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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突发公共事件的网络舆情演变及行政问责制实证研究摘 要本文通过对2003年4月到2014年12月国内权威媒体公开报道并在网络空间形成强大网络舆论,从而引发行政官员问责的128个突发公共事件的研究样本进行整理和统计,以问责事件领域、问责领导职级、问责处理方式、行政问责渠道、问责领导复出等5个方面作为分析维度,以实证的视角探寻突发事件网络舆情的发展规律以及行政问责的发展特点和问题不足,进而为我国突发公共事件的行政问责制的完善提出路径选择和对策建议。 关键词突发公共事件;网络舆情;行政问责 DOI:10.3969/j.issn.1008-0821.2016.02.015 中图分类号G206.2 文献标
2、识码A 文章编号1008-0821(2016)02-0079-07 AbstractAccording to the 128 cases of accountability triggered by public emergency from internet public opinion,which had been reported publicly by authoritative media from April 2003 to December 2014,this paper collected and reorganizes these relatively statistical
3、 objects.The analysis is based on five aspects,including fields of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leadership levels of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punitive measures of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gathering resources of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and appointment mechanism of accountability offi
4、cials.By the research perspective of quantitative analysis,this paper proposed communication mechanism of internet public opinion,some characteristics and problems about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and then put forward som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about the development of adm
5、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in public emergency. Key wordspublic emergency;internet public opinion;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当前,我国处在经济高速发展和社会转型时期,突发公共事件不断加剧,并呈现出事件爆发常态化、信息扩散放大化以及事件处理复杂化等趋势,其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巨大。同时,突发公共事件的频发也给党的执政能力和政府的治理水平带来了压力和挑战。公共事件问责制是针对公务员在公共事件的起因、过程或处理中存在过错或重大过失,并且证实其负有领导或执行责任时的
6、一种责任追究制度1。在公共事件中对行政问责制的引入和完善,实现了权力问责向制度问责的转变,能够对官员的公权进行事发前的责任划分和有效监督,减少由官员失职无为所引发公共事件的风险概率,同时在事发后依据严格量化的问责运行标准,达成问责的依法推进和信息公开,实现公共事件处置结果的去形式化。同时,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和网民数量的激增,社交网络等新媒体工具应用也越发广泛和深入,这使得突发公共事件的网络传播更加快速,公众的想法意见更易聚集,其所形成的网络舆论,直接挑战政府的网络话语权,对突发事件后续的问责追究形成了强大的驱动力。 目前,国内学术界对于突发公共事件的舆情传播及问责制度建设方面的研究时间较短,
