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证室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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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证保管室管理制度为了加强物证管理,规范办案环节,保障案件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凡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扣押的物证,办案人应及时连同扣押物品清单交物证室保管,物证室由祁恩杰同志专人管理。第二条办案人与物证保管人应当认真对照扣押物品清单履行交接手续。第三条办案人在扣押物证时,应当详细标明每个物证的属性特征。物证保管人扣押的贵重物品,应当存放于物证室保险柜中,并在台账中注明。扣押的车辆封存于指定地点,车辆钥匙、相关车辆证件及反映扣押时车辆外表状况的照片等不便单独存放的物证,应当在交接时由交接双方验看后,当场封存于档案袋中,并在档案袋上注明“XXX案件”和扣押时间、物品持有人及办案人。第四条扣押的电子数据存储介质、音像制品等易损毁物证,应当严格按照存储要求妥善保管。第五条因办理案件需要临时使用扣押物证时,办案人员需书面报经主管处领导审批后,方可与物证室管理人员办理领取手续。第六条依法需要随案移送或者发还扣押物品时,办案人需持经主管处领导批准的有关法律文书报告,方可与物证室管理人员办理移交手续。第七条办案人和物证室管理人员未经主管处领导批准不得擅自挪用、损毁或者自行处理扣押物证。第八条物证管理室人员应当保持物证室内务整洁,定期检查,防止因保管不当发生物证灭失,并做好防火、防盗安全防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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