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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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玉田县发改局责任清单玉田县发改局责任清单一、部门职责一、部门职责序号序号主要职责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具体工作事项责任科室责任科室备注备注组织拟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做好年度计划与五年发展规划的统筹街接。承担统一规划体系建设工作,统筹衔接县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空间规划与发展规划,统筹规划目录清单、审批计划和备案管理。1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牵头组织统一规划体系建设。负责县级专项规划、区城规划、空间规划与全县发展规划的统筹衔接。起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开展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的重大问题研究,重要

2、文件起草。组织和参与协调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国民经济综合科提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和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建议。2提出加快建设全县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总体目标、重大任务以及相关政策。组织开展重大战略规划、重大政策、重大工程等的评估督导,提出相关调整建议。拟订相关重大战略规划、重大政策、重大工程等评估督导的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相关评估评价意见和改进措施建议。国民经济综合科监测分析全县经济形势和国内外经济发展变化,对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预测。研究总量平衡,提出宏观调控目标和政策取向及调控建议,开展重大政策预研和预评估。3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

3、策,统筹提出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目标,监测预测预警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趋势,提出经济调节政策建议。综合协调经济调节政策,牵头研究应对措施。调节经济运行,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价格政策,组织制定由县组织拟订推进全县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战略和规划,组织推进经济建设项目贯彻国防要求。国民经济综合科2拟订年度价格工作规划和综合性价格改革方案。研究提出年度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负责重要农产品、水资源、能源价格管理,负责全县公用事业、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领域价格和收费管理。研究起草有关价格的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政策文件。落实省、市定价目录、价格听证目录和政府定价等行为规则

4、。组织实施县级定价项目价格听证。拟订和调整县政府管理的国家机关收费项目和标准;拟订并动态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目录清单和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价格调控科级管理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参与贯彻落实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土地政策。研究分析财政金融运行形势,参与研究提出我县贯彻国家财政、货币政策和财政金融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产业协调科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研究全县经济体制改革重大问题,拟订并组织实施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及有关专项改革方案,协调推进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组织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承担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相关工作。指导县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国民经

5、济综合科4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提出相关改革建议。牵头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协调推进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落实国家完善基本经济制度政策,推动现代化市场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牵头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推进全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价格调控科综合分析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状况,研究提出全县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战略、规划,拟订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年度计划。协调全县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产能和装备制造、能源资源等领域重大项目的国际合作。推进实施“一带一路”建设相关工作。 5提出全县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政策。根据省市部署,牵头落实“一

6、带一路”建设有关工作。承担统筹协调走出去有关工作。负责全县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外商投资准入按权限负责利用国外贷款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固定资产投资科3负面清单。提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建议。贯彻落实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法规办法草案。安排上级预算内补助我县资金的建设项目和县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按权限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编制下达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固定资产投资科研究制定全县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重点项目科6负责全县投资综合管理。拟订全县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调控目标和政策。安排县

7、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和有关发展性专项资金,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划全县重点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组织推动重点建设项目。拟订并推动落实鼓励民间投资政策措施。拟订促进民间投资发展政策,按分工组织推广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固定资产投资科推进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组织拟订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和政策。研究提出我县与京津协同发展的相关政策建议;负责全县经济技术交流,促进区域经济技术合作。承担对口支援和参与西部开发工作。统计、分析全县经济技术合作情况。负责与县外重点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工作。负责县政府与外市县区政府、高校、企事业单位等合作协议的归口审核和管理。重点项目科7推进落实区域协调

8、发展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和重大政策,组织拟订相关区域规划和政策。推进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等区域发展战略。统筹协调区域合作和对口支援工作。组织编制并推动实施新型城镇化规划。 提出新型城镇化战略、规划和城乡融合发展政策建议。国民经济综合科组织贯彻实施国家产业政策,研究拟订全县综合性产业政策。统筹衔接工业发展规划。研究拟订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工业重大项目布局建议和相关产业重大工程并协调实施。产业协调科 8组织贯彻实施国家产业政策,拟订全县综合性产业政策。协调一二三产业发展重大问题并统筹衔接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组织拟订并推动实

9、施服务业及现组织研究提出全县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和重要政策措施,协调解粮食和物资储备科4决相关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全县现代物流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代物流业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综合研判消费变动趋势,拟订实施促进消费的综合性政策措施。提出并协调实施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及扩大居民消费的相关政策措施。固定资产投资科组织拟订推进创新创业和高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推进创新能力建设和新兴产业创业投资。会同有关方面提出县级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规划布局建议。提出全县技术经济安全和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政策建议,推动技术创新和相关高新技术产业化,组织重大示范工程。9推动实施全县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会同相关部门拟订