7、虽然研究成果数量较多且呈现逐年上升趋势,但多局限于以定性理论分析为主,以舆情信息传播及引发行政问责的公共事件为基础的实证研究较少;即便部分研究虽以定性分析为主要研究手段,但研究对象往往针对某个代表性案例来进行说明,所得的建议结论缺乏对整体性的把握和考量;同时研究背景应用指向泛化,脱离地方政务媒体平台建设实际发展的背景情况,对机制建设和平台构建缺少现实意义和操作性。本文以我国突发性公共事件的代表案例为样本,用实证方法分析对突发公共事件问责制度在问责程序、实施范围、处理结果等方面的引入进行检验,进而掌握突发公共事件舆情的发展规律以及行政问责的制度局限和问题不足,以期为突发公共事件的行政问责制的常态
8、化建设提供意见支持。 1 研究方法及研究对象选取 本文根据我国因突发性公共事件引发网络舆情压力所采取的行政问责实例作为研究对象,采用抽样定量的内容分析法,考察实际行政问责事件中在问责流程、问责内容、问责对象、问责效果等维度下呈现出的基本特点和发展规律,检验突发性公共事件下行政问责的实施效果,从而通过对样本案例的统计分析达成对相关问题的研究。 其中,案例选取应遵循以下的原则:一是样本收集渠道,通过网络渠道对信息的收集更加便于对相关案例进行准确的检索定位,具有快速便捷、成本低廉的特点,同时为了保证网络信息源的准确性和权威性,本文主要通过对人民网、新华网、光明网、凤凰网和中国青年网这5家权威政务类网
9、络信息平台作为案例收集渠道。二是样本时间跨度,源于中国行政问责的实践肇端于2003年发生的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即非典疫情。此后,中央政府又相继开展了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个案要案进行问责,许多地方政府也做了不同程度的政策回应,同时这也带来了学术界对行政问责研究的井喷式发展,相关论文数量呈现出大幅递增的趋势。因此,本文的事件跨度定位从2003年4月到2014年12月这段期间发生的突发性公共事件。三是样本内容筛选分类。为保证样本事件的完整性,本文选取问责中对涉及的党政部门或领导干部有明确的处理意见和方式的事件,便于更好检验行政问责的实效性。基于以上原则标准,本文共选取128个相关问责事件作为分析样本群体,
10、通过对指标内容的归纳分析,进而为相关研究提供意见支持。 2 突发公共事件中网络舆情引发行政问责样本分析 信息通讯技术的发展和政治民主功能的强化,使突发性公共事件下的网络舆情传播速度广度越发迅猛,社会影响范围也越发巨大,作为政府积极回应性的行为表现,其舆情引发的行政问责也呈现出上升趋势和严厉态势。通过对突发公共事件网络舆情引发的行政问责作为实例样本进行统计,以问责体系要素和程序流程划分为5个分析维度,用以考察突发公共事件网络舆情的传播规律特点及对公共事件本身产生的作用效果。 2.1 问责事件领域和问责领导职级特点分析 2006年初国务院发布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根据发生过程、机制机理
11、将突发事件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这4个类别领域。本文以此为问责事件领域分类依据,在此基础上通过问责事件案例进行提取,发现事故灾害、社会安全领域的样本数量比例占到总数量的72.6%,且上升速度逐年加快,与其他领域指标的权重相差过大,比较分析的结果会产生对其他领域分析结果的从众性和泛化性趋势,因此对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领域分别进行细化,其中事故安全领域包括工业安全事故、矿业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社会安全领域分为群体性事件以及信息金融安全,由此本文对问责事件共分为8个领域来进行分析。在事件中问责领导职级分布也较为广泛,每个领导职级都有涉及,并且几乎每个突
12、发公共事件均有多人被行政问责,因此为了便于统计,本文从省部级到乡科级以及普通公务员由高到低将问责领导划分为9个职级类别,并且均以被问责的最高职级为统计样本。 我们对两者进行交叉统计分析,见表1所示,在128件突发公共事件的行政问责样本中,被问责的领导干部共有208人,其中县处级领导干部人数最多,为90人,占到总数的43.27%;省部级领导最少,为12人,占总数的5.77%,其余分别为:厅局级领导34人,乡科级45人,其他行政工作人员27人,分别占问责领导干部总人数的16.35%、21.63%和12.98%。通过统计分析可以反映出县处级领导干部往往是突发公共事件的直接负责人或事故责任的直接承担者
13、,对所发生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国家对县处级领导干部的问责也最为广泛和严厉。同时,我们对县处级领导干部的问责数量根据年度划分也可以看到,问责人数成逐年上涨的趋势,其上升速度快于其他领导职级。 就问责事件领域而言,在这128件问责事件中矿业安全事故引起的领导干部问责数量最多,为43件,占总数的20.67%,其次是公共卫生事件,为39件,占总数的18.75%。统计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当前我国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缺乏对工矿业的安全生产和以食品安全为重点的公共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导致这类领域突发公共事件的高发,同时也表明我国在这些领域中正加大问责力度,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发展。 2.2
