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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宣城市宣州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为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来我区投资兴业,促进宣州经济发展,特制定宣城市宣州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一、国(境)外投资者新办企业1、增值税部分对外商投资总额(指固定资产)在三百万美元以上且经营期限不少于十年的生产型企业,其所缴纳的增值税,属区财政实得部分,由区财政按“五年减半扶持”予以奖励。对投资总额(指固定资产)在一千万美元以上且经营期限不少于十五年的生产型企业,其所缴纳的增值税,享受区财政奖励优惠期满后再延续五年。 外商投资企业销售自产农业产品(指初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外商投资企业凡符合国税发1999171号文件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和国税发2
2、006111号文件关于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在投资总额内以货币采购的符合条件的自用国产设备,可给予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优惠。2、企业所得税部分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三百万美元以上)根据税法规定享受所得税“前二年 免征、后三年减半征收”优惠期间,区财政所得税实得部分(指按应征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可奖励扶持。二、国内投资者新办企业1、国内投资者投资总额(指固定资产)在五百万元以上的鼓励类工业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矿产资源类开发项目),且生产经营期十年以上的,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属区财政实得部分,由区财政按“前二年全额扶持、后三年减半扶持”或“九年减半扶持”予以奖
3、励。 投资总额(指固定资产)在三千万元以上的鼓励类工业企业,其所缴纳的增值税,属区财政实得部分,由区财政按“五年减半扶持”予以奖励。投资总额(指固定资产)在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其所缴纳的增值税,在享受区财政奖励优惠期满后,可继续享受五年。 2、新办的农业产业化加工型龙头企业且固定资产投入在三百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给予下列奖励: 自企业投产之日次月起,其所缴纳的增值税,属区财政实得部分,由区财政按“五年全额扶持”予以奖励。自投产之日次月起,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属区财政实得部分,由区财政按“前三年全额扶持,后二年减半扶持”予以奖励。3、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企业可享受下列政策: 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
4、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六年内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属区财政实得部分,由区财政按“前三年全额扶持,后三年减半扶持”予以奖励。 经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和火炬计划项目,自认定之日起,二年内新产品所征增值税,属区财政实得部分,由区财政全额奖励扶持。 4、对新建固定资产一次性投入超过三千万元的大型仓储配送基地、专业特色市场、连锁经营超市等,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属区财政实得部分,由区财政按“前二年全额扶持,后三年减半扶持”予以奖励。 5、投资旅游景点项目和风景区建设,固定资产一次性投入超过八百万元的,自建成投产后,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属区财政实得部分,由区财政按“前二年全额扶持,后三年减半扶持”
5、予以奖励。 6、对固定资产一次性投入超过二千万元的公益事业性项目(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其所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属区财政实得部分,由区财政按“前二年全额扶持,后三年减半扶持”予以奖励。7、国内投资者新办工业、商贸物流、农产品加工和旅游开发企业,未明确优惠政策的收费项目,属行政事业收费的,一律按下限收取;属服务性收费的,只收取成本费用。8、国内投资者在政治、教育和生活等方面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三、对引进区外投资者来我区落户的单位和个人,奖励标准:1、引进高新技术项目(有省级以上认定证书),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千分之八给予奖励。2、引进工业、商贸物流、农产品加工和旅游开发项目,按新增固定资产的千分之三给予奖励。上述引进项目落户区工业园区或工业新区的,另增加千分之一的奖励比例。 对提供信息、参与谈判,帮助项目落户的引荐人,在单位所获得的奖金中,根据贡献大小,提取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八十的比例进行奖励。四、国(境)内外投资者在我区兴办的投资额大、科技含量高、税额大的特殊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政策。五、宣城市颁发的招商引资相关优惠政策,我区参照执行。六、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过去有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已签约落户的招商引资企业,仍享受签约年度制定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本规定由区招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