10、全县推进创新创业的规划和政策,提出创新发展和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政策。会同相关部门规划布局县级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组织拟订并推动实施高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政策,协调产业升级、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数字经济、生物经济发展,会同有关方面推进全县大数据产业发展,衔接平衡信息化发展规划与全县发展规划。产业协调科提出经济安全、资源安全相关政策建议。国民经济综合科组织拟订重要农产品进出口计划并监督执行。10跟踪研判涉及经济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科技安全、社会安全等各类风险隐患,提出相关工作建议。协调落实重要工业品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调控措施。会

11、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储备物资品种目录、总体发展规划。组织实施粮食、棉花进出口计划。研究提出粮食、棉花、食盐等重要商品流通体制改革意见。拟订县级粮食、食盐、食糖等重要商品的总量计划,并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相关县级储备。粮食和物资储备科负责全县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协调有关重大问题。国民经济综合科11负责全县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出促进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与综合提出并协调实施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固定资产投资科5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提出促进就业、

12、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战略、规划和政策建议,统筹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及相关体制改革。拟订和组织实施绿色发展相关战略、规划和政策,推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承担生态文明建设和改革相关工作。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12推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改革,协调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等工作。提出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提出全县能源消费控制目标、任务并组织实施。拟订并协调实施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循环经济政策规划,提出能源消费控制目标并组织实施。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13组织拟订推进全县经济建设

13、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战略和规划,组织推进经济建设项目贯彻国防要求。组织拟订推进全县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战略和规划,组织推进经济建设项目贯彻国防要求。国民经济综合科拟订全县粮油流通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和粮油收支总量平衡计划。落实国家和省、市粮食购销政策。指导政策性粮食供应。负责监测粮食供求变化并预测预警,承担粮食应急有关工作。牵头负责粮食行业统计,具体负责粮食流通统计和粮食产业经济统计。落实粮食和物资储备政策、规章制度。研究提出全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体系建设及储备规模、品种目录的建议。负责实施县级粮食、食糖、食盐和救灾物资等物资储备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拟订县级粮食和物资储备的管理办法并组

14、织实施。负责县级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承担全县粮食和物资储备统计工作。14负责全县粮食物资和能源管理工作。负责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及项目管理。拟订县级粮食和物资储备的仓储管理规范和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有关标准、粮食质量标准和有关技术粮食和物资管理科6规范并监督执行。指导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的科技创新、技术改造。承担基础设施建设、仓储和科技统计工作。对国家粮食流通和储备政策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制度,依法组织对重大案件的查处。负责全县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负责县级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承担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日常工作。负责提出能源

15、发展战略的建议,拟订能源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年度指导计划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能源行业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推进能源体制改革,拟订有关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安排煤炭、石油、天然气、燃气、电力等能源建设项目;组织实施能源行业技术法规和标准,监测能源发展情况,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工作。负责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组织推进能源重大设备研发,指导能源科技进步、成套设备的引进消化创新,组织协调有关示范工程和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负责能源预测预警,发布能源信息,参与能源运行调解和应急保障。监管能源市场,研究提出调整能源价格建议,监督检查有

16、关能源价格和各项辅助服务收费保准,规范能源市场秩序;参与制定与能源相关的资源、财税、环保及应对气候变化等政策。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15负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定调价前期成本监审工作和主要产品成本调查工作。负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定调价前期成本监审工作和主要产品成本调查工作。价格调控科贯彻落实省、市地方铁路安全生产政策、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负责地方铁路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牵头负责铁路沿线环境安全监管职责。 16负责全县地方铁路行业管理工作。牵头负责铁路沿线环境安全监督职责。承担全县地方铁路建设市场、运输市场监管责任,落实地方铁路建设相关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地方铁路等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工程质量

17、监督管理工作。固定资产投资科7承担县委财经委员会办公室职责。国民经济综合科组织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承担玉田县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承担县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重点项目科承担县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产业协调科承担县铁路建设和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固定资产投资科17承担县委财经委员会、县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县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县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领导小组、县铁路建设和管理领导小组、县对口支持新疆工作领导小组等有关具体工作。承担县对口支持新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重点项目科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

18、党群工作。负责机关公文审核、文电运转、会议组织、政务督办、保密机要、信访、档案管理、电子政务、安全保卫等机关行政事务。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案的组织协调、政务信息、政务公开。负责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组织内部审计,指导所属单位财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人才发展、劳动工资和绩效管理等工作。18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办公室8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序号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案例县发改局组织监测和评估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人口预警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