14、问责处理方式分布状况 为了更加便于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问责处理结果进行统计分析,本文在对代表性的地方政府部门问责制度法规性文件中的问责处理结果进行归纳的基础上,参照结合所收集的案例样本的处理结果进行分类整合,最终按照处理方式由高到低的严厉程度划分为非常严厉、严厉、中等和轻微4个等级。其中非常严厉的处理方式等级中包含免职、撤职、责令辞职、停职检查、引咎辞职以及开除党籍。严厉的处理方式等级包括行政降级、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及调离工作岗位,中等的处理方式等级为行政记过、党内警告、行政警告。轻微的处理方式包括书面检查、责令道歉、诫勉督导、警示提醒和通报批评。 如表2所示,通过对领导问责处理方式进行统计发
15、现,领导干部受到非常严厉和严厉这两个处理方式等级的数量最高,分别是69件和61件,占到问责总数的33.17%和29.33%,在中等和轻微处理方式登记的数量较少,分别是42件和36件,占到问责总数20.19%和17.31%,这说明了国家党政部门对突发性公共事件的重视程度较高,对行政领导干部的问责呈现出严厉的态势。同时,通过与问责领域类型方面进行交叉统计,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在矿业安全、交通运输、环境污染和公共卫生事件这4个领域类型中的问责范围较为广泛且问责力度较大,这说明当前我国在这4个领域出现的重大事故率高,出现人员生命财产损失大,关乎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紧密,表现出处理等级程度较高的行政领导问责处
16、理力度。 行政领导问责处理的整体和分类情况按照时间序列进行统计,如图1分布情况可以发现,在整体处理情况中,领导干部被问责的曲线分布依据其波动状态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2003-2007年,曲线波动较为震荡,其中在2004年和2006年两次出现较高的波峰,领导被问责数量均达到了峰值23件,在2003年、2005年和2007年问责数量较少,其中2003年为13件、2005年为15件,2007年更是下降到整体问责数量的最低点7件。这可以反映出,2003年我国政府以“非典”事件的问责处理为契机,针对当时存在的政府部门责任履行监督机制缺失的状况,中央开始大力推行行政问责建设3,但由于当时在顶层设计
17、上没有出台统一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在问责处理过程中存在着很多随意性和人治色彩,很多地方政府往往是对中央推行问责的一种制度回应,较易出现问责的滞后性和临时性,并且实施过程往往是一种非常态化的风暴式问责,问责处理后会在一定阶段保持平静,恰如图1所示,在2003-2007年间,问责曲线表现出阶段性的强烈震荡,上一年的问责处理数量较多会产生警示威慑作用,导致第二年问责数量的迅速下降。第二阶段2007-2014年,领导干部问责数量曲线分布较为平稳,分别为7件、12件、13件、14件、16件、18件、20件和25件,呈现出逐年稳步上升特点。这大致体现出我国2007年发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
18、法对我国突发事件应对以及后续事件问责工作已划入法制化轨道,促进和规范了问责内容、问责对象、问责程序和问责效果等方面,为之后行政问责的常态化、制度化发展提供了导向。 在分类领导问责处理情况中,非常严厉和严厉这两类问责处理等级由于在整体数量中的比重较大,因此其曲线分布与整体情况相类似,也大致体现了国家对突发公共事件问责制的重视程度以及在制度化推进中对领导干部问责处理的严厉性。中等和轻微的处理方式每年的问责数量均不大,且每年变化幅度较小,笔者认为可能是源于网络新闻媒体对此类事件的报道范围力度较小,其中等和轻微的处理方式一直是党政部门对领导干部常态使用的惩罚力度,使无论2003年非典事件刮起的问责风暴
