨大的诱惑.而法治则要求决策的执行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所赋予的权力,所规定的程序执行命令.

6、从一定意义上说是对领导集权的限制和结构.使得决策的执行受到很多客观条件的限制.所以很多领导干部更倾向于人治.很多领导干部陷入了人治的困局中来.然而这种思维围城很可能导致领导者权力的过分集中,最终侵犯到公民的权利.而这从思维领域上看恰恰是思维定势的表现.所谓的思维定势是指在人们头脑中存在的关于某一类问题的固定看法,它是主体进行思维活动时产生的一种心理准备,按照固定的看法对当前的对象进行认识和判断进而做出行为选择,它使得主体关注思维对象的特定方面,而忽视了思维对象的其他方面.思维定势作为作为一种思维模式,既有积极地作用也有消极的作用.积极地作用就是当一个问题出现后,当事人会快速的联想以前的类似事件

7、,将前后两个事件进行对比,将对前一个问题的解决经验运用到之后的问题上来.将一个陌生的问题转化为熟悉的问题,缩短了问题的处理时间.但是,正是这种习惯性的思维带来了一定的消极作用.那就是思维定势具有趋向性和巨大的惯性.当问题出现时总是不自觉的用头脑中已有的思路思考问题.从而限制了当事人的思维空间,无法全面的思考,无法从不同的视角思考问题,阻碍了思维的创新比如说,法律上有句法谚法无授权不可为,法不禁止即自由.对于行政机关来说,应当遵守的是lI占轧金2012?0l(上)前半句,法无授权不可为只要法律上没有明确授予权力的就是严格禁止行使的,更不能侵犯他人的权利.而对于公民来说,只要法律上没有明确禁止的都

8、可以行使.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一些领导干部习惯于人治的高度集权思维定势的束缚,认为只要法律上没有禁止行使的权力,都是属于自己的,自己都可以行使结果是在工作中超越了自己的权限范围,自认为自己是百姓的父母官一切都是为了国家,为了百姓着想,结果是越俎代庖,侵犯了相对方的权益,却还不自觉.因此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法律思维,在法律的授权范围之内,按照法律的程序去思考问题,解决问题.要坚决的屏除人治的思想.二,现代领导干部应具备权力有限的法律思维人类社会的历史就是公权力与私权利资源在不同阶层按不同方位排列组合的历史,目前我国的权利(力)状况是公权力强,私权利弱,公权力经常侵犯私权利,公权力面对法律表现出来的

9、傲慢是公众最为诟病的现象.宪法的核心和最高价值,是制约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无限制的,被滥用的公权力,有悖于宪政原则和法治精神,有损于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势必导致对私权利的恣意侵犯.建设法治政府的第一要义是保障公民的权利.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是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政府权力的无限扩张与野蛮行使必将侵犯到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要保障公民的权利,就必须限制政府的权力,建设有限政府.建设有限政府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对公权力的限制.一方面,作为现代领导干部应明确公权力是有限的,要明确知悉权力范围,严格在范围内行驶权力.另一方面,应通过一定的措施,使得政府部门权力更加量化和数字化,权力内容更明晰,流程更透明和规

10、范.从而便于外界对其监督.三,现代领导千部应具备法律优与情理的理性法律思维法理与情理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方面法理与情理具有一致性,有法颜说:法律不外乎人情.任何法律的制定与实旋,其背后必然有基本的常理,常情的支撑.也就是说法理来源于情理,法理是情理的体现.另方面,法理与情理是相悖冲突的.而作为领导干部经常会面临这样一个矛盾,如果一件事情完全按照法律的规定去处理,其产生的结果很可能让很多人在情理上难以接受.而迎合了公众的情理又违反了法律.常是一种两难境界.在这种情况下,领导干部作为公权力的行使者,其决策很可能会产生巨大的影响,其应当如何取舍呢?笔者认为这时候就要坚持法律优与情理.因为,法律脱胎于

11、道德的母体.法律是最低的道德,道德是最高的法律.当法律与情理道德发生冲突时,领导干部首先应当严格依照法律制度的规定执行,不能抛弃和突破法律,而只能在法律的弹性限度内尽可能地寻求个案正义的平衡.而作为公众也应理性的理解领导干部的有关决策,不应该用感性的理解影响法治前进的步伐.既然社会选择了法治的道路,就应社会观察当承受其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暂时性影响.四,现代领导干部应具备程序公正优先于实体公正的法律思维尊严价值理论是为程序正义做论证的在西方程序正义理论史上,马修的尊严价值理论具有重要的地位.1981年,他在波士顿大学法律评论上发表了题为行政性正当程序:对尊严理论的探求的长篇论文,以美国联邦最高法

12、院对行政案件中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解释为素材,提出了着名的尊严理论.就是说在对公共裁决活动的正统性作出评判时,不仅要考虑实体结论的合理性,而且要考虑过程本身对参与者的影响.对于这种旨在揭示行政性正当程序独立价值的观点,马修将其命名为尊严价值理论.法律对利益和行为的调整是在程序当中实现的,程序是法律制度的生命形式.人们对于法律结果的接受因为存在着个人的情感在内,所以具有很大的主观性.即使已经非常公平,正义的一个决定,不同立场的人也就有不同的认可度.只有完全按照法律的程序走,让当事人充分的参与到每个程序中来,其所作的决定才能更让人信服,才更有说服力,才能更好的维护法律的尊严.因此,程序也被称作看得见

13、的正义.而在这个过程中就要求作为公权力的行使者的领导干部,在作出一项决策的时候必须给予相对方充足的参与机会.如果其处于居中地位,更应该不偏不倚,保持中立.任何违反程序的行为和主张即使符合实体法规范,也将被否定,不能引起预期的法律后果.总之,程序正义是制度正义的最关键部分.那么,当程序法的标准和要求与实体法的标准和要求发生矛盾,那怎么办?是满足程序的要求还是要达到实体法所要求的标准?这对领导干部来说仍然是个难题.笔者认为,如果按照法律思维去思考,体现法律的实质的时候,那就应当首先满足程序法的相关标准和要求.只注重实体法的要求而忽视程序法的要求是传统的人治的特征.现代法治精神,要求程序于实体.也就

14、是说处理事件应当以程序公正优先占多数,实体公正优先占少数.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中也提出各级行政机关都要强化程序意识,严格按程序执法.加强程序制度建设,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环节和步骤,保障程序公正.从领导工作的实际出发,苛求领导干部像法律工作者一样,系统掌握法律知识,熟练运用法律条款,准确把握法律关系,是不现实也是不可欲求的.但领导干部也应主动学习法律知识,不断增强法治意识,强化法治理念,健全法治思维.能够正确运用法律手段,以律为镜,进一步提高社会法治化水平,以建立一个公平和谐的社会秩序.参考文献:1】周辉.试论当代大学生法律思维方式的培养.法制与社会.2010(32).【2】贾立慧.法律现代化中的法理与情理之冲突.未知.2010(10).3】陈瑞华.程序芷义的理论基础评马修的尊严价值理论.中国法学.2000(3)l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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