19、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研究提出全县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1人口发展方面县卫生健康局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负责完善全县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全县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中共玉田县委办公室 玉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田县发展和改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玉办字201943 号)9序号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案例县发改局要加

20、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改进工作方式,强化监管责任,避免监管缺失,做好本部门的决策、规划、行业标准制定工作,强化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行政审批局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现场勘察、论证、听证等相关资料的,县发展改革局要积极配合,及时将上级对口部门涉及政策、会议培训等相关文件,告知县行政审批局并协调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审批相关事项的办理工作。2行政审批方面县行政审批局建立行政审批结果及监管结果通报制度,实现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间的信息互通、数据共享,确保审批、监管及时衔接和工作的连续性。中共玉田县委办公室 玉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田县发展和改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玉

21、办字201943号)3 3、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序号服务事项主要内容承办机构联系电话1“食品安全”宣传活动宣传粮食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常识粮食和物资管理科0315-6163081103全县固定资产投资状况分析预测与解释对全县固定资产投资运行状况进行监测分析,对未来运行趋势进行研判,对有关问题进行解释说明。固定资产投资科0315-61126154投资体制改革政策宣传与咨询宣传贯彻与投资体制改革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开展咨询服务和定期培训。固定资产投资科0315-611261511四、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四、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一) )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权的监督管理对属

22、地管理的行政执法权的监督管理一、监督检查对象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奖励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二、监督检查内容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三、监督检查方式和程序

23、(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二)县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根据上级部门部署或者实际需要,组织开展所管辖区内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书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12(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改正。受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五)县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24、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四、监督检查措施县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改正或者撤销:(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六)其他应当改正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的,应当制作执法监督书面文书

25、,文书中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被检查的行政执法单位名称或工作人员姓名;(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五)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作出文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接到执法监督书面文书的单位和个人,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进行改正,并书面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对书面文书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文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制作该文书的单位申请复查,并应写明申请复查理由。被申请单位应当在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复查的决定,13决定复查的,应在决定做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申请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执行。五、监督检查

26、处理行使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二)无权限或者超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四)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五)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六)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七)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违反国家有关

27、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八)以其他方式代替行政处罚的;(九)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十)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十一)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及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二)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导致不利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后果的;(十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十四)滥用职权,阻挠、干预行政执法活动或者包庇、放纵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14(十五)按照规定需要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

28、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十六)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行政执法过错:(一)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行政执法行为改变的;(二)不可抗力或者因紧急避险等其他特殊情况,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三)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过错造成的行政执法过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一)诫勉谈话;(二)通报批评;(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四)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五)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

29、培训;(六)吊销行政执法证件;(七)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八)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九)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十)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理形式。(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项目申报单位、行业管理部门、项目建设单位、中介机构二、监督检查内容15项目的合法性及报批或核报程序执行情况:1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是否列入规划或符合规划要求;2.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编制是否符合规范并达到深度要求;3.

30、 项目选址、用地、环评、节能等资料和审批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4项目法人责任制是否完善,项目法人各项规章制度是否落实;5建设资金承诺按照规定是否合理,资本金比例是否符合要求;6中介机构的资质、报告编制、设计及其变更(优化)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和要求;7党委、政府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决策情况,包括有关项目建设的决定、会议纪要及其它文件情况;8. 项目建议书及可研批复或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是否符合程序规范。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监督检查方式主要有:1、定期检查,结合项目稽察进行检查;2、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及领导指示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通常采用抽查、暗查、交叉检查等方式。四、监督检查程序项

31、目监督检查要先行制定科学的检查方案,通常按以下程序进行:(一)选择检查对象;(二)下发通知;(三)听取介绍;(四)查阅台帐;(五)实地堪察;(六)面谈询问;(七)情况汇总;(八)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五、监督检查处理对违规违法行为,分别对相对人进行以下处置:一是依法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二是依法撤销审批、核准、备案文件;16三是依法责令停止建设;四是依法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五是对存在问题,交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进行处理。(三)产业政策的监督管理一、监督检查对象:有关工业企业二、监督检查内容:配合市发改委,监管国家产业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监督产业结构调整目录执行情况