19、还是2007年出台的突发事件应对法所带来的变化影响不大。 2.3 行政问责发起来源渠道的分布情况 突发事件下行政问责的来源渠道各不相同,为了对网络舆情引发行政问责和行政主体部门发起行政问责这两者之间进行比较,更好的分析舆情演变规律及对行政问责产生的作用影响,本文将问责来源渠道根据行政问责主体具有的内部性和外部性的特点大致划分为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两类渠道,其中同体问责渠道包括上级政府部门、上级党委部门两类,异体问责渠道包括新闻媒体和公众个体两类。 通过对问责发起来源的类别数量进行统计,如表3所示,上级政府部门为主要的发起者,数量为55件,占到总数的42.97%,其次是上级党委部门,发起问责的事件
20、数量为31件,占到总数的24.22%,两者构成同体问责的来源渠道,其事件数量共为86件,占比为67.19%。新闻媒体和公民个体的数量相对较少,其中新闻媒体发起事件数量为19,公民个体发起的事件数量为23,分别占总数量的14.8%和17.97%,两者组成的异体问责数量为42件,仅占到总数的32.71%。这反映出当前我国同体问责即由国家政府行政体制内部发起的部门,是突发公共事件的主要问责主体,承担着对事件进行相关资料收集、计量定性及信息发布的重要作用,异体问责仍然是作为同体问责的一种补充,究其原因,可能源于行政问责法律与制度的不完善、新闻媒体责任模糊、公民问责意识淡漠或相关的监督体系欠缺等。 本文
21、又对问责发起来源事件数量按照单位时间序列进行统计,如图2所示,可以发现同体问责的曲线分布情况以2007年为分界点,2003-2007年同体问责曲线震荡激烈,分别是2003年的6件、2004年的12件、2005年的7件、2006年的9件以及2007年的1件。2007年之后到2014年,同体问责数量的曲线较为平顺,且成逐年略微提升的态势。异体问责曲线分布与同体问责相比较为平稳,从2009年之后更是大致表现为均衡提高,且问责数量的增长率高于同体问责,甚至在2012-2014年,每年的异体问责数量仅比当年的同体问责少一件。这大致可以说明,网络信息时代下公众政治参与和意见表达的方式更加便捷广泛,对突发公
22、共事件的信息收集和问责发起易形成较为强大独立的网络话语权,这对政府内部为主导的传统问责方式形成了补充和势压,成为了发展较为迅速的问责方式渠道,这也契合了我国倡导的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施政理念,为缓解突发公共事件所带来的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起到了积极的实施效果。 2.4 问责领导干部的复出情况 为了能够实际验证政府启动问责的目的和初衷,以及深入了解行政问责实施后所带来的阶段性、持续性效果,本文又进一步对被问责领导干部的复出情况进行了统计。统计样本对象针对那些受到非常严厉等级处罚即免职、撤职、责令辞职、停职检查、引咎辞职以及开除党籍的领导干部,统计信息来源则基于对政府网站以及
23、权威网络新闻媒体报道的人事任命、领导调任、人员出访、会议列席、调研视察等信息,这些信息能够直接或间接的跟踪显示在突发公共事件后被严厉问责的领导干部,他们在一定时期内再次复出重新得到任用的相关情况。由于近期问责的领导复出的可能性较小加之信息来源渠道的不足和滞后,统计结果会产生一定的偏差,但笔者认为可以得到大体趋势性的判断结果。 由图3中左侧的饼状图可见,在69个由突发公共事件被受到非常严厉等级问责的领导干部中有36个在一定时期内再次复出,所占比例为52%,同时,由于某些复出领导干部的相关信息在网络渠道没有报道以及近期被问责的领导干部可能也会在本文所统计的年份跨度之后得到复出,因此可能实际数量还会
24、适当增加。本文再对领导干部复出的时间跨度进行统计,可以发现,在非常严厉处理方式等级下的领导干部在3个月到半年复出的数量为5个,半年到1年复出的数量为14个,1年到2年复出的数量为8个,2年以上复出的数量为9个,在1年内复出领导干部比例数量高于1年后的复出数量,占到总数的52.78%。可见,大量领导干部重新复出,其中甚至超过一半的是在短时间内复出,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国问责领导干部复出的相关机制不够完善,没有对复出的条件、复出的职位、复出的时间和复出的程序等方面做出更精细化、可操作性的制度规定4,其带来的影响,一方面表现为复出领导干部不能对失责行为进行深刻反省和检讨,易再次出现违规行为,久而久
25、之使行政问责制度流于形式,无法起到对领导干部的惩戒和震慑作用;另一方面则是权力部门或领导干部置社会公众舆论不顾,易产生公众的失望或愤怒情绪,进而带来公众的政治淡漠或诱发群体性事件的产生。 3 相关思考和建议 通过对2003-2014年128个行政问责相关案例样本的定量分析统计,揭示了我国突发公共事件带来的网络舆情压力所引发的行政问责制度在建设过程中的特点规律、分布状况和实施效果,本文希望在对所掌握的样本统计分析的基础上能够对显现的相关问题予以重视和深入研究,提出对策性的思考和建议。 3.1 重视把握网络舆情发展规律,构建立体全面的管理体系 政府是突发公共事件管理的主体,政府对突发公共事件网络舆
26、情的态度和干预措施对网络舆情发展起到关键作用5。首先,政府部门及官员应加强危机意识,认识网络舆情在突发公共事件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通过上文的统计可以看到,近年来由网络舆情引发行政问责的事例越发增加,其2012-2014年统计数量与同年主体问责的数量几乎持平,说明当前网络舆情引发行政问责的效果较为明显,且呈上升态势。因此应强化政府对网络舆情响应速度,及时做到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网络舆情的有效引导和管理,避免网络舆情扩大化所引发的群体事件的爆发加剧。其次,应建立健全一体化、制度化的网络舆情管理体系。组建相关领导机构和专家队伍,对突发事件中的网络舆情进行科学有效的采集、监测、处理和疏导,制定可操作化的网
27、络舆情处理等级标准,加强部门间的协同合作,实现对突发事件中所涉及相关部门的信息进行共享整合,便于及时有效对突发事件进行处理平息。再次,构建多样化的政民网络舆情沟通渠道。网民是突发公共事件网络舆情的主要参与者和传播者,政府应掌握了解网民心态,获知网民诉求,做到有效沟通,这对网络舆情的研判、消退起重要的作用。从上文分析结果可以看到,虽然当前异体问责数量仅占到问责总数的32.71%,但近年来其发展趋势较为快速。因此,政府部门应充分利用政务网络平台及热门社交媒体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正面及时的报道,不仅要对事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说明,还要对事后的处理结果和问责意见进行公开,并在线及时对公众的网络意见进行反馈。
28、最后,注重对网民信息素养的培养,建立良好的网络环境,重视与网民中意见领袖的沟通和合作,发挥意见领袖的意见影响和扩散作用,积极正面发挥信息优势。除此之外,应建立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言人制度,培养其对复杂舆情快速作出准确判断的能力,对网民关注的核心问题进行及时归纳和判断,引导公众理性思考。 3.2 明确细化突发事件问责标准,强调问责程序的规范量化 虽然从中央到地方层面均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作用影响制定了行政问责的制度体系标准,在一定时期及相关事件领域对官员失范违规行为起到了惩戒、监督和震慑的作用。但是,目前在突发事件的具体领域中,相关的问责事由、领导责任认定及问责处理方式等方面仍然缺少明确合理的制度设计
29、,问责标准不一,缺乏实际问责程序的可操作性,导致许多地方问责实施过程中,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和差异化,人治色彩浓厚。这些问题通过对相关案例分析也得到了大致性的验证,例如不同领域事件的问责数量差别较大、类似事件影响的问责官员责任追究程度不一等方面。 因此,首先应建立一套科学量化的问责标准,应针对我国频发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根据不同领域进行分类,每一领域都要具体说明发生突发公共事件下所对应的主要责任部门及相关领导干部的责任情况,尤其要正确区分问责部门集体和部门领导个人之间的责任关系,这有利于问责信息收集的针对性、问责客体的指向性及问责启动的及时性。同时,问责的每一领域还应按照具体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社会
30、影响等标准对公共事件的认定性质进行细化量化,可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重大、一般等问责事件等级,针对不同等级情况对问责部门及责任人采取不同处理等级的责任追究方式。其次,应规范问责程序内容和流程,问责主体部门应在问责启动前对相关信息收集做到及时、广泛和权威,同时强调问责主体部门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在问责过程中,严格按照制定的相关问责法规内容执行,每个环节流程都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查,实现问责实施过程的行为可追溯性和责任可追究性,避免因利害关系带来的问责处理结果的偏失;要提供有效的权利救济渠道,给予问责部门及行政官员发表意见的机会,有效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问责结果发布要及时有效,由于突发公共事件带来
31、的社会影响巨大,公众对事件问责的关注程度较高6,不仅要公布结果性信息还要对过程性信息进行跟踪性的发布,从而构建起事件问责启动快速、问责对象追究明确、问责处理等级严格、问责结果公布及时的突发公共事件问责制度标准。 3.3 加强行政问责主体多元构建,突出公民问责的有机结合 问责主体主要包括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两大类,所谓同体问责是指党政部门内部在突发公共事件下针对失范违规的相关行政部门及行政官员发起实施的问责制度。而异体问责与同体问责的主体不同,主要是指政府部门外部以新闻媒体及公众为代表的相关主体发起或实施的问责制度。通过之前的相关统计可见,在128件问责事件中异体问责事件数量较少,共42件,仅占总