32、三、监督检查方式:单位自查,专题汇报,现场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1.依据国家政策开展专项监管2.动员部署,安排专项监管活动3.企业开展自查自纠活动4.组织有关人员现场检查监管五、监督检查程序:1.制定专项监管方案2.组织人员查阅相关部门和企业资料3.实地检查4.梳理监管结果,分析共性问题,提出相应建议六、监督检查处理:配合市发改委,对违反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落实。(四)市重点项目年度计划监管 17一、监督检查对象经唐山市政府批准纳入全市重点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包括前期、新开和续建项目。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各部门是否按照市重点年度计划要求按期完成项目推进任务,是否完善服务于

33、市重点项目的制度,是否优先保障省重点项目的用地、资金等需求,是否加强项目实施的进度、质量、资金和安全生产管理。(二)前期项目是否按年度计划的形象进度要求按步骤和时间节点推进;新开项目是否按年度计划要求如期开工建设;续建项目是否完成年度投资计划任务。(三)项目产业性质、建设内容是否匹配申报情况;项目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容积率是否达到申报值;项目亩均产值、亩均税收、产值能耗等预期指标是否科学合理。(四)各类项目是否按月、按季、按年及时、如实填报项目进展、存在问题、对策建议等情况,并及时上报重点建设项目信息管理系统。三、监督检查方式总体原则采取自查、互查、抽查方式进行,或者以上方式结合进行。四、监督

34、检查措施(一)项目列入省重点项目年度计划后,项目单位按要求将进度报于县重点项目管理部门,由各县重点项目管理部门对项目进度进行汇总后汇报,主要是月报、季报、年报。(二)对计划开工项目与续建项目定期进行现场实地调研,前期项目定期听取业主汇报实施进度。(三)原则上每年组织二次全市重点项目观摩活动,对重点项目进展情况、建设内容、要素利用等进行督查。五、监督检查程序18项目业主按要求定期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负责审核有关情况,重点项目科配合进行调研。对项目进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对前期工作进展滞缓的前期项目、不能如期开工的计划新开工项目、投资完成

35、和形象进度严重滞后的续建项目,报经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同意后,依法收回已配置的要素资源,取消其市重点项目资格。(二)对于施工质量存在安全隐患、骗取、挪用要素和擅自改变要素用途的项目单位依法进行严肃查处。(三)如发现违规违纪情况,视情由牵头单位或报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五)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对象粮食经营者,即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二、监督检查内容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具

36、体内容包括: 1.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在其从事的粮食收购活动中是否执行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粮食收购政策。 2.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3.粮食经营者在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是否按规定执行了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国家有关粮食仓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其收购、储存的原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4.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5.粮食储存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了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 196.当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是否执行了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规定。 7.粮食经营者是否执

37、行了国家陈化粮销售处理有关规定。 8.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是否执行了地方储备粮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以及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各项规章制度、标准与规范执行情况。 9.从事军粮供应、退耕还林粮食供应、水库移民粮食供应、救灾粮供应等政策性用粮经营活动的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10.粮食经营者是否建立了粮食经营台账,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11.粮食经营者是否依照粮食应急预案规定,承担了相应义务,执行了相关规定。 12.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需要进行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定期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抽查和专案调查等方式。四、监督检

38、查措施1.对粮食收购者的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2.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 3.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4.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 5.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五、监督检查程序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按下列程序进行:1.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 2.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203.提出监督检查报告,内容应包括:被检查对象名称、检查日期、检查的原因、项目、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意见等。4.发现违法行为,应立案,依照规定程序组织调查。 5.对违反粮食流通法律、法规、

39、规章和政策的粮食经营者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建议或处罚决定。需要移交的,依照职能分工移交有关司法机关、部门、单位处理。 6.将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意见或建议通知被检查对象;需要进行处罚的,执行处罚决定;被检查对象对监督检查结果或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7.跟踪监督处理意见、建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8.将监督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归档。六、监督检查处理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粮食收购者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行为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

40、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并造成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规数量较大的,可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3.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经售粮者举报并查实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欠付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欠付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欠付3个月以上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停或取消粮

41、食收购资格。4.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215. 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有下列情形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1)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足3年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依照规定报送粮食经营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蓄意虚报、瞒报、拒报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弄虚作假的,由

42、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对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6.接受委托从事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的粮食经营者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向委托单位建议取消该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委托业务,对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7.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出库前未按规定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经警告仍不改正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发现出库未经检验的粮食中有陈化粮的,处出

43、库粮食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明知是陈化粮仍未按陈化粮销售处理有关规定出库的,处出库粮食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8.粮食经营者违反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粮食经营者违反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高粮食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9.粮食经营者未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加工、销售。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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