32、体数量的32.71%。可见,我国目前异体问责还处在制度体系待完善、程序标准待规范、公众意识待加强的探索发展阶段,还没有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异体问责作用。 因此,首先应在法律层面上给予异体问责在发起、实施和监督等方面的具体法律效力,使异体问责能够在问责制度体系中真正发挥实际作用,但同时也要对异体问责进行一定的约束限制,制定相关法规文件防止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出于利益动机驱使对突发公共事件问责进行不实散播、虚假投诉等行为。其次,有效推进新闻媒体的问责机制建设。在最大限度保障和发挥新闻媒体在行政问责的监督优势的同时,通过政策引导、制度约束来消除各地新闻媒体监督行为不规范的问题,严格审核新闻媒体
33、工作人员资格,制定新闻媒体行业规范;积极探索以公共服务和市场经营相结合的发展道路,既要强调新闻媒体在维护公众利益上起到的宣传和监督作用,也要突出以市场为主导的经营发展模式,做到突发公共事件问责在发起和宣传中的权威性、广泛性和有效性;加强异地媒体对本地政府的监督,这样就消除了地方新闻媒体不敢问责本地政府的现象,使得新闻媒体真正约束政府的违法行为,对政府进行有效问责7。最后,强调公民对行政问责的有效参与。公民参与突发公共事件行政问责能够最大范围行使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政府部门应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公众参与行政问责的政治热情;健全信访机制、改进听证会制度,使民众敢于对问责事件进行检举曝光,相关部
34、门要对公众意见进行及时回应。同时,以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多种形式的信息技术网络平台为载体建立政府与公众双向沟通的多样化渠道8,收集公众反映表达的突发事件信息,公开行政问责内容过程,解答公众问责的投诉意见,为公众参与公共事件行政问责提供良性互动沟通的机制保障。 3.4 健全行政问责配套制度建设,着重完善官员的复出机制 有效实施突发公共事件行政问责制是一项较为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做到整体推进,实现政府权力主体向责任主体的转变,构建民主法治的责任政府建设目标,这离不开相关配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首先,完善问责官员复出机制。通过之前统计可以看到,突发公共事件中有52%的被问责官员在受到非常严厉等
35、级处理后再次复出,这其中一年内复出官员比例数量占到其复出总数的52.78%。官员“带病复出”,甚至“带病提拔”现象较为普遍,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国行政问责复出机制并不完善,官员复出程序缺乏严格规范和透明公正,制度存在形式化和人治化的特点9。因此,应制定严格的官员复出标准和程序,对复出的条件、时限、岗位等做出明确的说明,并且要清晰界定同意官员复出的授权部门或责任人,一旦复出官员出现失范违规行为再次受到问责时,不仅要加重处罚复出官员,相关授权部门或责任人也要进行问责。同时,应完善官员复出的公示制度,所有官员的复出都要公正公开,对拟重新启用的官员应延长扩大公示的发布时限和受众范围,以便更好地接受公
36、众的监督。其次,完善突发公共事件的各级政府首长负责制,领导权力在明确责任的严格约束下,形成内部自上而下的责任压力和监督动力,首长责任制不仅包括对行政领导的问责,也要进一步明确内部各级政府部门的职责。再次,完成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决策评价与行政问责的有机对接,通过评价标准科学量化、公正准确的评价领导官员在面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决策行为和实施效果,并对决策失误、决策低效等绩效结果进行分析,启动对行政官员的责任追究。最后,健全信息公开机制。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公开要突出制度化和常态化原则,政府应制定相关信息公开制度法规,明确信息公开的原则、标准、程序以及责任等内容;鼓励各级政府部门通过信息化网络平台建立突发事件信息公开渠道,便于突发公共事件下政府对公众的检举投诉信息的收集,政府问责结果信息的及时发布以及政府和公众之间的沟通互动,扩大公众的参与权和知情权,安稳公众负面失控情绪,平息由此诱发的社会群体性事件的产生发展。 第 20 页 共 20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